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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條例如何修改

發布時間:2021-02-02 02:43:25

1. 房產稅徵收條例

編輯詞條 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房產稅的特點: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2、徵收范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於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徵收,對於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納稅義務人及征稅對象
一、納稅義務人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
(一)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二)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三)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四)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五)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對象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於房產。
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征稅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但不包括農村的房屋
計稅依據與稅率
按照房產余值征稅的,稱為從價計征;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稱為從租計征。
一、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
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還應注意以下三點問題: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徵收,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2.從租計征: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二、稅率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計征的計算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征的計算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如前所述的換算問題
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稅免徵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不屬於免稅范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但如學校的工廠、商店、招待所等應照章納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但經營用的房產不免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但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的房產,應照章納稅。
5.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地產,免徵房產稅
6.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重點掌握以下幾項:
(1)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稅。
(2)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稅。
(3)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免徵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做相應說明。
(4)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稅。但工程結束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從基建單位減收的次月起,照章納稅。
(5)為鼓勵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產稅。
(6)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徵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7)對高校後勤實體免徵房產稅。
(8)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9)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徵收房產稅。
(10)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應當依法徵收房產稅;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上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帳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徵收房產稅。
(11)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的生產用房,暫免徵收房產稅。這里的「供熱企業」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1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位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教系統收費標准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
對從原高校後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和選並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後勤經濟實體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7、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徵收管理和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餘均從次月起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文號國發〔1986〕90號發文單位國務院發文日期 1986-9-15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

2. 房產稅新規定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據證券日報2010年7月22日報道,有消息稱,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於2012年開始推行。但鑒於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2011年1月,重慶首筆個人住房房產稅在當地申報入庫,其稅款為6154.83元。

重慶市北部新區地稅局2011年1月30日發布消息稱,重慶首筆個人住房房產稅在當地申報入庫,其稅款為6154.83元。
30日上午10點,重慶首筆個人住房房產稅在北部新區地稅局人和契稅徵收點申報入庫,徵收個人住房房產稅6154.83元。據悉,該筆稅款產生於當地某高檔社區二手房轉讓,住宅類型為花園洋房,建築面積202.73平方米,交易單價13071.57元/平方米。由於該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
重慶市長黃奇帆闡述啟動房產稅改革試點意義達到上兩年重慶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均價2倍,即9941元/平方米,屬於應稅住房。
作為國家首批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之一,重慶於1月28日啟動改革試點工作。重慶房產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對於獨棟別墅,不管存量房還是增量房,均要征稅;對於房價達到當地均價兩倍以上的高檔公寓也將征稅;此外,對於在重慶無戶口、無工作、無投資的三無人員在重慶所購房產,購買兩套以上住房的從第二套開始要徵收房產稅。參考來源:www.98znz.com 最棒指南針網站

3. 房產稅有哪些法律規定

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知識關聯:
上述內容為我國對房產稅的法律規定,同時,我國也制定了對特殊房產的免稅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我國房地產稅收優惠政策有: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不屬於免稅范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但如學校的工廠、商店、招待所等應照章納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但經營用的房產不免;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但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的房產,應照章納稅;
5、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地產,免徵房產稅;
6、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7、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8、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稅;
9、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稅;
10、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免徵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做相應說明;
11、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稅。但工程結束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從基建單位減收的次月起,照章納稅;
12、為鼓勵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產稅;
13、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徵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14、對高校後勤實體免徵房產稅;
15、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16、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徵收房產稅;
17、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應當依法徵收房產稅;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上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帳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徵收房產稅;
18、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的生產用房,暫免徵收房產稅。這里的「供熱企業」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19、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位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教系統收費標准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對從原高校後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和選並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後勤經濟實體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4. 我國房地產稅法的現狀以及改革措施

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思考
【摘要】房地產稅費制度是房地產市場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產稅費制度,對於充分發揮國有土地資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等都有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正常發展帶給我們對現行房地產稅費制度的思考。本文通過分析現存制度的弊端和國外相關制度的成功經驗,提出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房地產 稅費 完善 宏觀調控

