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在購買新房的時候,不僅面臨延期交房的風險,也會存在延期辦理房產證的法律風險,延期交房會導致入住延遲問題,逾期辦理房產證可能會導致落戶、上學等各種現實問題,逾期辦證怎麼辦呢?
一、開發商逾期辦證後,一般會遇到兩種情況: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針對逾期辦證有約定;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沒有明確約定。
第一種情況比較常見,一般合同中都會有「房屋交付180天以內,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逾期超過360天,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實際交付房款的萬分之二(一)進行違約賠償,直至產權證辦出為止」的類似約定。
根據這條約定,法院對於延期辦理產權證的態度一般是支持的。在買賣雙方的購房合同有約定的前提下,依據合同約定,在沒有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況,就是合同中沒有約定,王曉鵬律師就曾經遇到過一個類似的,開發商雖然用的是合同模板,但是把逾期辦證這一條給模糊了,改成了「另行協商」。
開發商在做這一份合同時,可能就知道自己會逾期辦證,因此迴避了該問題。
二、那麼該怎麼辦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法律據此已經做出規定,另行協商我認為是約定不明。因此若是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開發商一樣要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三、那什麼時候起訴呢?開發商一直拖著會不會過訴訟時效?
基於商品房買賣的特殊性,開發商不僅負有按合同義務及時交房,同時也有義務協助辦理更名、辦證的義務。所以,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從約定期滿次日起三年計算訴訟時效。若是沒有約定,按照法定的到期日起算三年訴訟時效。
王曉鵬律師近照
因此,即使開發商故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辦證的條款,也可以主張逾期辦證違約金,主張權利要及時,在法律保護的期限內起訴,才有可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
㈡ 開發商逾期不辦理房產證,業主該如何維權
1、保留相關證據材料:
當發生延期交房的情況時,購房者一方面應當收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相關證據,另一方面也應當保留有關延期交房造成的額外損失的證據。購房者需要收集和保留購房認購書、購房合同、開發商書面通知、銷售廣告、等相關的房屋材料,以備在維權需要時多用。
2、與開發商協商解決:
購房者(或委託律師)應與開發商當面交涉,將有關的事實依據直接向開發商提出,並提出和解的要求。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能達成一致,這是比較快捷,經濟的解決方法。雙方應該以局面形式確認和解內容,以免一方事後反悔。
(2)房地產開發商逾期怎麼辦擴展閱讀:
關於維權:
隨著《消法》日益走進百姓生活,工商企業也越來越多地參與消費維權。談到維權,一些企業的負責人也認為,由於人們習慣上將消費者定位為弱勢群體,所以,只要消費者買的產品有一丁點問題,不論其投訴理由成不成立,都會得到社會的廣泛同情,受到保護。
面對消費者的投訴和責難,商家即便蒙受不白之冤,也是有口難言。商家的忍氣吞聲,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某些消費者的蠻橫無理。
即使商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也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問題,廠家解決不了,可找到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投訴解決不了,還可訴諸法律。所以,我們要有維權意識,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㈢ 房地產開發商違約了怎麼辦
你上述說的都不符合實際,就把開發商半路KACHA了一切問題才會解決.
㈣ 房地產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我們該怎麼做
是的,很明顯開發商不但延期交房違約,且房屋明顯質量不合格!
第一,你們不應該簽房屋驗收交接書
第二,你們應按合同約定向開發商索取延期交房違約金
第三,應要求開發商按合同約定標准交房
第四,商品房的交付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中的關健環節,商品房開發商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
首先,商品房開發商在交付日的七日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逾期交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當事人雙方要到現場對商品房進行交接,買受人要按照合同條款和商品房開發商的承諾對房屋進行現場驗收,需要維修,更換的設備、設施和房屋表面的質量問題由雙方確認,經開發商維修、補正和更換之後,買受人才能在交接單上簽字,否則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雙方當事人還要辦理相關文件的交接,商品房開發商應當向買受人出具證明房屋具備交付條件的文件。你在提問中提到的是住宅用途的商品房,開發商應提供四份文件;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同時買受人還應當要求開發商提供商品房保修單,要求開發商提供保修條件和保修期不得低於建築商的承諾條件。對於買受人來講相關文件交付是商品房質量保證的重要條件。
你在問題中提到商品房裝飾裝修部分,這是合同中未約定的,開發商應在裝飾裝修完工以後,才能辦理房屋交接。開發商僅有《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沒有《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應視為不具備交付條件。在開發商不具備交付條件時,你可以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在通知中明確拒絕接受的理由和原因。
㈤ 房地產開發商不履行合同怎麼辦
如果開發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交付房屋,你可以根據合同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從約定交付日期的次日開始,直至開發商通知交付時間。
由於本合同規定了發包人對逾期交貨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故應按本合同處理。
逾期交付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選擇退房,並要求發包人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下:
1.開發商必須在一年中的某一天之前交付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對於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未能按時交付房屋,買方應給予開發商寬限期,以允許開發商房子將在寬限期內交付。
但是,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照買方已支付的購買金額按合同約定執行。利息的計算從交貨截止日期到實際交貨日期;
3.如果開發商未能在寬限期後付款房屋,那麼購房者可以有權終止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和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5)房地產開發商逾期怎麼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第七章詳述了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㈥ 開發商延期交房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後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後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並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後,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後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後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鑒於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違約金、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可同時主張嗎? 友情提示: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後,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持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以上規定可知,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 購房者選擇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 可以。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