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離婚,被告方不同意房產進行評估,法院是否就無法
可以通過競價、協商,評估等方式解決,如果對方不配合,一方申請,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決定,強制評估。
⑵ 原告起訴時把房價定32萬,車庫也32萬,現在被告不認可,如果被告把房價調到38萬,可以嗎
在案件中。房屋的定價不是天馬行空想定多少就定多少。是必須經過房產的評估。給出一個中肯的價格。所以說這個價錢不是誰想訂32萬或者是38萬就可以。
⑶ 房東不同意做低房價怎麼辦
哎 朋友 聽你這么說 最好的建議還是省稅費吧 再好好談下 最好按你說的稅9000 給他1000
別置氣 對你自己沒好處 還多花錢
⑷ 被告不同意其房產評估價格怎麼辦
再者來,可以先讓被告說源出一個數額,原告認為數額太低或者太高,那麼原告就應該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主張,也就是通過評估證明,評估實質上就是鑒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致使爭議事項無法確定應該承擔不利後果。
⑸ 一審法官在庭審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辨論中沒有得出結論的房產以詢問房價後視為竟價強行判決
雙方當事復人對房價有爭議,制不能確定的,法院可以要求負有舉證責任方預付評估費,請專業機構對該房產予以估價。然後按判決支持的比例由雙方分攤該筆評估費。
但若雙方均不願預付評估費,或雙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選擇三家以上專業的房產中介機構進行詢價,並以詢價結果為參考依據確定案涉房屋價格。
所以說一審法院是有權進行詢價,並以詢價結果為參考依據下判的。
至於如果你認為法院在詢價前完全沒有徵求雙方意見,也未告知雙方有權申請司法鑒定等程序問題。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該詢價結論明顯不符合實際市場價的,可以上訴到二審。
⑹ 被告同意把房子過戶給原告,還需要法院評估房價嗎
評估房價是評估公司的工作,不是法院。
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不需要法院介入,自己解決,一起到房管局辦理住房過戶。
過戶稅費雙方自行協議誰承擔。
行規是受讓方繳納全部稅費。
⑺ 被告不同意工程造價後果
您好,一般來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果約定的是包死價,應該按照合同總價來結算,同時,還要考慮工程量是否有雙方都同意的變更。
⑻ 終止執行了,被告要求按原判決執行,明顯對我們起訴方不公平 (房屋補償,房價成倍上漲),請問怎麼辦
===表述的不夠清楚。分析一下,是不是這種情況:原判決的內容是被告向原告支付某種款項,在執行過程中,被告沒有支付能力,於是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用房屋抵償債務,後來被告拒絕交付房屋,不再履行和解協議,並要求按原判決執行。是這樣的嗎?
===如果是這種情況,這就涉及到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問題。執行期間,雙方可以進行和解,所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屬於雙方之間自願形成的協議,不是法院的執行結果。和解協議形成後,雙方應當自覺履行該協議內容,法院不會強制要求履行。
===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於申請人來講,可以有兩種選擇,一個是申請執行原判決,也就是說不可以要求強制執行該和解協議;另一個是依據和解協議,另行起訴一個案件,要求確認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並要求對方按照該協議履行義務。
===目前,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並自己要求按原判決執行,如果申請人不希望執行原判決,可以選擇另案訴訟,要求確認和解協議有效。如果選擇另案訴訟,對於現在的執行案件,申請人應當申請中止(不是終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如果申請撤回執行申請,需要在申請書中特別聲明,以便於一旦另案訴訟中敗訴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
⑼ 如果法院判決後,被告不同意接受不了。法院該怎麼辦呢
法院會依法判決。和被告能否接受無關
⑽ 原告我對法院對被告的房產評估價格過高不滿意怎麼辦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內,鑒定人拒不出庭容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發問。
當事人有權要求重新進行鑒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