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報稅在填《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時,填完不含稅銷售額,銷項稅額不會自動計算出來,也不可以修改
價稅合計需要和附表一一致
⑵ 5月1號以後,稅率調整後,增值申報表附表一和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填寫的銷售額和稅額不一致這怎麼辦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版的權,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因此,在過渡期間,申報增值稅時可採用將11%與10%的稅率業務收入混合申報。
對於主表與各附表,統一填列在10%的申報種類中,即直接將11%和10%稅率對應的不含稅收入合並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的中第一行,同時,將系統自動按照11%稅率計算出的銷項稅額手工修改為11%和10%稅率對應的銷項稅額合計數,這時申報表的金額會和金稅盤裡面的開票金額一致,一窗式比對可以通過審核。。
對於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需將11%與10%分別列示即可。
⑶ 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怎麼填
營改增稅負測算明細表怎麼填寫。怎麼換算,請求幫助,謝謝
⑷ 全是17%的業務怎麼填寫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納稅人以 1 3% 的稅率銷售、進口下列貨物: 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煤炭產品、書籍、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業機械、農用薄膜、農產品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商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 納稅人以零稅率出口貨物。納稅人為加工、維修和維修服務提供17% 的稅率。納稅人經營不同稅率或者應稅勞務的, 應當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情況。
銷售不單獨核算, 則採用高石的稅率。對單一企業試點納稅人的相應應稅項目的選擇, 應當根據試點應稅項目計劃中列出的項目進行再部署, 但對不同的試點納稅人進行選擇應稅行為, 該營目前的收入需要拆分, 並根據收入細目報告。
對小規模納稅人來說,稅負率就是徵收率:3%,而對一般納稅人來說,由於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稅負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遠遠低於該比例,具體計算:
稅負率=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應稅銷售收入 ×100%
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實際抵扣進項稅額
實際抵扣進項稅額=期初留抵進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進項轉出—出口退稅—期末留抵進項稅額
稅負就是稅收負擔率,是納稅人對應期間的應納增值稅與銷售收入的比例,但如果是出口企業或免稅企業,主要把出口收入和免稅收入按應稅稅率算出銷項稅加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有進料加工的話,還要考慮這部份的稅金,具體公式如下:
增值稅稅負率=[銷項稅-免退稅收入—適用稅率—(進項稅—進項稅轉出—期初留抵期末留抵以及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的計稅價格×17%)]/(計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免抵退銷售額),以上公式是通用的,如果是業務簡單的公司,上式中沒有涉及的就是0稅負了。
另外對於免稅及出口企業來說,運費稅,城建稅依然要扣,抵稅比例為6%,應計入公式中。
⑸ 為什麼要填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由2016年5月1日起納入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一般納稅人填寫,即房地產業、建築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同時填報《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⑹ 營改增後的現在還用填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嗎
在主管稅局未通知之前,納入填報范圍之內的納稅人還應一直填寫此表版。
需要填報此表權的企業范圍:四大行業中所有的一般納稅人(包括營改增主行業為四大行業的一般納稅人,以及營改增主行業為「3+7」行業兼營四大行業業務的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需要同時填報《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⑺ 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必填嗎
您所提的「計量」,准確的說應該是「稅負」。必須選擇一個完整的營業稅經營內年度,將企業所發生的經容營收支按照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完整進行測算而得出的結果,與原先繳納營業稅的數據進行對照,並通過一定的方法進行比較分析,便可以得出實施營改增後對企業所產生的影響了。
⑻ 如何填好《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填寫說明如下:
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填寫說明
本表中「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一般納稅人)》主表。 一、各列填寫說明 (一)「應稅項目代碼及名稱」:根據《營改增試點應稅項目明細表》所列項目代碼及名稱填寫,同時有多個項目的,應分項目填寫。 (二)「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根據各項目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填寫。 (三)「營業稅稅率」:根據各項目在原營業稅稅制下適用的原營業稅稅率填寫。 (四)第1列「不含稅銷售額」:反映納稅人當期對應項目不含稅的銷售額(含即征即退項目),包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其他發票、未開具發票、納稅檢查調整的銷售額,納稅人所填項目享受差額征稅政策的,本列應填寫差額扣除之前的銷售額。 (五)第2列「銷項(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根據當期對應項目不含稅的銷售額計算出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簡易徵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對應各行次×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六)第3列「價稅合計」:反映納稅人當期對應項目的價稅合計數。 本列各行次=第1列對應各行次+第2列對應各行次。
