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保證金到底是什麼
復1、住房租賃保證金是制指承租人在取得住房使用權,辦理公房租賃手續時,按房價的一定比例或規定的標准,向出租單位存入一次性保證金。實際上這是在低租制的情況下,將保證金的利息作為補償房屋維修費用不足部分的一種來源。保證金不能代替房租,在租賃關系廢止時承租人可以收回本金,也可以在租賃關系轉變為買賣關系時,由承租人決定將所存租賃保證金抵交應付購房款。
2、各地收取住房租賃保證金的方法不盡相同,有的按建築面積收,有的按使用面積收,有的按居住面積收。收取的額度也不一樣。住房租賃保證金是在房租低於成本的情況下,為了實現「以租養房」即維持房屋的簡單再生產而向承租人收取的一種必要的輔助資金。這是產權單位籌集住房基金、實現初步良性循環的一個有效措施。
2. 開發商存入政府的保證金和購買的土地出讓金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
1、土地出讓金
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2)房地產預存保證金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加快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
(四)嚴格規范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嚴格土地出讓條件。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據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宗地規劃設計條件,擬定出讓方案,確定為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的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並寫入出讓合同,約定違約處罰條款。
土地使用權人違約的,要追究相應違約責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增補本)》要求,嚴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產用地出讓預申請制度。
嚴格規范土地出讓底價。各地應按規定及時更新基準地價並向社會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底價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
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
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對用地者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對存在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嚴肅查處。
嚴格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出讓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准、違約責任處理。上述條款約定不完備的,不得簽訂合同,違規簽訂合同的,必須追究出讓人責任。
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終止供地、不得退還定金。已簽合同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3. 房地產預存5000享10萬是什麼意思
先交訂金,買房子時總價減十萬作為優惠
4. 保證金是什麼意思
保證金是指在操作交易的時候支付的履約金,就好比租房子的押金一樣的。既然是押金,這個資金是會在交易完成之後原封不動的退回的,只是在交易的時候以凍結的形式存在。
5. 買房保證金是什麼意思
生活保證金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
最低生活標準的制定辦法一般包括:
一、熱量支出法。即以每人每日所需攝入的熱量為基準,按人均生活費用分組,算出各組的熱量攝入量,再找出攝入熱量最接近於基準熱量的組,該組的人均生活費用就是最低生活標准。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且相對成熟。但是,僅用熱量來衡量人體對營養的需要有一定的片面性。
二、生活形態法。它從人們的生活方式、消費行為等方面入手,來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線。這種方法比較抽象,難以具體操作。
三、生活需求法,又稱「市場菜籃法」。它是根據當地維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務列出一張清單,然後根據市場價格來計算擁有這些物品和服務要多少現金,以此確定的現金金額即為最低生活保障線。它的缺陷是確定基本生活物品難度大,隨意性也強。
四、總支出與總收入之比法。這種方法認為入不敷出的人就是貧困者,所以只要總支出與總收入之比大於1,就列為救濟對象。它的缺陷是,支出受當事人的消費偏好影響極大,也許許多支出屬於浪費。
五、編制貧困指數法。它以生活質量為度量標准,根據居民對自己生活狀態的評價來確定最低生活標准。具體方法是選取幾個同收入高度相關的問題,向居民做問卷調查,通過打分確定最低生活費用標准。
六、下列三類人員可以申請生活保證金: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