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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進行房地產稅制改革

發布時間:2021-01-31 03:48:55

房產稅改革的目的是什麼

首先,房產稅改革的目的,到底是為了完善稅制並增加地方政府稅源,還是調控房價、抑制房價的不斷高攀,由於關注點不同而看法和視角也迥異。有輿論認為,十二五規劃提出了「加快財稅體制改革」,以此作為開征房產稅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依據。其實,十二五規劃在論述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時,完整的提法是「繼續推進費改稅,全面改革資源稅,開征環境保護稅,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顯而易見,研究推進房產稅改革,是作為費改稅的一項重大體制改革任務,承載了完善稅制的這一目標。這才是正確的解讀。一旦房產稅改革得以完善,開征房產稅肯定能夠增加地方政府稅源。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由此提供較為充足的資金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解決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增強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的財力和能力,這顯然是大好事。從另一個角度看,對於擁有多套住房或者有財力購買高檔別墅、豪宅的高收入群體,利用稅收作為調節杠桿進行二次分配,也是破解社會公平難題的一個正當途徑。問題在於,房產稅作為一項地方稅源,如果沒有立法作為保障,今後一旦房產稅開征在全國范圍內推開後,能否保證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能將其用於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已有專家指出,不少地方在出讓土地時收取了大量的土地使用金並徵收了不菲的土地使用稅,本可有較為充足的財力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實際狀況並不很理想。至於房產稅改革能否如很多民眾的良好預期,對於不斷高漲的房價起到打壓,遏制炒房的投機勢頭,起到調控房價的積極作用,各種看法仁智各見,輿論不一。但是有一問題很重要,需要釐清。調控房價的根本目的是什麼,這也應該與房產稅改革的基本指導思路有關。住房問題當然是一個重大的民生問題,但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基本思路和目標,是保障人人有房住,還是保證人人有房產?龍永圖曾經關於中低收入者買房不現實的說法,招致很多「專家」「學者」乃至「草根」理論家的口誅筆伐,以「買房置業」是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甚至將有無房產作為衡量是否生活有尊嚴的標准作為論據。其實這是一種誤導,是開放商的商業伎倆和極力招徠房地產廣告的媒體鼓吹的結果。即便是在西方發達國家,也不是人人有房產,美國擁有自己房產的人也就在70%左右。但是,這種人人擁有房產的社會思維方式,正是導致美國房價走高後回落,加之次級房屋信貸行業違約劇增、信用緊縮,從而引發次貸危機並造成全球金融市場上的震盪、恐慌和危機的肇因之一。從此意義而言,企盼房產稅出台調控房價,從而到達人人買得起房,顯然不現實。不論房價如何,買不起房的低收入群體永遠會存在,因此廉租房建設的重要性並不亞於經濟適用房。保障人人有住房,而非人人有房產,這應該是穩步推進房產稅,深化房改的根本目標,加快推進廉租房建設則是在這個領域促進社會公平的途徑之一。

⑵ 為什麼要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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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家也來參與炒房,看來想錢已經想瘋了!!!房產稅轉嫁到租金,看來國家目前是要打擊沒房住的人多掏租金去租房,想逼老百姓都去買房。

轉嫁到租金,租金增高,加劇新一輪搶房潮投資出現,房價繼續高漲,稅收增加,國家目的達到。政府轉嫁房產稅可暫時影響供求及保障矛盾,徵收房產稅會使國家會更加強大,國富民弱會更加突出,但為了國家利益,老百姓犧牲一下個人利益吧。

一但房產稅改革後,政府最怕有房的老百姓較真,都去找國家要土地增值那部份錢,或老百姓都去找國家要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權,那國家麻煩就大了,呵呵。

重點:落實解決供求關系,很簡單的事情,不清楚為何政府要故意搞得特別復雜。

房產稅政策短期影響房價很難說,因國家未實質解決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國家每出台一個政策調控,就變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最後還是老百姓去買單。所以長期來說是看漲的。

