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年底結轉稅金,急!!!
你所說的稅金是應交稅金還是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如果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到年未要結轉利潤,帳面無余額。如果是應交稅金到年未有餘額,余額代表上年12月份的稅到次年1月份交納。
㈡ 房地產項目結轉收入怎麼結轉什麼時間結轉
房地產抄公司開發成本完工,綜合驗收後,才能正式結轉銷售收入,在未完工前收的房款計入預收賬款,但到年底如果有業主入駐,可以預轉收入。
在報告期末將收入賬戶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中去。報告期末通常是指月末,工商企業的收入賬戶主要包括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等。
會計中除了過渡性的科目外,月末都結轉。財務費用(專指利息部分),壞帳損失、各類資產的減速值准備都需要計提。
現在的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稅額了,那麼進項稅額不計算在固定資產的原值之內,扣除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要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開始計提折舊。不同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不一樣,都使用直線折舊法,預計凈殘值一般為5%,根據企業實際,可以不設凈殘值。
㈢ 年底稅金如何結轉
請問申報表還能修改嗎?或者重新申報,把錯了的位子改過來!!!
到今天回,已經報稅了吧!答
賬面上還有0.01元的稅沒交,看能不能補交。
實在要留在賬面上,那就報領導批准,作營業外收入。
說老實話,填申報表填錯了,好比人得了絕症,沒辦法,只有死馬當活馬醫!
㈣ 房地產結轉收入時稅金如何結轉
所謂「結轉」,是會計工作中重要的具體業務,通常它是把一個會計科目的發生專額和余額轉移到該屬科目或另一個會計科目的做法,這個做法叫結轉。結轉的目的大體有四個:
1、為了結出本會計科目的余額;
2、為了計算本報告期的成本;
3、為了計算當期的損益和利潤的實現情況;
4、為了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一定要把本會計年度末的余額轉到下個會計年度。
㈤ 房地產企業的開發成本與收入的結轉是在什麼時候進行會計分錄怎麼做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項目竣工驗收、辦妥移交手續前,不論是否簽訂正式購銷合同,所收到的均為預售房地產款,一律不確認收入,其款項暫記入「預收帳款」科目
收到房款時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帳款—按房號及客戶名稱進行明細核算2、開發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竣工決算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購銷合同規定將合格的房地產產品移交給購買方,辦妥移交手續後可以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借:預收帳款、應收帳款等科目
貸:營業收入
同時結轉經營成本
借:經營成本
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開發產品—相關明細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應交土地增值稅等
(5)房地產公司年底收入結轉稅金如何結轉擴展閱讀:
在預收款項業務不多的企業可以將預收的款項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的貸方,不單獨設置本科目,在使用本科目時,要注意與「應收賬款」科目的關系,預收賬款與應收賬款的共同點是:
兩者都是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應向購物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不同點預收賬款是收款在先,出貨或提供勞務在後,而應收賬款是出貨或提供勞務在先,收款在後,預收賬款是負債性質,應收賬款是債權類資產性質。
預收帳款會計科目或是與之相關的會計科目在進行設立時,應該從企業的角度出發,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以及規定向購貨人來進行收取相應的款項,通常可以向購貨人收取預收帳款,同時可以按預收帳款來進行財務核算,可以把會計帳戶的設立寫在購貨合同上面。
㈥ 年底應交增值稅如何結轉
具體操作如下:
一、「應交增值稅」科目,每月的明細科目借貸方余額可不結平,但在年底必專須要結平各明細屬科目。
1、結轉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2、結轉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二、根據「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差值,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借或貸。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借方有餘額為有留的進項稅;若貸方有餘額,則為應交的稅費。
三、在下月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6)房地產公司年底收入結轉稅金如何結轉擴展閱讀:
1、應交增值稅是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活動本期應交納的增值稅。本項目按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差額填寫。應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納稅人企業進項稅大於銷項稅,致使應交稅金出現負數時,該項一律填零,不填負數。
2、計算公式: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減免稅款+出口退稅
資料來源:網路:應交增值稅
㈦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成本結轉
從謹慎性原則出發,房地產企業的收入確認一般應滿足如下幾個條件:
1.房屋竣工並驗收合格(說明商品是合格的);
2.完成竣工結算(說明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3.簽訂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說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計量且已經或能夠流入企業);
4.房屋辦理了移交手續交付業主使用(說明與房屋所有權相聯系的風險和報酬及房屋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均全部轉移)。
在一般情況下,竣工結算時間和合同簽訂時間一般早於交房時間,所以實踐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多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之日,該日之前收取的款項在會計核算上視為預收房款,待交房日確認銷售收入實現後再結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特殊問題
1.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
在房地產銷售中,房地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買方,通常企業應確認銷售收入。但以下屬於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的情況:①賣方根據合同規定,仍有責任實施重大行動,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在所實施的重大行動完成時確認收入。②房地產銷售後,賣方仍有某種程度的繼續涉入,如銷售回購協議、賣方保證買方在特定時期內獲得投資報酬的協議等。賣方在繼續涉入的期間內一般不確認收入。
2.簽訂預售合同或正式合同時不能確認收入
