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取得土地支付的契稅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文回件的規定:「房地產開答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㈡ 土地置換沒有出讓金發票,辦證時交了契稅。土增清算時土地成本怎麼扣除
土地置換沒有出讓金發票,辦證時交了契稅。土增清算時土地成本辦證大廳會跟你算好扣除。
㈢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以後產生的銷售收入怎樣繳納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以後產生的銷售收入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面積。
根據《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徵收。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於預征率的徵收率核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八條 清算後再轉讓房地產的處理。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面積。
(3)房地產清算後繳的契稅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㈣ 土地增值稅清算後發生的支出如何處理
問: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於2013年開發了一個住宅項目。2014年2月,稅務機關對該項目進行了土地增值稅清算。此後,為了美化小區環境,後續支出發生額達700餘萬元。土地增值稅清算後發生的後續支出能否從以後開發的項目中扣除?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對非營利的公共配套設施,組成房地產開發成本,應當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同時可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定率扣除的基數,還可以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加計扣除的基數。如果非營利的公共配套設施屬多個開發項目共有,對後續發生的房地產開發成本應當按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也就是說,土地增值稅是以一個清算單位進行的清算,對屬於同一清算單位所發生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是不得從其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扣除的。所以,你公司在一個清算單位的土地增值稅清算之後發生的後續支出,如果是屬於該清算單位扣除范圍的,應提供相關資料,申請稅務機關重新啟動原有清算單位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程序,變更原清算結果,對原多繳的土地增值稅可以依法申請稅務機關退還。
㈤ 已繳納的契稅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可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專,房地產屬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根據上述規定,單位轉讓舊房,首先要取得評估價格,評估價格中應當包括了購置舊房時繳納的契稅的,因此不應再予以扣除,如果不能取得評估價格,則按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二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㈥ 土地增值稅清算後的尾盤銷售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徵收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條條例第七條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6)房地產清算後繳的契稅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企業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應交土地增值稅」明細科目,專門用來核算土地增值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其貸方反映企業計算出的應交土地增值稅,其借方反映企業實際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作為對企業營業收入所徵收的一種稅收,一般應當作為營業稅金進行處理,具體可以分為如下三種情況:
(一)對於專門從事房地產經營的企業,應當直接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應當計入「應交稅費」科目,股份制企業應當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二)對於非專營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從事的房地產開發業務應當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一般應當作為其他業務支出處理,如工業企業、商業企業、農業企業、交通企業、民航企業等企業應當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如果企業不劃分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那麼相應地土地增值稅也應當作為營業稅金的一部分計入「稅金及附加」(如旅遊飲食服務企業)。
(三)對於企業轉讓其已經作為固定資產等入賬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其應當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清理」等賬戶。
㈦ 清算後轉讓房產如何繳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回問題的通知》(國答稅發〔2006〕187號)第八條規定:「清算後再轉讓房地產的處理: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面積」。 因此,可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㈧ 破產清算時如何繳納契稅
您好,
稅收債權的申報和處理
稅收債權,此處指破產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國家稅款及與稅款相關的附加、基金和滯納金、罰款的總稱。稅收債權的處理,大致可分為通知申報、審查確認和分配繳納幾道程序:
(一)通知申報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50條規定: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況的,在清算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破產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有時是已知債權人,即破產企業(《破產法》中將破產宣告前的破產企業稱為債務人,將破產宣告後的破產企業稱為破產人,本文中統稱為破產企業,有時也稱為債務人)賬面上有欠繳稅款等的記載;有時主管稅務機關屬於未知債權人,即破產企業的賬面沒有結欠稅款等的記載。
