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管
去年以來,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管得到加強,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依然是群眾關注和議論的熱點話題。2007年,將更有針對性地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管。總的原則是,把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結合起來,政府著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問題,通過調控市場滿足大多數居民的住房需求,引導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重點是進一步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增加住房有效供給,增加面向廣大群眾的普通商品房供應,抑制住房投資投機性需求,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深入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形成各方面調控和監管的合力,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發展。
一是引導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這是一條必須長期堅持的方針。我國人口眾多,人均土地和能源佔有量低,而城鎮化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帶來了較大的住房需求,這就決定了我國住房建設和消費不能大量佔用土地和消耗能源。要建立合理的住房建設模式,大力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建築,通過精心設計和產業化生產,提供"面積不大功能全,造價不高品質優,佔地不多環境美"的住宅,注重舊房的有機更新和節能改造。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群眾居住條件的改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持久努力。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優先滿足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引導居民逐步改善居住條件。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模式,通過不斷完善金融、稅收等政策,支持合理消費,遏制不顧資源環境的盲目消費。積極發展二手房市場和租賃市場,引導居民適度、梯次消費。
二是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是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重點工作,也是建立符合國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的重要措施。要全面做好住房狀況調查,公布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重點落實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計劃,滿足普通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嚴格落實套型建築面積的結構比例要求。各級城市應把新建住房套型結構比例分解到區域,落實到具體地塊、項目。進一步運用有區別的信貸和稅收政策等經濟調節手段,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結構和供應結構。重視發展住房二、三級市場,消除房改房上市的政策性障礙,進一步發揮住房存量資源的效用。
三是繼續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今年將繼續把控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納入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制。在遏制投機、控制投資、抑制過度消費的同時,保持合理的房地產投資建設規模,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一方面,抑制住房過旺需求,加強保有環節稅收調節,加快推進物業稅改革試點;繼續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少被動性需求。另一方面,增加住房有效供給,在嚴格土地管理的同時,調劑增加普通住房用地供應;抓緊出台"兩限兩競"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指導各地切實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並注意做好與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銜接,切實滿足當地居民合理的自住需要。加強分類指導,對少數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指導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遏制房價過快增長的勢頭。同時,加強市場動態跟蹤和監測分析。建立分區域、分住房類別的房價評價方法,為房地產市場調控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四是加快構建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住房是一種基本的社會保障,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並負責解決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各地應重視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有步驟地將覆蓋面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因地制宜地採用租賃住房補貼、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等多種形式,優先解決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多渠道籌集廉租房建設資金,嚴格落實以財政預算為主、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為輔的廉租住房資金籌措機制,確保土地出讓凈收益5%左右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各地應組織新建一批小套型住房,收購、改造一批舊住房,滿足住房保障需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對象動態管理系統,加強廉租住房規范化管理,確保政府有限的資源落實到最需要保障的家庭。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主要供應低收入家庭,完善購房人退出機制。加快棚戶區改造和舊住宅小區整治,讓更多的群眾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城市發展的成果。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保障性作用。
五是繼續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這是緩和房價過快上漲和供應結構矛盾、保護群眾住房消費合法權益的重要方面。繼續開展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後三個階段的工作,著力構建有利於市場規范運作的制度基礎和社會環境。加強對房地產項目土地出讓、規劃審批、開工建設、竣工驗收、房屋銷售全過程的監管,重點防範和制止各種規避結構調整政策、變相囤積房源等行為,嚴厲查處違規銷售、哄抬房價、虛假合同套取銀行貸款、偷逃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擾亂市場秩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對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社會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例,依法從嚴懲處並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布處理結果。(國研室提供)
❷ 是否在06年後就無新版的《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是的,最新就是06年版。
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我國房地產領域外商投資增長較快,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購買房地產也比較活躍。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范外商投資房地產市場准入
(一)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
(二)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低於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批准設立和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頒發一年期《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企業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憑上述證照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商務主管部門換發正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換發與《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營期限一致的《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股權和項目轉讓,以及境外投資者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等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批。投資者應提交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的保證函,《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變更備案證明,以及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納稅證明材料。
(五)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的,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並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對有不良記錄的境外投資者,不允許其在境內進行上述活動。