【正文】
稅收杠桿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工具,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如北京,上海房價飛漲,房地產業發展,大到影響市場交易能否順利進行,國土資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響城市居民能否安居樂業。在這種持續高溫的態勢下,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以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為遏制畸高房價,給過熱的房地產市場降溫,稅收的杠桿調控作用不容忽視。科學的房地產稅費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產轉讓稅等控制房產熱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發揮其對於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已是時之所需,勢在必行。

一 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房地產稅費制度也逐漸確立和完善。我國的房地產稅費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房地產稅收,一是房地產費。

(一)房地產稅制

經過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在稅種的設置、稅目、稅率的調整、內外稅制的統一方面逐漸完善起來,形成了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復合稅制體系。按照征稅客體性質的不同,可將房地產稅收分為四類:流轉稅(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和行為稅(包括印花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議中明確提出:「實施城鎮化建設稅費改,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2005年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有關部門就《中國房地產稅收政策研究報告》進行研討。該會議明確了我國從2005年開始就新的稅制進行設計,並在合適的城市進行模擬運行。政府目前正積極推進以「明租、正稅、清費」為改革方向的房地產新稅制的改革。

(二)房地產費制。

房地產費是指在房地產市場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費用,它是國家機關為房地產方面提供某種服務(管理)或國家授予他方開發利用國家資源而取得的報酬,它也是國家在房地產方面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根據有關規定,現行的房地產費主要有三類:一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產一級市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費,主要包括地租,國家對土地的開發成本,徵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二是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管理房地產業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行政性收費,主要包括登記費,勘丈費,權證費,手續費和房屋租憑登記費及其監證費;三是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或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事業性收費,主要包括拆遷管理費,房屋估價收費等。

二 現行房地產稅費體系存在的問題

通過不同的稅種,我國對房地產業的發展進行著多層次的調節,但現行的房地產稅種的設置,絕大部分是參照其它行業的稅種,沒有考慮到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因而這些稅種結構已不適應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一)宏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房地產交易缺監控,稅收征管難度大。一是沒有普遍建立起房地產評估制度,房地產交易只能以實際成交價為准,加之法律又沒有設置針對明顯低於市場公允價的房產交易,政府有權優先收購的規定,這便為炒房提供了條件;二是沒有嚴格的注冊登記制度,使稅務機關面對納稅人的虛假申報常無從查證。其次,「隱形市場」中逃避稅,國有資產流失大。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補交出讓金、補辦出讓手續,或集體所有土地未經國家徵用即也是未交出讓金,而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對此兩種情形是採取行政處罰措施還是征土地增值稅,如果征,如何計算增值額,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讓、轉讓土地界限不明,稅收征免難以確定。一是兩類所有權土地納稅主體難以確定。法律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城市管理法》又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這樣實際上集體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國有化,使兩類土地所有權在現實中難以確定,並使派生的土地出讓、轉讓不易劃清,從而影響了納稅主體的確定,具體的征免界線也難以把握;二是性質不明的房地產公司,征免界限難劃定。目前許多「房地產公司」掛靠國土部門,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職責,體現政府意願,致使稅務機關很難分清公司業務中哪些屬於政策性「代理」,哪些屬於「自營」項目,征免界限難確定。

(二)微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稅種分布結構不合理,保有環節相對偏輕。這個環節主要調節政府與房地產佔有者之間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結構會使土地成為保有者的無息貸款,加之保有階段的增值幾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產投機行為;保有階段的低稅負致使流通環節負擔過高稅負,助長了隱形交易,逃稅現象。其次,計稅依據不合理,稅負不平等。如房地產稅從價與從租計征稅率差別甚大,導致隱形市場泛濫;現行的契稅區分國有與非國有企業納稅;耕地佔用稅,房產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都實行內外企業有別制。第三,單個稅種征稅范圍有待擴大。一是現行稅制中除耕地佔用稅外,其它各項稅種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征稅主體均不包括集體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這無形中喪失了國家對這部分房地產的管理和調控;二是城鎮土地的規定中也排除了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由國家財政拔款的單位自用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三)稅費關系缺陷。

