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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的土地手續有哪些資料

發布時間:2021-01-21 05:09:13

A. 房地產開發前期手續流程有哪些

(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准備工作 
在報行政機關審批之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辦理好土地出讓手續,委託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進行可行性研究並製作報告書,應附有詳細的設計參數和效果圖,並落實足夠的開發資金。
(二)行政審批部分 
根據我國當前法律、法規、規章,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程序一般共分六個階段:
(1)選址定點   
① 計委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進行項目立項。 
② 國土資源局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方式的審查。
③ 建委辦理投資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④ 環保局辦理生產性項目環保意見書。 
⑤ 文化局,地震局、園林局、水利局對建設工程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⑥ 規劃部門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 
(2)規劃總圖審查及制定規劃設計條件   
① 人防辦進行人防工程建設布局審查。
② 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預審。
③ 公安消防支隊、公安交警支隊、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環保局、園林局、文化局對建設工程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④ 規劃部門對規劃總圖進行評審,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⑤ 規劃部門確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
(3)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      
① 規劃部門對初步設計的規劃要求進行審查。
② 消防局對初步設計的消防設計進行審查。
③ 交警支隊對初步設計的交通條件進行審查。
④ 人防辦對初步設計的人防條件進行審查。
⑤ 國土資源局進行用地預審。 
⑥ 市政部門、環保局、地震局、衛生局等相關部門對初步設計的相關專業內容進行審查。
⑦ 建委下發初步設計審批,並對落實初步設計批准文件的要求進行審查。 
⑧ 建委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政策性審查,根據業主單位意見,核發技術性審查委託通知單。 
⑨ 建委根據施工圖設計單位審查機構發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發放《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書》。 
(4)規劃報建圖審查    
① 公安消防支隊進行消防設計審查。
② 人防辦進行消防設計審查。 
③ 建委、市政部門、園林局、環保局、衛生局按職責劃分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④ 規劃部門對變更部分規劃設計補充核准規劃設計條件,在建設單位繳納有關規費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 施工報建階段
①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報建登記。
② 建設方對工程進行發包,確定施工隊伍。招標類工程通過招標規定確定施工隊伍,非招標類工程直接發包。並取得中標通知書。 
③  建委組織職能部門對開工條件進行審查,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6)建設工程竣工綜合備案
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B. 房地產開發商都需要具備哪些證件才可以賣房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擬建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使用或徵用、劃撥土地前,是城鄉交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擬建項目的申請位置和范圍與城鄉規劃相符的法定憑證,是擬建單位使用建設用地的法律憑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交通、規劃、用地、村建、環保、安全、城建、城管、市政、住建等部門的許可,個人執行建設活動,在接受執法檢查時的施工依據。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2)房地產開發的土地手續有哪些資料擴展閱讀:

買房看五證原因:

1、沒有五證購房者簽訂的合同無法律效應

根據合同法可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下簽約的合同均是部合法的,所以開發商在沒有 《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房屋屬於違法違規行為,從而也不具備法律效應;

2、沒有五證開發商可能會「偷梁換柱」

如果沒有五證,又是期房小區,樓棟、樓層、單元、房號等沒有辦法確認,可能會發生購買的樓棟發生變化,購買到超出規劃的樓層等現象;

3、沒有五證開發商可能會「一房多賣」

如果購房者和所購的房屋不能通過合法的程序進行銷售,某些開發商可能利用這個空子進行一房多賣!

