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產定金退還。
按照法律約定,定金(一定的「定」,不是訂立的「訂」)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是內不能退的。如容果開給你的發票上面寫的是定金,一般不能退。
至於這家開發商為何要退給你定級?按照你描述,開發商應該是把建設這個寫字樓的土地拿去銀行做抵押貸款了,估計銷售不暢,導致資金鏈斷裂,無法歸還銀行貸款和利息,所以不能解壓,也就無法簽訂合同,而因開發商自己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購房合同,屬於開發商單方違約,責任在開發商,所以才有這個定金能退一說。
如果有你有當時的訂購協議(一般交定金都要簽訂定購協議),裡面應該有簽訂購房合同時間的約定,可以據此認定開發商違約。。
而開發商說需要四五個月,估計是預留破產清算的時間,一般情況下,破產清算的償還是有順序的,一般先償還銀行貸款,然後才是工程方和客戶的錢(你是客戶)。
你要要求對方給出准確的退款時間,如果到時開發商賴賬,如果你有定購協議並且上面有簽訂合同的時間約定,你可以拿著這個證據連同定金發票,申請沖裁,或向法院起訴開發商違約。
㈡ 房產開發商違規預收定金怎麼處理
對於定金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定金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版一方向對方給付權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㈢ 與房地產商交了定金,但房子不想買了,如何操作可以拿回定金,或者部分定金
現看一下你簽的東西是「訂金」還是「定金」。一般「訂金」是可以退的。但是如果寫的是「回定金」,答如果理由不合理的話,是不會給退的。
另外,可以看看房子是不是五證齊全。一般五證齊全的話就可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了,不可以簽的話就能斷定沒有預售許可證,這個可以作為一個合理的理由。
第二,看看是不是購房還有什麼附加的條件,比如說綁定地下室或者車庫,這個也可以要求退房。
第三,房屋實測面積是不是超出預售面積的百分之三,這個可以要求退房。
㈣ 如何投訴房地產退定金或者這種官司能打贏嗎
公租房不是個人所有的吧?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專構所有,用低於市屬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你的意思是你名下有房子了,然後又去買房嗎?
㈤ 房地產定金
定金和訂金的法律含義和產生的法律後果等都不同。房屋定金作為房屋買賣合內同訂立、履行或解除的擔保容,根據合同約定不同,分為:立約定金、履約定金、解約定金。定金的法律後果: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訂金不具有擔保性質。交付和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
㈥ 買房子時賣方違約,定金如何賠償
賣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給買方。《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6)房地產定金怎麼裁量擴展閱讀:
二手房交易賣家違約的處理辦法:
1、針對拒簽居間協議和拒收定金。如果賣家在中介處掛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會先讓買家簽居間協議,由於居間協議僅有買方簽字,所以居間協議還沒有成立,賣家即使不簽,也不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中介應當採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將居間協議的主要內容確定後,先讓賣家簽字,再讓買方簽字。
賣家雖然已經簽了居間協議,但房價上漲後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間協議都約定意向金在賣家簽收以後才能轉變為定金,所以如果賣家不簽收的話,那麼意向金就不會變成定金,賣家毀約就不會受到定金罰則的處罰。
中介除了採取前面所說的反向操作方式外,還應當要求賣家在居間協議中授權中介收取定金並代為保管。這樣,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於賣家收了定金,賣家毀約就要承擔定金罰則。
2、簽訂居間協議後雙倍返還定金。通常居間協議約定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毀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毀約,則喪失定金。雖然房東簽了居間協議,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價漲得比較多即使雙倍返還,還是可以賺錢,所以房東寧願雙倍返還定金而不願意繼續履約。
在二手房買賣中90%以上的居間協議都對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雖然還沒有簽訂用以備案的買賣合同正式文本,但雙方通過簽訂居間協議已經成立了買賣合同關系,而不只是一個對訂立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房東不能僅僅雙倍返還定金就有權終止合同了,買方可以向房東主張房價的差價損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東對因房價上漲給買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㈦ 購房流程之如何退定金
對於目前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交易過程當中開發商或中介公司要求買房人先交定金再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做法導致的眾多買房人定金不能退回的問題,引起眾多已購房者的憤怒,也引發了准備購房者的擔心與疑慮。那麼對於購房定金問題,購房人是如何理解的,遇到購房定金問題又是如何做的,對購房定金問題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購房定金什麼情況下能退,什麼情況下不能退,如果定金能退,那麼用什麼方式退?怎麼樣將不能退的定金退回?
