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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配套主管是干什麼的

發布時間:2021-01-24 07:22:23

A. 請問美的、格力等空調公司現在招不招供應鏈配套主管或采購主管

你應該找這2家公司的官網上查看!

B. 高級市政配套主管與機電工程師,選擇哪個崗位

如果是在市政部門工作,市政配套主管崗位比較好,以後發展前景應該很好。機電工程師屬於純技術崗位,如果你喜歡機電技術方面發展的話就選擇此崗位。

C. 房地產開發的所有手續有哪些(前期和後期)

我國加入WTO後,普通商品房可以不用立項批准文件了。經濟適用住房還要。
前期手續簡單點說,
1、辦理「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果是「毛地」,還要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拆遷。
2、按規劃進行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施工圖設計,交有關部門規劃評審、設計審查。這項不屬於行政許可,但是卻一般是開發過程辦手續時間最多的。
3、辦理項目招投標,選擇施工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請規劃的放線施工。有的地方,還要辦開工證。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制度的實施。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對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指導,具體負責提出奎文區、濰城區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條件意見。坊子區、寒亭區、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濱海開發區、峽山發展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提出轄區內開發項目的建設條件意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各區簽訂協議書,由各區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制度的實施。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出讓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該項目的建設條件意見書,意見書內容作為項目建設的依據,是土地出讓文件的組成部分,經政府批准後對社會公布。
三、**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設計要求。項目規劃設計要求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為准。
(二)開發建設期限。項目開發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從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之日起計算)。
(三)住宅產業化要求。
1.居住項目按照建設部《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及《山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試行辦法》的規定申報A級住宅性能認定。具備相關條件的項目應積極申報「國家康居示範工程」。
2.開發項目要認真貫徹「四節一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保)方針,民用建築必須達到國家、省規定的建築節能標准。居住建築要依據《國家康居住宅示範工程成套技術量化評價指標》,選擇適應本項目的住宅建築與結構技術、節能與新能源開發利用技術、住宅廚衛成套技術、住宅管線成套技術、住宅智能化技術、居住區環境及其保障技術、住宅建造成套技術等,並參照國家、省編制的住宅部品與產品選用指南,選定資源節約型的優質材料和部品。

(四)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應達到市政道路、供排水、供熱、供氣、供電設施以及綠化、環衛、路燈、消防設施的修建要求及維護管理規定。
(五)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針對物業服務用房、城管執法和治安管理等政務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承擔義務教育的學校、會所、幼兒園、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共用車庫內的車位)等配套建築提出的要求。
(六)拆遷補償安置。拆遷紅線內的各類地上、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包括房屋、地下各種管線以及架空電力、通訊線路等的拆遷要求。屬住宅的原則上實行就地安置補償;屬非住宅的實行就地安置或貨幣補償。實行就地安置的,應先建安置房。拆遷戶妥善安置後,方可建設出售商品房。
(七)其它建設條件要求。
四、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主體參與土地公開出讓時,必須認真研究土地公開出讓文件,包括《意見書》所規定的內容,競得土地後,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項目規劃設計、開發建設、小區配套、拆遷補償安置和前期物業管理。
五、規劃部門應按照建設條件意見書中的規劃設計要求,對開發企業報批的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建設部門應在開發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許可時,對建設條件意見書中的住宅產業化、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以及拆遷補償安置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在開發建設過程中不按批准方案進行開發建設的,規劃部門不予辦理規劃驗收手續,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D.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主管那些事

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局,也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主要職能: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

5、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6、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7、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

8、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

9、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10、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11、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12、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4)房地產開發配套主管是干什麼的擴展閱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設1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2、法規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3、住房改革與發展司(研究室)。

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綜合性文稿。

4、住房保障司。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5、城鄉規劃司。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實施。

6、標準定額司。

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

擬訂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擬訂部管行業工程標准、經濟定額和產品標准,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擬訂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

7、房地產市場監管司。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國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8、建築市場監管司。

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9、城市建設司。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

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10、村鎮建設司。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11、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12、建築節能與科技司。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13、住房公積金監管司。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14、計劃財務與外事司。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部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國際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15、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組織制定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職稱標准;按規定承擔組織擬訂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准和評估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局





E. 人防設施清算能否作配套設施稅前扣除

第十二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等原因確實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修建,但應當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另行統一組織修建。 第十三條規定,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對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審核防空地下室的設計;未能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工程竣工組織驗收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據上述規定,地下室用作防空設施的,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文件審核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並經其審核通過。地下室竣工驗收時,應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驗收。 沒有產權的地下室作為人防設施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設計文件,監督施工過程、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驗收。 2、地下室作為人防設施,其支出屬於公共配套設施費,屬於計算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地下室作為人防設施產權屬於國家,不能對外銷售。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 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該開發商出售無產權地下室取得的收入,屬於第3項規定: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收入總額,相應成本、費用准予扣除。 另外,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因此,開發商將非人防設施對外出租,地下室屬於開發商自用,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但有的地方有特殊規定,如:《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188號)第一條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長期出租地下停車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當於停車位銷售價值的,視同銷售,徵收土地增值稅。 參照遼寧規定,開發商長期出租地下停車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當於停車位銷售價值的,視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F. 小區地下車位需要繳稅嗎

如果該車位有停放車輛就需要繳稅。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繳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繳納。」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在一般情況下,對於物業服務費,無論是否居住,業主都應當自交房之日起繳納。

因此,業主在購買了車位之後,使用車位時仍然需要繳納一定的管理費,以用於支付停車場車位的水費、電費、維護及衛生保潔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等費用。

但停車管理費與物業服務費並不完全相同,業主購買車位之後,車位屬於業主的私有區域,是否需要繳納管理費,取決於該車位是否停放車輛。

(6)房地產開發配套主管是干什麼的擴展閱讀

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歸在物權法立法的時候確實有過爭議。立法者也在開發商和業主之間進行過搖擺,一旦法律通過了歸開發商所有,社會的反響可能會很大。所以立法以這種方式,由當事人以出售或者出租的方式來約定歸誰所有。

如果說有權出售或者出租,那事先它的產權就是清晰的,這時它的所有權是歸開發商的。當然了,也有些個別情況,業主在買房的時候公攤面積可能已包括了車庫車位的公攤,如果能拿出這部分的書面證據,那這部分所有權肯定是歸業主所有。

但是實際情況是,公攤面積都是走廊、電梯間或者是樓梯間,房子的實用率可能會非常低,這個非常少見。

至於有的時候由於車位不足,開發商可能會以很高的價格或者以競價的方式來出售,這個屬於開發商出賣方式的問題,至於以什麼方式出賣,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法律上有一個基本原則「法不禁止則自由」。

因為在嚴重供不應求的情況下,通過這種方式能夠平衡業主之間的利益和關系,法律是沒有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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