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9年機構改革後管理房產的部門叫什麼
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❷ 我國近三年房地產改革的建議
中國復房地產正在經歷一制個平穩向好期。盡管經濟大環境出現頹勢——今年1到9月,全國固定資產投資呈下滑態勢,降至16.9%。中國經濟GDP增長或進一步放緩至7.5%以下。與之相反,房地產投資額超預期增長逾19%。
一個信號是11月全國土地供應量開始從負轉正。結束了兩年的土地供應負增長後,明年的市場供應量會增加。這是一個房價趨穩的信號。每一次土地高速增長後,房價增幅都會放緩,市場開始有能力調節供求關系。在過去數年,土地增長的變化控制了房價漲跌的節奏。從2003年調控到2004年土地831制度,土地供應量從每個月約40%的增長,至831後進入低增長,房價回升;2007年,土地供應增長以抑制房價,出現了供地小高潮;2009年4萬億投資計劃,出現土地供應熱,隨後限購限價又促使供地回落,房價上漲。供求關系的變化,是明年全國房價增速放緩的主要原因。明年土地供應會繼續加大,一方面是城市債的壓力,另一方面是政府層要求加大住宅用地供應。過去十年,房地產銷售面積從3億多平米到了今年的12億平米。但未來十年會怎樣?判斷不可能一直保持高速增長。年銷售14億到17億平米之間是高峰值,隨後就開始持續下降。
❸ 考試考上的不動產登記中心,但是屬自籌編制,這次事業改革會轉全額嗎
不動產抄登記局,在書面語上是襲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也稱作房管局,該部門不是自籌自資。房管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房屋權屬管理,依法核實和確認房產權屬,辦理房產登記發證,管理產權產籍檔案;負責房產測繪管理。 2、負責直管公房、局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加強對各市(縣)、區房產管理的業務指導。
❹ 房產局事業單位改革後是歸入企業還是歸入行政機構
房管局下屬事業單位很多,也分多種類型,具體還得看是屬於哪種類型
❺ 請教下房地產改革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第一階段:理論突破與試點起步階段(1978至1991年) 1978年理論界提出了住房商品化、土地產版權等觀點。1980年9月北京市住房統建權辦公室率先掛牌,成立了北京市城市開發總公司,拉開了房地產綜合開發的序幕。1982年國務院在四個城市進行售房試點。1...
❻ 未來中國房地產市場將如何改革
據報道,國家統計局、商務部14日分別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負責人表示,數據顯內示,1-11月份,全國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農容戶)同比增長7.2%,增速比1-10月份回落0.1個百分點,未來中國房地產市場的改革仍要進行。
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還要加快房地產市場制度的改革,加快推進長效機制的建設,特別是要從稅收、土地、金融等方面綜合施策,更快更好地實現「房子是用來住的而不是用來炒的」這樣一個定位。
❼ 房屋契稅改革政策是怎麼現在稅率變了嗎
根據《財復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制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的規定:
一、首套房繳納規定如下:
1、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
2、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徵收,即實際稅率為1.5%;
3、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3%徵收。
二、二套房繳納規定如下:
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商鋪、辦公寫字樓、商務公寓等),均按照3%的稅率征稅。
❽ 求助! 我國房地產的改革方向。(簡述)
公司和公積金個人支付制度
這樣可以減少國家負擔
一定程度降低房價
房價是不能控制的
只能慢慢找出方法
❾ 我國房地產稅法的現狀以及改革措施
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思考
【摘要】房地產稅費制度是房地產市場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產稅費制度,對於充分發揮國有土地資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等都有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正常發展帶給我們對現行房地產稅費制度的思考。本文通過分析現存制度的弊端和國外相關制度的成功經驗,提出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房地產 稅費 完善 宏觀調控
【正文】
稅收杠桿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工具,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如北京,上海房價飛漲,房地產業發展,大到影響市場交易能否順利進行,國土資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響城市居民能否安居樂業。在這種持續高溫的態勢下,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以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為遏制畸高房價,給過熱的房地產市場降溫,稅收的杠桿調控作用不容忽視。科學的房地產稅費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產轉讓稅等控制房產熱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發揮其對於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已是時之所需,勢在必行。
一 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房地產稅費制度也逐漸確立和完善。我國的房地產稅費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房地產稅收,一是房地產費。
(一)房地產稅制
經過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在稅種的設置、稅目、稅率的調整、內外稅制的統一方面逐漸完善起來,形成了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復合稅制體系。按照征稅客體性質的不同,可將房地產稅收分為四類:流轉稅(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和行為稅(包括印花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議中明確提出:「實施城鎮化建設稅費改,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2005年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有關部門就《中國房地產稅收政策研究報告》進行研討。該會議明確了我國從2005年開始就新的稅制進行設計,並在合適的城市進行模擬運行。政府目前正積極推進以「明租、正稅、清費」為改革方向的房地產新稅制的改革。
