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開具發票後怎麼申報
根據財抄稅[2016]36號文件及湖北省國稅襲局營改增執行口徑第二輯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可以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暫選擇「零稅率」開票,金額為實際收到的預收款。在發票備注欄上列明合同約定面積、價格、房屋全價,同時註明「預收款,不作為產權交易憑據」。在開具發票次月申報期內,通過《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進行申報,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預收款所開發票金額不在申報表附表(一)中反映。
在交房時,按所售不動產全款開具增值稅發票,按規定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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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房地產企業本月按上月預收款預繳稅款,是在下月申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填嗎
1.納稅人預售開發產品時需要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房地產一般納專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屬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3.「銷售額」和「扣除金額」都按照含稅金額填寫。
4.房地產企業預售房地產項目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因為房產企業在收到預售款時並不發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的稅款不能抵減預繳當期的應納稅額,而應在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納稅義務發生時才進行抵減,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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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房地產預售款預繳3%的增值稅,需要交附加稅費嗎
異地要交附加稅費。
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專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屬、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❹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的同時要交城建稅嗎
是的。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九條規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第十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後預繳增值稅仍有餘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納稅輔導期結束後,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餘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一次退還納稅人。
現行政策規定
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四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448號)第三條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實際繳納是指計提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同時,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次月納稅申報期限內一起繳納。預繳增值稅不是實際繳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大於當期進項稅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時候,可以先抵減已預繳的增值稅,抵減後仍有餘額的應補繳增值稅。
❺ 房地產企業預繳增值稅要同時預繳附加稅嗎
交增值稅就必須交附加稅,同時也預交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❻ 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所在地預繳3%增值稅,回機構所在地補繳2%,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在哪申報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回加政策問題的通答知》(財稅〔2016〕74號)規定,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納稅人所在地與繳納「三稅」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不一致的,以城市維護建設稅實際納稅地的適用稅率為准,無需回納稅人機構所在地辦理補稅或退稅手續。
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隨繳納增值稅的地點確定納稅地點。
❼ 房地產企業預售階段增值稅申報時應該填列哪幾張表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售商品房房款,需要預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等,納稅申報時,主表不反映增值稅稅款,在減免明細表裡填報本期預繳增值稅稅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