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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注意有哪些陷阱

發布時間:2021-02-05 16:00:28

開發商銷售房屋常見的十大陷阱

不得不說買房是一門大學問,很多人在開發商的花言巧語下,稀里糊塗的買了一套房,然後拚命的維權。今天小編為大家總結一下開發商的買房套路。

一、誘人的「價格陷阱」

房價的高低一直是購房者最為敏感的一個話題,商品房的廣告中常會有一個誘人的起價,如最低價××元/平方米起,實際上這個價格的房子根本就不存在,只不過是開發商為了博人眼球,吸引人購買而採取的一種促銷手段而已。

二、動人的「零首付」買房

「零首付、低首付」重出江湖,在低迷的房地產市場興起了一陣「低首付」「零首付」 風潮。由於實際上的「零首付」是由開發商或中介通過預先墊付,或者是通過虛擬抬高房價,多從銀行貸款的方式來獲得首付款,那麼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的合同也存在較多法律爭議和法律風險。

三、賞心悅目的「樣板房」

樣板房的作用在於讓購房者身臨其境地感受房屋的布置、擺設、空間、氛圍等,樣板房是決定購房者是否購買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開放商房往往不惜投入巨資裝修樣板房,有的甚至將樣板房的面積做得更大一些,但購房者接收房屋後卻常發現實際上並不是那麼一回事。

四、嚴重縮水的「精裝房」

由於精裝房市場前景巨大,省時省力的精裝修房,成了不少購房者的首選,許多房企紛紛轉戰精裝市場。然而,事實上,精裝房卻頻現問題。有的開發商以各種原因為借口,在實際交付後,對裝修建材的品牌或型號進行調整,使精裝變劣裝、精裝變「驚裝」。

五、環境綠化陷阱

房地產廣告中「綠化率」是一個提及率很高的詞。在綠化率的後面,常常後綴著低至30%,高至60%,甚至有開發商打出綠化率100%的數字,使人很容易從這個簡單的數字,想像到整個小區滿目的綠色。

如果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說明和允諾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如「小區綠化率達到60%」,這個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違反該說明或允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六、位置距離陷阱

「距市中心僅20分鍾」、「離地鐵站僅10分鍾」、「距某商業中心僅5分鍾」……給潛在購房者造就出一種近在咫尺的距離感,這樣的廣告語經常出現在開發商的樓盤廣告上。然而廣告語中的距離並不代表實際距離,當購房者入住後,往往發現開放商在廣告上說的距離某某地點10分鍾即達甚至要花超過半個小時才能到達。

七、配套設施陷阱

為了生活的便利舒適,購房者在買房之時,有時會將房屋周邊是否有醫院,小區里是否有公共游泳池,小區旁邊是否有大型超市或商場等因素作為購房的重要條件。開發商通常抓住購房者者看重房屋地理區位優勢及配套的軟體服務的消費心理,在樓盤的廣告中進行誇大或虛假宣傳,而實際交付房產的小區環境、配套設施與原介紹的廣告宣傳內容相差甚遠。

八、買房即上名校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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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房屋買賣中有哪些陷阱

買房陷阱第來一類:虛假廣告源
設計精美的廣告經常是吹得天花亂墜,很多購房人買某一個項目的慾望首先來源於房地產商的廣告或展會上的沙盤。「樣板房」也耍花招,一些開發商利用樣板房欺騙消費者,樣板房質量、結構與實際所交房不符、裝修中利用視覺誤差、傢具尺寸相對縮小等進行誤導。
應對:購房者要仔細閱讀購房合同中的內容,必要時還要把廣告宣傳的內容全部載入正式的合同中,這樣才有保證。
買房陷阱第二類:配套設施
開發商在銷售項目時對今後的生活配套設施承諾得完美無缺,但購房者真正領取了住房鑰匙准備入住時,會發現許多的承諾並不到位。
應對:購房者應冷靜分析各種配套設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為表面現象所迷惑。如開發商提供免費交通車,能長期免費嗎?二是調查教育設施是否為教育行政部門所認可。三是看周圍是否有替換的配套設施。假如缺乏上述措施,一旦開發商提供的配套設施不配套,麻煩就多了。

