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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如何利用甲供材

發布時間:2021-01-23 20:10:21

A. 房地產公司甲供材納稅問題

甲供材和來甲控材:房地產發包工程源一般是包工包料的,甲供材也是發包合同中組成部分,建築公司依法據實開具建安發票,房地產公司選定供貨商,貨款直接打進供貨商賬戶,屬於代付材料款,讓材料公司給施工單位開具材料發票,施工單位給房地產公司開具建築業發票,這里需要注意簽訂三方協議,房開公司只是扮演中間人,甲方和乙方是建築公司和供貨商,實質是甲控材,控制材料的質量,不知這樣回答能否解決你的問題?房地產實帳培訓群

B. 請教老師:我公司主營房地產開發,現請教「甲供材」在財務上怎麼記帳謝謝!

建設單位市場購入材料時的會計處理:
借:工程物資 XX萬元
貸:銀行存款 XX萬元

建設單位將材料提供給施工方用於工程。在將材料提供給施工方時,在目前實務中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預付賬款 XX萬元
貸:工程物資 XX萬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 XX萬元
貸:預收賬款 XX萬元
(3)施工方將工程物資用於工程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萬元
貸:工程物資 XX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根據國家關於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在工程中,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工程總造價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價款,在總造價確認的情況下,建設方在支付現金給施工方時是做預付賬款處理,同樣,建設方將材料給施工方時也應作為預付賬款處理,只不過付的是實物。

2、方式二:
(1)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 XX萬元
貸:工程物資 XX萬元

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後將材料用於工程時就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了。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建設方認為其所購物資給施工方就是用於本單位的工程,因此在發出材料時直接計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規定的。

C.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甲供材的發票開具問題,還有就是甲供材開發成本何時入賬請指教!!!非常感謝

一般房地產開發商企業甲供材、甲控材(甲限)(限製品牌或者單價),這里的材料稅都是由乙方承擔的,不是由甲方承擔的。根據乙方提料,甲方進行限價,然後乙方購買,並上稅,然後甲方在工程款中付款給乙方主材費。

D. 從開發商手裡角度採用甲供材相比不採用甲供材,從納稅方面(增值稅),有什麼好處是否可以減少納稅額

這個理解正確的,原因就在於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專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屬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所以不管你簽訂的工程合同是否包含原材料都應該作為工程價款的一部分,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人為地把部分應該作為工程款的價款從總結算金額中摳出來稅務是不認可的,還是需要繳納營業稅的,繳納了營業稅,實際相當於取得了建安發票,這個才符合稅務對發票的要求。

E. 哪位高手給我一套房地產企業(含甲供材)的會計分錄,特別是稅務方面的。謝謝!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甲供材」的概念
所謂「甲供材料」建築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僅提供建築勞務的工程。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甲供材」建築工程,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稱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以下稱乙方)僅提供建築勞務的工程。「甲供材」產生的原因是甲方從材料質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發,防止建築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擔心不能確保建築材料質量,影響住房和自身的聲譽。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對於甲供材的稅務處理,在稅法上是比較明確的。但對甲供材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一直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這就帶來了開發票的問題,以及隨之而來的稅收問題。

二、「甲供材」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
甲供材征稅主要是如何徵收營業稅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稅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納稅人將「包工包料」的建築工程,改為以基本甲方的名義購買原材料,從而逃避營業稅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沒有明確規定裝飾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並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而根據2006年8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文的規定:「納稅人採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因此,除了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築業」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設備的情形)需要並入乙方的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

三、甲供材的賬務處理及其稅務處理

(一)甲供材的賬務處理

甲供材產生的問題主要是在於不同的會計處理上,由此衍生出來甲供材如何開發票及稅收問題。在現實的會計處理中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建設單位市場購入材料時的會計處理:

借:工程物資XX萬元

貸:銀行存款XX萬元

建設單位將材料提供給施工方用於工程。在將材料提供給施工方時,在目前實務中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預付賬款XX萬元