國家新政是「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國家是要求房價繼續上漲,但不要漲得太快。房價下跌不符合國家新的政策,新政本來就是不需房價下跌,但需和諧的溫和上漲。

有人去市場花100大洋買了一隻小豬認養10年,1年後長成可以賣1000大洋的大豬,有一社團組織告訴你這豬的增值部份你1文錢不能拿,每年還要再徵收你把豬養大了的養豬增值稅100大洋。就是這種稅,請問你認為應採用何種形式徵收?呵呵。社團組織對豬的打壓的政策就是明白告訴要搶劫,有本事你就別去買豬,看豬價會不會下跌。但豬涉及民生問題,有很多人需要買來吃或養,社團組織如果從源頭上解決有大量的小豬、大豬的供求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社團組織是否願這么干?而不是單一去研究下一步如何搶劫的辦法。否則搶劫一次,豬價的成本被抬高一次。

漲價不是房漲價,房是每年都要折舊,增值的原因是政府的土地而持續增值的。

在國外因土地增值要收地產稅(房產稅、物業稅,什麼名稱不重要),國外土地是私有化的業主擁有所有權,業主自己的土地增值了,國外的業主非常高興,當然願意交地產稅。中國也准備征稅,但問題是房是每年都在折舊跌價,中國的土地全部都是國家所有的,老百姓僅僅只有使用權而已。但土地又是持續增值,增值部份也是國家的土地增值,問題是增值部份的物業稅應該向誰征稅?地方政府找中央政府徵收?不可能。去找老百姓徵收,但老百姓的房在折舊貶值,轉而只有轉嫁去抬高房的價格,造成房價爆漲。