❸ 購房須知:買房時最容易碰到哪些陷阱

陷阱1:口頭誇大贈送面積
「買一送一」、「兩房變三房」、「贈送空中院館」、「陽檯面積贈送一半」……贈送面積成為時下部分樓盤誘人上鉤的重要營銷手段。對於此類銷售說辭,購房者就得多個心眼了,因為簽訂合同時,總平面測繪圖上「螞蟻小」的尺寸標示院館面積就可能會縮水一半。
盡管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的贈送面積,在戶型圖上也有明確標示,但這實際上沒有任何意義。因為戶型圖上一般都會有依據:「本資料所有圖片及文字說明僅供參考,實際交付標准以規劃國土部門的批准文件及雙方簽署的買賣合同為准」。
陷阱2:套內實得均價誘惑你
在各類樓盤廣告中,「套內實得均價」是出現頻率較高的一組詞彙。遇到「套內實得均價是多少」的樓盤時,實地考察就顯得很重要,因為套內實得均價一般是開發商把所有贈送面積計算在內的,而樓盤的實際均價則遠遠高於套內實得。
開發商標注的套內實得均價,看似便宜,其實把贈送面積都算在裡面了,購房者實際上沒有佔到多少便宜。而且,購房者還應關注贈送面積是否載入商品房買賣協議。如果沒有約定,則贈送面積可能成為泡影。
陷阱3:樣板間變大的秘密
樣板間是開發商吸引消費者的「門面」,自然經過精雕細琢。但與實際的房子相比,有的樣板間「悄悄」變大,有的裝修產品被「偷梁換柱」,各種問題層出不窮。其實,稍微留心的人就會發現,除了一些精緻的擺設,樣板間里幾乎沒有家電,這樣看上去,及時面積不大的樣板間,也會顯得比較寬敞。而且,很多樣板間內的傢具也是根據房間尺寸定製,比普通尺寸小很多。所以,購房者在參觀樣板間時,一定要擦亮雙眼,以防被漂亮的樣板間迷了眼。
陷阱4:「優惠明天結束」忽悠你
在售房部,開發商總是在製造銷售興旺的氣氛,經常會在售樓中心的房源公示欄上打出「售完」的字樣,或者在銷售業績示意圖上標識出大面積的已售單元,讓購房者覺得已經沒有多少套房屋。銷售人員也會採取很多方法來製造熱銷氣氛,讓購房者產生緊張感,在沒考慮清楚的情況下,一沖動,就簽了合同,交了錢。
實際上,多數情況是開發商在製造緊張氛圍,說「活動今天為止」、「明天優惠結束」,多是逼單行為。目前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開發商處在強勢地位,與購房者之間信息極不對稱,存在開發商做霸王買賣的現象。為此,購房者要擺正心態,購房時要把問題搞清、搞細,對合同條款有異議、約定不明確、不滿意的,就堅決別簽。
陷阱5:通過購房定金吃定你
在看房過程中,只要你表現出一點點購房意向,銷售人員就會告訴你說這個戶型就只有幾套了,如果不交付定金可能就賣完了,要求客戶馬上交付定金。如果客戶說沒有帶夠定金,銷售人員就會要求客戶先交小定,然後要求客戶次日交齊大定。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少購房者交了定金後因房貸辦理等其他因素導致不能購房,或者主觀上不願購房的情況時有發生。盡管有開發商會承諾退換定金,但真正退的時候也是困難重重。購房者在選房、購房時,不僅應該詳細了解房屋各方面情況,還應該明確自身的貸款資質、還款能力等因素,千萬別匆忙、沖動支付定金,以免帶來更多困擾。
陷阱6:配套縮水忽悠你
不少人購房是帶有明確的目的性的,有人看重學區,解決子女上學的問題,還有人看重醫療及商業配套等,這些都與生活戚戚相關,不少開發商會在廣告中把一些規劃還未確定的配套寫入其中,有的配套明知遙遙無期,也是大肆宣傳,對購房者造成誤解。
購房者在買房時,務必自己確認哪些配套將落實,目前配套有哪些,才可以下手,切不能輕易相信開發商的承諾,因為,買房不是一件小事,如果買房時不了解清楚,後果就是入住後的妥協或者與開發商的糾纏不清。開發商是不會為沒有寫進合同的承諾承擔責任的。
陷阱7:隱瞞規劃欺詐購房者
明明買房時說的是綠化用地,接房後變為停車位;買房時說的是私家公園,接房後卻被告知是市政公園;買房時說的是小區道路,接房後卻變成了市政道路……類似的改變時有發生,也因此成就了不少維權事件。
盡管開發商無權自行改變規劃設計,但如果開發商明知規劃設計,卻刻意作虛假宣傳的話,就涉嫌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以欺詐方法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並可要求對方賠償相關的損失。因此,購房者在遇到上述問題時,可依據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陷阱8:精裝房其實並不「精」
拎包直接入住,無需再花錢、花時間裝修。這一精裝房的最大賣點,近年頗受購房者尤其是首次置業者的歡迎。但在買房時如果不注意,精裝房也會給自己帶來許多麻煩。
在購房時,一定要鎖定相應的裝修標准,詳細約定裝修項目及標准。簽約時,特別是簽裝修條款的附件時,要盡可能詳盡,購房時應與開發商詳細約定裝修項目及其標准,對品牌、價格或相應的檔次、顏色、規格、工藝等作出詳細約定。萬一日後發生糾紛,有據可依。
陷阱9:小區車位配比不足
停車難已成為不少有車一族的面臨的難題之一,究其原因無外乎車位不足。小區車位配比不足,導致車庫每天上演現實版「搶車位」。在一些矛盾比較突出的小區,小區內車輛亂停亂放現象非常嚴重,以至於業主與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之間毛段不斷。
不論是有車一族還是暫時沒車的購房者,在選購房屋時一定要將小區車位配比合適與否列入重點考核項,慎重選購車位配比不夠的小區,以免給自己日後生活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陷阱10:逾期交房條件混淆視聽
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條件為商品房已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並約定「房屋的維修事項不能作為拒絕接收房屋的理由」。
購房者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前有權拒絕接房,但經過竣工驗收後不能以房屋的維修事項作為拒絕接房的理由。
希望可以幫到你。