貸:工程物資XX萬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XX萬元

貸:預收賬款XX萬元

(3)施工方將工程物資用於工程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萬元

貸:工程物資XX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根據國家關於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在工程中,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工程總造價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價款,在總造價確認的情況下,建設方在支付現金給施工方時是做預付賬款處理,同樣,建設方將材料給施工方時也應作為預付賬款處理,只不過付的是實物。

2、方式二:

(1)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 XX萬元

貸:工程物資XX萬元

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後將材料用於工程時就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了。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建設方認為其所購物資給施工方就是用於本單位的工程,因此在發出材料時直接計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規定的。

(二)甲供材的稅務處理

以上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帶來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築業發票的開具問題:

1、方式一下的發票開具及營業稅處理

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通過預付賬款核算的,沒有進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應按含甲供材金額開具建築業發票,並全額繳納營業稅。

此種方式施工企業按含甲供材金額開具建築施工發票給建設方並確認收入,但甲供材由於是建設方購買提供給施工方的,施工方無法取得發票入成本。採用這種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徵得稅務機關的同意,以免施工企業加重企業所得稅負擔。

2、方式二下的發票開具及營業稅處理

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終開具建築業發票時,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額開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額開票就會導致甲供材料在建設方重復計入成本的情況。但是根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無論怎樣開票,甲供材都要並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即施工方都必須按含甲供材的金額繳納營業稅,負稅義務與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設備、裝飾勞務中的甲供材料計稅方式與上述規定有所差別。

四、「甲供材」的賬務和稅務處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一個建築單位修建廠房,工程總造價為1200萬元,其中含甲供材為200萬元。

(一)甲供材的賬務處理

1、建設方對於甲供材的賬務處理

(1)建設方(甲方)從市場購入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 2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0萬元

這里假設建設方(甲方)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是普通發票,然後,該企業將這200萬的材料提供給施工方(乙方)用於工程。

(2)在建設方(甲方)將材料提供給施工方(乙方)時:

①方式一:

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預付賬款 200萬元

貸:工程物資 2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根據國家關於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在工程中,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工程總造價包括全部的材料價款,且在工程總造價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稅後計入工程總造價,即工程造價是含稅價。在總造價確認的情況下,我們將工程的總造價作為建設方應該支付給施工方的工程價款。建設方在支付現金給施工方時是做預付賬款處理,同樣,建設方將材料給施工方時(就是我們所說的甲供材)也應作為預付賬款處理。只不過一個付的是現金,一個付的是實物,在不存在其他誤差的情況下,該企業無論是支付現金還是實物,最終

預付賬款總結算價款的金額應該1200萬元。

②方式二:

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200萬元

貸:工程物資2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建設方認為,我買的物資給施工方就是用於我的工程,因此在發出材料時直接計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規定的。
從相關的法律法規看,目前對於甲供材究竟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問題,還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企業實務的會計處理中,有些建設單位發出甲供材是採取的第一種方法,有些就是採取的第二種方法。因此,從會計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為會計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實有效的會計信息。兩種會計處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對於甲供材的賬務處理

(1)方式一的賬務處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200萬元

貸:預收賬款200萬元

②施工方將工程物資用於工程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萬元

貸:工程物資 200萬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進度確認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成本

貸:主營業務收入

(2)方式二的賬務處理:

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後將材料用於工程時就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了。

(二)甲供材的發票開具

以上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就帶來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築業發票的開具問題:

1、方式一的發票開具

在該模式下,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通過預付賬款核算的,沒有進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應該按1200萬開具建築業發票,並按1200萬繳納營業稅。

2、方式二的發票開具

在該模式下,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終開具建築業發票時,只能按1000萬開票,如果按1200萬開票就會導致200萬材料在建設方重復入成本的情況。但是根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無論施工方是按1000萬開票還是按1200萬開票,甲供材都必須要並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即施工方都必須按1200萬元徵收營業稅,這個和方式一是一樣的。