⑶ 房產稅改革的目的是什麼

人人有房住而非人人有房產 從一年前由一些專家、學者提出建議開征物業 稅,繼而又將其改為討論房產保有稅,到去年下半年開始話題直指的房產稅,在社會公眾忐忑關注和存有打壓房價的美好預期的復雜心理活動中,終於聽到一隻靴子落地聲響。 新年伊始,滬渝兩地的房產稅開征試點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之一。 滬渝兩地房產稅開征試點之所以成為社會公眾和輿論焦點,不僅因為對這一稅項是否應該開征存在不同看法,而在贊同的意見中,也同時寄託了公眾期盼對連年企高的房價能夠揚湯止沸,以及地方政府對於完善稅制、增加稅源的預期。 這一稅項是否應該開征,正反雙方論及的范圍廣泛,從稅制改革到法制建設,言及房地產市場環境、深化經濟和稅制改革、稅收立法依據和法理關系,似乎都有很充足的論據。避開這些爭議不論,若從普通民眾的心理預期和新開稅源的角度看,倒是有些概念和認識需要釐清。 首先,開征房產稅的目的,到底是為了完善稅制並增加地方政府稅源,還是調控房價、抑制房價的不斷高攀,由於關注點不同而看法和視角也迥異。 有輿論認為,十二五規劃提出了「加快財稅體制改革」,以此作為開征房產稅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依據。其實,十二五規劃在論述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時,完整的提法是「 繼續推進費改稅,全面改革資源稅,開征環境保護稅,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顯而易見,研究推進房產稅改革,是作為費改稅的一項重大體制改革任務, 承載了完善稅制的這一目標。這才是 正確的解讀。 一旦這一改革得以完善,開征房產稅肯定能夠增加地方政府稅源。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由此提供較為充足的資金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解決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增強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的財力和能力,這顯然是大好事。從另一個角度看,對於擁有多套住房或者有財力購買高檔別墅、豪宅的高收入群體,利用稅收作為調節杠桿進行二次分配,也是破解社會公平難題的一個正當途徑。問題在於,房產稅作為一項地方稅源,如果沒有立法作為保障,今後一旦房產稅開征在全國范圍內推開後,能否保證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能將其用於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已有專家指出,不少地方在出讓土地時收取了大量的土地使用金並徵收了不菲的土地使用稅,本可有較為充足的財力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實際狀況並不很理想。 其次,房產稅是否一如滬渝兩地試點的繳納范圍,這也是相當多的人心裡忐忑的原因。有輿論認為,徵收房地產稅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但是又有專家指出,持此種觀點的人忘記了通行「國際慣例」的很多國家,土地的權屬於我們有根本的差異。我國的城鎮土地屬於國有,擁有房產者並無土地所有權,且在房屋購買的出價中包含了開放商已代向國家繳納的七十年土地使用金和土地使用稅,以及另外十餘種各種稅費基金等。對於不少家庭而言,傾其畢生大半積蓄購買一套房屋,如果再向其徵收房產稅,是否有違社會公平?這也是十二五規劃為何將房產稅改革納入 「繼續推進費改稅」框架之下的原委。 至於房產稅能否如很多民眾的良好預期,對於不斷高漲的房價起到打壓,遏制炒房的投機勢頭,起到調控房價的積極作用,各種看法仁智各見,輿論不一。但是有一問題很重要,需要釐清。調控房價的根本目的是什麼,這也應該與房改的基本指導思路有關。住房問題當然是一個重大的民生問題,但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基本思路和目標,是保障人人有房住,還是保證人人有房產?龍永圖曾經關於中低收入者買房不現實的說法,招致很多「專家」「學者」乃至「草根」理論家的口誅筆伐,以「買房置業」是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甚至將有無房產作為衡量是否生活有尊嚴的標准作為論據。 其實這是一種誤導,是開放商的商業伎倆和極力招徠房地產廣告的媒體鼓吹的結果。即便是在西方發達國家,也不是人人有房產,美國 擁有自己房產的人也就在70%左右。但是,這種人人擁有房產的社會思維方式,正是導致美國房價走高後回落,加之 次級房屋信貸行業違約劇增、信用緊縮,從而 引發次貸危機並造成全球 金融市場上的震盪、恐慌和危機 的肇因之一。 從此意義而言,企盼房產稅出台調控房價,從而到達人人買得起房,顯然不現實。不論房價如何,買不起房的低收入群體永遠會存在,因此廉租房建設的重要性並不亞於經濟適用房。保障人人有住房,而非人人有房產,這應該是穩步推進房產稅,深化房改的根本目標,加快推進廉租房建設則是在這個領域促進社會公平的途徑之一。(是我為報紙寫的一篇觀察言論。但是今天得知,春節前就有權威通知說,關於滬渝房產稅開征一事,「就是做好房產稅輿論宣傳引導的。要求是,針對社會上的種種模糊認識,要由中央媒體組織有關專家對政策背景、目標與實質加以解讀,上海、重慶的媒體要配合做好試點辦法的解讀。」因此本文只得無疾而終)