(七)第4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享受差額征稅政策的,應填寫對應項目當期實際差額扣除的金額。不享受差額征稅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稅銷售額」: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享受差額征稅政策的,應填寫對應項目差額扣除後的含稅銷售額。
本列各行次=第3列對應各行次-第4列對應各行次。 (九)第6列「銷項(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規定,分項目的增值稅銷項(應納)稅額,按以下要求填寫:
1.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對應各行次÷(100%+對應行次增值稅稅率)×對應行次增值稅稅率。 2.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對應各行次÷(100%+對應行次增值稅徵收率)×對應行次增值稅徵收率。 (十)第7列「增值稅應納稅額(測算)」:反映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規定,測算出的對應項目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1.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
本列各行次=第6列對應各行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和「即征即退項目」「本月數」之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一般項目」和「即征即退項目」「本月數」之和。
2.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本列各行次=第6列對應各行次。
(十一)第8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期初余額」:填寫按原營業稅規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上期期末結存的金額,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填寫「0」。本列各行次等於上期本表第12列對應行次。
(十二)第9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發生額」:填寫按原營業稅規定,本期取得的准予差額扣除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金額。 (十三)第10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應扣除金額」:填寫按原營業稅規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應扣除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8列對應各行次+第9列對應各行次。
(十四)第11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填寫按原營業稅規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的金額。 1.當第10列各行次≤第3列對應行次時 本列各行次=第10列對應各行次。 2.當第10列各行次>第3列對應行次時 本列各行次=第3列對應各行次。
(十五)第12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期末余額」:填寫按原營業稅規定,
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期末結存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10列對應各行次-第11列對應各行次。 (十六)第13列「應稅營業額」:反映納稅人按原營業稅規定,對應項目的應稅營業額。 本列各行次=第3列對應各行次-第11列對應各行次。 (十七)第14列「營業稅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按原營業稅規定,計算出的對應項目的營業稅應納稅額。 本列各行次=第13列對應各行次×對應行次營業稅稅率。
二、行次填寫說明 (一)「合計」行:本行各欄為對應欄次的合計數。
本行第3列「價稅合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1列「價稅合計」第2+4+5+9b+12+13a+13b行。
本行第4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2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第2+4+5+9b+12+13a+13b行。
(二)其他行次根據納稅人實際發生業務分項目填寫。
⑼ 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增值稅率怎麼填
自2016年6月申報期起,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從事建築、房地產、金融和生活服務等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報《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二、填報要點
(一)納稅人兼營多種應稅行為的,應根據《營改增試點應稅項目明細表》(見附件4)分項目填報《測算明細表》,即多項應稅行為分行填報對應「應稅項目代碼及名稱」及相關欄次數據。
(二)納稅人同期發生相同應稅行為,適用不同計稅方法的,應將不同計稅方法的銷售額、差額扣除額等數據分行填報《測算明細表》。
例如,某納稅人提供工程服務,甲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乙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則《測算明細表》中應填報兩行「040100 工程服務」,分別反映適用11%稅率和3%徵收率甲、乙項目的數據。
(三)納稅人同期發生相同應稅行為,在原營業稅政策下適用不同營業稅稅率的,確定其對應的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營業稅稅率。例如,某農業銀行同期發生的農戶貸款、其他貸款,則《測算明細表》中應填報兩行「050100 貸款服務」,分別反映原營業稅3%稅率和5%稅率的數據。
(四)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且發生差額扣除額的,才能按實際扣除額填報第4 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
(五)納稅人當期發生的應稅項目,按國家統一的原營業稅政策規定享受差額扣除政策的,可以填報對應行次第9 列「本期發生額」。
三、填表說明
(一)「稅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
(三)各列填寫說明
1.「應稅項目代碼及名稱」:根據《營改增試點應稅項目明細表》所列項目代碼及名稱填寫,同時有多個項目的,應分項目填寫。
