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發商和建設單位的區別
開發商是一個名詞,是某個項目的第一承擔人。包括很多種類:房地產開發商專、軟體開發商、游戲開發商等屬某品牌的開發商,但無特殊說明一般指房地產開發商。
建設單位是指建築工程的投資方,對該工程擁有產權。
(1)什麼叫房地產開發法人單位擴展閱讀:
其權利和義務是:
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
編制並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計劃和基本建設財務計劃。
組織基本建設材料、設備的采購、供應。
履行進行基本建設工作的一切法律手續。
負責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負責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築安裝合同。
對竣工工程及時驗收、辦理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
區別:
1、開發商是建設單位,建築商是施工單位;
2、房地產開發屬於第三產業,建築業屬於第二產業;
3、開發商是建築產品的投資者,建築商是建築產品的建造者;
4、開發商是甲方,建築商是乙方,是為甲方「打工」的。
5、開發商負責一個房地產項目的全過程,包括項目立項、銷售,而建築商只負責蓋房。
2. 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建設單位有什麼區別
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建設的發起者、組織者和管理者,而開發商則是房地產開放經營的生產經營者。
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建設的發起者和組織者,既可以是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是機關、團體以及組織。由於建設單位常常同時也是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人、工程建設合同中的甲方、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中的招標人,以及建設工程項目的所有人,所以現實中也經常被稱為發包人、甲方、招標人和業主。
但是,建設單位與發包人、甲方、招標人和業主的性質是不同的。因為,建設單位的工作活動從工程項目立項開始,到整體驗收並交付使用為止。發包、招投標、簽訂工程建設合同只是工程建設的一項或者一部分活動,而業主則是一個所有者的身份。
開發商則是房地產開放經營的生產經營者,由於其一般也是房地產開發工程項目建設的發起者、組織者和管理者,所以往往也具有建設單位的身份。但建設單位對其來說只是一個階段性的身份,工程項目建設只是其房地產生產經營的一部分活動。,另外,開發商一般都屬於企業單位,具有法人身份。
拓展資料
開發商這個名詞屢屢撞擊公眾視野--因其既承載著城市建設的光環與榮耀,又備受大眾對其財富價值觀的質疑性解讀。而一個有責任、有誠信、有思想的開發商必須面對時代、面對社會、面對公眾作出自己的價值判斷和行動回應。針對樓盤涉及到的開發商的比較多。我們也常寫成kfs。
開發商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辦公用房;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工商登記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前提條件,但並非有了法人營業執照就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
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並持有建築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劃分為五個等級,其中一、二、三、四級企業能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業務,五級企業只能在本地區從事村鎮房地產開發經營。因此,審查開發商的資格不僅要從形式上看其有關證件是否齊全,還應從實質上去審查開發商有無相應的開發資格。為慎重起見,建議購房者盡量選擇被評為一級或二級企業的房地產開發商。
建設單位是指建築工程的投資方,對該工程擁有產權(也有例外,如:A公司承建某橋梁工程,施工過程中影響到B公司所有的構築物,需對其進行改造、加固,經B公司同意後,委託C公司建設;此時A公司為出資方,A為建設單位,產權所有方B公司,業主為B公司。)建設單位也稱為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指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它也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主要履行:提出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的責任。
3. 房地產的主體是什麼
房地產供給主體
即指房地產交易中的房地產讓渡方,向房地產市場提供交易對象的供給者。按提供的交易對象的差異供給主體又分為兩類:
(1)房地產所有者。這類市場主體,一般來說向市場提供的交易對象是所有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向市場提供經營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等。在土地國有制或集體所有制條件下,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者成為土地市場供給主體,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土地私有者成為供給主體。
(2)房地產經營使用者。這類市場主體向市場提供的交易對象是土地的使用權。在某些特
定情況下,這類市場主體向房地產市場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權、抵押權等。
2、房地產的需求主體
房地產交易中的受讓方,即指通過交易所得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及其租賃權、抵押權
等)的受讓者。需求主體按其需求房地產的目的的不同,分為兩類:
(1)房地產使用者。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他們從交易中取得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或其租賃權等,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或個人生活的需要,使用者是房地產市場的最主要需求主體。
(2)房地產經營者。包括各類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個人。經營者在房地產交易中獲得房地產
所有權和經營使用權,不是為自身使用,而是為了投資開發、經營、出租出賣後從中獲利。
3、房地產經營主體
在房地產市場上直接從事房地產商品化經營的經濟組織。如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主體開展活動的全過程,包括相互聯系、互為條件的二個環節:一是從市場上獲得房地產作為經營活動的基本條件;二是將開發、建設好的房地產提供給市場出售或出租,以獲得相應的收益。從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來看,雖然經營主體也是需求主體和供給主體,但由於他們的業務活動主要在經營方面,他們並不是房地產的最終使用者和最初供給者。因而他們有別於單純的供給主體和需求主體。為強調其特殊的經營職能,有必要將其作為房地產市場的獨立主體。
4、房地產交易中介機構(經紀人)
在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在房地產供給主體和需求主體之間起媒介和橋梁作用的,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或個人。在房地產市場上,通過房地產供需雙方直接面議而成交是少數的。大量的房地產交易,房地產的供給主體和需求主體並不直接進入房地產市場,而往往是通過專門從事房地產交易的中介機構來完成交易活動。因此,交易中介機構是房地產市場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構成要素。特別是房地產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中介機構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活躍的房地產經營、提高房地產交易效率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4. 房地產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房地產企業是根據公司法的要求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屬於企業。
5. 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0條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版,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權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6.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屬於企業單位還是事業單位
毫無疑問是企業。
事業單位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它們不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一般是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房地產公司是營利性組織,明顯不符合事業單位的各個要件。