⑷ 房產稅改革是怎麼回事

現行房產稅1986年開征。根據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可以免徵房產稅。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中國改革開放以後的房地產稅改革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當時的背景是中國從計劃經濟轉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需要通過包括房地產稅的多種稅收調節經濟和配合財政體制改革。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房產稅的征稅對象為位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納稅人為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計稅依據分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以後的余值和房產租金收入兩種,稅率也相應分為1.2%和12%兩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房產,可以免徵房產稅。此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1986年9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房產稅宣傳提綱》中說:徵收房產稅,有利於運用稅收經濟杠桿促進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房產政策的改革,有利於調節收入,並且為實行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創造了條件。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以內的土地;納稅人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以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實行有地區差別的幅度稅額標准,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年稅額標准從0.2元到10元不等(經濟發達地區的稅額標准可以適當提高,經濟落後地區的稅額標准可以適當降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和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直接用於農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的生產用地,財政部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自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到10年。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和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下列土地的征免稅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1988年11月6日國家稅務局發布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宣傳提綱》中說,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主要作用是: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有利於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有利於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有利於促進地方稅體系的建立,為實行以分稅制為基礎的財政體制創造條件。
城市房地產稅2009年取消 ,「外資」開繳房產稅 。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徵收房產稅。上述關於房地產的兩個稅收條例僅適用於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公民。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公民繼續按照1951年8月8日政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繳納城市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繼續按照各地依法制定的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
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經濟從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對內、對外實行兩套稅制,稅法不統一,稅負不公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准一直沒有調整,已經明顯偏低。
1994年12月25日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中提出了關於改革房地產稅的要求:適當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准,擴大徵收范圍,適當下放管理許可權;取消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人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實行房產稅。 但是,為了保證主要改革措施的順利出台,適當減少震動面,上述房地產稅改革措施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沒有出台。
1996年7月3日,根據同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的調整地方稅制結構,健全地方稅收體系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全國稅收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其中提出要修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003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中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筆者註:似應為房地產稅,下同),相應取消有關收費。此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多次提出研究開征物業稅或者改革房地產稅制問題。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穩步推行物業稅並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公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和修改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擴大了納稅人的范圍,開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稅;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稅額標准(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最低稅額標准從每年0.2元提高到0.6元,最高稅額標准則從每年10元提高到30元)。
在國務院決定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當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解釋說:國務院發布上述決定是為了落實本院同年8月31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大對建設用地的稅收調節力度,抑制建設用地的過度擴張。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徵收房產稅。
2009年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負責人就房產稅內外統一問題回答記者提問說:取消城市房地產稅,有利於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公平稅負,創造和諧的稅收環境;有利於稅收征管,強化依法治稅。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統計,2009年,全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分別為803.7億元和921.0億元,占當年中國稅收總額59521.6億元的比重分別為1.35%和1.55%,占當年中國地方稅總額5080.3億元的比重分別為15.82%和18.13%。
主要目標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實行房產稅,將其改造成為名副其實的財產稅,公平稅負,擴大征稅范圍,增加稅收收入,方便征管。
如何實施
成功地實施房產稅改革,需要有一套包括包括財產認定、評估、徵收以及執行的程序在內的強有力的稅收管理體系,這需要明確財產的所有權、良好的財產簿記、對財產價值的合理評估和有效的稅收征管。

⑸ 房產稅改革的原因有哪些有哪幾方面

房產稅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健全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財產稅、環境資源稅及其他特定目的稅相協調,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調節的稅收體系,充分發揮稅收籌集國家財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調控經濟、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有關房產稅的新政策有哪些呢?房產稅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改革:一方面是充分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推進個人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信息溝通等社會徵信系統建設,逐步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統籌推進房地產稅費改革,對房地產交易環節徵收的有關稅種進行簡並。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經驗,研究逐步在全國推開,同時積極推進單位房產的房產稅改革。其次是強化稅收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和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在實施和完善消費型增值稅的基礎上,推進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最終實現貨物與勞務稅制的統一。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選擇防治任務繁重、技術標准成熟的稅目開征環境保護稅。最後是構建地方稅體系,將財產行為類有關稅收作為地方稅體系的重要內容,不斷增加地方稅收收入。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省級政府適當稅政管理許可權,培育地方支柱稅源。當前房地產交易環節徵收的稅種過多、稅負偏重,本次房產稅的改革,對房產稅交易稅種進行簡並,未來我國房產交易環節稅負有可能下降,購房者能夠享受到更多的稅收減負的優惠。專家認為:房產稅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抓好新政的落實。前段時日,出現個別地區稅務部門收取「過頭稅」的問題,稅務部門對於國家政策的落實一直是稅收征管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今後各級稅務部門應該加大對未來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力度,實施細則一定要制訂得細致而且易於落實。再者,房產稅改革,最重要的是先確立合理的免稅空間,應該對家庭人口標準的認定予以明確。

⑹ 如何認識現行房地產稅制改革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中,涉及到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耕地佔用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費等10餘類。隨著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存在矛盾,不同稅種之間也存在沖突。這不適應當前人們已購有較多較高價位住宅,需要進行有區別的財產佔有關系的稅收再分配調節,緩和社會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適應需要通過稅收調節房地產供需關系及其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要求。

