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業用地40年產權過後怎麼處理
首先關於使用年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專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屬: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從屬於土地的使用年限,從開發企業與西安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那一年開始算起。如果樓盤性質為「商業辦公用地」的,則很可能是:同一幢樓部分是商業的(比較多的是裙房和下面的樓層),部分是住宅的。住宅部分和商業部分在後期物業收費和水電費用收取是不同的,具體以項目物業合同為准。 房屋的產權只能證明這套房子是歸您所有,一般所說的房屋年限也就是您所說的「40年」或者「70年」,都是指是的土地使用年限,40年與其它年限除了土地年限不一致外,新實施的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70年後自動續期,對於其他性質下的土地到期後如何處理並沒做詳細的規定,通常都是需要向管理部門申請,通過審批之後交納一定的費用續期。以上信息僅供參考,感謝關注!
Ⅱ 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的產權是如何分割的
,問題只有標題,抄此舉是可襲以歸為標題黨。
2,樓主所問的問題主旨不明確,含糊其辭。
3,沒有懸賞分,導致回答者沒有更多的精力和事件花費在你這樣的問題上。
4,看你的預售房購房合同或者現房購房合同,里邊明確了房屋規劃用途以及年限,如果沒有,那麼拿你的房產證(這里邊也明確了房屋規劃用途)到所在地的房地局查詢也可。
5,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有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關於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中關於土地出讓年限的確定: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
Ⅲ 如何界定土地產權
如何界定不知道你是不是說的是面積,你的面積是要經過四鄰指界,再根據你的專原始情況,國土部門會屬給你做出客觀的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70年,科學、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用地50年,工業用地為50年。
Ⅳ 國家大力支持教育文化事業發展屬於什麼分配
從高中政治來教材角度看,源有三個知識點與教育有關
推進教育改革對文化事業發展
1教育是影響文化發展的重要因素
2教育是人類特有的傳承文化的活動,具有選擇、傳遞和創造文化的功能
3教育是人才培養的基礎,在現代化建設中處於全局性、基礎性和先導性地位。
Ⅳ 我是一名文化系統職工,現在單位事業改製成企業了,具體國家對職工如何安置的政策是什麼
發文標題: 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
發文文號: 國辦發[2008]114號
發文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
發文時間: 2008-10-12
編輯時間: 2009-12-12
實施時間: 2009-1-1
失效時間: 2013-12-31
法規類型: 財經相關法規-其他
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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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宣傳部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文化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擬訂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和《文化體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十月十二日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為推動文化體制改革工作,積極穩妥的促進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特製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國有文化資產管理
1.財政部門履行國有文化資產的監管職責。
2.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要認真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等基礎工作,資產變動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中,涉及重大國有文化資產變動事項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報請黨委宣傳部門審查把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企業所屬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資產變動事項,應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3.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與原主管主辦單位脫鉤的,其資產財務關系在財政部門單列,由財政部門履行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職責;轉制後與原主管主辦單位國有資產隸屬關系不變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維持不變。
4.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過程中已對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進行探索的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繼續探索實踐,逐步調整、完善和規范。
5.在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同時,應堅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盡快實現政企分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二、關於資產和土地處置
6.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對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核銷;轉制後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7.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轉制時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不採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准備金辦法。轉制企業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8.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其使用的原劃撥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評估確定後,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
三、關於收入分配
9.轉制後在職職工執行企業的收入分配製度。職工工資分配應參照勞動力市場價位,合理拉開差距。
10.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營者收入分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1.對在職職工現在工資外補貼、津貼、福利等項目進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納入工資分配;對經營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職務消費,應結全相關制度改革,逐步納入其個人收入。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轉制企業所屬集團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集團撥付。
12.有關部門根據文化企業勞動力市場價位,對轉制後的企業的收入分配進行指導和調控。
四、關於社會保障
13.轉制後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4.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轉制後這類人員離退休待遇支付和調整的具體辦法,按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2號)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原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相關政策執行。
15.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在轉制後5年過渡期內,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辦法按勞社部發[2002]2號文件的相關政策執行。各地在做好社會保障政策銜接的同時,應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問題。
16.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17.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繳費分別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企業成本中列支。
五、關於人員分流安置
18.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19.轉制時,要按照《中化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系,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20.轉制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六、關於財政稅收
21.財稅部門應認真落實現行稅制中適用於轉制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
22.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
23.為保證轉制工作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
24.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免徵企業所得稅。
25.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26.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27.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七、關於法人登記
28.轉制後的企業名稱,可用原單位名稱(去掉主管部門),或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其他名稱。
29.轉制後需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八、關於黨的建設
30.根據中央要求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要按照黨章規定,根據轉制後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同步組建、改建或更名黨的基層組織,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轉制後企業內部的黨組織設置,也要隨著企業組織結構和黨員分布狀況的變化,及時進行充實調整,充分發揮轉制後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轉制後企業黨組織的領導關系要按照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和開展黨的工作,有利於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原則確定。
上述政策適用於開展文化體制改革的地區和轉制企業,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文化體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
為推動文化體制改革工作,促進文化企業發展,特製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財政稅收
1.中央財政和有條件的地方財政應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制定相應的使用和管理辦法,採取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2.對電影製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轉讓版權取得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3.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稅務總局批准,免徵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4.對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等按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減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二、關於投資和融資
6.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並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7.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按照《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國發[2005]10號)執行。
8.經批准設立國有或國有絕對控股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文化領域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推動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改制重組和並購,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9.鼓勵文化企業通過利用銀行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投資開發戰略性、先導性文化項目,進行文化資源整合,推動大宗文化產品出口,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可給予一定的貼息。
10.針對文化企業的特點,研究制訂著作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產的評估和質押辦法,引導商業銀行對文化企業給予貸款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創新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支持。鼓勵擔保和再擔保機構開發適應文化產業的貸款擔保服務。
11.通過公司制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鼓勵已上市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鼓勵文化企業進入創業板融資。
三、關於資產和土地處置
12.發生合並或分立、公司制改建以及整體出售情形的文化企業,可依據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清查全部資產,清查的資產損失可以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13.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不採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准備金辦法;不採限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准備金辦法;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14.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改制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後,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評估確定後,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
四、關於工商管理
15.允許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非貨幣財產作價入股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70%。
國有文化企業應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上述政策適用於所有文化企業,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Ⅵ 文體科技用地可以辦一房一個產權證嗎
辦理流程
編輯
1.購房者要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是否完備。
2.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3.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4.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5.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也會提供代辦交易登記、過戶和房地產權證的服務,不過,具體過程基本上都由開發商一手操辦,買房人控制不了具體
Ⅶ 旅遊用地上建商鋪的話能進行產權分割嗎該如何操作
如果有政府頒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可以購置,否則不能。另外,旅遊用地隨時有徵收的可能,購買時應慎重考慮。
Ⅷ 鄭東新區文化事業用地用不用走招拍掛大概多少錢一畝
當然要拍的 東區的地最少也得好幾百萬一畝
Ⅸ 旅業用地和文化用地可以拆分產權來賣么
不明白你說的拆分產權是什麼意思 不過旅業用地和文化用地一般產權都是40年 是不能拆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