一、定金能不能退。目前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於受制於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准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麼原因房子最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那麼在什麼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麼條件下定金不能退?
二、定金的法律規定。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除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之外,北京市房屋交易相關主管部門也做了一些的工作,比如在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格式合同,要求開發商按此格式合同的內容執行。認購書的格式條款內容實際上是對《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等具體法律法規的具體化。該認購協議書的第四條規定:認購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本款約定的期限為協商簽約的起始時限,而非終止時限)。第六條規定:認購人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8-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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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買房交了誠意金,開盤後 選了房號,誠意金轉變為定金,現在沒交首付,房地產扣除定金,是否需要經過法院
沒交應該先通知你去交,交不上可以和賣方商量一下,實在買不起了,等於違約。定金要沒收了。這個不需要通過法院了,是你們之間的合同問題。
㈨ 要怎樣鬧得開發商退定金
鬧事屬於違法行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9)房地產定金怎麼裁量擴展閱讀:
合同的相關要求規定:
1、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3、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㈩ 怎樣才能讓開發商退還定金
葉女士於2014年6月份在江寧某樓盤大幅降價時看中一套商品房,當即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議書》,並按約定交了5萬元的購房定金。但到具體簽訂購房合同時,因對住房設計、居住環境、配套設施等諸多問題不滿意,葉女士不想買這套房了,隨即向房產商提出了退還定金的要求,但被開發商拒絕。
開發商認為:《認購書》是房地產銷售的慣例。《認購書》既賦予購房認購權,也賦予了放棄權,並非強制購買預定房。再有,開發商已按證明單為購房人保留了所選定的房屋,且未變動房價,不存在任何過錯,而購買人未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屬於購房者違約,根據約定,放棄購買房屋系購房者單方違約,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
雙方因無法協商解決最後走上了法庭。本律師受葉女士委託在江寧開發區法庭代理了此案。
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王鑫律師認為:《認購書》僅表明葉女士有購房意向,而非購房合同。理由有兩點:
1、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房屋買賣契約,須經主管機關登記才有效。而《認購書》作為一份意向書顯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門備案。
2、開發商在葉女士尚未見到房屋買賣契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須簽約成功,否則扣除訂金,顯然違背了合同訂立的自願和公平原則。
本案在江寧法院開發區法庭經審理認為:《認購書》備注欄雖有按時到指定地點辦理簽約、愈期視為放棄訂購權、訂金不予退還之條款,但當事人葉某在雙方約定期限內已多次與房屋銷售人員對購房契約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洽談,未達成購房契約系由於雙方分歧較大。故開發商在與預購方未達成購房契約的前提下,扣留後者的購房預付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後,在法庭主持調解下,當事人葉某也為了能夠盡快取得定金與開發商達成調解協議,當即退還了葉女士預付的4萬元定金。
二、律師分析
王鑫律師在辦理了大量的退房、退定金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後,總結認為:在買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張解除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並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定金。
1、購房者為非當地戶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證明或者納稅憑證的,通常開發商會私下允諾通過其他途徑為買房者辦理相關證明,所需費用由購房者提供且沒有正規發票,這種情形存在著銀行審批貸款的風險,有許多購房者就因此而無法獲得銀行貸款,而開發商會將這種風險由購房者來承擔,一旦無法獲得銀行貸款就會不斷要求購房者全額支付購房款,否則即會沒收定金或者首期款並要求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這種情形本律師認為屬於雙方明知故犯,開發商惡意誘導購房者,購房者可主張解除解除認購協議,並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實踐中各級法院也支持本律師的上述代理意見。
2、購房者對小區周邊環境了解不夠,開發商也明知卻不事先主動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簽訂認購書並繳納定金後,購房者要求退還定金。可主張開發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在協議簽訂中未盡誠信義務,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5-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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