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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怎麼確認成本

發布時間:2021-01-20 11:08:35

『壹』 房地產企業成本核算如何確定

房地產企業成本核算方法:‍
實務中存在以項目整體作為成本核算回對象,待項目建成後再按一答定的標准在各功能區分配的做法。比如,同一項目既有寫字樓、又有公寓等功能。不同的功能導致其設計不同從而建築成本相差很大,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單獨核算各功能區的成本而將項目整體作為成本核算對象,會導致成本在各功能區上的平均化,但各功能區銷售價格和租金價格卻相差很大,這樣便導致成本和收入的不配比,不符合會計上的配比原則。
實務中還有一種做法是先將整個項目作為成本核算對象歸集各功能區成本,然後根據各功能區的情況估計一個比例來分割不同功能區的成本,即從一個成本核算對象計算出兩個或多個單位成本,這種做法一方面會導致會計核算工作量的加大,另一方面,由於分割比例是事後確定的,容易導致企業對各功能區單位成本的人為的調節,不利於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較合理的做法是按不同的功能區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從一個成本核算對象計算出一個單位成本。這樣既能滿足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要求,又能保證成本和收入的配比。

『貳』 房地產企業的收入及成本何時確定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關於收入的確認原則,房地產企業,應在收齊全款,並將房產交付使用,收到業主的交房確認書後,確認收入並相應結轉成本及稅金及附加。

『叄』 如何確定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成本

企業通常應當採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但是,同一企業只能採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不得同時採用兩種計量模式。
一、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在成本模式下。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取得的租金收入,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減值跡象的,還應當按照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經減值測試後確定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已經計提減值准備的投資性房地產,其減值損失在以後的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一)採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前提條件
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2.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人當期損益。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
三、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模式的變更
企業對投資性,旁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從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勾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肆』 房地產企業如何確定開發業務計稅成本

【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上述規定中計入計稅成本是指計入取得發票的當期計稅成本,還是計入實際發生年度的計稅成本?如果是計入實際發生年度的計稅成本,是否有時間限制?此外,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是按年度匯算清繳,還是按項目統算企業所得稅?【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後,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後。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根據上述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按年度匯算清繳。開發產品完工以後,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是指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合法憑據的。對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目前,等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沒有時間限制。

『伍』 房地產企業如何確認收入

地產公司的收入確認時間一般以商品房結算,交付客戶為時點確認收入。

房子沒完工可以確認收入,確認收入以後按照合同結轉利潤以及計算成本。

房地產屬資金密集型行業,投資大。為了籌集資金,房產銷售往往採取預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時向客戶收取價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與收款存在較大時間差異。

一般來說交付的時候,就會有大量住房交付,但是銷售的時候是一套一套銷售的。這樣造成一個結果就是,很長時間沒有收入,一有收入就是大額的利潤。

其實現在房地產公司也可以把銷售收入提前確認,只要把項目公司賣給其他公司就可以了。一個銷售額10億元的項目已經銷售完畢,只需要繼續建設就可以了。後續建設成本是很容易估計的,比如說合同2億元,那麼我給其他企業2.5億元。這樣就可以了,後續這個就由企業自己負責。


(5)房地產怎麼確認成本擴展閱讀:

關於收入確認的原則: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一點,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房屋價格漲跌都由買房人承擔。符合第一點

第二點,其實只是在建房子,但是沒有享有管理權,最終管理權還是在業主。

第三點,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第四點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已經全款收到錢了,收入金額可以靠確認,經濟利益已經流入。

第五點,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一般房地產公司都簽的總包合同,在項目施工的初期可以預算出一個成本。工程施工企業也是根據成本預算確認收入和成本的,那麼房地產企業更可以了。