❹ 一定要看!開發商銷售房屋常見的十大陷阱

買房時,你上當了嗎?被忽悠了嗎?開發商慣用的銷售手段你知道多少?揭秘開發商銷售房屋常見的十大陷阱和購房者買房須知的六大事項。

開發商銷售房屋常見的十大陷阱

一、誘人的「價格陷阱」

房價的高低一直是購房者最為敏感的一個話題,商品房的廣告中常會有一個誘人的起價,如最低價××元/平方米起,實際上這個價格的房子根本就不存在,只不過是開發商為了博人眼球,吸引人購買而採取的一種促銷手段而已。

二、動人的「零首付」買房

「零首付、低首付」重出江湖,在低迷的房地產市場興起了一陣「低首付」「零首付」 風潮。由於實際上的「零首付」是由開發商或中介通過預先墊付,或者是通過虛擬抬高房價,多從銀行貸款的方式來獲得首付款,那麼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的合同也存在較多法律爭議和法律風險。

三、賞心悅目的「樣板房」

樣板房的作用在於讓購房者身臨其境地感受房屋的布置、擺設、空間、氛圍等,樣板房是決定購房者是否購買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開放商房往往不惜投入巨資裝修樣板房,有的甚至將樣板房的面積做得更大一些,但購房者接收房屋後卻常發現實際上並不是那麼一回事。

四、嚴重縮水的「精裝房」

由於精裝房市場前景巨大,省時省力的精裝修房,成了不少購房者的首選,許多房企紛紛轉戰精裝市場。然而,事實上,精裝房卻頻現問題。有的開發商以各種原因為借口,在實際交付後,對裝修建材的品牌或型號進行調整,使精裝變劣裝、精裝變「驚裝」。

五、環境綠化陷阱

房地產廣告中「綠化率」是一個提及率很高的詞。在綠化率的後面,常常後綴著低至30%,高至60%,甚至有開發商打出綠化率100%的數字,使人很容易從這個簡單的數字,想像到整個小區滿目的綠色。

如果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說明和允諾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如「小區綠化率達到60%」,這個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違反該說明或允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六、位置距離陷阱

「距市中心僅20分鍾」、「離地鐵站僅10分鍾」、「距某商業中心僅5分鍾」……給潛在購房者造就出一種近在咫尺的距離感,這樣的廣告語經常出現在開發商的樓盤廣告上。然而廣告語中的距離並不代表實際距離,當購房者入住後,往往發現開放商在廣告上說的距離某某地點10分鍾即達甚至要花超過半個小時才能到達。

