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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中不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1-02-09 08:22:00

A. 土地增值稅扣除稅金有哪些這兩個題目有何區別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第三,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第六條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第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三、關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問題

(一)營改增後,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B. 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中為什麼不包括契稅拜託了各位 謝謝

包括契稅

C. 「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是否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沒有哈

D.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如何扣除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五款:「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第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九、關於計算增值額時扣除已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
十一、關於已繳納的契稅可否在計稅時扣除的問題
對於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時,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第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二、關於轉讓舊房准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第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三、關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問題
(一)營改增後,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E. 轉讓房地產稅金是否包括堤防費

【解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規定,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關於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繳納的堤防費,與教育費附加性質相同,同屬地方規費性質。所以,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堤防費,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進行扣除。

F.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中包括哪些

  1. 房地產企業

    以前包括:2稅1費:營+城+教

    現在包括:1稅1費:城+教

  2. 非房地產企業

    營改增前:3稅1費:營+城+教+印花

    現在包括:2稅1費:城+教+印花

G.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什麼意思

轉讓房地產要交納印花稅,視情況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

H. 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 哪些東財稅法答案

轉讓方:增值稅(5%,2016年5月1日前為營業稅,存在優惠條款)、城市維護建設回稅(城市為增值稅答的7%、縣城和鎮為5%,其他應稅地區為1%)、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的3%)和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的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只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就需要繳納,進口環節除外)、土地增值稅(這個比較復雜,幾句話說不清楚)、個人所得稅(稅率20%)、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賣方,五分之五);
受讓方:契稅(3%-5%,存在優惠條款)、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買方(萬分之五)、權利許可證照(正本均需貼花,每本5元))。

I. 請問土地增值稅清算表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有包括已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嗎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但不包括土地增值稅本身和已經預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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