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產合作開發的問題,在線等
你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這些問題都涉及到財務、法務、稅務、政策等高版級別專業性問題。你權竟然想用15個財富值就想打發?! 是你太摳還是你公司的老闆太摳?我不是來回答的 我是來取笑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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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請教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的一些問題
1、土地性質以土地證為准,如無土地證則按當地國土局備案性質為准。如果你的地是國撥地,就要去國家土地局做轉性申請,還要拿到地方土地局做招拍掛,跟規委沒多大關系。規委只負責針對該土地性質審核並批示你的開發設計方案,要不為什麼要先辦下土地證才能報規呢。
2、有償使用手續是標志該地塊是合法的商業、金融用地或工業用地性質(國撥地就不牽扯),而土地出讓金是根據土地使用性質的不同、地理位置差異而徵收的土地使用稅費。二者是鏈鎖關系。
3、按照你們所選擇的合作方式不同,所需繳納的稅費就不一樣。要是股權置換開發費用就少很多。但是如果是新公司配股合作,你們就要和合作方把土地過戶或剝離到新公司裡面,除了產生相應的過戶手續(過戶項目投資額超過25%才可以過戶),雙方的3%契稅是免不了了。
4、不同的土地性質對稅費沒有太大影響,關鍵是土地增值稅問題,當然不牽扯交易就沒有這塊的稅費。還有就是注意成本高限問題,這個是稅務查你的關鍵,這個做過工程的人基本全知道。
5、至於你們怎麼不吃虧,我就沒法回答了,因為不確定合作模式,而且房地產開發合作,一般是以評估公司所評估的開發市值計算,而不是主觀定價原則,最好的辦法是多溝通、多理解、多商量,否則全像多佔股份,大家一定合作不成功的。
另外:這三個公司的土地,嚴格說土地性質除甲方的住宅用地外,其他兩個全是工業用地性質,就算合作開發也不能放在一起報一個整體規劃的,到規委就給你打回來。不過做聯合開發還是行的同的,對外做統一規劃,然後分著報就可以了。廠房與研發樓和辦公樓的比例做好了還是可以的。
③ 房地產合作開發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1)要明確合作各方的開發資質或取得資質的相應責任; (2)約定先合夥或合作、後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其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先後不同;要明確先後的權利義務關系及辦理相應手續的責任主體; (3)組成項目公司合作開發的,要明確注冊資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差異的處理對策及相應的責任; (4)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組成項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須作評估; (5)以籌建處或其它名義合作開發的,須使之成為能獨立承擔權利義務的其它經濟組織,並明確合作籌建各方的權利義務; (6)合作開發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投資的,應辦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質的變更登記手續,並明確有關費用的承擔方式和責任人; (7)一個地塊上合作開發涉及幾個性質不同的項目,應分別立項、分別進行審批並辦理不同的證照; (8)合作開發各方的投資回報的方式,應按是否以開發項目的房屋為標的分別規定權利義務,投資回報系約定分房的,應明確房屋分配的具體辦法;投資回報系分配利潤的,應約定利潤的計取方式; (9)合作開發合同應約定建築面積增加時的政府批准手續和增加面積的成本,增加分擔及面積分配方式; (10)合作開發合同由於需辦理相關手續,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應具體約定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或不生效時的具體處理方法。
④ 如何看待房地產合作開發中的法律問題
一般合作開發房地產有三種模式:
第一種為成立項目公司模式,
第二種為顯名的合作版開權發,即合作方均申請作為建設方,
第三種隱名的合作開發,即一方成為立項的建設方。
從華藝公司與冰峰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來看,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因此,二者之間屬於隱名的合作開發房地產關系。該觀點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界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
⑤ 合作房地產開發的模式有哪些
房地產合作開發的主要模式
(1)法人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組成項目公司,並以項目公司名義辦理有關手續,合作開發的權利義務由公司項目章程具體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模式:
a土地協議折價入股方式構成合作投資比;
b土地評估作價入股方式構成合資投資比例。
(2)合夥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未組成項目公司,以投資各方名義共同辦理有關手續,合作方式、投資及權益分配比例均由合作協議約定。包括:
a合作開發涉及一個項目;
b合作開發涉及幾個用地性質規劃用途不一的項目;
c合作各方的回報方式有的以分利方式,有的以分房方式,有的以土地補償方式。
(3)合作開發的其它方式:先合夥後轉為法人型的合作開發
4、房地產項目轉讓:已經獲得立項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項目公司股東或合作開發的收益人互相之間,或向他人轉讓其股權或合作開發權益的行為。
5、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模式:
(1)以項目公司股權並購(兼並或收購)方式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
(2)以項目合作各方權益比例的變更轉讓房地產開發權益:
a權益在合作各方內部轉讓;
b權益轉讓給合作各方以外第三人。
6、合作開發的立項、規劃選址、規劃用地、建築設計、施工許可,以及項目轉讓的土地使用人(股東或權益人)或者項目功能、用途等變更手續,均系要式的須經批準的行為,均需獲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許可或批准,並持有批准文件或證照。
⑥ 什麼是房地產一級開發及合作開發
土地一級開發的概念
土地一級開發是指政府通過下屬的土地儲備機構或者委託具備專開發資質的房地產企業按照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開發計劃,對確定的存量國有土地、擬徵用和農轉用土地,統一組織進行征地、農轉用、拆遷和市政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行為。
對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一級開發的主要內容是組織拆遷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對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土地一級開發的主要內容是征地、拆遷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
房地產合作開發是指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一方與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一方或多方在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條件下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實踐中,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以簽署聯合經營協議的合夥制聯建;二是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開發;三是房屋參建三者在法律上的性質所需要承擔的風險及運作方式等方面都有著相當大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