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
(六)對投資房地產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境外投資者,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活動。
(七)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5%的,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批准該企業的外匯借款結匯。
(八)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中,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九)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當遵守房地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及規劃許可批準的期限和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開發、銷售等經營活動的監管,發現囤積土地和房源、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根據國辦發〔2006〕37號文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三、嚴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十)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準的證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十二)外匯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的要求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資金匯入和結匯,符合條件的允許匯入並結匯;相關房產轉讓所得人民幣資金經合規性審核並確認按規定辦理納稅等手續後,方允許購匯匯出。
四、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監管責任
(十三)各地區、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高度重視當前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可能引發的問題,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監管責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優惠政策,已經出台的要清理整頓並予以糾正。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外匯局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制定有關操作細則,加強對各地落實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擅自降低企業注冊資本金和項目資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查處。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違規跨境交易和匯兌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十四)完善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機制。建設部、商務部、統計局、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匯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監測系統,完善外資房地產信息網路。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盡快實現外資房地產統計數據的信息共享。
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完)
❸ 政府對於房地產市場監管是否到位
這不用說,必須不到位,目前這塊政府沒有動力去加大監管,地方政府財政比較依賴地產商。
❹ 國慶前夕,國家對房地產實施二次調控,2010年10月11日,杭州也出台了22條房產調控新政,請寫出這22條新政
一、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調控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落實差別化商業信貸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第二套住房認定標准,並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的管理,禁止將消費性貸款用於購買住房。
(三)落實差別化住房公積金信貸政策。市民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家庭購買首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予以優先保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暫停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按國家規定執行。對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對貸款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對貸款購買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四)落實差別化稅收政策。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將購買超過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將購買超過5年(含)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對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購買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要求,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市區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2%,非普通住房(包括排屋、別墅)、商業用房、其他用房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3%,住房開發項目銷售均價高於項目所在區域屆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1倍以上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5%。同時,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稅務部門要加強稅務稽查,嚴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
(五)暫時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自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買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相關規定。對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
停止執行購房補貼政策,恢復徵收房地產登記等相關費用。
二、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六)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堅持「租、售、改」三位一體的方針和「租售並舉」的方向,切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調整優化結構。編制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規劃、2010-2012年住房保障規劃和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區2010年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含拆遷安置房)540萬平方米,完成市區危舊房改善掃尾項目,通過收購、采購二手存量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七)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設力度。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擴大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量和供應比例,並按年度分解用地供應計劃,確保落實到具體地塊。保證大型居住區公建配套建設與住宅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切實增強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進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質,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代建制,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的品牌企業承擔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人才專項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八)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覆蓋面。放寬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條件,加大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准入條件逐步擴大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供應對象的准入條件逐步擴大至低保標准2.5倍(含)以下住房困難家庭,以提前兩年實現省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標。
(九)進一步加大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支持力度。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認真做好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市、區財政要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給予資金支持。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項目的信貸支持和金融服務。