(一)重流轉,輕持有房地產持有階段課稅少、稅負輕;而流通環節,多個稅種同時課征。著重對營業性房屋、個人出租房屋征稅,如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徵收房產稅,又要徵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但不對個人非營業性住房征房產稅,這相當於給了土地持有者無息貸款,只要未流通,就無須為土地的增值而納稅。這樣做實際上鼓勵了土地持有,助長了土地投機,導致了高房價與高空置率的存在。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截止2007年4月,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為1.27億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億平方米,全國空置率超過25%,大大超過國際公認的10%的警戒線。一邊是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邊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買不起房子,這一不正常的現象已到了需要嚴重關注的時候了。

(二)稅制不統一,內外兩套有違公平內企及華籍居民適用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外企和外籍人士適用土地使用費和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城市房地產稅。這不僅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和成本,還造成內外資企業競爭起點不同,稅負不公,不利於統一市場的構建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培育發展。

(三)稅收立法層次低,征稅依據不太充分按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的徵收必須基於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納稅。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於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但我們現行的企業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法律依據是由國務院制定並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級次較低。

(四)征稅范圍窄,財政功能不強房產稅限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還把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財政撥付事業費的機構、個人居住用房等房產列為免稅對象;土地使用稅也排除了農村土地,僅限於對城鎮土地征稅。房地產稅范圍過窄,稅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難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

(五)稅、費不清,費高於稅目前,我國涉及房地產開發、銷售全過程的所有稅收,約占建設成本的9%;而如配套費等各類規費卻達到41%.(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稅收征管難度大考慮到將來的稅制改革,需要進行財產評估的稅種和數量會很多,而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業起步較晚,既不規范也不成熟。房產評估制度作為房地產稅收的主要輔助手段還很不健全,目前還無法幫助實現房地產稅收的順利徵收。

二、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採取「一清,二轉,三改,四留」的辦法,即對現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稅種進行整合,清理取締不適應經濟發展的稅種,合並稅基重疊或有緊密關聯的稅種;將流轉環節過重的稅收負擔轉移到房地產持有階段;把一部分體現政府職能,屬於稅收性質,且便於稅收征管的收費,改為征稅;對符合國際通行作法,又屬必要的少量規費,繼續規范化保留。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房產稅,簡化稅制;提升房地產稅收的立法層次;擴大稅基,公平稅負;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估價制度等配套措施,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一)合並稅種,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或不動產稅把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以及屬於稅收性質的其他收費,合並為全國統一的物業稅。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難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我國物業稅的主要設想如下:1.擴大徵收范圍,確定征免界限。要改變房地產稅收重流轉,輕持有的現狀,就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不動產的徵收范圍,取消那些不適應現實情況的減免。一是取消個人所有非營業性住房免稅的規定,初期可把征稅范圍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別是對佔用土地資源多,擁有住房面積大的豪宅、別墅等高檔房實行高稅率,而對占土地資源少、擁有住房面積小的低收入階層給予稅收減免政策。這樣可改變部分居民買不起房,而買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過低,就多買多佔的現狀。這筆稅款應專項使用,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專項基金,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也可作為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有困難的家庭提供購房或住房租金補貼,這樣將高收入者的收入轉移給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國逐漸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馬太效應」,緩和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二是取消對事業單位有關免稅的規定,把非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地用房納入征稅范圍。三是把農村的工商營業用房和高標准住房納入征稅范圍。

2.對房產稅以評估市場價作為計稅依據。現行房產稅一是從價計征,是以房產余值(房產原值一次扣除10%——30%後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二是從租計征,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這很不合理,按歷史成本價余值徵收,使得稅收收入與房地產價值背離,國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還將承擔通貨膨脹損失;從租計征的則對其實際租金難以把握,且對經營行為征稅與營業稅有交叉;而且對同一宗房地產按從租計征與從價計征兩種方法分別計算出的稅額相差很大。

