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新建辦公樓可以加計20%扣除成本嗎%
不能加計扣除。
因為,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專的計算增值額的屬扣除項目,具體為:(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因此,非房地產企業,不得加計扣除。只有房地產企業才能夠加計扣除。
㈡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計扣除
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由於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繁多,核算比較麻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特別是加計20%的扣除時,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繳契稅可計入加計扣除基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契稅的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第二,裝修費用能否加計扣除視情而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第三,轉讓舊房准予扣除項目的加計率按每年加計5%計算。
第四,房地產企業單獨修建的售樓部、樣板房等營銷設施費,應分不同情況處理。
(2)房地產開發企業什麼時候加計扣除擴展閱讀:
稅項扣除
1、法定稅項扣除。下列項目,准予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即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具體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金額,據實扣除。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兩項之和金額的5%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1)、(2)項規定的金額之和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確認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及教育費附加;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指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1)、(2)項即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
2、代收費用扣除。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其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收入計稅,並相應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㈢ 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加計20%的規定怎樣是普通住宅
只要是房地產企業開發的項目,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均可以享受20%加計扣除的,這個與是不是普通標准住宅無關。
你就是蓋的五星級酒店也是可以加計扣除的。
㈣ 房地產企業 土地增值稅 為什麼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是2006年出台的文件,原先的目的是為了降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降低房價內,但是容沒起作用。
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計算增值額時,除可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外,還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三項支出之和加計20%的扣除。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包括20%加計扣除部分)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㈤ 房地產企業 土地增值稅 為什麼加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 「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5)房地產開發企業什麼時候加計扣除擴展閱讀
加計扣除是2006年出台的文件,原先的目的是為了降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降低房價,但是沒起作用。
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計算增值額時,除可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外,還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三項支出之和加計20%的扣除。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包括20%加計扣除部分)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增稅加計20%扣除是有以下意思:
我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由於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繁多,核算比較麻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特別是加計20%的扣除時,需要特別注意。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費用,不包括政府以各種形式減免或者返還的金額。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應以納稅人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減去因受讓該宗土地時政府以各種形式支付給納稅人的經濟利益。
按照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上支出在「開發成本」中列支,收到返還的上述資金應沖減開發成本,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將上述實際支付的政府代收費用從「開發成本」調入「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不享受加計20%扣除的優惠。
㈥ 關於房地產的扣除項目加計20%的規定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按照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房地產開發成本)*20% 來加計扣除
只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能享受此優惠
㈦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哪些金額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專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屬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加上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即:加計扣除金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㈧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否享受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內2015〕119號)的規容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一)煙草製造業。
(二)住宿和餐飲業。
(三)批發和零售業。
(四)房地產業。
(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六)娛樂業。
㈨ 科技公司建完房子後,土增稅可以加計扣除20%嗎(有房地產開發資質,但不是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
可以。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六款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因此「從事房地產開發納稅人」不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還包括其他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和個人。
㈩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能加計扣除嗎
根據規定,以現行契稅政策,個人購買住房實行差別化稅率。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專住房為家屬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徵收,即實際稅率為2%;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徵收。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