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地產商交房時樓層低2層如何賠償
一、《合同法》來第九十自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三、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Ⅱ 關於房子的問題,增蓋的樓層有產權在拆遷時會不會得到補償
只要已經辦了房產證,拆遷自然會按產權證的面積補償的。因為房產證時房屋產權的法定憑證,房產證上的面積是法律認可的,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即侵權。
Ⅲ 房地產開發商蓋樓有12層,19層,22層等各種高度,我簡單認為多蓋一層的話利潤會大於成本,疑惑的是
樓層高度是規劃審批核定的,主要考慮整個容積率及布局、採光等因素。
Ⅳ 房地產開發商沒有按原來預售時的規劃建設小區,違規嗎應如何跟開發商理論
小區建設分三期,你是買的第一期,第二期卻多蓋了一幢,那麼第三期是否少蓋了1棟呢?開發商可以在一個小區里統籌調整,只要沒有超過容積率,但必須報規劃審批。
Ⅳ 樓層高度沒有達到合同要求,房地產商應怎樣賠償
按照你們合同的約定來賠償,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可考慮違約責任
Ⅵ 為什麼有些房地產開發商建的樓房只有幾層,要是建高點,多幾層,不就能攢更多的錢嗎是不是有什麼限制的
是的,對開發商有限制,有的地方是政府統一規劃的,不允許超高,還有容積率的問題,城建部房管局的審批等等
Ⅶ 房產商(售樓部)會把好的樓盤留在賣嗎
房地產商復不是一定把最好的房子留到最制後賣,他會把最好的房子每次放幾套出來,這樣保證每次在賣的房子中有幾套是不錯的,這樣能比較好的拉動房子的銷售。
你表哥這個不一定是要留到最後的,再說漲價這個也不一定,說不定他有其他用途吧,比如說是不是在放著等,因為如果周圍的房子都賣掉了,那最後開盤的房子它的定價是定在周圍房價的基礎上的,但是如果最後的這個樓盤各方面條件都比之前的好的話,那它的價格高一點也是順理成章的,但是不會有太多的漲幅,另外,是不是之前有什麼協議啊?比如說集資建房之類的
Ⅷ 房地產商加蓋樓層,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嗎
最好還是重新簽下,萬一以後有啥事那就不好說了。
Ⅸ 國家對房地產開發商建修樓房的標准有沒有什麼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說,房地產項目竣工後,相關機構驗收項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條件。另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還做了具體規定,其規定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五個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驗收時,上述條件是否達標,一般通過開發商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等來檢驗。當然在驗收時,購房者還應當檢 測服務面積房屋質量,實測面積誤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並要求賠償。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Ⅹ 大家好,購房後得知開發商違規多蓋了一層,3年前開發商收取了業主辦理房產的所有費用,一直辦不下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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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該怎樣維權
如果因開發商違規建房,購房者拿不到房產證,甚至面臨住房被強行拆除的風險,該怎麼辦?
對於購房者而言,開發商違約後,購房者可以選擇的維權方式:一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後退房;二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後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應該承擔的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8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據此,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購房者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該《解釋》第19條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購房者如果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應依照合同的約定加以賠償;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對購房者來說,入住後解除合同退房或許不是最佳選擇,提醒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要在購房合同中與開發商約定高額違約金,以對開發商形成威懾,同時也能保障在開發商違約時要求其高額賠償。
政府相關部門如何加強監管
記者了解到,有些購房者因為拿不到房產證到處上訪,希望政府相關部門及早介入解決糾紛。對此,開發商違規加蓋樓層,或者將規劃好的綠地建成樓房,由此產生的紛爭,屬於合同糾紛。合同只對締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相對性原則決定的,這一法律原則反映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思想。《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旦簽訂,則視為開發商與購房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只能由合同當事人中的一方(開發商或購房者)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其他單位與個人包括政府均無權對合同內容或者維權方式提出要求。從這一層面而言,政府相關部門原則上不應干預和介入房地產市場,也不應介入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
但是,違規建築屢屢「閃現」,與政府相關部門監管缺失不無關系。一個建築或建築群從動工到建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如果相關部門在施工過程中監管到位,購房者拿不到房產證的情形是可以避免的。我國城鄉規劃法在第五章里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的監督檢查責任。該法第53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第56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據此,政府相關部門須強化日常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對於挑戰法律法規的不法行為,不能熟視無睹,要經常開展違法違規建房專項清理整頓,對於擅自建房,少批多佔、超面積建房的,按相關規定處罰。相關部門還可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激發群眾舉報的積極性,確保政府相關部門在第一時間掌握違規建房信息,對於影響很壞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處理,強行拆除。同時,要在工地加大宣傳力度,加強開發商及工人的法律意識,使他們明白法律的嚴肅性,更好地約束自己的行為。
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強化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動態監督,加強對審批在建項目的全程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清理力度,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規范市場行為,培育健康規范的商品房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