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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二級土地開發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1-01-21 01:25:05

㈠ 什麼是房地產一二級開發

土地一級開發,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毛地)或鄉村集體土地(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並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程。 房地產開發商拿土地蓋房子屬於二級開發 土地一級開發,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毛地)或鄉村集體土地(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並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程。 房地產開發商拿土地蓋房子屬於二級開發 土地一級開發一般工作程序 程序一:確定土地一級開發項目 程序二:確定一級開發單位 程序三:辦理建設意見(根據聯席會要求辦理) 程序四:辦理交通評價文件審批(根據聯席會要求辦理) 程序五: 辦理古樹處理意見(根據聯席會要求辦理) 程序六: 辦理文物保護意見(根據聯席會要去辦理) 程序七: 辦理環境評價文件審批(根據聯席會要求辦理) 程序八:辦理規劃意見書 程序九:辦理土地一級項目開發項目核准 程序十:取得征地批復(實施征地) 程序十一:辦理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 程序十二: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實施方案 程序十三:組織驗收,評估土地成本程序十四:納入土地儲備庫或直接入市交易

㈡ 房地產開發商建設用地上面寫出讓這是什麼意思

出讓並非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因為房地產開發項目本身並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或直接表現為一種可交易的財產,只能說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主體擁有著以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多種權利。因此,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就是項目原業主所擁有的與項目有關的各種權利的總體移轉。而該項權利中土地使用權是核心,而且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必然帶動其他相關權利的轉移。因此,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實質,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反而言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也必然帶動房地產項目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項目不可能分別轉讓。
正因為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實質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而該兩條內容正是針對以出讓方式或劃撥方式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設定的條件。
根據上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轉讓房地產項目時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如果房地產項目的轉讓欠缺上述兩個法定條件,將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
首先,從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的精神來看,欠缺上述任何一個條件,都將導致房地產項目的轉讓不能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可,不能完成項目轉讓所需的相關手續的變更,受讓方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也不能獲得房地產項目。也就是說,該轉讓房地產項目的行為不能得以完成,項目轉讓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其次,從對合同的效力影響來看,單純地審視上述關於兩個條件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一個似乎非常明確的結論,即:關於房地產項目轉讓的兩個條件的規定屬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欠缺該條件則意味著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此情形下簽訂的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則應當屬於無效的合同。這一觀點在2004年以前的司法實務中基本上得到了各級法院的普遍認同。直到2004年,才有個別法院的相關判例對此試探性地提出了不同見解。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充分考慮到我國現行的物權變動模式,第一次明確顛覆了這一觀點。根據《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房地產項目的轉讓,如果欠缺上述第一項條件,即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未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僅僅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原因,就土地使用權的處分而言,處分人是否付清出讓金並無民事法律意義,除非出讓合同對此有明確約定),則該房地產項目的轉讓將構成無權處分,形成效力待定的效果。因為,房地產項目的轉讓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轉讓方應當首先擁有針對某特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方能轉讓該權利,否則其訂立項目轉讓合同或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行為就屬於無權處分行為;而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不動產物權,擁有該物權的表徵就是取得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因此,轉讓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訂立轉讓合同的行為,便構成無權處分的行為,「該轉讓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的補正條件為:轉讓方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前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否則,該轉讓合同將成為一個無效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第二項條件,即未達到一定的投資開發條件,行政部門將不予辦理與項目轉讓有關的權屬變更登記,轉讓合同之目的不能達成,轉讓方的義務將不能完全履行。但是,轉讓合同的效力並不因此遭受影響,轉讓合同屬於有效合同,而受讓方可以就此通過瑕疵擔保責任制度和違約責任制度追究轉讓方的責任,從而獲得救濟。
此外,有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房地產業的市場准入制度,狹義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受讓方還必須是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企業。《重慶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法》(重建委發【1995】288號)曾經明文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受讓方應當具備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資格」。不過,目前佔主流的觀點認為,受讓方可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之外的主體,因為受讓方雖然不具備開發資質,不能獨自實施房地產項目的開發權,但可以聯合其他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企業對其所獲得的房地產項目進行開發。同時,受讓方還可以選擇不實施開發行為,而是將獲得的房地產項目直接再轉讓給他方。
鑒於開發商所從事的房地產開發不可能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之土地上進行,因此,本文所探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從嚴格意義而言,應當不涉及到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我們不能否認,在很多法律規定中載明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可能使得受讓方最終獲得對該土地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權,不過這應當界定為受讓方新獲得了一個出讓地的使用權、新獲得了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而非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處受讓了一個房地產項目。其理由在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在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轉讓,這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也是建立在劃撥土地使用權基礎上的廣義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條件。但是,劃撥土地使用權本身不能用於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故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不可能同時轉讓一房地產開發項目。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如受讓方將該土地用作非公益目的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則受讓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也由此獲得了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從形式上看來,受讓方是通過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獲得了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但實質上這一過程應當理解為: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將其土地使用權交還給了國家,國家將該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受讓方,並允許受讓方以該土地進行一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而所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價款,應當被定義為轉讓方因放棄原擁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而應獲得的一定補償。在2002年5月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出台後,用於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土地之使用權必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開以競買的方式出讓,所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更明顯地失去了其「轉讓」的含義。