首先,房產費項目過多,徵收不規范,費明顯重於稅。目前行政收費多缺乏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主體不一,亂收費,亂攤派現象嚴重。據了解北京徵收的各種費有40多種,有的地方多達近100種。據調查,房地產業的政府收費佔到了稅費總額的75%以上,土地成本中,收費項目佔30%,土地出讓金佔50%,稅佔20%,明顯費大於稅,權大於法。其次,稅費並舉,重復課征,雙重負擔。最為突出的例子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營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費,又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 借鑒國外經驗 完善稅費體制的改革與建議

(一)各國稅制的共性

1以稅為主,費為輔。國外一般要繳納的房地產規費僅占房地產價值的2%左右。並充分遵循「誰受益,誰納費」的公平原則。

2重保有,輕轉讓的稅收分布結構。各國土地稅都由土地保有,經營,取得三征稅環節組成,各國房地產權屬轉讓的稅收較少,而重視保有環節的征稅。

3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基本原則。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免稅外,其它均為納稅對象。少稅種避免了稅種復雜帶來的高管成本和重復征稅的不公。在前兩者實現的前提下,低稅率實現了稅負的減輕,保證了穩定的財政收入。

(二)我國稅費改革的建議

1規范我國的法律體系,健全宏觀稅收配套體系。

首先,要完善房地產稅收法規。目前,我國稅收立法的層次較低,涉及房地產業的大多是行政法規和規章,缺乏足夠的法律統一性和權威性。「有稅必有法」,為了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充分發揮他們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制定相關稅收法律,依法計稅,減少行政干預。其次,建立完整而系統的房地產評估制度,即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監督下,由具有專業資人員組成的專門機構。等時機成熟悉後再建立房地產評稅制度,在稅務部門建立房地產的評稅機構,對納稅人應負房地產稅額給予法定的評估。第三,建立房地產管理機構與稅收征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制度。規范的財產登記、房地產估價、咨詢、工程監督、代理交易等內容的房地產服務體系,為稅務部門提供客觀的征稅信息和專業化服務,協作稅務部門搞好房地產稅收的征管工作。

2設計稅收體系,完善微觀稅收制度。

第一,稅收分布結構合理化。重視對房地產保有的征稅,開征統一規范的不動產稅,強化保有課稅,這樣一方面可以防止業主低效率使用財產,推動房產要素的優化配置;一方面政府參與資源再分配,可以增加財政收入來源;再者,可以分擔流通環節的高稅負擔,扼殺不規范的隱形交易,;第二,改變計稅依據,調整稅率,擴大征稅范圍。以市場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基於「誰受益,誰支付」的原則,設置幅度比例稅率如市中心地段的稅率高於郊區,使計稅更合理,更具監督性,收入更有彈性。城建稅應以納稅人的經營收入為其計稅依據以體現稅收平等原則。對於房產稅從租與從價計征也作相應調整,使稅負更公平;稅率做適當調整,如適當調低契稅稅率,適當調高印花稅和耕地佔用稅的稅率,加大調節力度,充分發揮稅收的杠桿調節作用;將農村非農業用房,納入征稅范圍,對城鎮內所有,使用土地和房產的單位和個人都征稅。第三,改革內外有別,統一城鄉稅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合一加快了內外資合一的步伐,實行國民待遇,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以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情況。改革城鄉有別的雙軌稅制,營造寬稅基的稅制環境,增加國家對所有土地的監督和調控。

3協調稅費關系,建設和諧稅費體制。

第一,清理壓縮收費,簡化收費項目。收費的雜亂多帶來的是開發建設成本的過高,最終構成了房價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將部分費改稅,減少重復徵收現象,可借鑒國外將收費項目圈定在:不動產轉移手續費,登記費,公證費,對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收取工程受益費(政府進行一次土地投資向周圍土地所有者徵收的因該投資使其價值提高的費用),差餉(向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四類中,稅費可由稅務機關集中徵收、集中管理、分頭開支,這樣可以簡化辦事程序,加大政策透明度,既可保證財政收入,又可穩定房價,保障房地產業的正常發展。第二,明確租稅費概念,理順三者關系。將本質上屬於地租的土地使用費納入地租體系,並做相應的更名,如土地出讓金可改為土地批租金;理清稅費層次,避免帶給納稅人雙重負擔,如取消城鎮土地使用稅,避免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的重復徵收,同時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范圍和審批許可權的控制;將土地閑置費改為土地閑置稅或空地稅,加強稅收調控職能。