1、企業單位: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歸屬於國務院直屬管理,這些中央企業屬於正部級。
企業單位的特點是自收自支,通過成本核算,進行盈虧配比,通過自身的盈利解決自身的人員供養,社會服務,創造財富價值。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企業單位的登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企業單位進行勞動仲裁。
2、事業單位
英文是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
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目前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徵為中心、會、所、站、隊、院、社、台、宮、館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司法所、銀監會、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
事業單位分為參公事業單位以及一般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是指人員使用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參公改革之後的事業單位在省公務員招考中招考,普通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招聘中招考。
(6)什麼叫房地產開發法人單位擴展閱讀:
一、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主要從各自的特點和性質上區別:
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
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
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企業單位的特點是自收自支,通過成本核算,進行盈虧配比,通過自身的盈利解決自身的人員供養,社會服務,創造財富價值。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
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後果,有一定的自主權。企業單位分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二、企事業單位
企事業單位是指企業單位及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是以盈利為目的獨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企業單位包含國企和私企;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公益性職能部門等。
國有企業,是指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7. 什麼叫房地產開發公司,什麼叫房地產經紀公司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的在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 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交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適用其規定。
本條中「外商投資」的確切含義是指合資、合作、外資企業中,外商股權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或25%以上。
在制定《公司法》之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已經生效,但這三部法中沒有明確提到股份公司,因此,《公司法》在這一條中特別對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規定。
有關部門解釋說,雖然本條規定是指外商投資的「在限責任公司」,但目前關於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規尚未出台,所以本條同樣適用於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關部門說,《公司法》與前面所提的「三資」企業的三法在許多方面有區別,但大致框架是一致的。非股份制的「三資」企業涉及《公司法》要求內容的可按《公司法》執行,如有出入,仍按「三資」企業法實施,以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延續性。
第二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國有企業, 符合本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多個投資主體的,可以改建為前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 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此款所述「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國務院已委託國家經貿委具體起草, 暫定名為《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草案已提交國務院,目前正在審議中。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本條所稱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是指期貨經紀公司和房地產開發公司。目前國家已停止審批期貨經紀公司,剛剛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也未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作出規定,因此,這兩個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尚待有關部門制定和明確。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本條中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所依照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是指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土地局等有關部門正在修訂的《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土局將發出的這份《通知》明確指出,土地估價是正確反映企業土地資產數量的唯一手段。因此,各地應當按照培育土地市場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積極開展基準地價的測算和宗地地價的評估工作。土地估價工作應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土地估價資格的估價機構進行。在土地估價中要注意選擇影響土地資產價值的主要因素,採用科學的評估方法和適當的評估參數,公正、公開、准確地評估企業土地資產數量。土地估價機構要根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其估價的土地資產提出科學、全面的估價報告。土地估價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後,方能作為土地資產處置等方面的依據。
據了解,目前全國擁有全國范圍的A級土地評估機構30多個、省級(B級)土地評估機構達幾竿千個,並且」土地估價師「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完善。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以工業產權、 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對於此款,目前還沒有權威性的解釋。有關部門認為,」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的特別規定「,應適用《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1992年11月頒布的《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作價
入股時,如果無形資產中含有高新技術,經公司審批部門特殊批准,無形資產的作價總金額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但所含高新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公司主營產品的核心技術:
(二)符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頒布的高新技術認定條件;
(三)認股人出具對入股技術的權屬證明文件,並保證公司對該項技術的權利在約定范圍內或條件下,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
(四)具有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其授權部門核準的技術評價機構及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評估證明。
在1993年3月印發的關於此《規定》和幾點說明中,又對高新技術作價入股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指出:高新技術作價入股,須有國家科委或其授權部門核準的技術評價機構及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這里所稱的技術評價機構,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由其負責審查作價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國家科委頒布的高新技術認定條件等。