七、配套設施陷阱

為了生活的便利舒適,購房者在買房之時,有時會將房屋周邊是否有醫院,小區里是否有公共游泳池,小區旁邊是否有大型超市或商場等因素作為購房的重要條件。開發商通常抓住購房者者看重房屋地理區位優勢及配套的軟體服務的消費心理,在樓盤的廣告中進行誇大或虛假宣傳,而實際交付房產的小區環境、配套設施與原介紹的廣告宣傳內容相差甚遠。

八、買房即上名校

教育地產優勢一直是開發商用來吸引購房者的一大法寶,但其中不乏部分開發商以此為廣告噱頭,「買房即上名校」宣傳語背後卻暗藏貓膩。如,有些樓盤一期、二期、三期教育地產大不同,但是在打廣告時不會明確提出來。有部分購房者對此並不是十分了解,在銷售顧問誘導下,買了該樓盤二期、三期,結果卻失去了心儀學校的機會。又如,有些樓盤開發商承諾的教育地產有時間限制。

九、買房贈送面積

雖然早已有明文規定將對贈送空間面積及其比例做出嚴格限制,但考慮到報規批復後在建、流入市場的時間差,如今的房地產市場仍是可見贈送空間的身影。由於購房者對於贈送面積並不是特別了解,有些開發商會把公攤面積、公共綠地面積、陽台、地下室、飄窗甚至管道井等算作贈送面積,五花八門,不一而足。

10、 飢餓營銷,製造熱銷房荒的假象

「這次房源不多,要買乘早」、「下次開盤肯定漲」、「排號已經快滿了,趕緊(交錢)拿個號吧」,售樓員巧妙的運用了開發商的營銷手段,更加刺激了購房者的買房沖動。開發商拿出少量的房源加推,人為造成市場供不應求,房源緊張,房價趨漲的態勢,再加上一些媒體的「軟文」助力,購房者繼而被引誘消費。

購房者買房須知的六大事項

購房者應理性的看待廣告內容,不要只聽開發商一面之詞,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輕信開發商的廣告宣傳。要理性審視廣告內容,把廣告寫進購房合同。

2、收集與查證關於所購房屋的信息。若確定購買,到規劃部門、房管部門以及建設部門做資料查詢。

3、要多多動腿親自核實。樓盤實際位置去看,多關注樓盤的位置以及周邊的配套設施是否與宣傳冊上描述的一致。規劃等還可以向當地規劃門咨詢核實,並要求將期待的規范設施寫進合同。

4、盡量達成書面約定。消費者購買「精裝房」、「教育地產」、或者對小區的配套設施有要求時,最好在合同中,以便於在產生糾紛時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5、注意證據的收集。對於開發商派發的宣傳冊、廣告彩頁、樣板房照片、小區規劃圖或其他宣傳資料,購房者應妥善保存。

6、注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一般協議里有「最終交付以政府規劃或最終確定的示意圖為准」類似的字眼,購房者在簽訂的時候需謹慎。

以上就是在我們買房過程中常見的一些銷售陷阱以及買房過程中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在買房過程中,開發商往往為了促進銷售,採用一些虛假信息,吸引消費者購買,本來就急於買房的消費者在開發商的各種糖衣炮彈下,一時頭腦發熱沒有理性考慮而沖動購買,事後造成自己維權難的局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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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買房過程中有哪些購房陷阱要注意

第一大陷阱:「只准結婚,不準離婚」。落不落訂,主動權在購房者手中,落了訂,你就不能不交購房款。應對絕招是,一定要看到現樓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按照現行規定,發展商必須先把房子做到一定程度,再和銀行簽好協議,他的售房資金受到政府的控制,這樣他才能領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就基本保證了你買的房子不會「爛尾」。
第二大陷阱:「天上掉下大陷餅」。比如「購房返租,以租金抵購房款」、「購房送全屋傢具」、「購房送豪華裝修」等。應對絕招是,要明白你買的是什麼,有沒有支付能力,根據這兩條來決定你應不應該買房,應該買什麼樣的房。
第三大陷阱:「夾帶走私」。發展商在與你簽商品房預售契約時,同時塞給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只對發展商一方有好處。應對絕招是,要堅持只簽格式契約,簽補充協議一定要對自己有利。
第四大陷阱:「門外風光不見了」。發展商常常吹噓自己的樓盤環境如何優美、配套設施如何完善,但是這些又都沒有寫在合同上。到了交樓的時候,根本不是那麼回事。應對絕招是,在落訂之前先到規劃部門去查詢一下,那才真是眼見為實。
第五大陷阱:「夾生飯煮了喂你吃」。發展商的房子看上去做好了,他就給你發出收樓通知書。其實,這房子可能還沒建完。但是根據契約自由、自治的原則,你收了樓,就視為對樓宇質量的認可。應對絕招是,收樓前先要開發商出示該項目經驗收合格的文件,如《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建築工程質量認定書》、《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等。
第六大陷阱:「趁黑推你入洞房」。發展商往往先讓你在收樓的文件上簽好字,再叫你到物業管理處去拿鑰匙。你進得房去,才發現房玻璃被打破了,電線被盜走了。對付這一缺陷的絕招就是,簽訂收樓文件之前,先去自己購買的單元查看,回頭再簽收樓文件,或者在收樓文件上註明「室內情況尚不清楚」,使發展商無機可乘。

