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資產只有一套經濟適用房 法院可以執行嗎
經濟適用房,房產是執行不了了。唯一的房產,執行拍賣的,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借名買賣經濟適用房糾紛法院如何處理,能獲得賠償嗎
購買者以出賣者名義先期支付協議定金,並且各期房款也是購買者以出賣者的名義交納,後由於房價上漲,出賣者拒不履行轉購協議中約定的義務,願意返還定金及購買者所交納的房款。而購買者由於與出賣者簽訂轉購協議而喪失了購房的最佳時機。購買者不同意出賣者「撕毀」轉購協議,遂發生了經濟適用房糾紛。簡單的說就是出賣者因房價上漲而反悔導致購買的失去購房時機。 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判決方式,主要從買受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出發,確認轉購協議無效。決房屋轉購協議無效的依據,主要在於當事人在限制期內達成的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協議,侵犯了國家的社會住房保障體制,同時侵害了其他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購房權利,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即 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購協議應屬無效合同。 在此類糾紛中,原告與被告雖然當時達成了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他們達成的協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了國家的住房保障體制,並且從法律的教育功能看,判決雙方達成的協議無效能夠更好地規范市場交易主體的行為。 二、借名買賣經濟適用房糾紛能獲得賠償嗎 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判決方式,主要從買受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出發,在確認轉購協議無效同時,也會判決賣方對買房經濟賠償。 判決出賣方賠償買受方信賴利益損失則基於《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過錯方賠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賠償責任,需具備構成一般民事責任的四個基本要件,即締約一方的信賴利益受到損害;另一方違反契約義務;違反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違反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的主觀過錯與信賴利益的損害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同時由於賠償方承擔的責任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觀念所規定的特別責任,因此賠償權利人必須具備「合理條件」和「正當理由」才可以請求。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除了直接損失必須進行賠償外,還應賠償信賴利益損失,也就是原告所付出的「機會成本」,即原告因與被告簽訂轉購協議而喪失了認購其他住房的機會。 因此,要理性地選擇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避免借名購買這種違法行為。如果您已經因為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而處於糾紛或遭受經濟損失,可以尋找律師幫助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雖然暫時錯過了購房的良好時機,但在律師的幫助下至少可以在保證本金的同時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C. 經濟適用房能彼法院強制執行嗎
一、判決抄書是司法確權的文書襲,有強制執行力,個人之間,對方有權在判決生效後一年內提請法院強制執行,逾期,法院將不再受理。但是,從誠信角度,仍有義務支付。
二、一般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三、從實務角度,對於唯一住房,一般不會強制執行。除非存在以大換小的可能,本案中,合理預計,該房產將不被執行。
D. 經濟適用房法院可以拍賣嗎
當然可以拍賣。用拍賣的錢補交土地出讓金就轉為商品房過戶了。
E. 法院拍賣未滿五年產權的經濟適用房可以買嗎
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是不可以上市買賣的,否則會被房產部門收回或把房物轉讓的差價收繳的,只有購買五年以上的經濟房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5)法院怎麼判經濟適用房價值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根據《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體現經濟、適用、美觀的原則,使用功能要滿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計劃、規劃、拆遷、稅費等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第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原則上實行劃撥方式。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籌集:
(一)地方政府用於住宅建設的資金;
(二)政策性貸款;
(三)其他資金。
第九條 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每年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計劃,提出建設資金的使用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主管部門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出售、出租等工作,並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
F. 經濟適用房是否能被法院強制執行
僅供參考
現在還不能確定法院是要拍賣此財產。我認為法院查封房屋、扣押版汽車主要是權防止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而將可執行的財產進行轉移,導致執行時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首先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至於法院會不會拍賣這些財產,我還認為,法院還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和《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規定來確定。
G. 經濟適用房離婚可以分割嗎,怎麼分割,法院怎麼判
財產平均分配,債務也共同承擔。
婚後債務,而且必須用於共同生活,才回屬於共同債務.
夫妻答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H. 經濟適用房違規出租問題,法院會如何判審有無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經濟適用房政府是明確規定禁止出租的,因此如果提起訴訟,法版院應當按照政府的權法律規定判決出租無效,200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對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開發建設、價格確定、交易管理、集資和合作建房、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另外,全國各地還依據相關法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具體的可以查看當地有關規定。如2005年杭州市政府頒發的99號文里,明確規定禁止經濟適用房出租。在現行的《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也有寫明,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2009年,杭州市又針對屢禁不止的違規現象發布了《關於加大對經濟適用住房違規出租行為查處力度的通知》,進一步加強了對經濟適用房出租的關注和查處力度。
I. 法院會強制執行債務人居住的經濟適用房嗎
可以查封,但不能變賣或強制遷出。實際上只有一套經濟適用房時法院須保障其基本生存權,給予相應的居住權,法院是執行不了的。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的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上述兩條雖然未明確排除唯一的一套住房被執行的可能性,但因其執行標准不確定,加上維護社會穩定的考量,導致法院很少對唯一的一套住房進行執行的。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J. 法院可查封拍賣經濟適用房嗎,法院可查封拍賣經濟適用
經濟適用房因為在來產權上自有一定的限制,即購房人不享有完全的產權,而且具有社會保障性,所以,一般情形下這類房屋不能查封或拍賣。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