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證怎樣換不動產證
房產證換不動產證流程:
辦理的流程是權利人提出申請、到指定經辦機構提交材料、有關部門進行實地查看和內部審核、審核通過後即可辦理登記並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依申請的不動產登記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受理;審核;登簿。
相關的機構完成不動的登記後,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給申請人證書或者證明。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
(1)房地產證和不動產證如何辦理擴展閱讀: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指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情況進行審查、登記後,頒發給不動產權利人用於證明其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可以作為某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據,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屬爭議時,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據不動產權屬證書來解決紛爭,確認權利。
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反映的權利狀況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是一致的。
我國《物權法》第17條是這樣規定的:不動產權屬證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以上可以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明力強於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
❷ 如何辦理不動產證以及辦證流程
第一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版的規定,房地產開權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第二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第三領取測繪圖可以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並領取測繪表,或者帶身份證直接到開發商處領取,也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第四領取相關文件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並蓋章。第五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第六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七照規定時間領取不動產證
❸ 如何辦理不動產證
第一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專,房地產屬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第二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第三領取測繪圖可以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並領取測繪表,或者帶身份證直接到開發商處領取,也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第四領取相關文件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並蓋章。第五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第六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七照規定時間領取不動產證
❹ 現在個人辦房產證或者不動產證 怎麼辦理了
沒有房來產證能辦理不動產證自,因為房屋不動產登記前需先辦土地證,沒有房產證無法辦理土地證。
土地證辦理:
一所需資料
分割轉讓許可證的原件、宗地圖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購房發票復印件、購房合同復印件、契稅發票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二辦理地址
房產所在地國土部門。
三辦理時間
一般來說辦理土地證需要20個工作日左右。
四辦理費用
按照土地初始登記收費標准,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❺ 房產證換不動產證需要什麼材料手續
房產證更換不動產登記證需要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3)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5)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5)房地產證和不動產證如何辦理擴展閱讀:
1、舊的房產證並非一定要換新證。只要市民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的需要,就不需要換證,原來的房產證繼續有效。沒有規定要在一定期限內換證,也不需要在沒有發生產權變更時自行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以後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將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
2、新的不動產權證比現在的房產證內容更詳細,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房產證上寫有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土地狀況,而不動產權證對比房產增加了鐳射區,不動產編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3、申請不動產登記時需提交材料有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