3.對土地使用稅應按類型和用途分別制定稅率。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分地區按單位面積實行固定稅額的辦法,一是國家不能及時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稅率過低,且不同等級土地之間的稅額差距太小,體現不了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對促使土地使用者節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顯;三是隨著城鄉經濟的發展,許多地方城鄉結合部難以區分,分設在城鄉的企業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也會產生稅負差別;四是部分減免稅規定,過多地照顧了納稅困難企業,不利於一些佔地面積大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影響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對此可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對個人住房按類型、經過評估的市場價格採用三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制。

4.全國稅率應有彈性。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全國不宜採用統一稅率。可設立一個彈性控制區間,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納稅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許可的范圍內選擇適用的稅率。

(二)提高立法級次,下放管理許可權中央制定物業稅的基本法,對稅法要素做原則性規定,而由省級立法機關或政府制定細則,明確具體徵收范圍、稅目稅率、減免優惠、實施辦法及其徵收管理等,不僅有利於維護中央的稅制統一,而且有利於各地因地制宜、靈活處理稅收問題,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逐步把物業稅培育成為縣市級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三)開征不動產閑置稅目前,土地、房屋資源浪費現象相當嚴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購而不用的情況,有的地方政府還徵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資時高價出讓。國內有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總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過50%,占壓資金超過2 500億元。而我國商品房開發商大多以銀行貸款為主,房子銷售不出去,必將威脅金融業的良性運行。為制止這種坐享房地產自然增值帶來的收益的行為,打擊囤積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資,制止資源浪費,優化資源配置,防範金融風險,需要採取稅收強制措施,開征不動產閑置稅。這樣可大大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產投機,避免任何因房地產泡沫給國家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登記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各方面情況,找准征稅目標。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的價格評估體系。三是注意房地產稅制改革與其他稅制之間的協調。房地產稅制的變動,將關繫到有關房地產業的多項稅收和收費,因此,要把該項改革和整體稅制完善結合起來,處理好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

⑺ 為什麼要深化分稅制改革

分稅制為基礎的分級財政,是市場經濟新體制所要求的財政體制配套,需要在統一市場構建中,逐步使之上下左右貫通運行,過渡措施不應凝固為實現中長期目標的障礙。
搞市場經濟,為什麼財政體制必須要搞分稅制?簡而言之,財政體制如要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來「兩位一體」地處理好政府與企業、中央與地方兩大基本經濟關系,除了分稅制之外,別無他途。
從一定意義上說,分稅制對於整體改革更具前提意義。首先是憑借分稅制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即以分稅制來革除按照企業行政隸屬關系組織財政收入的舊體制症結,將企業置於不分大小、不論行政級別、依法納稅、公平競爭的地位,「真正讓企業站在公平競爭的一條起跑線上」。同時,分稅制跳出了包干制下中央、地方「討價還價」(「一定×年不變」)的「體制周期」,可以形成穩定、規范的中央地方間、政府各層級間的財力分配關系和地方政府長期行為。