4、無法辦理按揭手續

在沒有五證的情況下,購房者無法辦理按揭手續,不能通過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如果購房者通過某種渠道貸款購買了無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一旦該公司違約,購房者不但沒有房子,還要向銀行還款。

5、無法辦理房屋產權

沒有五證,開發商是無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購房者所購商品房就無法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產權證。就算是交房入住了,也依然無法辦理產權。

6、房子可能隨時被拆除

如果開發商是在集體用地上建房,卻沒有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也是無法取得五證的,這時所購買的房子就是所謂的「小產權房」。小產權房屬於違規建築,會面臨被拆除的風險。

C. 村集體的土地和房地產公司合作開發需要什麼手續

按照你的復說法,應該都不可以。制

1、房地產開發必須是利用國有出讓的住宅或商業用地。

工業用地、農用地、耕地、荒地等都不可以。

2、房地產開發用地必須通過招、拍、掛的方式獲得。

3、你們要與開發商合作,
可以把工業用地、荒地(未利用地)到國土局、規劃局申請改變用地,征詢規劃條件,而後進行招、拍、掛。

你們的耕地屬於農用地,需要農用地轉用指標。

如果屬於基本農田,那麼不要觸及這個高壓線。

國家規定,除非特殊用途,不然基本農田不得侵佔,
房地產開發肯定不能占基本農田,不然法律責任伺候。

村居與房地產開發合作開發的合法途徑,基本就是第3條。

4、荒地,具體的你可以到國土局查查,荒地在國土局登記的具體用途。
荒地在土地證上不一定是荒地。

一般,現在所說的荒地,都是村居沒有人利用的土地,土地證上說不定是居住用途的呢。

D. 請問一下房地產開發公司如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你的問題太籠統了。要是招拍掛,就按政府的相關流程走即可

E. 房地產開發前期應該准備哪些手續

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要點批復階段
土地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這兩個證,加上規劃要點批復,是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前提.但是,這幾樣東西領取的先後順序,非常的有學問。有經驗的同志,一看這幾樣東西的發出時間,基本上就可以判斷出地塊背後的故事。這三樣東西涉及到國土部門和規劃部門曠日持久的權力斗爭。目前我國法律也沒有很好的規范這個問題。
恩,簡單的說一下,土地證由國土部門頒發,是土地權屬證明,載明了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只是載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規劃部門頒發,是核定土地用途及用地界線的法律依據;規劃要點批復由規劃部門頒發,是確定土地使用強度指標的法律依據,如容積率啊建築密度啊停車位配置要求啊這些指標都在這個批復里體現出來,包括現在的那個小戶型比例限制要求,也會在這個文件里體現出來。
一般來說,一塊地,必須要由規劃部門核定規劃要點,頒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地規證)之後,才能領取土地使用權證。這絕對應該是必須的程序。因為國土部門必須依據規劃部門核定的土地功能及土地使用強度,才能計算出土地出讓金,才能在土地證上載明土地用途及年限。
但是呢,在現實中呢,這個想法只能是理想狀態。因為首先,很多地方的國土部門在出讓土地的時候,根本不考慮規劃,直接就整塊出讓了。然後給人家辦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權證。這種讓人無法理解的土地出讓模式一度非常盛行。然後受讓了土地的開發商,再去規劃部門軟磨硬泡,無論是修改規劃也好,還是根本沒有規劃都好,反正,我的土地出讓金是已經交了,剩下的事情你規劃部門得給我搞定。
我不是批評這種土地出讓模式容易滋生腐敗。要知道,我國正式搞土地出讓也只不過是從1990年開始的,而以公開交易的形式搞土地出讓,甚至都只是從 1997年才正式開始。而北京第一塊公開交易的土地,是到2000年之後才上市的。我只不過是說,我國在這個問題上缺乏經驗,國際上也沒有什麼可供借鑒的模式。因為我國的房地產管理體系那絕對是全世界獨有的。憤青們不要在這里給我指三道四。我在這個行業浸了這些年了,起碼我個人覺得,把我放到90年代的背景裡面去,我也想不出更好的土地交易模式。城市規劃這個概念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深入人心,更何況當時呢。
不過無論如何,這種土地交易模式現在已經只是歷史了。
新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希望在我日後的職業生涯中,不要再拿著商住用地土地證去規劃部門死磨硬泡,阿門。除次之外,天工網建議大家要注意一些細節,做好細節很重要。
我有在天工網看過完整的說明,是關於房地產開發的,到時你可以去找找看,貌似發鏈接不通過,我怕了。

