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棚戶區改造的房地產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償還原拆遷面積房屋部分暫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之前)
對房地產開發企版業參與棚戶區改造償還原拆遷面權積房屋部分,經主管稅務部門核准,暫不徵收營業稅。
2、開發商可減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實際拆遷棚戶區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土地使用稅。對其開發的閑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徵房產稅。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契稅
對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劃撥方式從國有土地儲備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契稅,但在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
⑵ 營改增後招商引資的房地產開發在經營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您好,各地對於房地產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所區別,谷川聯行表示: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通常對企業的好處有以下幾點:
一、充分利用現行政策當中的「總部經濟」名詞,將注冊地注冊在有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地方。無疑是能夠最大地利用合法的渠道節省稅費的好辦法。尤其是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方面更是效果顯著。
二、其優惠力度還是很具有吸引力的,將地方財稅所得的40%—50%返還獎勵給企業用於生產發展。通過計算其額度還是很可觀的,在同等的起跑線上的企業如果得到這樣的優惠政策,無疑會增強市場競爭力。
三、以招商引資形式進入的注冊地往往會在辦事效率和各種程序上進行標准化流程服務,大大方便了企業的經營管理。為企業競爭中贏得了寶貴的時間,這也是間接的效益。
四、區域性招商引資政策往往還會有配套的優惠政策,如廠房和辦公場所租賃優惠政策;人才引進政策(尤其在京郊尤為有優勢);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配套代理認證等。
五、優惠獎勵即征即返,上月征次月返,效益馬上可見。
六、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安全保障。成熟的開發區都有配套的稅費代理的機制,費用不高,有什麼問題開發區政府一定會出面協調。至多也就是納稅調整,不會發展到被定性為偷稅漏稅等嚴重性質,風險可控。
⑶ 房地產企業現有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2009年尚未決定出台
新的房地產稅收優惠政策.
⑷ 房地產企業稅收相關優惠政策有哪些
中國商業地產策劃網上有,我幫你復制一下吧
首頁 > 實務 > 納稅實務 > 正文
房地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集錦
2013-12-10 15:09:51來源:財務會計網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第一部分一般性稅收優惠政策
1、營業稅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
2、企業所得稅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
3、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
4、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的普通標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准住宅。普通標准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的「普通標准住宅」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三條中「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並對社會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准執行。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上述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三款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
上述所稱的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關於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回收的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
5、房產稅
◎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6、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7、耕地佔用稅
◎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上述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准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上述所稱的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上述所稱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8、契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用於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房屋。
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用於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
⑸ 營改增後房地產企業要繳納的稅有哪些
[摘要]房地產開發和其他行業不同,是涉及稅種最多的一個行業,因此如何管理和控制企業的稅收成本成為財務人員工作中的重要任務。隨著營改增全面推開,房地產企業開始繳納增值稅,鑒於目前房地產價格的大幅上漲,土地增值稅以及銷售開發房產的增值稅數額都比較大。因此營改增之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籌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財務管理問題。根據銷售不動產增值稅的納稅原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稅基、抵扣金額、適應稅率等角度展開納稅籌劃,最關鍵的是計算不同情況下的臨界點。
[關鍵詞]稅收籌劃 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
1、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我國自1998年實現住房市場貨幣化後,房地產業迎來了良好的發展契機。據調查在1998年之後房地產業每年對GDP增長所做的貢獻都在一個百分點以上,由其帶動上下游產業的發展更是不可估量。近年來,在全國政府財政收入中,房地產相關的各種稅收(房地產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加上土地出讓金收入佔比高達45%,2016年仍在30%以上(由於營改增的影響,該比例存在低估),可見房地產對政府財政收入構成了重要支撐。
房地產企業同生產型和流通型企業不同,其財稅管理的核心在項目管理上,從收入確認、成本歸集、項目劃分均離不開項目開發。項目開發一般分為項目前期
⑹ 房地產稅收的優惠政策有那些呢
一、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銷售不動產,按銷售額徵收營業稅。優惠政策: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並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徵營業稅。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地上建築物並取得收入的個人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財稅[1999]210號文件規定: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三、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優惠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契稅。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轉移房屋權屬按成交價格的3%--5%徵收契稅。優惠政策:財稅[1999]210號文件規定,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徵收契稅。
五、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商品房銷售按銷售額的萬分之五對買賣雙方徵收印花稅。
稅收調控勢在必行
這位負責人指出,上述優惠政策在國民經濟處在內需不足的時期,和其他宏觀調控政策相配合發揮了預期的作用,房地產業(包括住宅)已走出內需不足的陰影,發展速度加快。今年以來,國家對房地產業中住宅業的形勢進行了分析,總體來說,住宅業呈現了一定程度的過熱局面,經國務院同意,建設部等七部門發出《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這些措施的落實,可以增加住宅特別是普通住宅的有效供給,可以抑制目前已經出現的一部分不合理需求,同時,可以調整住宅業供需結構,而稅收政策是發揮調整結構功能的一項重大舉措。
住宅業有兩大特點:一是既有商業性買賣,又有消費性買賣;二是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國家對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做了如下調整。
一是為了體現對商業性買賣和消費性買賣的區別,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而恢復為按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為了防止炒賣普通住宅,損害廣大群眾對普通住宅的消費性需求,對這種銷售行為的營業稅政策不再區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二是對於個人購買住房超過兩年轉手交易的,為了體現對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區別,凡普通住宅可以繼續享受免徵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對非普通住宅則只能繼續享受按售房收入減去購房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現行對個人銷售住宅的優惠政策在這次調整中只調整了營業稅。而契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仍繼續執行,印花稅目前對此沒有優惠政策,這次調整中也維持不變。
這位負責人說,房地產是國民經濟中一個支柱產業,它的健康發展對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有重大作用。各項政策調整的目的是解決房地產投資規模過大,價格上漲幅度過快等問題。相關部門要密切關注政策落實的效果,定期對政策的效果進行評估。
他強調,各地稅務機關在落實這次優惠政策調整中負有重要責任。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會同建設部等部門研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下發以後各地要嚴格執行。對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標準的住宅,一律不得給予稅收優惠,對於違法給予稅收優惠,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⑺ 房地產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回(含2年)的住房對答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2)涉及家庭財產分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徵增值稅。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⑻ 2017房地產企業稅收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稅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2)涉及家庭財產分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徵增值稅。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二、企業所得稅
2、對設在四川省內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四川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 機關審核確認後,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並且是省內唯一家庭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4、 對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5、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稅。
6、對按照規定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契稅
7、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8、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9、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徵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
10、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
五、土地增值稅
1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
12、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13、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14、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
15、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
六、房產稅
16、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17、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徵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18、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19、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
20、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
八、印花稅
21、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22、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23、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印花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101號)
24、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
⑼ 房地產行業舊城改造項目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各個地方不一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