簽訂預售合同時,房屋往往並未建成,面積沒有最後確定,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能轉移給購買人。即使貨款已全部收妥,由於此時的管理權和控制權還掌握在開發企業手中,與收入相匹配的成本還不能准確計量,故不能確認。
訂立正式合同時,雖然法律意義上的要約已經成立,但標的物房屋未經購買人驗收認可,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未轉移給買方。我國現行商品房銷售合同採用的是建設部統一規范的格式合同,在開發產品竣工驗收前後均可能簽訂。在合同中規定有諸如面積差異、房屋質量等問題的處理約定,因此在購買人驗收認可前,存在有退款風險甚至退貨風險,故不宜確認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條件,並且在不可撤銷的建造合同的條件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確認的原則,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房地產開發業務的收入。
3.開發產品已竣工驗收,但竣工決算還未完成能不能作銷售確認
這是一個實踐中存在分歧的問題。如果完全從謹慎原則考慮,只有竣工決算金額確定以後,與收入相關的成本才能最准確地計量,不少注冊會計師此種觀點。很多房地產企業會計人員則認為,一個開發項目的決算審核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更長的時間,等待決算金額的最終確定會使銷售收入遲遲得不到確認而影響當期經營成果的正確反映。如果開發產品已經竣工驗收,即使竣工決算金額還未確定,會計人員可以按照計劃成本並依據項目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進行成本的配比結轉,此時成本總體上應屬於能夠可靠計量的,因此不應因決算未完成而不予確認銷售。
4.是否一定要在法定產權轉移時才可確認收入
會計理論界流行觀點認為,只有房地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買方,才表明其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企業才可確認銷售收入實現。房地產企業則更傾向於認為,我國的房地產開發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有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程序已較健全完善。在房屋開發前根據規定要繳清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以及施工許可證等多種證照,開始銷售前還需領取銷售許可證。因此,程序上的規范性已大大降低了未來風險,在工程已竣工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房屋已經買主驗收、面積和房屋價款等無異議並交付買主辦理入住手續的情況下,商品房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實際上已轉移給買方,產權是否過戶並非確認收入的必要條件。此外,由於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涉及到房產管理、土地管理及財稅等政府有關部門。辦妥產權證書需要有一段時間,而且時間的長短並非開發企業所能完全控制。開發企業所能做的只是完整地提供需要的各類辦證文件如合同、發票、房屋交接證明等,而買方何時去辦、何時能辦妥則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如果以辦妥房地產證為標准可能造成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的滯後。
計稅成本確認
一、開發產品完工時間的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他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一)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二)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三)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並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從以上兩個文件的規定可知,開發產品完工時間的確認遵循的是孰先原則。例如:一個開發項目,房開企業在4月1日把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報送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5月1日開始為業主辦理入住手續。那麼,該項目開發產品完工確認時間應當是4月1日;反過來,假如4月1日開始為業主辦理入住手續,5月1日把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報送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這時,該項目開發產品完工確認時間應當是4月1日。
二、開發產品結算計稅成本的時間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後,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後。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據此進行納稅調整,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開發產品完工之日並不是必須進行結算計稅成本之日。開發產品完工之日至次年5月31日前任何一日均可為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
㈧ 房地產企業的收入如何結轉成本
完工後:
一、相關成本的結轉
1、結轉開發成本
借:開發產品
貸:開發成本
2、結轉售房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3、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成本
二、收入結轉
1、結轉預收房款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結轉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本年利潤
㈨ 請教房地產企業收入結轉問題
1、根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在收到訂金、誠意金等,就要按照預收款收入申報回營業稅。當你收到訂金,或答未收齊樓款時,應開具「預收款收據」,同時會計分錄應記「借:銀行存款,貸:預收賬款——購房者甲」。並根據當月預收賬款的發生額計算營業稅計稅金額。
2、當樓款收齊後,可開具銷售發票。如果一次性收齊樓款,可不用開具預收款收據,而直接開具銷售發票,同時會計分錄應記「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借:預收賬款——購房者甲,貸:主營業務收入」
3、稅務局會根據你的預收賬款科目跟蹤你申報營業稅是否准確,如果記到其他科目,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偷稅。
㈩ 房地產企業結轉收入時,土地增值稅按什麼計提
1、根據預交的5000+3000=8000萬在所得稅前扣除;其中提前預繳的3000萬等後面預收時相應少交。根據土地增值稅預收的稅法規定,各省執行的預征率有差異。
2、如果企業所得稅申報前,還沒交納是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以實際發生為准,根據稅務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例。清繳的土地增值稅可以稅前扣除,可以調減納稅所得,會計與稅務分別處理,會計按配比原則確認稅費;稅收上以「實際」發生作為扣除的前提,實際繳納時可以納稅調整。
3、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它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10)房地產公司年底收入結轉稅金如何結轉擴展閱讀: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