結語

任何一項制度都是在實踐的洪流中不斷完善的,房地產稅費制度亦如此,我們應立足稅收的基本原則,結合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以實現公平與效益的統一為目標,建立稅種科學,稅負合理,分權恰當,收費簡化,為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提供製度基礎的稅費體系。

5. 房產稅怎麼弄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依據房產計稅余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如何正確申報房產稅?
應在以下方面下點功夫:1、房產概念要清晰;2、房產原值要准確核算;3、征免界線要弄清。4、如實申報。
一、應納房產稅的房產概念要清晰。
1、應稅的房產。"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2、不屬房產的建築物。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房產。(單獨取得建造結算憑證,可單獨核算。)
3、分別設置賬薄。作為企業,應稅房產與不屬於房產的建築物,,應分別在『固定資產』賬簿內單獨設置明細賬。
二、房產的原價要准確核算。
房產原值是自用於經營的房產計算房產稅的依據。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關於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
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87)財稅地字第003號。
如果房產的原價不全面、准確核算,稅局作為所得稅與房產稅的違法行為處理。
最近,2003順德地稅第8期,登載的《咨詢問答》解釋:涉及舊企業的配電、供水、消防、通風等房屋配套設備,如單獨計算價值,(有獨立購建憑證),並作為單項固定資產管理的,可不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房屋維修支出,如達到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標準的,(即達到原價值20%以上的),則應增加房產原值。以上計算原價的依據准確了,可適當節稅。
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支出,應單獨核算。
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支出,無房產的場地部分是屬於無形資產的范疇,不同於房產的核算,計提折舊費的年限也有區別。
但也會有的企業會計員將取得建房的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支出,無房產的場地不單獨核算,籠統地加在房產的原值統計、申報,這樣,既混淆了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折舊依據,造成錯誤計提折舊費,也多交了房產稅。
四、准確劃分應稅房產與免稅房產
房產稅應納稅的范圍是自有自用於生產經營的和出租的房產。
房產稅以用途劃分征稅、免稅的界線,若一座房產有應稅或免稅共用,如能將應稅、免稅項目用的劃分清晰,則可分別征稅或免稅,實行節稅。
例如一座房產有多種用途,對應稅、免稅項目用的劃分要求:方位明晰,要劃分各種用途的定位,(例如將自用與出租方位要明顯確定,自用於個人居住與經營用的層次分明,用於存貨的住房應定為經營之用。);各種用途的建築面積要申報准確;價值要劃准,(以建築面積除以總價值,可求出應稅項目用、免稅項目用的價值。);是出租的,簽訂不同用途的《租賃合同》(個人自有的房產,出租給私人作住宅用的房產或營業用的分開租值與合同。)

2005年10月以後,國家稅法對房產稅政策作出了兩項新的規定,一是10月份總局以國稅發[2005]173號文件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二是12月份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以財稅[2005]181號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稅的通知》,就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的房產稅政策作了明確。應該說,兩個文件都增加了房產稅稅基,特別是後一個文件,將原來不征稅的具備房產功能的地下建築列入了房產稅征稅范圍。

一、將地下建築列入征稅范圍

按照原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第十一條規定,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產稅。新文件廢止了這一規定,重新明確為:凡在房產稅徵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房產稅。新規定也統一了原來各地稅務部門對此存在的政策理解與征稅方面的差異。

但是,新規並不是指所有的地下建築都要征稅,需要征稅的建築必須符合房產的特徵概念。文件對房產稅中房產的概念作了界定: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與此不符的其他地下建築,如地窖、池、窯、罐等,不屬於征稅范圍。

二、調整了計稅方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而新的政策提出了一個新概念,即「應稅房產原值」。具體為: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確定計稅房產原值後,計算地下建築的房產稅方法與原計算方法一致。

舉例:某單位有單獨兩處應稅地下建築設施,分別為工業用途房產和非工業用途房產。房產原值分別為20萬元和30萬元。該省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同時規定:工業用途地下建築房產可以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和其他用途地下建築房產可以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則:

