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產預收賬款如何納稅
1、作為房來地產開發企業,會自計收入和應稅收入是不一樣的。
2、你不需要在會計上做特別處理,該掛預收還是掛預收,該轉收入還是轉收入,只是應交稅金這科目是按實際應該繳納的稅進行計提、結轉。
3、在稅務上,應申報的金額=按稅務規定計算的應繳納稅款,即(轉成收入部份+未轉收入但需要納稅的預收款)×稅率
已申報的金額=實際已經繳納的部份,這你自己應該很清楚
已開票入庫的金額=開發票部份,這你自己應該很清楚
批准減免金額=稅務機關認定的文件上有
結算應補(退)金額=應繳納數-以繳納稅
② 房地產開發公司預收賬款後,怎麼確認預繳土地增值稅的基數,包含預收賬款所預繳的增值稅嗎
依據《國家抄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的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③ 房地產企業預交預收款所得稅如何會計處理
一抄.根據《國家稅務總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規定,其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規定的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營業利潤,再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二.所得稅毛利率,
經濟適用房的計稅毛利率不得低於3%;
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
開發項目位於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5%;
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10%。
三.房地產企業在取的房屋預售證,收取房屋預收帳款後
(季度預交)應交企業所得稅=預收房款收入額*15%(毛利率)*25%;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XX業主;
2.同時按預收賬款交納營業稅費做: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等;
貸:銀行存款
3.預交所得稅費用做: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④ 房地產企業銷售已完工產品取得的預收款所得稅怎麼處理
第六條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D1] 》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一)採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於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採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於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餘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採取委託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這個規定,既然完工產品簽訂就屬於《房地產銷售合同》,會計上通常認為應該在交房時才確認收入,但按本文規定在稅法上是根據合同來的,根據第二條如果是在合同前繳納的按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而成本上,既然已經竣工就是可以核算實際成本的,按理說是要確認相應比例的主營業務成本的,但鑒於會計上不這么計算,為了稅法單獨進行這類調整太過復雜,而且預交利潤率本身就只是個暫時性差異,所以我個人認為其實可以還是採用與未完工產品收入一樣的處理方式來做。
⑤ 後,增值稅為價外稅.預收收入如何確定
首先,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第十條: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回售開發的房地答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賬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這里要明確的是,按照稅法中收入確定的原則,此條的規定是原營業稅預征5%政策的延續,不區分房企是選擇簡易計稅或者一般計稅,也沒有新老項目之分;
其次,關於預收款的賬務處理,一般房企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在收到房款(一般的認購金或定金因沒有簽訂正式銷售合同且可能隨時退訂,也有房企做掛「其他應付款——XXX」處理)時,一般通過「預收賬款」科目過渡,以根據合同簽訂情況、當地稅務局催征情況及延繳稅款把握度等因素確定繳稅額度,已預繳稅款的,轉作收入處理;未預繳稅款的,仍掛在「預收賬款」科目內;
第三,「營改增」後的預收收入確定,個人建議仍參照第二點操作,如若是簽訂合同的預收房款收入,在預繳稅款後,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在結轉收入時應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或):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預收款/(1+11%))
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⑥ 房地產企業收到預收款如何計提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第二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應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待納稅義務發生時,應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據其適用的計稅方法計算申報應納增值稅,已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按規定抵減。
(6)房地產預收款收入稅如何確認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
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度(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四行「利潤總額」內。
但原預繳申報表的填表說明中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納稅義務的利潤總額應包括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分析得知,原預繳申報表中的利潤總額不僅限於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還應包括在預售期間發生的未計入開發成本的相關期間費用及稅金附加。
新的預繳申報表的填表說明規定,「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等。
從新申報表及其填表說明來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利潤總額之間沒有必然的勾稽關系,因此,對採用預售方式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
利潤總額應包含未計入開發成本的相關期間費用、稅金附加、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同時在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當期時,還應從利潤總額中減除將原已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在預繳方式上,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⑦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賬款如何計稅
1、營業稅抄=預收款金額*5%;
2、城建稅=營業稅*7%
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4、企業所得稅:預收收入按開發項目的分類,按計稅毛利率並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八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15%。
(二)開發項目位於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0%。
(三)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5%。
(四)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