網路-確認收入

『陸』 房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如何確定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並印發了《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國稅發[2009]31號),針對房產開發企業及其開發產品的特點,提出了成本對象確定的6項原則,主要是:可否銷售原則。開發產品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要作為獨立的計稅成本對象進行成本核算;不能對外經營銷售的,要先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進行歸集,然後再將其相關成本攤入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成本對象。
分類歸集原則。
對同一開發地點、竣工時間相近、產品結構類型沒有明顯差異的群體開發的項目,要作為一個成本對象進行核算。但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 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功能區分原則。
開發項目某組成部分相對獨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時,要作為獨立的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定價差異原則。
開發產品因其產品類型或功能不同而導致其預期售價存在較大差異的,要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成本差異原則。
開發產品因建築上存在明顯差異可能導致其建造成本出現較大差異的,要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權益區分原則。
開發項目屬於受託代建的或多方合作開發的,要結合上述原則分別劃分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成本對象一般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上述的6項確定原則要靈活掌握,針對具體開發產品的特點確定既便於建設管理,又便於歸集、分配成本費用的成本對象。同時,成本對象一經確定便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改動的,必須先徵得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意。

『柒』 房地產完全成本如何核算

一、土地開發支出劃分和歸集的原則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將它分為如下兩種:一種是為了轉讓、出租而開發的商品性土地(也叫商品性建設場地);另一種是為開發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開發的自用土地。前者是企業的最終開發產品,其費用支出單獨構成土地的開發成本;而後者則是企業的中間開發產品,其費用支出應計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有關房屋開發成本。現行會計制度中設置的「開發成本——土地開發成本」科目,它的核算的內容,與企業發生的土地開發支出並不完全對口,原則上僅限於企業開發各種商品性土地所發生的支出。企業為開發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開發的土地,其費用可分清負擔對象的,應直接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在「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科目進行核算。如果企業開發的自用土地,分不清負擔對象,應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其費用可先通過「開發成本——土地開發成本」科目進行歸集,待土地開發完成投入使用時,再按一定的標准(如房屋佔地面積或房屋建築面積等)將其分配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如果企業開發商品房、出租房使用的土地屬於企業開發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則應將整塊土地作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在「開發成本——土地開發成本」
賬戶中歸集其發生的全部開發支出,計算其總成本和單位成本,並於土地開發完成時,將成本結轉到「開發產品」賬戶。待使用土地時,再將使用土地所應負擔的開發成本,從「開發產品」賬戶轉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漲戶,計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的開發成本。

二、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的確定和成本項目的設置

(一)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的確定
為了既有利於土地開發支出的歸集,又有利於土地開發成本的結轉,對需要單獨核算土地開發成本的開發項目,可按下列原則確定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對象:
1.對開發面積不大、開發工期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塊獨立的開發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
2.對開發面積較大、開發工期較長、分區域開發的土地,可以一定區域作為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對象。
成本核算對象應在開工之前確定,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改變,更不能相互混淆。

(二)土地開發成本項目的設置
企業開發的土地,因其設計要求不同,開發的層次、程度和內容都不相同,有的只是進行場地的清理平整,如原有建築物、障礙物的拆除和土地的平整;有的除了場地平整外,還要進行地下各種管線的鋪設、地面道路的建設等。因此,就各個具體的土地開發項目來說,它的開發支出內容是不完全相同的。企業要根據所開發土地的具體情況和會計制度規定的成本項目,設置土地開發項目的成本項目。對於會計制度規定的、企業沒有發生支出內容的成本項目,如建築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可不必設置。根據土地開發支出的一般情況,企業對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可設置如下幾個成本項目: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土地批租費;

(2)前期工程費;

(3)基礎設施費;

(4)開發間接費。

其中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是指按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進行土地開發所發生的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物拆遷補償費等。但對拆遷舊建築物回收的殘值應估價入賬並沖減有關成本。開發土地如通過批租方式取得的,應列入批租地價。前期工程費是指土地開發項目前期工程發生的費用,包括規劃、設計費,項目可行性研究費,水文、地質勘察、測繪費,場地平整費等。基礎設施費是指土地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基礎設施費,包括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等設施費用。開發間接費指應由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負擔的開發間接費用。土地開發項目如要負擔不能有償轉讓的配套設施費,還應設置「配套設施費」成本項目,用以核算應計入土地開發成本的配套設施費。