工業用途房產應納房產稅的稅額=20×50%×(1―30%)×1.2%=840(元)。

非工業用途房產應納房產稅的稅額=30×70%×(1―30%)×1.2%=1764(元)。

三、與原政策規定相同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政策調整征稅對象是指獨立建立的地下建築,對於非獨立的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因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原本就是作為統一的房產原值計入會計帳簿反映的,這也是符合稅法規定的。[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新規規定了出租的地下建築,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這點與原來的政策規定和稅務部門實際的執行情況也是相同的。

http://ke..com/view/53744.htm

6. 自用房屋改為出租如何繳納房產稅

出租的房產,按照房產租金收入乘以年稅率12%,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對個人將自有居專住用房出租,取得屬的租金收入,按4%稅率徵收房產稅。
以天津市為例依據:
1、《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通知》(津政發〔1999〕43號)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出租的房產,個人自有出租的房產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的房產(公產、代管產、託管產等),均應按房屋租金收入計征。第八條規定:房產稅的稅率,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
2、《關於調整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的公告》(地稅公告〔2011〕19號)規定: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稅收政策對個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稅率徵收房產稅,按0.5%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的,按4%稅率徵收房產稅,按1.5%稅率徵收營業稅並按規定徵收附加稅、費,按0.5%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7. 房地產稅費如何收取

房產稅怎麼交?
房產稅,按規定應由出租方(房產所有人)來交納。
如果租的是居民居住用房,適用4%的稅稅,每月應納房產稅12元。
如果租的是經營用房,適用12%的稅率,每月應納房產稅36元。
三、房產稅幾時交
我們來看看究竟房產稅幾時交: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注意:企業房產稅如何繳納?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我們要按國家規定的房產稅繳納時間的規定來繳稅,以免引起很對的麻煩
四、房產稅繳納方式
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稅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自1986年頒布實施,目前正在醞釀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產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其稅率分為兩類:按照房產余值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稅率為1.2%;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稅率為12%房產稅繳納按年徵收、分期。各地地方稅務局具體規定略有差異,請咨詢當地地稅機關。
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房產稅徵收稅率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2013重慶房產稅徵收標准
2011年1月28日,重慶、上海兩地開始啟動房產稅改革試點。重慶房產稅的征稅對象則包括:對於獨棟別墅,不管存量房還是增量房,均要征稅;對於房價達到當地均價兩倍以上的高檔公寓也將征稅;此外,對於在重慶無戶口、無工作、無投資的三無人員在重慶所購房產,購買兩套以上住房的從第二套開始要徵收房產稅。稅率標准為: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為1.2%;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日前,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宣布,自2013年1月1日起,高檔住房應稅價格已經開始執行新標准,應稅價格起點從2012年的12152元/平方米提高為12779元/平方米,上漲幅度為5.16%。重慶市應稅標准提高,但稅率不變。即高檔住房建面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成交建面均價3倍以下的,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為1.2%。
2013上海房產稅徵收標准
《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規定,從2012年1月28日起對上海居民家庭新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購住房徵收房產稅,稅率因房價高低分別暫定為0.6%和0.4%。辦法明確對上海居民家庭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住房建築面積)扣除。即:對居民家庭新購且屬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並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同時,實行差別化比例稅率,即一般適用稅率暫定為0.6%,但對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可暫減為0.4%。
2013年1月23日,上海公布今年房產稅稅率分界線為每平方米27740元,與去年同期相比提高844元。
據上海市統計局公布數據,2012年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銷售價為13870元/平方米。按照規定,需要徵收房產稅的房屋,如果房屋單價超過其兩倍,即27740元/平方米,則按0.6%徵收房產稅;若低於或等於該水平,則徵收0.4%的稅率。
2012年11月23日,上海市稅務局公布,截止當前,上海市認定5萬套住房需繳房產稅。其中80%以上的購房家庭是本地戶籍,應稅住房比例約佔20%。同時90%適用0.4%的稅率,主要集中在非中心城區。

8. 房地產稅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要詳細的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9. 房產稅如何徵收標准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專租的),以屬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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