❻ 買房陷阱有哪些

對於海外房產來說,這些陷阱要警惕:

陷阱1:未獲預售批准就賣房

有的國外開發商內開發建設的海容外房產,在尚未取得當地政府批準的情況下就出售給中國買家,一旦此類房產長時間無法通過當地政府批准,中國買家就難以獲得合法產權。

陷阱2:包租竟然變成無人租

除了政策風險,很多海外房產項目號稱通過包租返利等方式,使買房者的投資年回報率可達到15%至25%。涉足過海外房產交易的業內人士弗先生告訴記者,有的公司並不能保證資金安全,投資人的購房款沒有被用於投資項目土地建設,此外投資者購買的海外房產如果難以出租,代理機構會用後來的投資者的錢款支付之前投資者的包租返利,形成了脆弱的資金鏈,一旦發生斷裂,返利會化為泡影。

陷阱3:中介低價購進加價賣出

律師建議:要書面約定國內中介承擔連帶責任

小提示:海外購房最好實地考察

面對如此撲朔迷離的海外置業市場,業內專家建議投資者必須事先做足功課,了解如何規避海外置業風險,謹防置業陷阱。

❼ 購房時的常見陷阱都有哪些 如何預防

近一段時間以來,有關購房的消費陷阱在各地頻頻出現,虛假宣傳、延期交房等問題均由發生。為此,小編整理了一些購房時的常見陷阱,希望大家在購房時能保持冷靜的心理,多多預防。
一、虛假廣告
一些開發商為了吸引購房者前來,以虛假內容為噱頭,等購房者提出想看書面文件及資料時,銷售人員又會謊稱尚未印出來等,進行搪塞。空口無憑的承諾,為購房者埋下了隱患。
[支招]
在購房時要注意選擇證件齊全的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樓盤,不要輕信路邊亂發的小廣告上的消息。在進入售樓處後,應注意樓盤中是否展示了開發商的營業執照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應注意其土地使用證上的使用年限,避免購買產權年限大幅縮水的樓盤。
另外,在看房時,應保留樓盤的宣傳廣告單,作為日後收房後的證據。對於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最好能留下書面證據,或者進行錄音,留作日後維權證據。
二、定金
現在很多樓盤都會預先收取購房者定金,雖然相關部門屢次強調開盤前收定金是違法行為,但開發商仍以「意向金」的概念打擦邊球。
原本購房者在簽署了認購協議後交付定金,已經是行業內的潛規則,但由於當時購房者還沒有看到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是在後期發現合同中不能接受的條款時,礙於已經交了定金,而失去了主動權,不僅不能針對合同中的細節進行修改,更難以退定金。
[支招]
對於定金以及購房合同中的霸王條款,雖然購房者往往在房子和不平等的合同中抉擇艱難,但仍應該仔細考慮,與開發商協商如果因為不滿意合同而退定金的措施,避免讓自己陷入被動局面。
三、收房
驗房是收房時最重要的一環,常見的房屋質量問題有: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9-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❽ 簽訂購房合同都有哪些陷阱是需要注意的