在分稅制體制框架下,各級政府的事權(合理界定各級政府適應市場經濟而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的職能邊界)——財權(在各財政層級上匹配與各級政府事權相呼應的稅基,以及在統一稅政格局中適當安排各地的稅種選擇權、稅率調整權、收費權等)——財力的配置,可望得到一種與市場經濟邏輯貫通、順理成章的安排。比如,中央政府為履行宏觀調控職能,應當掌握有利於維護統一市場正常高效運行、流動性強、不宜分隔、具有宏觀經濟反周期「穩定器」功能的稅種(個人所得稅),以及有利於貫徹產業政策的稅種(消費稅)等;地方政府為履行提供區域性公共產品和優化轄區投資環境的職能,應當掌握流動性弱、具有信息優勢和征管優勢、並能和自身職能形成良性循環的稅種(不動產稅等)。所以,絕不應認為財權的合理配置不重要,似乎可以跳過財權配置直接尋求「事權與財力的一致」,因為財權(廣義稅基)的配置,是配合各級政府事權方面在統一市場中的合理分工、進而總體形成政府體系與市場之間合理分工,使政府能夠穩定、規范地「以政控財、以財行政」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不可迴避和不可忽視的。當然,即使較好地做到了事權與財權的呼應和匹配,也絕不等於做到了「事權與財力的一致」,因為同樣的稅基,在發達和欠發達地區的豐裕程度很可能大不相同。在體制設計中,必須在盡可能合理配置財權之後,再配之以合理、有力的自上而下的轉移支付,以求近似地達到使欠發達地區的政府,其財力也能與事權大體相一致的結果。但是,不能用財權設置之後轉移支付的重要性,來否定「財權設置」的重要性,因為它是使轉移支付能夠長效、良性運轉的前置環節,是分稅分級財政制度安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實,欠發達地區在一定歷史階段上,不論怎樣的稅基配置,都不可能做到自身財力完全支撐事權,但這不是表明財權的配置不重要,而是表明僅有財權配置還不夠。
但是,1994年以後,省以下體制在分稅制方向上卻幾乎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過渡性」有凝固之勢,過渡中的一些負面因素在積累和放大,各種制約因素,迫使中央與地方在稅種劃分總體框架上,「共享稅」越搞越多;在地方的四個層級之間,則實際上搞成了一地一策、各不相同、五花八門、復雜易變的共享和分成,越靠近基層,越傾向於採用「討價還價」的各種包干制和分成制。不僅在欠發達地區,即使在發達地區,縣、鄉層級上也沒有能夠真正搞分稅制。總體而言,直到目前,我國省以下財政體制並沒有真正進入分稅制軌道。
所以,問題的關鍵和當務之急,是應努力解決如何過渡的問題,避免現行非規范狀態的凝固化,抑制其負作用的放大。

基層財政困難加劇系五級財政與分稅制不相容性所致

過渡不順,矛盾積累,引致縣鄉財政困難突顯;地方四級財政框架,與分稅制在省以下的貫徹落實之間,存在不相容性質。
1994年財稅配套改革之後,由於省以下體制的過渡不順利,過渡狀態中原有矛盾與新的矛盾交織、積累,引致財權的重心上移而事權的重心下移。在綜合國力不斷提升、全國財政收入強勁增長、地方財政總收入也不斷提高的情況下,中央和地方層級高端(省、市)在全部財力中所佔比重上升,而縣鄉財政困難卻突顯出來,欠發達地區的反映最為強烈。本來,使各級政府增強事權與財權的呼應與匹配,並通過自上而下的轉移支付使欠發達地區也大體達到事權與可用財力的一致,正是分稅制財政體制的「精神實質」和優點所在,為什麼在現實生活中卻沒能體現出來?
這恰恰是沒有真正進入分稅制軌道而使實際執行的「包干制」、「分成制」等體制的負面作用累積和放大之過。不按劃分稅基模式而依照討價還價的包干與分成模式處理省以下四個層級的體制關系,地方高端層級上提財權、下壓事權的空間大,轉移支付做不實。客觀地說,中央財力比重提高是必要的;省級財力比重提高也並非全無道理,但應考察其後對縣鄉轉移支付是否加強;「市管縣」地區市級財力比重提高則有可能帶有所謂「市卡縣」、「市刮縣」因素,但似也不宜一概簡單地作完全否定。關鍵問題是體制自身未能理順,財權上提後轉移支付卻跟不上力度,使最困難的狀況出現在縣鄉基層。當然,這與中央層級轉移支付力度雖在努力提高、但仍遠遠不夠也有關,但如果省以下體制不構建好,面對這么大的國家、如此懸殊的地區差異,光靠中央轉移支付是力不從心的,不可能形成長效機制。
應當強調,省以下分稅制難入軌道而使縣鄉財政困難加劇,是由於五級財政框架與分稅分級財政逐漸到位之間的不相容性日漸明朗和突出所致。
「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如果我們借鑒國際上主要市場經濟大國大都實行三級框架的成功經驗,並結合我國國情尋求在漸進改革中以「扁平化」為導向逐步實質性落實省以下的分稅制,則前行路徑就有可能豁然開朗。