(三)稅收風險提示

從理論上而言,對於施工方,無論建設方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他的稅收負擔是不變的,只不過是根據建設方的會計處理的不同,開票金額有所不同罷了。但現實中的情況是,由於營業稅是一個流轉稅,流轉稅的可轉嫁性決定了施工方所要繳納的營業稅,最終實際是轉嫁到建設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轉嫁。因此,對於建設方而言,他傾向於採用第二種會計處理方式,在這種會計處理方式下,建設方直接將甲供材計入工程成本,這樣就不需要施工方開票了。由於稅務機關監管的原因,這部分不開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會去主動申報繳納營業稅,而且建設方甚至在進行工程預算確定工程造價時,對這部分甲供材就沒有提稅並入工程總造價。從這個角度考慮,建設方更傾向於第二種會計處理方式。但在這種會計處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擔了很大的風險。我們知道。無論建設方會計處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了問題,要求施工方補稅的話,施工方只有繳納,甚至還會承擔偷稅而被處罰的風險。無論和建設方如何處理,都必須就甲供材繳納營業稅。至於甲供材沒有提稅的問題,施工方應自己和建設方協商或向相關工程管理部門尋求解決方法。

(四)稅務處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稅務處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況下,施工企業按1200萬開具建築施工發票給建設方,按1200元在賬面上確認收入,但對於200萬這部分的甲供材,由於材料是建設方購買提供給施工方的,發票的抬頭肯定是開給建設方,且在建設方入賬的,對於這部分材料,施工企業無法取得發票,也就無法入成本。對於這部分,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如何扣除是一個大問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出現了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1)施工方對於甲供材發票入成本的問題,由雙方在工程結束,決算報告出來後,施工單位憑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計入施工方工程成本,並允許在稅前扣除。

(2)部分國稅機關認為這是轉售業務:即建設單位外購物資轉售給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最後開總的發票向建設單位結算,對建設單位應徵收增值稅,至於進項稅款當然能夠得到抵扣。這樣,施工企業就能取得材料的發票了,但是建設方則必須對材料的銷售繳納增值稅。我們認為,這種處理方法是非常錯誤的。建設單位購買的材料給施工方最終還是用於建設單位自己的工程,實際上是一種自用行為,不能視為轉售業務徵收增值稅。但是在實務中,第一種處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稅務機關的認可,他們機械的認為只有取得發票才能入賬,其實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只要是真實的,並取得了合法有效憑證就可以稅前扣除。這里合法有效憑證不是僅指發票,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取得的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也應視為合法有效憑證,況且是真實發生的。為了避免與有些稅務機關不必要的爭議,一些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建設單位,在購買材料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申報抵扣,隨後按原價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施工方,這些沒有差額也不要繳納增值稅。但在實務中,大多數單位並不願意按這種方式進行處理。

2、方式二的稅務處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況下,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後將材料用於工程時就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了。這時,施工方按1000萬開票,也就不存在200萬甲供材無法取得發票入成本的問題。同時,考慮到稅務機關監管不到位的原因,這種會計處理方法還能少繳部分甲供材的營業稅,對兩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這種情況下,自身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了,施工方必須要繳納甲供材營業稅,甚至要按偷稅進行處罰,同時由於甲供材在工程造價時沒有和建設方按規定提稅,最終只能是自己承擔。

(五)結論

由於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甲供材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從某種角度講,以上兩種模式都是可以的。

從稅務機關的角度講,他們更傾向於採取第一種模式,這樣能很好的將甲供材納稅收監管的范圍。因此,有些稅務機關明確規定,對於工程,建設方不允許直接憑商業發票入工程成本,必須取得建築業發票入工程成本。否則按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當然,這種規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這確實是一種好的監管方法。