簽署購房合同須知
一、產權證要齊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此三證是辦理產權證的必要條件。銷售許可證的證件原件應該在售樓現場懸掛,可以在售樓現場看到證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證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證有一個備注頁,如果開發商向銀行進行了開發貸款,在土地使用權證上會有註明。還有開發商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里是不是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土地經營許可。
二、簽合同時要寫明交房日期、通水、通電、通氣等條件,要明確雙方違約責任。按規定入住70%以上才能開,之前開發商要免費提供液化氣灌。
三、延期交房:開發商《補充協議》規定,「若開發商延期交樓,則按業主已交房價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且違約金賠償總額以房款5%為限,如發展商仍不能交樓,業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這種約定不合理。
四、購買合同的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在審核這一條條款內容時,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寫相關的內容,與開發商提供的相關證件是否一致,比如說編號和經營范圍。第二條,是商品房的銷售依據,您需要做的跟第一條基本相同,需要核對銷售許可證的號碼,批準的機構,以及銷售的方式,與開發商在售樓處懸掛的售樓許可證是否一致。
五、公攤面積:不應該計入的包括倉庫、機動車車庫、非機動車車庫,作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單獨使用的空間。在商品房買賣附件里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說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條里,只是說分攤了多少,分攤的面積的數額,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應該有一個房屋面積分攤的說明表,分攤了哪一部分,是經過哪一個地方批準的。
六、面積確認和差異的確定。建議購房人選擇在合同里已經規定的第二種處理方式,即確定雙方可以接受的一個誤差比例,也就是說正負3%,超過此比例的購房人可以選擇退房,開發商應退還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七、付款方式與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開發商協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後給予付款,銀行貸款應該在約定的時間里款沒有到開發商的帳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應數量的違約金,所以應該把時間約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建議你向開發商指定的銀行,或者向律師咨詢一下你的資信條件,看你是否能夠得到資信貸款,避免出現其他的麻煩。
八、賣售人預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說開發商約定你超過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約的,對預期交房的解約期限也只能定30天,這兩條應該對應,應該是平等的。
九、有關規劃設計變更條款,這一方面,因為我們購買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過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開發商認為需要做規劃的變更,設計的變更,應該在收到有關部門批准變更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購房人,購房人有權選擇退房。

❾ 買房應注意開發商哪些陷阱

購房應查閱的資料:

首先,預購商品房要選擇具有一定實力和開發業績的開發商,了解一下他們以前開發的商品購買者對其信譽的評價。對不講信譽者,切不可與之打交道。其次,審查其預售商品房是否符合預售條件。根據《城市房地產管 理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 產文易的前提條件,如果連開發的土地都沒有、商品府豈不成了「空中樓閣」?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為建設單位只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必備證件後,方可申請 辦理開下手續。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並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及 竣工交付U期,也就是說開發商已經投入25%以上的資金進行建設,這就不會出現買空賣空。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這是最重要的一環,因為經過房地產管理邵門的宵查許可後一般是不會出問題的。

購房應注意的各事項:

第一類:虛假廣告
設計精美的廣告經常是吹得天花亂墜,很多購房人買某一個項目的慾望首先來源於房地產商的廣告或展會上的沙盤。「樣板房」也耍花招,一些開發商利用樣板房欺騙消費者,樣板房質量、結構與實際所交房不符、裝修中利用視覺誤差、傢具尺寸相對縮小等進行誤導。
應對:購房者要仔細閱讀購房合同中的內容,必要時還要把廣告宣傳的內容全部載入正式的合同中,這樣才有保證。
第二類:配套設施
開發商在銷售項目時對今後的生活配套設施承諾得完美無缺,但購房者真正領取了住房鑰匙准備入住時,會發現許多的承諾並不到位。
應對:購房者應冷靜分析各種配套設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為表面現象所迷惑。如開發商提供免費交通車,能長期免費嗎?二是調查教育設施是否為教育行政部門所認可。三是看周圍是否有替換的配套設施。假如缺乏上述措施,一旦開發商提供的配套設施不配套,麻煩就多了。
第三類:內部認購
內部認購是房地產開發商不公開地預售商品房。由於內部認購的商品房價格相對較低,從而吸引了許多買房者。但一些內部認購的商品房是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的,其不受法律保護,購房者的權益也無法受到保障。
應對:最好不要購買這類商品房。至於想買低價房的業主或投資者,應選擇信譽好、實力雄厚、具有市場品牌的樓盤。
第四類:物業管理
開發商強迫業主接受其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損害業主的正當權益。或在一段時間後偷偷更換物業管理公司,以次充好。
應對: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期限超出一年的應提出反對意見,因為這屬於不合理的違反購房者意願的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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