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建工程與房地產有什麼區別
在建工程也是屬於房地產,
竣工之前的房產工程叫在建工程,竣工驗收之後叫現房.
B. 在什麼情況下,房地產開發項目可以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一般是對土地和地上建築物進行的投資開發建設項目。在我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項目。
二、建設工期的風險開發商選擇的建築公司是否能保質保量按時完工,對開發商以後的商品房銷售起著重要作用。但事實上,大多數建設工程都不能按期完工,有的拖延幾個月,甚至幾年。造成這種風險的原因多種多樣,如來自開發商的自身原因,如資金不足、圖紙更改、更換合作夥伴等;或者是來自建築商的原因,如技術問題、違法轉包分包等。
防範這種風險應以預防為主,在初期就應選擇信譽技術過硬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建築材料的選擇和購買方面一定要認真謹慎。還有應當選擇理想的合作夥伴,應落實資金來源渠道。所有這些都要用法律文件予以確認,用完備的合同來約束所有參與工程建設各方的行為。
C. 房地產項目建設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是什麼
1、重要性:關繫到國計民生,關繫到大眾的利益。
2、緊迫性:這個要從供需方面來說專。現在房地產供需矛盾屬突出,供不應求,需要增加供應量。
3、必要性:是調控房價的需要,是滿足人民需求的需要,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3)房地產在建項目可以說明什麼擴展閱讀:
房地產項目簡介
1、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名稱(簡練並體現項目主要特點,確定後不要輕易更改)、具體建設地點位置、佔地面積及土地歸屬等必要因素。
2、項目承辦單位介紹、包括成立時間、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主要業績、資質水平,及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郵編、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等。
3、項目建設條件:提供建設地點的用於支撐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供排水、交通、供電、供汽、建材等,明確土地費用)。
D.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是否可以為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
首先,擬貸款的銀行肯定無法通過雙方簽訂購房合同的方式來取得該房屋的抵押權,該銀行的利益肯定無法得到保障。理由是我國城市房地產法採用的是房隨地走的原則,這些房屋已經隨著下面的土地一並抵押給了接受土地作為抵押物的其他銀行。即使房管局出具承諾也沒有用,該承諾第一違法,第二妨害了土地局合法行駛職能,肯定會導致到兩個房產和土地兩個職能部門扯皮打架,最終倒霉的還是你們銀行。
其次,如果該公司急需該筆貸款,你們銀行又丁點風險也不想承擔,變通的辦法不是沒有,只不過比較麻煩。操作步驟如下:
第一步、房地產公司與承建該樓盤的建築公司簽訂合同,明確約定依據合同法286條之規定,建築公司享有該樓盤的建築物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第二步、房地產公司與該建築公司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明確約定該建築公司如果從你們銀行取得貸款,必須借給房地產公司使用。
第三步、由該建築商出面向你們銀行申請貸款,以該樓盤的建築物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權利質押。
該操作方案巧妙之處在於「建築物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比已經抵押給其他銀行的土地抵押權更為優先的民事權利,一旦發生糾紛,法院的處理程序是拍賣該樓盤,所得款項先實現建築物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如果有剩餘部分,再償付設定土地抵押權的其他銀行的債務。
如果有細節問題探討,可以給我發郵件:[email protected]
kevinzwk
E. 房地產項目中「 交地」 是代表什麼意思
交地,就是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持有者(通常是國土資源局)將該宗地實際交付給開發商,並為開發商辦理《土地使用證》。
這個過程,稱之為【交地】
F. 房地產公司的項目建到什麼程度,就可以開始銷售了
分預售和兩種情況
1、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版下列條件:權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G. 在建工程和房地產開發成本有何區別
主要看在建工抄程進行到哪一步了,也不清楚你這個問題的目的或者用途是干什麼,大致說:在建工程與已竣工驗收房地產,相差的是
1.
後續建設成本
即:在建工程狀態到完工狀態下,開發商所需投入的後續成本支出,土建方面的。
2.
銷售費用,即:銷售已完工房地產所需費用,就是給銷售人員的工資、提成
廣告投入等。
3.
銷售稅費,增值稅及附加、契稅等。
大頭就是上面三個,如果是考試什麼的話,就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多一個利息。
4.
H. 投資性房地產–在建與在建工程什麼區別啊
投資性房地產–在建與在建工程區別:
一、建設完工後目的不同:
1、投資性房地產在建工程明確建築項目完工後就是用於出租的,用於收取租金的。
2、在建工程,完工後是自用的,不用於出租。
二、內容不同:
1、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築物。
2、在建工程,指企業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
三、賬務處理不同:
1、投資性房地產在建工程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比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2、在建工程的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將設備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借記本科目(在安裝設備),貸記「工程物資」科目。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按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四、范圍不同:
1、投資性房地產准則的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限定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築物。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築物。
2、在建工程范圍:企業自行購買工程用料、自行施工並進行管理的工程,指企業通過簽訂合同,由其它工程隊或單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五、工程支出不同:
1、投資性房地產在建工程
①、成本模式下
(1)轉入改擴建時,借:投資性房地產――廠房(在建),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投資性房地產減值准備(有發生時),貸:投資性房地產。
(2)發生改擴建支出時,借:投資性房地產――廠房(在建),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3)完工時,借:投資性房地產,貸:投資性房地產――廠房(在建)。
②、在建工程
(1)將固定資產轉入改建、擴建或修繕等時,借:在建工程,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同時,按照固定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
(2)支付工程價款及專門借款利息時:借:在建工程,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同時,借:事業支出,其他支出,貸:銀行存款。
(3)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固定資產,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同時,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貸:在建工程。
I. 房產開發商和承建商什麼關系
1.開發商是建設單位,承建商是施工單位;
2.房地產開發屬於第三產業,建築專業屬於第二產屬業;
3.開發商是建築產品的投資者,承建商是建築產品的建造者;
4.開發商是甲方,承建商是乙方,是為甲方「打工」的。
5.開發商負責一個房地產項目的全過程,包括項目立項、銷售,而承建商只負責蓋房。
簡單的來說開發商是投資建造項目的(是投資方);承建商是承建項目的(是建設施工方)。
(9)房地產在建項目可以說明什麼擴展閱讀
開發商是一個名詞,是某個項目的第一承擔人。包括很多種類:房地產開發商、軟體開發商、游戲開發商等某品牌的開發商,但無特殊說明一般指房地產開發商。
承建商主要是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生產活動;負責各類建築物的建造過程;也可以說是把設計圖紙上的各種線條,在指定的地點,變成實物的過程的負責人或者組織。
它們負責的任務包括包括基礎工程施工、主體結構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裝飾工程施工等。施工作業的場所稱為「建築施工現場」或叫「施工現場」,也叫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