從企業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而產生的避稅問題,方式一也是比較好的。因為,建設方在發出甲供材時,材料並沒有立即用於工程,只是從建設方保管轉至施工方保管。從會計處理看,如果建設方將材料發出時,就直接計入工程成本,但實際上材料還沒有用於工程或全部用於工程,只是就計入在建工程會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採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發出材料不進行如何會計處理,不利於在工程中對甲供材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會計核算的要求,也滿足不了實際管理的需要。但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而產生的避稅問題,方式二似乎更優。但我們說過了,這種情況下,風險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擔了。

既然模式一對稅務機關有利,在不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而產生的避稅問題,對企業也有利,那麼我們就要很好的解決方式一下產生的如何處理施工企業甲供材入成本的問題。我們認為採用施工企業根據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實務上大部分稅務機關對這種處理也是非常認可的。按轉售模式,由建設方向施工方材料銷售發票,從原理上講就是錯誤的,在實務中是不可取的。

F. 房地產開發公司甲供材如何處理

在建設方(甲方)將材料提供給施工方(乙方)時:
①方式一:
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預付賬款 200萬元
貸:工程物資 2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根據國家關於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在工程中,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工程總造價包括全部的材料價款,且在工程總造價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稅後計入工程總造價,即工程造價是含稅價。在總造價確認的情況下,我們將工程的總造價作為建設方應該支付給施工方的工程價款。建設方在支付現金給施工方時是做預付賬款處理,同樣,建設方將材料給施工方時(就是我們所說的甲供材)也應作為預付賬款處理。只不過一個付的是現金,一個付的是實物,在不存在其他誤差的情況下,該企業無論是支付現金還是實物,最終
預付賬款總結算價款的金額應該1200萬元。
②方式二:
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200萬元
貸:工程物資2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建設方認為,我買的物資給施工方就是用於我的工程,因此在發出材料時直接計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規定的。
從相關的法律法規看,目前對於甲供材究竟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問題,還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企業實務的會計處理中,有些建設單位發出甲供材是採取的第一種方法,有些就是採取的第二種方法。因此,從會計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為會計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實有效的會計信息。兩種會計處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對於甲供材的賬務處理
(1)方式一的賬務處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200萬元
貸:預收賬款200萬元
②施工方將工程物資用於工程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萬元
貸:工程物資 200萬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進度確認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成本
貸:主營業務收入
(2)方式二的賬務處理:
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後將材料用於工程時就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了。
(二)甲供材的發票開具
以上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就帶來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築業發票的開具問題:
1、方式一的發票開具
在該模式下,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通過預付賬款核算的,沒有進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應該按1200萬開具建築業發票,並按1200萬繳納營業稅。
2、方式二的發票開具
在該模式下,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終開具建築業發票時,只能按1000萬開票,如果按1200萬開票就會導致200萬材料在建設方重復入成本的情況。但是根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無論施工方是按1000萬開票還是按1200萬開票,甲供材都必須要並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即施工方都必須按1200萬元徵收營業稅,這個和方式一是一樣的。
(三)稅收風險提示
從理論上而言,對於施工方,無論建設方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他的稅收負擔是不變的,只不過是根據建設方的會計處理的不同,開票金額有所不同罷了。但現實中的情況是,由於營業稅是一個流轉稅,流轉稅的可轉嫁性決定了施工方所要繳納的營業稅,最終實際是轉嫁到建設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轉嫁。因此,對於建設方而言,他傾向於採用第二種會計處理方式,在這種會計處理方式下,建設方直接將甲供材計入工程成本,這樣就不需要施工方開票了。由於稅務機關監管的原因,這部分不開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會去主動申報繳納營業稅,而且建設方甚至在進行工程預算確定工程造價時,對這部分甲供材就沒有提稅並入工程總造價。從這個角度考慮,建設方更傾向於第二種會計處理方式。但在這種會計處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擔了很大的風險。我們知道。無論建設方會計處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了問題,要求施工方補稅的話,施工方只有繳納,甚至還會承擔偷稅而被處罰的風險。無論和建設方如何處理,都必須就甲供材繳納營業稅。至於甲供材沒有提稅的問題,施工方應自己和建設方協商或向相關工程管理部門尋求解決方法。
