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如何信託
目前信託市來場負面報道自太多,投資信託產品時需要慎重選擇產品,房地產投資也是同樣的道理。
不能說房地產信託不好,要從交易對手方實力、項目所處地理位置和市場前景來分析,建議投資者選擇一二線城市優質地區的房地產項目,不要盲目選擇。
B. 「54號文件」對房地產信託的影響顯著我想知道該文件為什麼是54號,這個54代表什麼意思還是按什麼排的呀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6]54號),全文詳見信託法律網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2554&ClassID=107&SpecialID=.
之所以是」54號」,版是因為在此之前,權銀監會在2006年總共發布了53個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所以這個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就成了NO.54:)
C. 房產信託的限制政策對樓市有影響,要觀望
政府在房產信託方面的限制是想限制開發商集資,開發商集資少了,就會少拿地,少建房子。政府限制房地產是想找更好地產業代替房地產企業作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產業,但是實際上,房地產產業對相關產業的帶動能力,包括對GDP的拉動能力都不是現有產業能夠比擬的。
從另外一方面說,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是消費,進出口和投 資。
一,從消費方面來說,中國的現狀是六個錢包買一個房子,所以說大部分的消費還是在房地產領域;二,再說進出口,現在中美雙方在進行貿易戰,所以進出口方面對GDP的貢獻一定不如從前;三,再說投 資方面,政府限制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但是沒有投入到房地產市場的資金大部分都流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基礎設施的完善又會對房地產的建設產生利好條件。
另外,現在中國在加快城市化步伐,我們的城市化水平距離歐美等發達地區還有很大差距,提升城市化水平的首要一步就是農村人口遷入城市,這樣又會帶動房產的建設。
北京在控制人口結構,其實雖然有很多人因此離開北京,但是離開的這部分人都是在無法在北京買房的人,留下的和後續流入北京的都是高學歷,高素質的,可以在北京紮根買房的人,所以北京房地產市場的前景還是很樂觀的。綜上,政府是制定政策限制房產信託,但是並不能阻礙房地產穩步上升的腳步。
D. 房地產信託的發展現狀
當人們對高房價已經感覺到無奈的時候,「集體焦慮」就出現了。當這種「集體焦慮」出現之後,一切與房地產沾邊的東西都會刺激人們的這種焦慮,房地產信託也自然「被焦慮」,被情緒化地關注。事實上,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多次出現一個傳言擊垮一家企業的案例。信用社會中,「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表面看也許就是一個傳言或是無意的誤讀,但其背後是「集體焦慮」中的非理性。網路時代,當信息的傳播更加便捷之時,對於信息的辨別也更重要了。
房地產信託可謂屋漏偏逢連夜雨,房地產企業緊張的資金鏈使得房地產信託兌付風險加大,而綠城事件以及滬京房地產企業兌付問題更是引起了市場的擔憂。這也使得很多投資者對房地產信託望而生畏。 盡管房地產信託產品面臨眾多問題,但並不能一概否定此類產品。相關專業人士給出了建議,從來看,房地產信託產品收益率還是比較高的,投資者在購買的時候一定要審慎:首先要看項目本身的好壞,其次要房地產信託計劃的風控措施,第三還要看信託公司的資質。房地產信託依然具有投資價值 。
不過專家建議,在購買房地產信託計劃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除了要考察項目的好壞之外,也要嚴格把握產品的風控措施,不要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視了項目和產品風險。此外在信託公司的選擇上,要盡量選擇那些股東背景、資金實力較為雄厚的國有控股信託公司發行的產品。
從投資品種來看,股市屢創新低,外圍環境負面消息不斷,反彈跡象並不明確,風險難以把控。而房地產投資受到嚴控,且受到限購令影響,投資房地產風險加大。相比較下來,前發行的房地產信託計劃預期年化收益率大都在10%以上,盡管同樣受到調控,但是投資者能詳細了解房地產信託項目,作為資產配置的一種,不失為一個理想的選擇。
E. 房地產和信託有什麼關系
就是發起自己的信託產品,中間需要有一個擔保方,老百姓把錢給信託公司,不能沒回有任何擔保,這個公司答或者你自己擔保,或者找其他相關的機構進行擔保也可以,一般情況下都是房地產公司用土地來進行擔保,因為大家都知道,無論是杭州也好還是全國也好,土地屬於稀缺資源,它的價值是永遠恆定在那裡,所以一般都會用土地進行擔保。擔保完了之後整個項目就成立,成立之後投資者可以進行購買,買入相關的信託產品,信託公司拿到這個錢,把這個錢以貸款的形式發放給房地產公司,整個一圈下來相當於這筆錢從房產公司的融資開始,到信託公司成立這個項目,然後到擔保公司進行擔保,最後到投資人把錢交給信託公司,最後信託公司把錢給了房地產公司。
F. 房地產信託發展對房地產業的影響有哪些
一、房地產信託的概念
房地產信託是房地產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房地產信託業的興起,使金融業和房地產業相互滲透,它不僅為房地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大量的資金和手段,同時也使信託業得到了良好和迅速的發展。
房地產信託一般是指以房地產及其相關資產為投資對象的資金信託投資方式,即信託投資公司制定信託投資計劃,與委託人(投資者)簽訂信託投資合同,委託人(投資者)將其合法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房地產投資,或進行房地產抵押貸款或購買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或進行相關的房地產投資活動。
二、房地產信託的特徵
(一)收益穩定
據調查,房地產信託的年收益率波動范圍在15%左右,相對於其它理財產品,收益較穩定。
(二)保值性強
作為房地產信託價值基礎的房地產,具有很強的保值功能。一方面,通貨膨脹來臨時物價上揚,房地產物業的價值更是升值得很快,以房地產物業為資產基礎的房地產信託股票價值也會隨之上升;另一方面,在通貨膨脹時期,房地產信託的收益水平也會比平時高,這使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通貨膨脹的作用。因此,房地產信託是一種很好的保值類投資工具。
(三)便於融資
房地產業的繁榮使其對投資者充滿吸引力,而房地產信託作為一種較為理想的投資工具,更利於投資者選擇。房地產信託利用其獨特的運行機制能夠很好的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用來投資於房地產。
