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方式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
根據來《國家稅務總源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填報說明規定:三、(三)4.第4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企業開發產品完工後,其未完工預售環節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在匯算清繳時調整,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不調整。本行填報金額不得小於本年上期申報金額。
⑵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款部分在預繳所得稅申報表上怎麼處理
房地產企業的房款收入方面比較特殊。
可以按預收帳款來確認收入交稅的。
你們現在工程應該沒有完工,所以預收帳款不能轉收入。因為不能結轉成本。
可以按預收帳款的數來做為收入的依據,來預繳所得稅。
⑶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預繳所得稅具體怎麼計算
預售收入10000元按當地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然後減去預繳的營業稅專及附加、土增稅700元,當期期間費用屬500元後的金額乘以所得稅稅率25%為當季應預繳的所得稅。
為了加強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納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特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⑷ 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 怎麼報
填表說明:
一、企業所得稅月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一、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徵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二、本表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公歷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季度的最後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中的納稅人全稱。
三、各列的填報
1、「據實預繳」的納稅人第2行-第9行:填報「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填報「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季度(或月份)最後一日的累計數。納稅人當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為「累計金額」列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的數據。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第16行:填報表內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
四、各行的填報
本表結構分為兩部分:
1、第一部分為第1行至第16行,納稅人根據自身的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包括非居民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至9行;實行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1至14行;實行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6行。
2、第二部分為第17行至第22行,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在填報第一部分的基礎上填報第18至20行;分支機構填報第20至22行。
五、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第2行「營業收入」:納稅人填報財務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按其財務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
2、第3行「營業成本」:納稅人填報財務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按其財務會計制度核算的成本(費用)。此項為必填項,若為空自動置零。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4、第5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5、第6行「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包括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8、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本次應補(退)預繳所得稅額。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是,填0,「本期金額」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不包括納稅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所得額」:填報納稅人依據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按季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12、第14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的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確定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依據稅務機關認定的應納稅所得計算出的本月(季)應繳納所得稅額。
14、總機構納稅人所有下屬分支機構全部在省內(不含廈門)的,為省內跨市縣總機構;下屬分支機構中的一家或多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含廈門)設立的,為跨省市總機構。
15、第18行「總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跨省市總機構:第9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據實預繳的省內跨市縣總機構:第9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60%。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跨省市總機構:第14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省內跨市縣總機構:第14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60%。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跨省市總機構:第16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省內跨市縣總機構:第16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60%。
16、第1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一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跨省市總機構:第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額的預繳比例25%;省內跨市縣總機構不填報此行。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跨省市總機構:第14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額的預繳比例25%;省內跨市縣總機構不填報此行。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跨省市總機構:第16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額的預繳比例25%;省內跨市縣總機構不填報此行。
17、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跨省市總機構:第9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據實預繳的省內跨市縣總機構:第9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40%。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跨省市總機構:第14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省內跨市縣總機構:第14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40%。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跨省市總機構:第16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省內跨市縣總機構:第16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40%
(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4)上述第18至20行,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稅率一致的,按《通知》填報;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稅率不一致的,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及相關補充文件的規定計算填報。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與第18-20行關系不成立,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分配比例=分配稅額計算關系不成立。
18、第21行「分配比例」: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19、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中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數額。
二、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
一、本表為按照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稅額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月(季)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包括依法被稅務機關指定的扣繳義務人。其中: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按收入總額核定、按成本費用核定、按經費支出換算分別填寫。
二、本表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納稅人填報的「稅款所屬期間」為公歷1月1日至所屬季(月)度最後一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報的「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中的納稅人全稱。
三、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 「收入總額」: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填報此行。填寫本年度累計取得的各項收入金額。
2、第2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3、第3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報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第1行「收入總額」×第2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費用總額」: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填報此行。填寫本年度累計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金額。
5、第5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6、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報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第4行 「成本費用總額」÷(1-第5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第5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7、第7行「經費支出總額」:按照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填報此行。填報累計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金額。
8、第8行「經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9、第9行「換算的收入額」:填報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換算的收入額=第7行「經費支出總額」÷(1-第8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10、第10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報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第8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第9行「換算的收入額」。
11、第11行 「稅率」:填寫《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
12、第12行「應納所得稅額」
(1)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填報計算結果:
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第3行「應納稅所得額」 ×第11行「稅率」
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 ×第11行「稅率」
按照經費支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第10行「應納稅所得額」 ×第11行「稅率」
(2)實行核定稅額徵收的納稅人,填報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
13、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
14、第14行「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當年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15、第15行「應補(退)所得稅額」 :填報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補(退)所得稅額=第12行「應納所得稅額」-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第14行「已預繳的所得稅額」;當第15行≤0時,本行填0。
三、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一、使用對象及報送時間
1.使用對象
本表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節」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2.報送要求
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
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
二、分配表項目填報說明
1.「稅款所屬時期」:季度申報填寫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屬季度的最後一日。年度申報填寫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寫經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4.「納稅人名稱」:填寫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5.「收入總額」: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1-6月份的基期年度為上上年度,7-12月份的基期年度為上年度(下同)。
6.「工資總額」: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工資總額。
7.「資產總額」: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資產總額,不包括無形資產。
8.「合計」: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
9.「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總機構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由各分支機構進行分攤的所得稅額。
10.「分配比例」:填寫經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以下分配比例計算公式中的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11.「分配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繳納的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配稅額=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本填表說明第9點)×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本填表說明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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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房地產企業2015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怎麼填
你如果指的是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話,就直接在「本年度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一欄填寫就行了。
⑹ 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所得稅怎麼預交
企業所得稅採取季度(月)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方法繳納。但,一直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以會計利潤額加上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直接按照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兩種觀點的存在,使廣大房地產企業在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無所適從。那麼,房地產企業究竟應該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呢? 首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其開發產品周期長,並且存在對未完工產品——房屋預先進行銷售,收取預收款現象。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毛利額顧名思義應當是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後的余額,即還沒有減去期間費用和稅金及附加,因此,房地產企業預繳所得稅時還必須考慮當期實際利潤問題。如果季度內有完工產品收入和其他收入並且產生了實際利潤額,而僅按照預計毛利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明顯少繳了企業所得稅,因此,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包含季度利潤額。 其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規定,「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等。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計利潤額,只是月(季)預繳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利潤總額」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余額。從國稅函[2008]635號文的規定看,以前年度虧損在季度預繳申報時,是完全可以沖減實際利潤額的。 綜合以上理由,筆者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按照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觀點是錯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以會計利潤額加上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的待彌補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⑺ 房地產所得稅預繳申報
1、房地產企業只要有所得稅預繳,是不能進行零申報的,必須要按照預繳文回件進答行所得稅預繳。
2、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只有一個版本,年的季度的都一樣。只能填累計金額,所屬期1-3月,1-6月,1-9月,1-12月。第一行填你利潤表的利潤總額(你的利潤表負數也要填負數),然後按照實際情況填寫納稅調增調減,然後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就是你公司要預繳的所得稅額。
3、具體如何調增調減請參考最新的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預繳文件國稅函[2008]299號《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4、存在稅務風險。
5、無論你利潤表虧損多少,只要當期有預收房款,都必須按《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進行預繳。
6、雞放在狗窩里還是雞。你預售款放在什麼科目底下稽查局都查得到的,都是預售款,按照你們公司情況,按照當期預收房款的20%(對應你所在城市,有的是10%或15%)作為納稅調增項,乘以25%預繳企業所得稅。
⑻ 房地產企業按預收房款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如何填列
應該填在第五行,''特殊業務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填的金額=預收款期末余額*應稅毛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