1. 被告的房子被一個原告保全,另一個被告可以申請保全嗎,房子不夠支付一個人的債務,法院會怎麼判謝謝
可以申請輪候查封,拍賣款不夠支付2個債權人的債務則按照債權人的比例清償。拍賣款足以支付全部債務在先查封的優先受償。
2. 被告人房子拍賣後的錢不夠償還怎麼辦,餘下的欠款沒有做財產保全怎麼辦
被告人房子拍賣後錢不夠償還,法院可以再立其為失信人。
餘下的欠款,你仍可以要求償還。
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 債主欠錢要去法院保全他房子要怎麼做
你所抄說的在法律上稱為訴訟保襲全。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訴訟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保全對方財產的行為。具體做法:
1、既然是要求法院保全對方的財產,你首先應當向法院起訴,向法院主張對方欠了你多少錢,要求法院判決對方償還。
2、法院立案後(或者在立案的同時),你應當向法院提出一個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法院查封或凍結對方的房屋。財產保全申請中要寫明對方房子的地點,面積等。
3、法院會根據你的申請做出是否保全對方房屋的決定。
4、如果法院同意採取保防施,還可能會要求你提供相應擔保。
4. 被告人房子拍賣後的錢不夠償還怎麼辦餘下的欠款沒有做財產保全怎麼辦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你所說的情況,關鍵要看被執行人還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沒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5. 保全的房子資金不夠了,下家還可以保全嘛
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
若欠債方存在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先查封的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同一債權,不論是不是同一個債權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個法院,都應當允許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確定可以由同一法院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
並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這與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的規定並不矛盾。
(5)起訴保全房子房價不夠怎麼辦擴展閱讀
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即債務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主要財產因為一個債權被查封、扣押、凍結;
除此之外已沒有可以用來償還債務的其他財產時,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此時查封在先的債權人不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在有其他已經取得執法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中,被執行人的財產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順序清償,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明確了我國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製度或者按照比例分配原則。
綜上,執行過程中應查明欠債方是否存在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若存在則不應參與該查封財產的分配;若不存在,則應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可參與該查封財產的分配。
參考資料: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參考資料: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參考資料:人民網-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6. 我由於欠別人錢,房子被法院保全了,房子是按揭房。下來我應該怎麼做
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六個月內遷出該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有相關規定: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6)起訴保全房子房價不夠怎麼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