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夥基金,貸款給一家房地產企業,基金通過收購股權,與開發商約定期限溢價回購,並簽署了債務優先償
這里存在諸多風險點和疑問點
首先,貸款給企業選擇股權+回購的形式最好的是項目公司是一家嶄新的公司,在貸款之前簽署不新增對外借款協議,保管公司的印鑒,這樣他就不能以公司的名義貸款,就不存在負債表外的隱性債務了;如果貸款的企業是一家有著經營歷史,且有一定經營年限的公司,這里採用股權收購+回購的形式就存在一定的風險,股權收購貸款的這種方式好處在於,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公司管理,及對重大事項有管理能力,但一旦貸款人出現違約,甚至是無法還款,跑路等情況,你所簽署的回購條款無法履約的情況下,你在未收購公司之前所產生的隱性債務問題就會暴露(因為你在未收購之前,貸款人可能已經以公司的名義進行貸款,但並沒有寫入資產負債表當中),你所收購的公司必須承擔這些隱性債務。
其次,如果上述內容是後者,那麼重點就是在收購之前要做好隱性債務的核查,收購事宜的澄清,以及簽署相關具備排他,對賭等等的條款。重點是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並購前的隱形債務調查核實工作。調查核實可以採取以下三種具體的方法,這種調查核實可以由並購方自己進行,也可以委託他方進行,也可以要求被收購方出具真實有效的證明其隱形債務的證據,當然最好是委託律師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了解近兩年來被收購企業與其業務單位之間的業務往來,查明被收購企業有無違約行為,查明被收購企業的擔保情況,及有無可能承擔擔保責任。
對被收購房企的交房情況,預售房的建設情況,是否項目無法按期交房,未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房產(賣樓花,團購),是否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購買者提前預支商品房銷售款,這些情況會否導致退房,造成隱性債務的增加。
及時用公告形式對外發布信息,通過社會反饋途徑了解被並購企業的隱形債務問題。《公司法》第184條第3款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收購方應利用此條規定及時、有效地發布公告,以其向社會公開信息,將被並購企業的債務包括隱形債務問題作全面、詳實的了解。
然後,收購時與對方協議預留部分並購費,在一定期限內(可規定為一年),被收購方如未承擔被並購企業的隱形債務,則到期支付預留的並購費,如承擔了隱形債務,則用預留的並購費承擔。
最後,在採取以上措施後仍未及時發現隱形債務,在雙方簽署相關收購協議後,因被收購企業應承擔的隱形債務數額很大,超過預留的並購費,則收購方應及時以重大誤解或欺詐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告並購協議無效或撤銷股權收購協議,避免經濟損失。
作為有限合夥基金從事債類投資,因其沒有金融牌照,載體本身就存在較大風險,關於隱性債務,一定要按照步驟,切切實實的做,排除隱性債務的管理風險,同時重點在實際抵押物上下工夫,比如價值,流動性等等。預留一段變現的空間,保證你能到期如約兌付給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