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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同地應當以什麼方式取得

發布時間:2021-01-24 23:46:21

地產開發有資質要求嗎

有資質要求

②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專轉讓房地產時屬,應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設定這些條件的目的,一是確保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只有完全支付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了土地使用證,才能保證轉讓人完全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處置權;二是有效防止囤積土地和炒買炒賣的行為。只有對取得土地進行開發,才被允許轉讓,才能防止以囤積土地、炒買炒賣土地為目的的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三是通過對已建成房屋所有權的明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③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內容和特點是什麼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作者:佚名 文檔來源: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 點擊數: 1064 更新時間:2006-8-22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已經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朱鎔基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於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准,並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並根據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上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並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託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入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入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情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並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用於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的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行為,保障房地產開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實施房地產開發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市場需求確定,並經批准立項。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的規劃設計、開發期限、基礎設施和配套建築的建設、拆遷補償安置等提出要求,並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及規劃設計要求;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築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六)項目經營方式等。
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提交負責土地出讓或劃撥的管理部門,其內容應當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必備條款或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內容之一。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後的十五日內,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須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確定後,必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根據規劃設計要求,對項目組織勘察、規劃、設計工作。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須依據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報批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申請開工。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勘察、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應當由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單位簽訂項目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書面合同。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時,一般應當先行完成項目佔地范圍內的地下設施的建設。
項目佔地范圍外的配套基礎設施按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設。具體建設方案應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提出。
第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未按規定期限進行開發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及其投資總額相適應,並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於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單位,並與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施工的技術標准、規范,並按質量驗收標准驗收。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應當進行綜合驗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綜合驗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要求是否落實;
(二)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建設完畢;
(三)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四)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落實;
(五)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六)其他。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責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關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的經營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轉讓中的受讓人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後的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到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項目開發人變更等有關手續。
受讓人繼續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具備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資格。
第十九條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合資、合作雙方應當在項目確定後,依法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商品房屋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預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確定物業管理單位和方式,並載入商品房銷售合同。
第二十二條 除享受國家優惠的居民住宅實行限價外,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屋現貨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成交價格如實向主管部門申報;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在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成交價格如實向主管部門申報。
瞞報或不實申報成交價格的,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正確的評估價格,提供稅務部門作為納稅基數。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已經預售商品房的,預售人轉讓該房地產開發項目,原商品房預售合同由項目受讓人繼續履行。項目轉讓人、項目受讓人、商品房預購人三方應當簽訂原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補充合同。
項目轉讓人、項目受讓人應當在補充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持補充合同到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後,房地產開發企業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地產由其依法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
現貨銷售的商品房由購買人在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預售的商品房由購買人在結算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
第四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二十六 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經濟組織,包括房地產開發的專營企業和兼營企業。
第二十七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逐步改組為規范化的公司。
第二十八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固定的辦公用房;
(三)注冊資本一百萬元以上,且流動資金不低於一百萬元;
(四)有四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不低於上述第(三)、(四)項條件的注冊資本、流動資金和專業經濟、技術人員條件。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登記機關公章);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的驗資證明;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的任職文件及個人資料;
(五)經濟、技術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任職文件及其聘用合同;
(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對設立公司手續完備的頒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對不符合公司設立條件的,提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經濟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部的要求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等級企業承擔不同規模開發項目的標准。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活動的審查、批准、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每半年和按項目各實施階段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送主管部門驗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擅自開工的,按《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下列行為,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活動,並可處以項目投資總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委託無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委託無相應資格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任務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逾期不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人變更等有關手續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辦,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如實申報成交價格的,主管部門可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下列行為,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逾期未備案的;
(二)偽造、塗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不如實填寫或不按規定時間交驗《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④ 詳細的房地產開發報建流程

報建程序

一、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建設工程項目登記表。

二、按登記表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登記表。

三、將登記表報送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

四、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登記表並交驗立項批准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投資許可證及資金證明。

五、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代理機構審核簽署意見後,發還建設單位項目登記表,進入施工圖文件審查程序。

(4)房地產開發同地應當以什麼方式取得擴展閱讀:

報建內容主要有:

(1)工程名稱;

(2)建設地點;

(3)投資規模;

(4)資金來源;

(5)當年投資額;

(6)工程規模;

(7)開工、竣工日期;

(8)發包方式;

(9)工程籌建情況。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准,並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並根據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實施。

⑤ 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哪些方法或方式拿地

現在房地產公司獲得土地的方法主要有這幾個:

1、招標

國家出讓某塊土地,通過發出招標公告告知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製作標書競標,國家綜合評定房地產公司的資質、信譽、資金實力、項目設計方案、招標價格、付款方式等多個因素,從而決定由哪個單位中標。這方式因為有人為評分因素在裡面,所以還是有暗箱操作的餘地。

2、拍賣

這方式簡單,國家把土地情況公示出來,約定好拍賣日期,所有有興趣的開發商都過來,交一筆拍賣保證金之後,就可以參加拍賣,現場誰喊價高誰拿走,其他什麼都不考慮。這方法雖然簡單且不容易暗箱操作,但因為自由競價,價格無法控制,現在市場上那麼多地王級別的土地價格,幾乎都是拍賣產生的。

3、掛牌

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最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最後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

4、收購

上面三個是國家承認的土地獲得方式,按道理來講,土地是不可以私自交易的,但有的人手裡有土地,但是沒有實力開發,或者乾脆就是想轉手,這樣開發商就會通過收購具有土地的公司的方式,將土地轉到自己的手裡。這方式在市場上也不少見,不過裡面存在諸多的信息陷阱,每個開發商都比較小心。

(5)房地產開發同地應當以什麼方式取得擴展閱讀:

資質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並持有建築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劃分為五個等級,其中一、二、三、四級企業能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業務,五級企業只能在本地區從事村鎮房地產開發經營。

因此,審查開發商的資格不僅要從形式上看其有關證件是否齊全,還應從實質上去審查開發商有無相應的開發資格。為慎重起見,建議購房者盡量選擇被評為一級或二級企業的房地產開發商。

⑥ 房地產企業開發用地的獲取途徑有哪幾種途徑

劃撥,出讓!!大致就這兩種!!

⑦ 房地產開發商怎樣拿地拿地的程序要辦些什麼手續,准備什麼材料

一個完整的房地產項目從開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

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准備工作在報行政機關審批之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辦理好土地出讓手續,委託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待建項目進行研究並製作報告書,應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參數和效果圖,並落實足夠的開發資金。

第二部分

行政審批部分根據我國當前法律、法規、規章,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一般共分六個階段:

1)選址定點;

2)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

3)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

4)規劃報建圖審查;

5)施工報建;

6)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第三部分

房地產項目權屬初始登記階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大產權證)登記。

2、開發商應提交材料:

(1)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

(7)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8)房屋測繪成果;

(9)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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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的開發條件:

1、開發主體合法

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應取得房地產開發的資格

。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則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設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

2、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主體必須通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合法途徑(出讓和劃撥),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晰,房地產開發主體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3、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⑧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您好,我是注冊執復業制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首先轉讓後的用途與剩餘年限,不得越過原出讓合同內容,即不得更改規劃用途,不得超越原出讓合同的終止日期。其次,成片開發的用地,需要投入資金額度不小於整體項目的25%,單獨建設項目不得小於30%,否則不允許轉讓。最後,轉讓時請核實相關產權方無糾紛,避免帶來經濟影響。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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