G. 房地產信託的幾個問題!
一般投資起點是100萬,少數會有50萬,周期一般是1-2年,中途撤資的話比較麻煩,一版般都是轉讓,而不是直接撤資權。
投資只能用現金
投資者的風險主要來自於項目本身的風險以及信託系統存在的風險(比如信託公司破產,信託整個大環境出現危機等等)
一般說的預期收益都是年化收益,收益結算會按照項目的規定,通常是按照年度付息,個別信託公司會按照半年度或者季度付息
H. 房地產信託融資中,房地產公司與信託公司之間是如何進行操作的
牽扯的東西太多了
關鍵點:
1抵押物的折扣率,一般目前產品抵押物折扣率45%以上就回很難銷售答了,所以產品的設計很關鍵。
2.對方信託公司募集資金實力,地產信託目前銷售難度很大,尤其是一些類似口碑不好的信託公司,就算產品審核通過,募集資金不成功,只會給需資方帶來更多的不利
3.融資成本:投資者收益是市場而定的,信託公司的渠道費最多可收取5%,還有一部分的銷售渠道費,這個一定要反復協商,可以多詢價幾家公司,彈性很高,也需要很高的談判技巧,一定需要對方出具銷售清單,也就銷售預備工作對方一定要做好,否則成本別先談,要做到多詢價多了解市場行情,成本高了你們公司負擔不起,會直接導致項目的成敗
4.股權和抵押物一般都是需要公證過戶的,對方也會派常駐監事管理日常事務
5.一般會簽融資合同,保障產品的到期,否則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現在必須帶律師和注冊會計師,信託公司方出面的人要有話語權。。。。。等等
I. 房地產信託是什麼,投資這方面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房地產信託英文是「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簡稱REITS。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房地產法律上或契約上的擁有者將該房地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委託者的要求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信託公司在對該信託房地產進行租售或委託專業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經營,使投資者獲取溢價或管理收益。
http://jingyan..com/article/148a19216d1e964d70c3b159.html
主要問題風險控制問題
房地產信託的主要風險來自於:
(1)賠償風險。央行發布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只有當信託公司違背信託合同擅自操作時,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失才由信託公司負責賠償。也就是說,信託公司不負責運營過程中發生的風險。
(2)項目風險。單個項目的風險往往很難評估預測,而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時又往往有意無意地多介紹項目盈利前景,很少揭示項目風險,如投資者輕信信託公司推介,不審慎決策,將面臨很多潛在的風險。
(3)操作風險。信託公司的實際操作難度較大。我國目前的「資金信託管理辦法」對資金信託計劃有200份的限制,普通投資者一般資金在二三十萬、三四十萬,但因為房地產融資額大,有的需要一兩個億的資金,有了200份的限制,單筆金額便很大,給融資造成困難。信託計劃「合同不超過200份、認購起點不低於5萬元」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並不容易接受。
(4)自身風險。房地產信託本身也有缺陷。比如業務模式散亂,經營風險偏高,利潤較低等;在運營模式上,多數產品採取的是貸款形式,形式比較單一;資金和產品僅限於信託憑證轉讓,流動性差。
信託公司在控制信託投資即貸款的風險方面也缺乏有效的手段,一般依賴於銀行後續資金介入,或由銀行資金替代而順利退出,或在銀行資金確保項目建成銷售後實現資金退出,能否順利退出往往取決於銀行的支持程度。因此,房產信託在我國當前環境下,必須與銀行緊密配合,單獨運作的風險非常大。但銀行後續放款與否受政策因素及環境變化因素的影響非常大,在信託公司做出投資(或貸款)決策時,難以把握這些潛在影響因素,因此,信託公司的決策總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無法規避。
流動性問題
房地產信託的信託財產多以土地、房屋、股權等形態表現,擔保措施主要為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抵押。如果融資方未能按期償還本息,受託人又無法及時變現信託財產或行使抵押權,則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
根據我國的《信託法》規定,信託產品不能通過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從而導致信託產品的公認程度比銀行儲蓄、國債、證券投資資金基金都要差很多,如果要轉讓,成本會非常高。其次,目前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通常採取與投資者分別簽訂信託合同的形式,因為現行法律規定信託公司發行資金信託產品不得採取委託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等形式,其本身流動性較差。再次,房地產信託產品的二級市場尚未建立,沒有有形的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缺少轉讓平台,投資者欲轉讓所持信託產品,只能私下協商轉讓價格,交易成本高,且不安全。
法律框架的搭建問題
房地產投資信託孕育於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只有具備了規范的市場運作機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規,才能確保這一金融工具的順暢運行。而我國現在仍然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就房地產信託業而言,盡管有了「一法兩規」,但其只是一個框架性的法律文件,缺乏真正針對信託業務操作層面配套制度。另一方面,當前法律體系的法律實施是短期行為,而且,機構立法責任與執法責任是分開的,這導致了監管者與金融機構對法律解釋的困難,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違法亂紀、違法違規的出現,不同的法規如何相互補充或替代,通常也不夠清晰,致使透明性很低。
稅收問題
房地產投資信託雖然有一個集中的經營管理組織,但它不具備自我積累、自主發展的能力,按企業的標准納稅,顯然不合情理。我國目前對於信託稅收問題尚沒有文件明確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