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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商有什麼權利義務

發布時間:2021-02-03 06:28:59

1. 房地產的合法權益包括什麼

房地產的合法權益包括:
(一)房地產權利及其行使的限制
擁有的房地產版權利是權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租賃權,以及這些權利是否完整、清晰等,價值會有很大的差異。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有可能要遭受某些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地役權的存在會降低供役地的價值。
(二)房地產使用管制
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和地區對房地產利用特別是土地利用,都有或多或少的限制。對房地產估價來說,有意義的使用管制主要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以及城市規劃對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的規定。
(三)相鄰關系的限制
相鄰關系是指房地產的相鄰權利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當地習慣,相互之間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或者接受必要的限制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特別是從義務方面來看,相鄰關系是對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的一種限制,因此相鄰關系的存在對房地產價格有一定的影響。
(四)額外的利益或好處。如,屋頂(也稱為樓頂、屋蓋)或外牆面可出售或出租給廣告公司做廣告獲取經濟收入。

2. 房地產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噢噢。。。房地產市場主體主要有四個
房地產開發商,消費者,政府主組織,金融機構
首先你那個市場主體就沒弄清楚

3. 房地產商和開發商有什麼區別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房地產商是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單位,通常指的是開發商,當然有些專也有運營和物業管理,房產屬金融等業務,開發商就是開發房子的,都是一種公司主體。
權利是在合法的情況下營業,義務是為股東創造價值,為社會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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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時,開發商有哪些義務

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是購房者成為房屋所有權人的最後一個環節。購房者辦理轉移登記以開發商辦妥初始登記為前提。如果開發商在辦理權屬證書時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極有可能受到損害。因此,購房者對於開發商在辦理產權證時的義務應瞭然於心,監督並督促開發商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 條的規定,開發商的主要義務有:

(1)委託測繪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2)報送材料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 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3)協助辦證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此也做了明確的規定。

5. 房地產市場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麼

(來1)房地產所有者。這類自市場主體,一般來說向市場提供的交易對象是所有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向市場提供經營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等。在土地國有制或集體所有制條件下,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者成為土地市場供給主體,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土地私有者成為供給主體。
(2)房地產經營使用者。這類市場主體向市場提供的交易對象是土地的使用權。在某些特
定情況下,這類市場主體向房地產市場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權、抵押權等。

6. 房地產的合法權益包括什麼

房地產的來合法權益包括:
(一)源房地產權利及其行使的限制
擁有的房地產權利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租賃權,以及這些權利是否完整、清晰等,價值會有很大的差異。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有可能要遭受某些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地役權的存在會降低供役地的價值。
(二)房地產使用管制
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和地區對房地產利用特別是土地利用,都有或多或少的限制。對房地產估價來說,有意義的使用管制主要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以及城市規劃對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的規定。
(三)相鄰關系的限制
相鄰關系是指房地產的相鄰權利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當地習慣,相互之間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或者接受必要的限制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特別是從義務方面來看,相鄰關系是對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的一種限制,因此相鄰關系的存在對房地產價格有一定的影響。
(四)額外的利益或好處。如,屋頂(也稱為樓頂、屋蓋)或外牆面可出售或出租給廣告公司做廣告獲取經濟收入。

7. 房地產經紀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依據《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1]128號,自2001年12月18日起施行),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房地產經紀人員應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經紀活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二、房地產經紀人有權依法發起設立或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擔房地產經紀機構關鍵崗位工作,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進行各種經紀業務,經所在機構授權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等重要業務文書,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並獲得合理傭金。
在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人員有權要求委託人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資料,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並有權拒絕執行委託人發出的違法指令。
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經紀有關事務並獲得合理的報酬。
四、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經注冊後,只能受聘於一個經紀機構,並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五、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或協助處理房地產交易中的細節問題,向委託人披露相關信息,誠實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託業務,並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託人的權益。
六、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8. 哪些法律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維修義務進行了規定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已於2000年6月26日經第24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十四條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房地產經營開發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 物業業主開發商分別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物業、業主和開發商三者之間分別有什麼權利和義務發展商和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常發生許多矛盾和糾紛,給物業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麻煩,究其原因,大多數矛盾或糾紛的產生是由於物業管理公司或發展商對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不清楚。

許多業主不明確自己擁有的權力,應承擔的責任。物業管理中有著哪些法律關系要想把物業管理工作搞好,首先應當理順物業管理中心的法律關系。只有理順了關系,才能夠知道各方面的關系。物業管理工作中幾個主要方面有:

1、發展商早期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發展商將物業建成,並經政府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後,經過房產交易將產權轉移給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這里的法律關系的變化是發展商由原來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到轉移給了新的產權所有人。

2、對於一處新的住宅區,包括公寓或別墅,發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業的管理工作。有時發展商也自己充當物。

(9)房地產開發商有什麼權利義務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0. 房地產的基本權利是什麼

房屋產權:泛指所有者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共有產權:指一家房地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即共有人,在實踐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別按自己所擁有的份額的大小,對共有房地產享有一定的利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後者是指兩個以上權利人對全部共有的房地產享受同等的權利,並承擔相等的義務。
房屋抵押: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過戶:即更換房屋承租人姓名。
房屋所有權: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所謂的佔有權就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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