減少財政層級,推進分稅制落實

積極推行「扁平化」改革試驗,進而為分稅制在省以下的貫徹創造配套條件。
「省管縣」和「鄉財縣管」等改革試驗,基本導向是力求實現省以下財政層級的減少即扁平化,其內在邏輯是進而引致政府層級的減少和扁平化。改革中,市、縣行政不同級而財政同級,不會發生實質性的法律障礙;「鄉財縣管」後何時考慮變鄉鎮為縣級政府派出機構,也可與法律的修訂配套聯動。我們如在「地市級」和「鄉鎮級」這兩個層級的財政改革上「修成正果」,則有望進一步推進到貫徹落實五中全會「減少行政層級」的要求,實現中央、省、市縣三級架構,即鄉鎮政權組織變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地級能不設的不設,如需設立則作為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這可以使省以下的分稅制,由原來五級架構下的「無解」,變為三級架構下的豁然開朗,從而有力促使事權的劃分清晰化、合理化和構建與事權相匹配的分級財稅體制,明顯降低行政體系的運行成本,更好地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再配之以中央、省兩級自上而下轉移支付制度的加強與完善,必將有效地、決定性地緩解基層財政困難,形成有利於欠發達地區進入「長治久安」的機制。
按照三級架構和「一級政權、一級事權、一級財權、一級稅基、一級預算、一級產權、一級舉債權」的原則,塑造與市場經濟相合的分稅分級財政體制,是使基層財政真正解困的治本之路。今後一段時間,我們應當抓住「扁平化」改革這個始發環節,並積極推動相關制度創新,為分稅制在省以下的貫徹落實創造條件。

最重要的是強化「因素法」和「橫向」轉移支付

合理區別對待,漸進走向總體的規范化制度安排。
我國各地情況千差萬別,「省管縣」和「鄉財縣管」的改革,都不宜「一刀切」地簡單硬性推行,而應強調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管理半徑過大的省份,省管縣需要更多的行政區劃變革配套因素;發達地區工商業已很繁榮的鄉鎮,目前不宜照搬「鄉財縣管」辦法;邊遠、地廣人稀區域的體制問題,有待專門研究而必須與內地區別對待;等等。
但所有這些分類指導、區別對待,是不宜歸之於「縱向分兩段、橫向分兩塊」的思路的。
從縱向說,省以下體制的方向應是創造條件,在配套改革、制度創新中力求逐步脫離十餘年來實際上的非分稅制困局,爭取實質性地貫徹分稅制。其要點除了推進「扁平化」改革之外,還包括逐漸構建各級、特別是市縣級的稅基,使各級政府都能在合理事權定位上,依託制度安排取得相對而言大宗、穩定的收入來源。對現行的「共享稅」,也應積極創造條件分解到國稅、省稅、基層地方稅三個方向上去(但在多種制約因素下,可以在較長時期內維持增值稅的「共享稅」地位)。市縣級的財源支柱,可考慮順應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的大趨勢,通過物業稅(房地產稅)來逐步塑造。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的要求,和現已啟動的物業稅初期試點,都預示這個制度創新空間正在打開。
從橫向說,以「落後地區和發達地區」或「農業依賴型縣鄉和非農業依賴型縣鄉」為劃分,選擇性地走分稅制與非分稅制的不同路徑,既不符合培育統一市場要求消除「塊塊」制度壁壘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統一」的取向,實際上還很容易陷於「討價還價」的陷阱和發生較嚴重的扭曲變型。
從橫向與縱向的協調來說,最重要的是積極發展和強化自上而下的「因素法」轉移支付,同時也包括發展適當的「橫向轉移支付」(在我國這早已經以「對口支援」等方式存在),來動態地調控地區間差異,扶助欠發達地區。

⑻ 為什麼要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

出於歷史原因和現實情抄況,我國目前對個人住房普遍征稅的條件尚不成熟。對個人住房征稅需要在制度設計和管理機制等方面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在實踐中逐步探索。為不斷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房產稅改革,有必要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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