F. 房地產開發公司辦理土地證需要哪些手續(有拆遷戶)

招拍掛成交時的成交確認書
土地出讓金繳納的發票
契稅發票
地籍調查圖
土地登記申請表
公司營業執照
法人代表身份證
如果該宗土地上還有拆遷戶,那麼權屬就還有爭議,不是凈地,是不能辦理土地證的。

G. 房地產開發商拍得土地後需要辦理的五大證件是哪些

五證:
1:國有土地使用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H. 房地產開發的所有手續有哪些(前期和後期)

我國加入WTO後,普通商品房可以不用立項批准文件了。經濟適用住房還要。
前期手續簡單點說,
1、辦理「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果是「毛地」,還要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拆遷。
2、按規劃進行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施工圖設計,交有關部門規劃評審、設計審查。這項不屬於行政許可,但是卻一般是開發過程辦手續時間最多的。
3、辦理項目招投標,選擇施工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請規劃的放線施工。有的地方,還要辦開工證。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制度的實施。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對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指導,具體負責提出奎文區、濰城區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條件意見。坊子區、寒亭區、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濱海開發區、峽山發展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提出轄區內開發項目的建設條件意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各區簽訂協議書,由各區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制度的實施。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出讓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該項目的建設條件意見書,意見書內容作為項目建設的依據,是土地出讓文件的組成部分,經政府批准後對社會公布。
三、**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設計要求。項目規劃設計要求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為准。
(二)開發建設期限。項目開發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從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之日起計算)。
(三)住宅產業化要求。
1.居住項目按照建設部《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及《山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試行辦法》的規定申報A級住宅性能認定。具備相關條件的項目應積極申報「國家康居示範工程」。
2.開發項目要認真貫徹「四節一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保)方針,民用建築必須達到國家、省規定的建築節能標准。居住建築要依據《國家康居住宅示範工程成套技術量化評價指標》,選擇適應本項目的住宅建築與結構技術、節能與新能源開發利用技術、住宅廚衛成套技術、住宅管線成套技術、住宅智能化技術、居住區環境及其保障技術、住宅建造成套技術等,並參照國家、省編制的住宅部品與產品選用指南,選定資源節約型的優質材料和部品。

(四)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應達到市政道路、供排水、供熱、供氣、供電設施以及綠化、環衛、路燈、消防設施的修建要求及維護管理規定。
(五)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針對物業服務用房、城管執法和治安管理等政務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承擔義務教育的學校、會所、幼兒園、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共用車庫內的車位)等配套建築提出的要求。
(六)拆遷補償安置。拆遷紅線內的各類地上、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包括房屋、地下各種管線以及架空電力、通訊線路等的拆遷要求。屬住宅的原則上實行就地安置補償;屬非住宅的實行就地安置或貨幣補償。實行就地安置的,應先建安置房。拆遷戶妥善安置後,方可建設出售商品房。
(七)其它建設條件要求。
四、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主體參與土地公開出讓時,必須認真研究土地公開出讓文件,包括《意見書》所規定的內容,競得土地後,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項目規劃設計、開發建設、小區配套、拆遷補償安置和前期物業管理。
五、規劃部門應按照建設條件意見書中的規劃設計要求,對開發企業報批的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建設部門應在開發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許可時,對建設條件意見書中的住宅產業化、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以及拆遷補償安置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在開發建設過程中不按批准方案進行開發建設的,規劃部門不予辦理規劃驗收手續,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I. 房地產開發公司國有土地過戶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過戶,需要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原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轉讓協議書、土地評估結果、繳納土地出讓金、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J. 什麼是房地產土地出讓手續。

你提的問題不妥抄。「房襲地產」與「土地」都屬於房地產的范疇,房地產包括單獨的土地、單獨的建築物(房屋與構築物)以及二者的合一。

業界只有「土地出讓」的說法,房地產出讓屬於很不專業的說法,業界無此說法。

所謂土地出讓,就是國家將在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讓度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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