三、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
企業在土地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除可將直接計入房屋開發成本的自用土地開發支出在「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核算外,其他土地開發支出均應通過「開發成本——土地開發成本」賬戶進行核算。為了分清轉讓、出租用土地開發成本和不能確定負擔對象自用土地開發成本,對土地開發成本應按土地開發項目的類別,分別設置「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和「自用土地開發成本」兩個二級賬戶,並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設置明細分類賬。對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等土地開發支出,可直接記入各土地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並記入「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等賬戶的貸方。發生的開發間接費用,應先在「開發間接費用」賬戶進行核算,於月份終了再按一定標准,分配計入有關開發成本核算對象。應由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負擔的開發間接費,應記入「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開發間接費用」賬戶的貸方。

現舉例說明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如下;
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某月份內,共發生了下列有關土地開發支出:
301 351
商品性土地自用土地
支付征地拆遷費 78 000元 72 000元
支付承包設計單位前期工程款 20 000元 18 000元
應付承包施工單位基礎設施款 25 000元 18 000元
分配開發間接費 10 000元
合計 133 000元 108 000元

則在用銀行存款支付征地拆遷費時,應作:
借;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 78 000
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 72 000
貸;銀行存款 150 000
用銀行存款支付設計單位前期工程款時,應作:
借: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 20 000
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 18 000
貸:銀行存款 38 000
將應付施工企業基礎設施工程款入賬時,應作:
借: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 25 000
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 18 000
貸;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 43 000
分配應記入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的開發間接費用時,應作:
借: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 10 000
貸:開發間接費用 10 000
同時應將各項土地開發支出分別記入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

四、已完土地開發成本的結轉
已完土地開發成本的結轉,應根據已完成開發土地的用途,採用不同的成本結轉方法。
為轉讓、出租而開發的商品性土地,在開發完成並經驗收後,應將其實際成本自「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賬戶的貸方轉入「開發產品——土地」賬戶的借方。假如上述開發企業商品性土地經開發完成並驗收,加上以前月份開發支出共1002 000元,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開發產品——土地 1002 000
貸: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 1002 000

為本企業房屋開發用的土地,應於開發完成把土地投入使用時,將土地開發的實際成本結轉計入有關房屋的開發成本,結轉計入房屋開發成本的土地開發支出,可採用分項平行結轉法或歸類集中結轉法。分項平行結轉法是指將土地開發支出的各項費用按成本項目分別平行轉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的對應成本項目。歸類集中結轉法是指將土地開發支出歸類合並為「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和「基礎設施費」兩個費用項目,然後轉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和「基礎設施費」成本項目。凡與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有關的費用,均轉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項目;對其他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等,
則合並轉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的「基礎設施費」項目。經結轉的自用土地開發支出,應將它自「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賬戶的貸方轉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

假如上述開發企業自用土地在開發完成後,加上以前月份開發車出 540 000元共 648 000元。這塊土地用於建造 151出租房和181周轉房,其中 151出租房用地1500平方米, 181周轉房用、地1200平方米,則單方自用土地開發成本為 240元(648000元/1500+1200),應結轉151出租房開發成本的土地開發支出為360 000元(240元×1500),結轉 181周轉房開發成本的土地開發支出為 288 000元(240元×1200),在總分類核算上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 648 000
貸: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 648 000
如果自用土地開發完成後,還不能確定房屋和配套設施等項目的用地,則應先將其成本結轉「開發產品——自用土地」賬戶的借方,於自用土地投入使用時,再從「開發產品——自用土地」賬戶的貸方將其開發成本轉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等賬戶的借方。

『捌』 房地產企業怎麼結轉成本

房地產企業結轉成本的流程:

1、確認的銷售收入做憑證: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版入

2、預提時候:

借:開發權成本

貸:應付賬款-預提

3、按照這個金額結轉到開發產品

借:開發產品

貸:開發成本

4、結轉開發產品到產品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8)房地產怎麼確認成本擴展閱讀

房地產企業商品房的成本核算過程:

1、商品房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土地費用、規劃設計、基礎設施、建安費等所有支出: 借:開發成本(按明細核算) 貸:銀行存款等。

2、商品房開發完工後 借:開發產品--XXX商品房 貸:開發成本。

3、計算商品房每平米單位成本。即: 元/平方米=完工後開發成本科目總金額/商品房總建築面積。

4、結轉銷售商品房成本:銷售總面積* 元/平方米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玖』 房地產開發公司如何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太復雜了!你只要把商鋪和住宅分開算就可以了!成本價!和利潤空間!加損耗和其他所有的費用除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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