具體操作時。:法院或管理人往往選擇下列方法之一作為通知程序:
(1)不論破產企業賬面上是否有欠稅余額。都向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發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報債權。對於由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擔任管理人、稅務機關未參加清算的破產案,這樣做較為穩妥。
(2)按賬面是否有欠稅記載決定是否通知稅務機關,賬面有欠稅余額,通知稅務機關申報;無欠稅余額的,即不予通知。這樣做法符合破產法的相關規定。(3)不論破產企業賬面上是否存在欠稅余額,都不通知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收債權。這種做法適用於稅務機關派出代表參加清算的情況,因為上述《實施細則》規定,其參加清算的職責主要應是清理結欠稅款。
《破產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通知內容包括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法院或管理人採用通知方式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的,應在這個期限內向其發送《債權申報通知書》。
(二)稅收債權的申報和確認
1.稅款范圍。實踐中,破產企業欠稅的涉及范圍往往較為廣泛,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等等。
需要討論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類基金(以下統稱附加和基金),是否屬稅款組成部分?是否應納入稅收債權一並申報?筆者的意見是:《破產法》第八卜二、一百一十三條提及稅收債權時,都只指明「債務人所欠稅款」、「破產人所欠稅款」。附加和基金,是國家責成稅務機關徵收的有特定用途的費用,在破產時將其納入稅款范圍,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因此。具體處理時可以將所欠附加和基金作為普通破產債權,單獨歸類申報、審查和確認,。與所欠稅款分別在債權表中列示。
對於稅收滯納金及稅收的罰款,是否屬破產債權?是否可以納。入稅款一並申報?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61條的規定精神,破產企業所欠稅收滯納金、罰款等,為除斥債權,不屬破產債權。《破產法》中未出現「除斥債權」這個概念,所以現在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列為除斥債權不予確認,缺乏法律依據;但是,如果說稅收滯納金、罰款屬稅款范疇。也缺乏法律依據。因此,筆者認為,實際操作時應按以下原則處理:(1)將稅收滯納金、罰款作普通破產債權處理;(2)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單獨申報、審查和確認,或者與所欠附加和基金合並申報、審查和確認。
2.稅收債權的申報、審查和確認。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稅收債權。實踐中可採取例外原則,即允許稅收債權申報部門檢查破產企業會計賬務,列出欠稅清單。爾後由管理人委派對稅收有專長的人員對清單進行審查復核,核對無誤後。再通過編制《債權申報對賬單》確認雙方共認的欠稅及欠費余額。
編制上述對賬單時應注意:(1)凡調增企業(債務方)余額的,應在右列債務方「核對調增數」中的「其中」下行及以下分條列出。也可以用欠稅清單作為附件,在「其中」項目列示匯總數:(2)上方「債權入」欄填寫國稅、地稅機關名稱,下方「債權性質」欄,申報欠稅的,寫「稅款」:申報附加和基金或者稅收滯納金、罰款的,則寫「普通破產債權」。因此,所欠稅款與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者稅收滯納金、罰款應分別填單申報。
(三)稅收債權的分配
《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應在非優先清償的一般債權的第二順序清償,即在全部破產財產(指變現和追回、清收所得總和)扣除破產費用等,再扣除按規定清償應優先受償的債權和所欠職工第一順序債權後,再以其餘額,與除應記入職工個人賬戶以外的勞動保險費用在同一順序受償。經上述分配後余額不足清償第二順序債權的,按比例清償:只夠或者不夠第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所欠稅款等第二順序不再清償。破產企業所欠附加和基金、滯納金及罰款,分配時則納入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受償,第三清償順序無財產可供分配的。則不再清償。
滯納金和罰款的申報和清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 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的 規定: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 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84號)的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稅款及其滯納金。
因此,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滯納金只應計算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案件受理後則不宜再計算稅收滯納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企業欠稅以及由此產生的滯納金應一並作為破產債權申報,且滯納金和稅款一樣享受稅收優先權。而稅務機關對於破產企業作出的罰款在我國破產法中是作為除斥債權被排除在破產債權之外的。
㈨ 房產公司清算時剩餘未售房產分配的稅收如何計算拜託了各位 謝謝
未銷售的房產作為清算後的所得分給股東 既是清算後的資產,就應是稅後的部份專了,企業應交的稅屬在清算時應予以結算了的。那麼,就只是各股東獲得的所得與原投資額的差額的超額部份繳納所得稅。契稅是各股東收到房產後各自應繳的,與被清算企業無關。
㈩ 已繳納的契稅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可否扣除
問:單位購入房地產再轉讓時,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否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條關於轉讓舊房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問題的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第十一條關於已繳納的契稅可否在計稅時扣除的問題的規定,對於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轉讓舊房,首先要取得評估價格,評估價格中應當包括了購置舊房時繳納的契稅的,因此不應再予以扣除,如果不能取得評估價格,則按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二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