2.「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根據項目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填寫。
3.「營業稅稅率」:根據項目在原營業稅稅制下適用的原營業稅稅率填寫。
4.第1 列「不含稅銷售額」:反映納稅人當期對應項目不含稅的銷售額,包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其他發票、未開具發票、納稅檢查調整的銷售額,納稅人所填項目享受差額征稅政策的,本列應填寫差額扣除之前的銷售額。
5.第2 列「銷項(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根據當期對應項目不含稅的銷售額計算出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簡易徵收)。
本列各行次=第1 列對應各行次×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6.第3 列「價稅合計」:反映納稅人當期對應項目的價稅合計數。
本列各行次=第1 列對應各行次+第2 列對應各行次
7.第4 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享受差額征稅政策的,應填寫對應項目當期實際差額扣除的金額。不享受差額征稅政策的填「0」。
8.第5 列「含稅銷售額」: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享受差額征稅政策的,應填寫對應項目差額扣除後的含稅銷售額。
本列各行次=第3 列對應各行次-第4 列對應各行次
9.第6 列「銷項(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規定,分項目的增值稅銷項(應納)稅額,按以下要求填寫。
(1)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
本列各行次=第5 列對應各行次÷(100%+對應行次增值稅稅率)×對應行次增值稅稅率
(2)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本列各行次=第5 列對應各行次÷(100%+對應行次增值稅徵收率)×對應行次增值稅徵收率
10.第7 列「增值稅應納稅額(測算)」:反映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規定,測算出的對應項目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1)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
本列各行次=第6 列對應各行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主表第11 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和「即征即退項目」「本月數」之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主表第19 欄「應納稅額」「一般項目」和「即征即退項目」「本月數」之和
(2)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本列各行次=第6 列「銷項(應納)稅額」對應各行次
11.第8 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期初余額」:填寫按原營業稅規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上期期末結存的金額,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填寫「0」。本列各行次等於上期本表第12 列「期末余額」對應行次。
12.第9 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發生額」:填寫按原營業稅規定,本期取得的准予差額扣除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金額。
13.第10 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應扣除金額」:填寫按原營業稅規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應扣除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8 列對應各行次+第9 列對應各行次
14.第11 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填寫按原營業稅規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的金額。
(1)當第10 列「本期應扣除金額」各行次≤第3 列「價稅合計」對應行次時,本列各行次=第10 列對應各行次
(2)當第10 列「本期應扣除金額」各行次>第3 列「價稅合計」對應行次時,本列各行次=第3 列對應各行次
15.第12 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期末余額」:填寫按原營業稅規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期末結存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10 列對應各行次-第11 列對應各行次
16.第13 列「應稅營業額」:反映納稅人按原營業稅規定,對應項目的應稅營業額。
本列各行次=第3 列對應各行次-第11 列對應各行次。
17.第14 列「營業稅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按原營業稅規定,測算出的對應項目的營業稅應納稅額。
本列各行次=第13 列對應各行次×對應行次營業稅稅率
(四)行次填寫說明
1.「合計」行:本行各欄為對應欄次的合計數。
本行第3 列「價稅合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1 列「價稅合計」第2+4+5+9b+12+13a+13b 行。
本行第4 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2 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第2+4+5+9b+12+13a+13b 行。
2.其他行次根據納稅人實際發生業務分項目填寫。
⑽ 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的申報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來總局關於源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部分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調整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0號)規定,在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中增加《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表式見附件1),由從事建築、房地產、金融或生活服務等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報,具體名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