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主要提供哪些業務
項目審批業務、建築工程發包業務、建築管理業務、商品房預銷售業務、物業管理業務等。
還得加上融資業務。
⑵ 關於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於發布行業標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2)如何開拓房地產法律服務擴展閱讀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樓市信息
⑶ 房地產項目開發全程法律要點分析與總結
大環境是要了解的首先了解下所處的位置,交通怎麼樣,周邊都有哪些配套,比專如學校屬、銀行、超市、醫院等等。其次,了解政府對這邊的發展有沒有什麼政策,比如近兩年內只要發展哪個地方,有沒有打算新建地鐵了等等。第三,房地產項目開發商本身的實力怎麼樣,項目的產權歸誰,房產證什麼時候能拿到等等一系列問題。以上的問題,銷售人員都會有講解的。
⑷ 房地產法律的房地產法律業務拓展
1.房地產開發建設流程中律師可提供的法律服務項目
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與實務介紹
3.兩限房、經濟適用房、小產權房的法律問題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及房產租賃
5.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框架設計
6.房地產項目轉讓的相關法律問題
7.房地產信託融資中的律師實務
8.涉外房地產並購中的外資訴求
9.房地產項目的融資安排及為投資商提供法律服務應注意的問題
10.律師擔任房地產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應注意的若干問題
11.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與相關法律服務
12.商品房交易中的律師服務
13.辦理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實務
14.不動產的徵收與房屋拆遷暨舊城村改建與律師實務
15.房地產專業律師的法律服務營銷
16.建設工程領域的全過程非訴訟法律服務操作實務
17.承攬國際工程的法律服務需求及律師業務開拓
18.礦業權交易中的法律風險及其防範
19.律師如何代理房地產訴訟與仲裁
20.法院處理房地產案件的思路 律師學院聘請全國律師中德高望重、執業經驗豐富、業務專長突出、熱心律師教育事業的律師和法律界精英做教授,立足在職教育與學歷教育相結合,面授與網路相結合,中國律師培訓實踐與外國律師學院教學方法相結合。從律師基本執業素質和技能入手,突出專業性、功能性、操作性、實務性,重在培養律師執業理念、執業技能、執業操守、執業規范,突出程序技巧和案例教學。
⑸ 房地產法務專員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識有哪些
對房地產法務專員,除了憲法、合同法,民法、物權法、擔保法等基回本大法外,拆遷相關的法答律法規都要知道。個人認為,以下這些是基本的必須掌握的法律知識:、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國土房管協助執行通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所在省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⑹ 起訴房地產開發商。律師和懂法律的進。
重要參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版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註:1+1賠償)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⑺ 房地產法律方面問題
居委會復是有法律依據制的,您的房子也有房產證等證件齊全,但是您的房產性質是住房,1994年國家建設部第33號令發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中指出,業主若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和外觀,物管可以進行制止和批評教育,責令其恢復原狀並賠償相應損失。同時,《物權法》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要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同時,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要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保證已經有利害關系的鄰居同意。
⑻ 房地產律師的主要業務有哪些
房地產是一個大體系。行政審批、土地開發、設計、施工、監理、專驗收、測繪、鑒定、造價屬、銷售、物業、水、電、暖氣、道路、消防、綠化、環保等等等等。任何一個環節單拿出來,都可以有一個對應的行業,若干分工不同的專業,一個或多個種類的律師。既可以是訴訟,也可以是非訴,又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撇開法律,單說房地產的專業知識,到目前為止,我還沒遇到一個房事網路專家,能說自己能精通商品房、二手房、拆遷等等所有項目的所有技術細節,能搞清楚一個地域,一個項目的一個環節就已經很了不起了。講真的,光是把全國范圍內的限購政策如數家珍的給你講出來的人,我都沒遇到過,也可能是我孤陋寡聞。
⑼ 法律——房地產公司的簽約法務是做什麼工作的
法務是指在復企業、事業單位、政制府部門等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內部專門負責處理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
註:法務與律師的區別在於:
1、法務是單位的員工,律師是獨立於單位外聘的法律工作人員;
2、法務可以不通過司法考試,律師必須通過司法考試並領取律師執業資格。
而房地產公司的簽約法務主要工作是:
處理房地產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審核;
處理及收集整理資料配合律師處理房地產有關法律事務;
收集、分析與房地產業務相關之法律信息並結合公司情況提出專業意見,針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預防措施;
為房地產提供咨詢和法務意見書,提供客戶及員工的法律問題咨詢, 負責制訂公司的各類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