㈢ 房地產的標地是什麼意思

房地產的標地簡單的說基準地價,就是指一個均質區域內相同用途土地的平均價格標定地價。

房地產的類別有以下三種:

1、商業地產

商業地產廣義上通常指用於各種零售、批發、餐飲、娛樂、健身、休閑等經營用途的房地產形式,從經營模式、功能和用途上區別於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房地產形式。以辦公為主要用途的地產,屬商業地產范疇,也可以單列。國外用的比較多的詞彙是零售地產的概念。泛指用於零售業的地產形式,是狹義的商業地產。

2、工業地產

指工業類土地使用性質的所有毛地、熟地,以及該類土地上的建築物和附屬物,有別於住宅、商業和綜合類用地以外的第四種性質用地。工業類土地上的可建建築物用途有較大的范圍,其中包括工業製造廠房、物流倉庫及工業研發樓宇等。在我國,工業房地產的土地批租年限為50年。

3、住宅地產

以居住功能為主的住宅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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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的特點:

土地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社會的有效需求等特點。土地資本是為使土地達到一定的使用標准而進行的開發投資,這種投資要轉化為一定量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其本身必然具有商品屬性。法律意義上的土地財產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屬於一定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2、有明確的四至界定;

3、可以依法轉讓;

4、能給所有者和使用者帶來一定的權益。

二、房地產的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

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

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㈣ 房地產開發中一級開發,二級開發,是什麼意思

一級開發公司主要是負責土地拆遷、申請土地掛牌上市。二級開發公司則只能通過招拍掛、協議出讓等形式取得土地後進行開發建設銷售等。

㈤ 房地產開發中一級開發,二級開發,是什麼意思

土地來一級開發,是指自由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毛地)或鄉村集體土地(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並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程。
房地產開發商拿土地蓋房子屬於二級開發

㈥ 房地產開發土地的「招拍掛」是什麼意思

土地招拍掛制度是指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四種: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就是對於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

㈦ 房地產一級開發是什麼意思

房地產一級開發來就是土地一源級開發,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鄉村集體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並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使該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程。

(7)房地產二級土地開發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從空間上來講,土地一級開發主要可分為成片(或連片)開發及分片開發兩類。當然,這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說法,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規模指標界定;從時間上來講,一種是可以先做一級開發、再做二級開發,即一、二級開發分離的形式,

另一種是一級開發包含在二級開發之中的形式;從性質上來講,一類是存量一級開發,包括舊城改造、舊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及退二進三(工業廠區改商業、住宅等第三產業)項目,

另一種是增量一級開發,包括徵用和農轉用土地,有些是已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的成片征地開發,有些是總體規劃區以外單獨立項基建類項目。

㈧ 房地產中的常說的2+1房,3+1房是什麼意思

房地產中的常說的2+1房是兩室一廳,3+1房是三室一廳。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築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築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

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於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築物、房地合一。

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法律意義上的房地產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是指寓含於房地產實體中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當權、租賃權等。

(8)房地產二級土地開發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㈨ 一級土地開發與二級房地產開發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你好!
土地開發和房地產開發,不是一回事哦.這種說起來很詳細的.二級房產開發的流程基本是這樣的:拍地,設計,預算,招標,施工.銷售.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㈩ 土地一級、二級市場是什麼意思

土地一級市場即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是指土地所有者將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使用權讓渡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它體現的是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因土地交易而產生的責、權、利的關系。

進入土地一級市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二種,即政府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和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一級市場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行政劃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國有土地租賃等。

土地二級市場是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或再轉讓,它體現的是土地使用者之間因土地交易而產生的責、權、利的關系。進入土地二級市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是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二級市場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轉讓、出租、抵押三種。

(10)房地產二級土地開發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發展趨勢

一級土地發展的趨勢

在一級二級開發聯動的情況下,從找地、拆遷、平整土地,開發房產都是由一家開發商從頭做到尾,這種聯動雖有優點,比如能節省時間。提高效率,減少成本等。但土地一級開發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政府有計劃地向市場供應「熟地」,為房地產二級開發創造良好條件,加快土地上市速度。

一些中小規模的公司,因實力原因或「投機」目的,不能及時把「生地」變成「熟地」,而是囤積土地,等著地價上漲後交易,不但提高了土地價格,也延緩了土地上市開發的時間。此外,一些開發商在土地一級開發上頗具實力,但是在做二級開發時則力不從心,開發出來的房地產質量低下,這時政府將承擔開發商的風險。

二級土地發展趨勢

因此,將土地兩級市場分開的呼聲漸高,即從事土地一級開發的地產商不允許直接從事土地二級市場的開發。在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暫行辦法》中規定,土地一級開發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或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而通過有相應資質的開發企業負責實施土地開發的,利潤率不得高於預計成本的8%。一級開發完畢後,在土地儲備中心掛牌的土地出讓底價為土地一級開發全部成本,主要包括一級開發成本和一級開發商的8%利潤。

政府通過這種限制一級開發的利潤和開發時間制約開發商,可以加快土地開發速度,限制房價上漲。這樣,二級房地產開發商也不再承擔與商品房建設無關的涉及土地開發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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