境外企業法人、境內外資企業法人為取得公司發起人資格而向公司轉讓的高新技術成果,也須經上述技術評價機構確認符合國家科委頒布的高新技術認定條件。
對高新技術成果進行作價評估時,應綜合考慮成果的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成果的研究開發成本、成果的工業化開發程度及成果持有者對公司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
第六十七條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本條所述的」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目前還沒有硯成模式,僅僅處於調整階段。
據記者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了解,設想中的「授權投資的機構」主要是四種形式:一是國家投資公司,二是國家控股公司,三是國家資產經營公司,四是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公司, 它們的共有前提是「國家授權」 ,是投資性的,而非借貸性的。「國家授權的部門」是指企業主管部門及行業性總公司。
《監管條例》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有資產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貪污對全國的國有資產衽行政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國有資產依法實行行政管理。
國務院對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分工監督,主要形式有兩種:一是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對國務院管轄的企業和國務院指定由其監督的地方管轄的企業實施監督;二是國務院授權全國性總公司,對其所屬企業實施監督。
除國務院授權的監督機構監督的企業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規定,可以確定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所管轄的企業和指定由其監督的下級地方管轄的企業實施分工監督。
《監管條例》規定的監事會不同於《公司法》中的監事會。前者是企業之個的監督組織,後者是公司的內部機構。《監管條例》中的監事會是監督機構根據需要派出的對企業財產保值增殖狀況進行監督的組織。
在企業法人財產權方面,《監管條例》規定,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基經營管理的財產;企業法人財產權不是歸屬意義上的財產權。這樣規定,從法律上否定了「企業法人所有權」。企業法人財產權充實了企業經營權的內涵,明確規定了:「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業的資本金,不得調取企業財產」,「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監管條例》還規定,企業要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承擔保值增殖責任。廠長(經理)要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殖狀況承擔經營責任。
為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監管條例》對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法人式聯營」以及與外商實行「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向境外投資的企業,作了關於企業財產保值增殖的有關規定。針對目前產權轉讓中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監管條例》規定了保護所有者權益的措施,特別對企業向個人、私營企業或者境外投資者轉讓產權的規定了嚴格的審批制度。
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國有財產,《監管條例》擬通過對國有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設立的國有投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進行監督,以達到對其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的目的。
第七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權轉移手續。
關於本條中國有獨資公司資產轉讓,所依照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秫主要是指《企業法》第二條「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依法處分的權利」以及後面要解釋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行政法規」主要指《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按該條要求,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 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有償轉讓,企業鼾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必須全部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處置之前應當依照規定進行評估。
此外,部門規章中也有兩個與此有關,即由財政部發布的《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出售小型國有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
第八十條第二款 發起人以工業產權、 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公之二十
本條款的規定使一些執行部門感到有些尷尬。
國家科委和國家體改委曾於1992年11月頒布過一個《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其中第10條規定,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的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時,如果無形資產中含有高新技術,經公司審批部門特殊批准批,無形資產的作價總金額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而在目前實施的《公司法》中,卻只在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有限責任公司時規定:「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而在本條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取消了這樣的表述,這等於對原有的《暫行規定》作了相當程度的修改。
據悉,目前國家科委正在與國家體改委進行商榷,准備依據《公司法》對《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進行一些修改,並作一些補充規定。
但有關專家也指出《公司法》第80條僅是對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入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了限定,而對非發起人以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未有明確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國務院授權國務院證券委和國家體改委共同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度上市特別規定》,在經國務院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後,又做了進一步的修改,日前李鵬總理已正式簽署了政府令,不日即將頒布施行。
在此之前,國家體改委曾於1993年5、6月份先後頒布了關於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補充規定》和《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等兩個部門規章;此後,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及香港、上海、深圳3家交易所又於6月19日共同簽訂了《監管合作備忘錄》。這些文件為保護境外投資者和國內企業的有益權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對中國企業直接到境外證券市場引進國際資本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此次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並上市特別規定》保留了《補充規定》和《必備條款》中的絕大部分條款,但對其與《公司法》相抵觸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明確了一些過去未明確的概念,並對《公司法》中的某些內容進行了細化。該《特別規定》 將主要適用於境內企業直接到境外上市的活動,並特別突出了對H股的規范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機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價款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股票溢價發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務院授權國家體改委負責起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溢價的管理辦法》。目前,對於股票發行溢價管理的方式方法等爭議很大,該法規尚在討論之中。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票,另行作出規定。