(十)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出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目標任務、建設標准、管理模式和准入退出機制等。認真落實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進一步加強普通住房供地及建設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十一)加快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進度。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各部門要及時溝通辦理結果,主動進行銜接,提高辦事效率,加快住房項目供地、建設和上市進度,增加住房的有效供應。
(十二)嚴格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分期繳納行為。土地出讓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受讓企業必須繳納土地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付款時間不得超過1年。
(十三)加大土地市場監管力度。各部門要加大土地批後監管和施工現場監管力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施工許可等規定,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促進商品住房開工、建設,形成市場持續有效供應。要認真落實房地產項目開竣工申報制度,對不執行開竣工申報制度的企業進行曝光,並規定其至少在1年內不得參加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未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單位,在付清合同應付價款前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的單位申請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的,在出具已受讓地塊限期開工的書面承諾後,其競買保證金按出讓起價的50%繳納,並按合同規定收繳違約金。依法加大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收回的閑置土地符合城市規劃的,應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四、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十四)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全面規范商品房預售條件,嚴格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房。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時應當申報每套房屋價格,實行一房一價,銷售時應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實行明碼標價並一次性公開銷售,提高銷售價格的,需經物價管理部門備案並公示。
(十五)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嚴格執行省有關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降低購房者資金風險和金融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六)加強房地產銷售代理和房地產經紀監管。商品房實行代理銷售的,應當委託在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准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額外提供的延伸服務項目,需事先向當事人說明,並在委託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分解收費項目和強制收取代書費、銀行按揭服務費等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
(十七)加強聯合執法。建設、發改、房產、國土資源、規劃、稅務、工商、物價、國有資產和金融管理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房地產企業和項目的監督管理,建立房地產信用管理制度和聯動監管工作機制,採取聯合執法、綜合檢查等方式,加大對違規囤地、閑置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開竣工時間、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進行重點檢查。對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採取暫停網上銷售、記入信用檔案、降低直至取消資質以及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等措施,各商業銀行停止對其新開發項目發放貸款和貸款展期。
(十八)引導房地產企業健康發展。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促進普通商品住房銷售。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特別是中小套型、中低價位住房建設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為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及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融資和相關金融服務。
(十九)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市各有關部門及各城區政府要創造良好的房地產發展環境,加強與房地產企業的溝通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要加強服務,提高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同時,要認真貫徹《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暫停徵收15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省涉及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政辦函〔2008〕43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暫停徵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09〕168號)精神,確保涉及房地產的取消、暫停徵收項目和降低徵收標准項目落實到位。
(二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市實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領導小組應不定期召集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分析當前房地產形勢,及時准確地發布房地產市場動態信息,穩定市場預期。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加強對法律法規以及購房投資風險等知識的宣傳。同時,制訂房地產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完善突發事件處理機制,積極應對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突發公共事件。
(二十一)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各項保障,加快全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市區數據資源整合工作,滿足宏觀調控政策的實現需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區、縣(市)數據資源整合工作;在兩年內完成房產紙質檔案數字化工作,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統一升級到基於SOA架構的杭州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二十二)進一步加強輿論引導。引導媒體全面、客觀地報道房地產市場形勢,大力宣傳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加強對消費者理性購房的引導,樹立合理的住房消費觀念,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輿論氛圍。
❺ 房地產商應該歸哪個行政部門監管
房產開發商欺騙可以去當地的房管局進行投訴,涉及到合同欺詐的還可以去法院進行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5)國家為什麼要對房地產業管制擴展閱讀
開發商違約找找房管局投訴。按照合同約定,商品房工程質量必須取得工程驗收合格證,並取得交付使用證後方可交付給購房者。
所以房屋的交付日期應按照取得交付使用證開始計算,如購買人對房屋質量有疑問,可以申請質量檢測部門檢測,確實是開發商原因導致延期交房的,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以字為據,確實無法解決的,可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還不能解決就只能通過法院。
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超過時間不交房,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過低,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按照購房者的申請要求,適當提高違約金。
如果購房人想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因延期交房在外租房子的租金可向開發商索賠。
❻ 國家對房地產行業有特殊監管要求嗎
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當然有特殊監管要求的,必須要打掉一定的條件。
❼ 2020年國家是不是對這個房屋拆遷還有房地產開發這些國家開始實行了嚴格的監管
今年開始我國對涉及民生的事項都實施嚴格的監管,也先後出台一些法律對行業的管理,這是一個國家民主和進步的表現。
❽ 房地產的監管部門有哪些
各地名稱有所差別,國家性的管理部門主要是建設部,以下依次級別:各省建設廳或回省建設委員會、答區建設委員會、地區房管所。層層節制,根據具體業務有所分工。
主要是監管建設單位是否按照規劃、設計施工和建築質量、安全方面。同時監管:
負責上報開發企業的資質。
核發商品房預售證。
核發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
負責對開發企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指導。
負責對開發企業的財務、統計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
協助有關部門對開發經營市場秩序的執法稽查和對違反開發經營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負責對商品房有關事項的投訴處理。
指導行業協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