(四)稅務處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稅務處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況下,施工企業按1200萬開具建築施工發票給建設方,按1200元在賬面上確認收入,但對於200萬這部分的甲供材,由於材料是建設方購買提供給施工方的,發票的抬頭肯定是開給建設方,且在建設方入賬的,對於這部分材料,施工企業無法取得發票,也就無法入成本。對於這部分,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如何扣除是一個大問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出現了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1)施工方對於甲供材發票入成本的問題,由雙方在工程結束,決算報告出來後,施工單位憑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計入施工方工程成本,並允許在稅前扣除。
(2)部分國稅機關認為這是轉售業務:即建設單位外購物資轉售給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最後開總的發票向建設單位結算,對建設單位應徵收增值稅,至於進項稅款當然能夠得到抵扣。這樣,施工企業就能取得材料的發票了,但是建設方則必須對材料的銷售繳納增值稅。我們認為,這種處理方法是非常錯誤的。建設單位購買的材料給施工方最終還是用於建設單位自己的工程,實際上是一種自用行為,不能視為轉售業務徵收增值稅。但是在實務中,第一種處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稅務機關的認可,他們機械的認為只有取得發票才能入賬,其實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只要是真實的,並取得了合法有效憑證就可以稅前扣除。這里合法有效憑證不是僅指發票,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取得的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也應視為合法有效憑證,況且是真實發生的。為了避免與有些稅務機關不必要的爭議,一些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建設單位,在購買材料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申報抵扣,隨後按原價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施工方,這些沒有差額也不要繳納增值稅。但在實務中,大多數單位並不願意按這種方式進行處理。
2、方式二的稅務處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況下,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後將材料用於工程時就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了。這時,施工方按1000萬開票,也就不存在200萬甲供材無法取得發票入成本的問題。同時,考慮到稅務機關監管不到位的原因,這種會計處理方法還能少繳部分甲供材的營業稅,對兩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這種情況下,自身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了,施工方必須要繳納甲供材營業稅,甚至要按偷稅進行處罰,同時由於甲供材在工程造價時沒有和建設方按規定提稅,最終只能是自己承擔。
(五)結論
由於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甲供材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從某種角度講,以上兩種模式都是可以的。
從稅務機關的角度講,他們更傾向於採取第一種模式,這樣能很好的將甲供材納稅收監管的范圍。因此,有些稅務機關明確規定,對於工程,建設方不允許直接憑商業發票入工程成本,必須取得建築業發票入工程成本。否則按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當然,這種規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這確實是一種好的監管方法。
從企業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而產生的避稅問題,方式一也是比較好的。因為,建設方在發出甲供材時,材料並沒有立即用於工程,只是從建設方保管轉至施工方保管。從會計處理看,如果建設方將材料發出時,就直接計入工程成本,但實際上材料還沒有用於工程或全部用於工程,只是就計入在建工程會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採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發出材料不進行如何會計處理,不利於在工程中對甲供材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會計核算的要求,也滿足不了實際管理的需要。但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而產生的避稅問題,方式二似乎更優。但我們說過了,這種情況下,風險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擔了。
既然模式一對稅務機關有利,在不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而產生的避稅問題,對企業也有利,那麼我們就要很好的解決方式一下產生的如何處理施工企業甲供材入成本的問題。我們認為採用施工企業根據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實務上大部分稅務機關對這種處理也是非常認可的。按轉售模式,由建設方向施工方材料銷售發票,從原理上講就是錯誤的,在實務中是不可取的。

G. 房地產開發公司購入的哪些材料屬於甲供材

甲供材料就是建設單位購買並提供給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即甲方供專應的材料。甲屬供應該在合同中約定,通常在預決算中只扣除主材費,而其它費用是要結算給施工方的。甲供材料的質量由甲方承擔。因為甲供材料對工期、質量可能產生的影響,施工單位應該在影響發生時,向甲方提出書面的工程聯系單或備忘錄予以說明和提醒,並作為施工資料存檔備查。