本條規定的涵蓋范圍非常廣泛。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國務院已授權有關部門起草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優先股的管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內部職工股的管理規定》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的管理規定》等3個配套法規。
據悉,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優先股的管理規定》在經各部門會簽後,已報送國務院審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內部職工股的管理規定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的管理規定》尚正處各部門討論會簽之中。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在的股份, 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本條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前面第六十七條已作解釋。
本條轉讓或者購買股份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所依照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是指目前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正在加緊制定的《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在這個《暫行辦法》中,對出讓中央大、中、小國有企業產權、地方管理的中、小型國有企業產權,以及企事業單位直接擁有出資權的國有企業產權的審批程序做出了詳細規定,並明確指出,國有企業產權的受讓方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發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組織,可以是國內,也可以是外國及港、台、澳等地區的。
關於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暫行辦法》規定了中介機構的設立條件、職責,中介機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頌發《國有企業產權交易中介機構資格證書》。
針對產權交易的方式,《暫行辦法》做了明確規定,並指出中大、特大型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必須通過中介機構進行,而小型國有企業除通過中介機構外,也可由當地政府委派的機構監督成交。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了通過產權交易中介機構進行產權交易應履行的程序。
在產權交易程序方面,《暫行辦法》從出讓方或受讓方填寫中介機構的有關登記表、撮合或掛牌公布、資產評估,到確定成交價及其它交易條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進行產權交接工作、辦理變更手續等,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這個《暫行辦法》將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出讓、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含中個合資經營公司)國有股股權出讓以及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產權的出讓。
另悉,在這個辦法發布之前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均應按這個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一百五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 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本條的規定,對於我國現行的股票上市審批制度做了較大的修改,將股票上市審批權由證券交易所收回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 根據1993年4月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符合規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具體下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第三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的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送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公司登記注冊文件;(三)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處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五)證券交易所會沒的推薦書;(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據了解,截止到目前,本次所確定的股票上市審批制度尚未得到落實,申請股票上市的企業仍有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上述規定向上海、深圳兩家證交所報送文件, 而本條中「依照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的關文件」的所謂「規定」,也就不知所指。但有關專家認為,由於今年已開始實施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上市輔導制度「,今後在企業向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報送的上市申請文件中,至少需加上輔導機構出具的「上市輔導評估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即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特別規定(草案)》。請參閱第85條。
第一百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規定, 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弄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關於企業哪些收入應列入資本公積金,在財政部1992年11月30日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中作了規定。《企業財務通則》第八條規定,企業在雉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二百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公司法》頒布以後,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始起草《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作為《公司法》的配套法規之一。該辦法目前已完成草擬工作,報送國務院審議,不久可望出台。該辦法將對外國公司在華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事宜作出界定。
《公司法》頌布之前,我國不允許外國公司設分公司,外公司一般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從事咨詢、聯絡等非生產經營活動。《公司法》授予了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但也要嚴格管理。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登記證書等文件,經核准後才能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百零一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即指正在起草的《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請參閱第200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登記成立的公司,繼續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此款所述「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國務院已委託國家經貿委具體起草,暫定名為《國務院關於原在公司依照公司實行規范化的通知》。該《通知》草案已提交國務院,目前正在審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