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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裡土地產權問題需要什麼

發布時間:2021-02-09 00:05:16

A. 農村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問題

農村的房子你是怎麼過戶的??牛逼啊~~~

那是宅基地啊!那玩意連產權證都版不內下來的容你是咋過戶呢?

另外,你猜你可有權買土地!!目前為止。我只知道土地是國家的!

就你說的這個情況,我大致理解是不是,你父母過世,你家就你一個?而你現在在城裡。戶口也遷走了~~~如果是,對不起,你已經不屬於農村了!!這里沒你的地了~~~至於以前所謂的房子過戶,也不過是你們村裡內部把無主地分給了別人,原來你父母的房子誰要買給誰而已!

B. 當前農村進行的土地產權確認工作主要內容有哪些

1、摸清農村土地承包耕地面積、空間位置和經營權歸屬。
在二輪承包的基礎上,採取科學簡便的方式,因地制宜開展承包耕地面積勘測,盡可能准確地查清耕地面積,利用衛星航拍正射影像圖確定承包耕地的空間位置,落實承包地塊經營權歸屬,最終實現「四統一、四相符、五到戶」,即記載的地塊、地類、面積、四至界限統一,承包面積、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相符,承包面積、承包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基本農田標注到戶。

2、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縣級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在現有土地承包合同、證書的基礎上,結合經依法確認的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等登記信息,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同時,對承包地被徵用、佔用面積發生變化的,因分戶、人口變動導致經營權分割、合並,經營權轉讓、互換,以及承包地滅失或全戶消亡等情形實施變更、注銷登記。

3、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資料歸檔。
在檔案部門的指導下,規范化地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資料、文件的歸檔工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檔案由縣農經站集中保管,並將一套檔案原件移交縣檔案館永久保存;鄉鎮要落實鄉鎮農經站專人負責保管本鄉鎮保存的土地承包檔案;各村委會要落實專人管理承包檔案。

4、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
在全縣范圍內建立起集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和經營權流轉管理等於一體的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統,逐步推進縣、鄉、村的互聯互通,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網路化、智能化。

C. 農村土地權屬爭議怎麼處理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1.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3.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相關知識延伸閱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
確權,指的是確認權利,就是你現在的權利狀態。現在的農村土地確權工作指的是對農村集體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工作。確權的目的是明晰產權,防止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的土地權屬糾紛。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廣農村集體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確權只是一個手段,是對現在擁有的各項權利的確認。現有政策已經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和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D. 關於農村土地所有權問題

  1.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很明確的,是「農民集體所有」,但實踐中土地專集體所有權的實現確實存在很多屬困難。在實踐中,多為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所有權。由於其代表利益的狹隘性,以及易受行政機關的控制,因而對農民集體利益的損害較為嚴重。出現這種情況的症結主要在於,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民集體缺乏實現其權利的組織機制和途徑。

  2. 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在中國,集體所有權是農民個人私有和國有之間折衷後的產物。這種集體所有權制度是新中國成立之後,經過一系列的社會變革形成的。建國後的這種變革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耕者有其田;農業合作化;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集體所有,聯產承包經營。

E. 農村土地問題有什麼好的解決方案嗎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土地確權機關及主管確權機關是指依法有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行政機關。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主管是指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具體承辦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做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土地確權一般原則土地確權必須確定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體現土地確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權屬指明方向,並在整個土地確權中始終起指導作用。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有利於生產和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政策和法律並用原則;分階段、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原則;權利設定一般法定原則。土地確權證據依據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權屬協議書、認定書、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城鎮地籍調查資料;人民政府關於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人民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明;新中國成立之後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界線的協議;危改、安居計劃的聯建房合同和公證書;法院判決:使用土地的事實情況,是佔有還是侵佔,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是長期的還是暫時的等。土地確權基本方法①集體所有土地一般為內部使用。②重復徵用或劃撥,以後者為准。③界線與面積不吻合的,以界線為准。在土地確權時,要處理好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與行政管轄權的關系、與特殊區域內部門管理權的關系、土地權屬與規劃區的關系。土地權屬確認的基本方法是調查、申報登記、核發證書,因此,確權主要是通過權屬調查和申請土地登記、核發證書實現的。

F. 農村土地產權問題

土地不能要回,國家法律規定土地兩年不耕種要被收回去,承包30年合同作廢。

G. 農村土地確權一般會有哪些問題

一、意識不足導致動力不足
目前,農村的大多數青壯年走到城市打工,而留在農村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老弱病殘,他們知識有限,他們普遍認為只要有土地,能夠種田就行,並不關心土地的歸屬問題。由於對於土地確權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他們對於該項工作的參與度並不高,甚至存在抵觸情緒,就這造成了政府相關部門在開展工作過程中出現了單方面努力的局限,導致了工作動力不足,許多需要從農民自身來了解、調查的問題就出現了困難,嚴重影響了確權工作的進度。
二、問題得不到解決,最新問題得不到改善
農村土地問題由來已久,歸屬問題得不到最終確認,盡管相關工作人員在確權過程中會調閱很多歷史資料、數據,但是時間是不斷發展的,農村的土地歸屬情況也是不斷變化的,很多深層次的歷史問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部分隱蔽性問題很難發現並未得到妥善解決;舊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新問題卻不斷出現,一旦工作過程出現遺漏,在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時不能及時處理,就會埋下矛盾隱患,阻礙了確權工作的進行。
三、地權屬界址不清晰,權屬糾紛得不到解決
在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工作匯總,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權屬界址問題。權屬界址主要是指土地的界址點或界址線,是確權工作的前提,是確權登記的依據。這一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就會影響確權工作的進度和質量。土地的權屬界址與農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同時也影響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發展。然而,農村實際存在的問題是,很多土地的界址不清晰,存在權屬糾紛的土地無法得到最終的確認。因此,工作人員不能對這類土地進行審核、登記,無法完成確權工作。
四、確權工作中存在敷衍,甚至腐敗現象
進行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的政府工作人員很多時候敷衍了事,不能夠深入了解土地的歷史狀況和現實情況,不嚴格按照法規政策辦事,甚至在確權過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不能為農民辦實事,而是做表面工作,甚至,在確權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以權謀私、走後門等現象,引起很多農民的不滿,從而影響了工作質量,留下隱患。因此,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思想作風過硬,切實保障農民權益,積極地為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H.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0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8)村裡土地產權問題需要什麼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解決其他渠道:

1.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2.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3.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4.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如果調解不成,到縣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書》,這樣由縣土地局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會給書面結果,對結果不服,可以向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訴訟。這是正規的法律途徑。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權屬爭議

I. 農村辦里房屋不動產權證都需要什麼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回及房屋所有權首答次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PS:有人問,只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嗎?答案是肯定的。另外,在農村,也有一些房屋建得比較早,沒有任何權屬來源材料,怎麼辦呢?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於這種情況,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農民集體或村委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等進行確認後,公告30天無異議,並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予以登記。

(三)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

PS: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是農村宅基地審批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

(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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