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產證已設定抵押是什麼意思
表明該房屋已經在房產局辦理了抵押登記即使房產證在主人手裡,未經債權人同意,這個抵押是有效的所以你最好不要接受這樣的房子作為抵押。
根據《擔保法》規定,是指房地產抵押關系設定後,當事人按房地產登記管理許可權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其他權利的登記。
設立抵押權的本身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安全,經過登記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對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關作用,有利於抵押權人的保護。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抵押登記是法定要式行為,抵押權是一種在抵押物上所設定的他項權利,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是抵押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准。
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Ⅱ 簡述房地產抵押權設定的限制
什麼是房產抵押,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那麼房產抵押有什麼限制呢?房地產抵押登記時注意的事項又是什麼呢?
一、房地產抵押有什麼限制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或抵押時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地上沒有建築物、構築物或在建工程的,純粹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已經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土地使用權除外。
(三)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四)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不得進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獲得的房地產不能全額抵押,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八)違章建築物或臨時建築物不能用於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Ⅲ 不得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是( ),謝謝!
ABCDE
D要選。
擔保法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Ⅳ 房地產抵押與塗銷抵押登記要注意什麼
房地產抵押應注意的事項
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斷活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房地產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加。為了盤活資金,提高資金利用率,房地產抵押不失為一個好的籌措資金的方法。那麼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在設定房地產抵押關系時,應當注意那些問題才能使抵押關系合法成立,有效的保護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呢?
一、首先應當弄清什麼是房地產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它即可以穩定市場交易,又可以有效地保護抵押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關於以房地產為標的物設定抵押關系的,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設定房地產抵押的必備條件,即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關系才能成立並可以對抗第三人。
二、作為房地產抵押財產的范圍包括那些
1、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問題。目前在我國,無論是國家的還是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但有一定的限制。我國法律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的有兩種:一是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設定抵押,但如果地上有建築物的,以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時,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建築物同時抵押;二是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有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目前我國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尚不能單獨設定抵押,但地上有建築物的,以該建築物設定抵押時,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在實現抵押權時應先繳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以預購商品房和城市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的問題。以預購商品房作為抵押物的,其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房地產抵押合同》、《貸款合同》應當真實合法;以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的,應當在建築安裝總量的投資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標准以上方可設定抵押。設定抵押的在建房屋應出具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出讓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等文件,以擔保將來工程完工後抵押人可以取得建成房屋的所有權。
3、以城市房屋所有權設定抵押的問題。原則上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城市房屋均可以設定抵押。由於房屋和土地的不可分性,我國法律將城市房地產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規范,確定的原則是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城市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反之亦然。
4、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開發經營房地產。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能否設定抵押問題,也做了嚴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鄉或鎮、村企業廠房范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可以一並設定抵押,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
三、哪些房地產不能設定抵押,哪些房地產在設定抵押時須受到一定的限制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以下城市房地產不能設定抵押: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4、已經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另外,在對下列房地產進行抵押時,還須注意法律上的限制性規定,1、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3、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該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4、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5、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6、預售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的條件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四、房地產抵押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及其登記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也規定了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分別到下列部門辦理: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五、實現房地產抵押權的前提條件和合法方式
房地產抵押權的本質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對於有效的房地產抵押,房地產抵押權設定後,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房地產抵押權即歸於消滅;如果債務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房地產抵押權人無權行使抵押權。因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依法處分抵押的房地產,以實現自己的債權: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的,或者抵押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4、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的房地產的;5、抵押合同約定的可以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他情形。那麼,如何來實現房地產抵押權呢?目前我國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大體有三種,即將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抵押權人要實現抵押權,一般來說,首先應與抵押人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實現抵押權。抵押權人自己並無自行折價、自行拍賣、自行變賣抵押物的權利。在房地產實踐中,通常採用拍賣的方式來實現抵押權,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六、實現抵押權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1、抵押的房地產是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房地產時,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即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法律規定的抵押權人實現抵押的一個先決條件,抵押權人只能對繳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的餘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房地產抵押合同簽定以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是,抵押權人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的價款,無權優先受償。
Ⅳ 教育用地上的房產可否設置抵押登記
教育用地上的房產不可設置抵押登記。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這一司法解釋將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的范圍限定在「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且只能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的將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與這些財產以外的同樣屬於學校、醫院的財產區別開來。因此屬於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時可以進行抵押的,但是這里還需注意的是在此條件上還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就是須為自身的債務設定抵押,對他人的債務進行擔保則不被允許,這是因為,如果為他人債務而將校產抵押,使被抵押的校產面臨被他人佔有的風險,這是違反民辦學校辦學目的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這三個規定的目的都是為了保障醫院、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財產的安全、穩定,從而保障公眾的利益。
Ⅵ 哪些房地產可設定抵押
可以設定抵押的房地產:
包括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預售商品房、在建工程。具體又可以分為:
(1)依法通過出讓、轉讓(補交地價)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所有權;
(2)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所有的廠房、倉庫、辦公樓、商店、賓館、自用住宅等建築物;
(3)依法獲得的預售商品房;
(4)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及地上定著物;
(5)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依法不可以抵押的房地產: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已依法公告在國家建設徵用拆遷范圍內的房地產;
(3)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4)列為文物保護的古建築、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
(7)未經中國注冊會計師確認已繳足出資額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地產;
(8)行政機構所有的房地產,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產;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允許抵押的除外。
以房地產設定抵押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劃撥土地應當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設定抵押的,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允許設定抵押: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為按份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時,抵押人要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抵押的設定只能以抵押人所佔有的那個份額為限。如果要以共同所有的房地產來設定抵押時,則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書面同意,這時抵押人為所有共有人。
(4)外商投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以其房地產設定抵押時,必須經過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的書面批准,這類抵押所設定的抵押期不應超過企業的營業期限和土地的使用年限。
Ⅶ 房產證已設定抵押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抄已設定抵押是指這襲套房子已經抵押給其他人了,可能是他做按揭貸款買的房子,會抵押給銀行或其它,他手上肯定留了復印件,如果你接給他的錢多了,可能這房子抵給你也不夠,現在有些人拿值100萬的房子去銀行借150萬回來,房產證復印件沒有任何法律效應,你還是當心點
Ⅷ 不得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