H. 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採用甲供材要注意交什麼稅

你們要先把材料轉到乙方。
借:其他應收款800
貸:工程物質800
等發票來時
借:開發成本回3000
貸:其他應收款答800
應付賬款2200
依你的分錄
借:開發成本2200
貸:應付賬款2200
由於那800是你們自己供料的,你們不用再重復處理了,但你們要扣對方的工程款的營業稅的要按3000來扣。

I. 開發企業如何處理甲供材料稅金

甲供材料是建設項目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單包形式產物,尤其在房地產企業的項目開發建設中。對於一般的建設主材(比如商品混泥砼、鋼筋),一般採用甲方采購後提供給乙方施工的方式進行。
建設工程清單報價,其建安工程費得稅金的計費是根據直接費基數來提取的,而直接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根據工程造價相關規定,材料費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采購供應的材料都應該進入建築安裝工程費,並計取相應的費、利潤和稅金。根據建設部《清單計價規范》,由甲方自行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費,投標人將「甲供材料」費進入綜合單價中計取相應的稅費,利潤後再將「甲供材料」費從綜合單價中扣除,這種形式的報價就包含了甲供材料稅金,在以後的申報繳納建築稅金時,甲方就不再另外支付甲供材料的稅金部分,乙方以後開具的建安發票也會包含甲供材料稅金在內,並且根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第四條規定及相關稅法規定,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從而論證了甲供稅金是應進入甲方成本核算的。這是第一種方式。
但是,在現實中,施工合同的簽訂會根據甲乙雙方約定的事項進行,乙方的施工報價會根據甲方要求,將建築稅金的計費基數剔除甲供材料後提取,這種形式的報價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稅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由於工程稅金的繳納是按包含甲供材料金額的工程造價(即計稅營業額)計稅,因此,這時的甲供材料稅金就得由甲方單獨支付繳納,或支付給施工方繳納。這是第二種方式。
根據第一種方式的論證過程,知道甲供材料稅金是應進入甲方成本核算的,但由於第二種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稅金不再由乙方開具在建安發票中,因此甲方要單獨將甲供稅金計入成本核算,從表象看起顯得蒼白無力,並且從費用處理上,要將甲供材料稅金進入成本核算也缺乏說服力;如果甲方通過營業外支出核算處理,則稅務機關一般會認定為不能稅前扣除。
所以,下面就特別談談第二種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稅金的處理。
首先,開發企業的甲方應在成本核算中按建築材料、裝飾材料分別核算,便於分隔應繳納稅金的甲供建築材料,避免籠統將所有甲供材料計稅。
其次,如果按月與乙方結算工程款項,可以讓乙方將當月的甲供建築材料的稅金計算在結算金額中,合並開票給甲方,這其實是第一種方式的按月合並法;如果採用最後竣工結算的方式,則可以在最後的結算中,把所有甲供建築材料應負擔的稅金計算在乙方的竣工結算中,以結算金額的形式支付甲供材稅金給乙方,由乙方繳納,取得建安發票計入成本。
最後,甲方的甲供材料是直接進入成本核算,對乙方的結算金額是以建安發票進入成本核算。這樣的處理,不違背財務制度,也不背離稅收法規,在稅收檢查中,也能正常通過。

J. 房地產項目中甲供材與甲控材兩種采購方式各自的利弊

拋磚引玉。甲供材來材料質量自有保證,自己放心,甲方資金佔用大,施工單位壓力輕,相對合同條件可以苛刻些,缺點是甲方需要花精力時間去采購,相對不如施工單位采購專業,而且供貨不及時往往會引起施工單位索賠;甲方要控制數量,防止施工單位多要材料,相當於變相超支工程款;甲方對自己供應材料的質量負責任。甲控材對甲方好一些,主要控制價格,但是相應的價格要比自己購買貴一些,因為施工單位要有采購保管和資金使用等費用,不掙錢的買賣誰願意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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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地產公司如何利用甲供材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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