(二)房地產費制。
房地產費是指在房地產市場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費用,它是國家機關為房地產方面提供某種服務(管理)或國家授予他方開發利用國家資源而取得的報酬,它也是國家在房地產方面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根據有關規定,現行的房地產費主要有三類:一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產一級市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費,主要包括地租,國家對土地的開發成本,徵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二是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管理房地產業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行政性收費,主要包括登記費,勘丈費,權證費,手續費和房屋租憑登記費及其監證費;三是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或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事業性收費,主要包括拆遷管理費,房屋估價收費等。
二 現行房地產稅費體系存在的問題
通過不同的稅種,我國對房地產業的發展進行著多層次的調節,但現行的房地產稅種的設置,絕大部分是參照其它行業的稅種,沒有考慮到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因而這些稅種結構已不適應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一)宏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房地產交易缺監控,稅收征管難度大。一是沒有普遍建立起房地產評估制度,房地產交易只能以實際成交價為准,加之法律又沒有設置針對明顯低於市場公允價的房產交易,政府有權優先收購的規定,這便為炒房提供了條件;二是沒有嚴格的注冊登記制度,使稅務機關面對納稅人的虛假申報常無從查證。其次,「隱形市場」中逃避稅,國有資產流失大。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補交出讓金、補辦出讓手續,或集體所有土地未經國家徵用即也是未交出讓金,而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對此兩種情形是採取行政處罰措施還是征土地增值稅,如果征,如何計算增值額,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讓、轉讓土地界限不明,稅收征免難以確定。一是兩類所有權土地納稅主體難以確定。法律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城市管理法》又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這樣實際上集體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國有化,使兩類土地所有權在現實中難以確定,並使派生的土地出讓、轉讓不易劃清,從而影響了納稅主體的確定,具體的征免界線也難以把握;二是性質不明的房地產公司,征免界限難劃定。目前許多「房地產公司」掛靠國土部門,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職責,體現政府意願,致使稅務機關很難分清公司業務中哪些屬於政策性「代理」,哪些屬於「自營」項目,征免界限難確定。
(二)微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稅種分布結構不合理,保有環節相對偏輕。這個環節主要調節政府與房地產佔有者之間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結構會使土地成為保有者的無息貸款,加之保有階段的增值幾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產投機行為;保有階段的低稅負致使流通環節負擔過高稅負,助長了隱形交易,逃稅現象。其次,計稅依據不合理,稅負不平等。如房地產稅從價與從租計征稅率差別甚大,導致隱形市場泛濫;現行的契稅區分國有與非國有企業納稅;耕地佔用稅,房產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都實行內外企業有別制。第三,單個稅種征稅范圍有待擴大。一是現行稅制中除耕地佔用稅外,其它各項稅種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征稅主體均不包括集體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這無形中喪失了國家對這部分房地產的管理和調控;二是城鎮土地的規定中也排除了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由國家財政拔款的單位自用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三)稅費關系缺陷。
首先,房產費項目過多,徵收不規范,費明顯重於稅。目前行政收費多缺乏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主體不一,亂收費,亂攤派現象嚴重。據了解北京徵收的各種費有40多種,有的地方多達近100種。據調查,房地產業的政府收費佔到了稅費總額的75%以上,土地成本中,收費項目佔30%,土地出讓金佔50%,稅佔20%,明顯費大於稅,權大於法。其次,稅費並舉,重復課征,雙重負擔。最為突出的例子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營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費,又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 借鑒國外經驗 完善稅費體制的改革與建議
(一)各國稅制的共性
1以稅為主,費為輔。國外一般要繳納的房地產規費僅占房地產價值的2%左右。並充分遵循「誰受益,誰納費」的公平原則。
2重保有,輕轉讓的稅收分布結構。各國土地稅都由土地保有,經營,取得三征稅環節組成,各國房地產權屬轉讓的稅收較少,而重視保有環節的征稅。
3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基本原則。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免稅外,其它均為納稅對象。少稅種避免了稅種復雜帶來的高管成本和重復征稅的不公。在前兩者實現的前提下,低稅率實現了稅負的減輕,保證了穩定的財政收入。
(二)我國稅費改革的建議
1規范我國的法律體系,健全宏觀稅收配套體系。
首先,要完善房地產稅收法規。目前,我國稅收立法的層次較低,涉及房地產業的大多是行政法規和規章,缺乏足夠的法律統一性和權威性。「有稅必有法」,為了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充分發揮他們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制定相關稅收法律,依法計稅,減少行政干預。其次,建立完整而系統的房地產評估制度,即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監督下,由具有專業資人員組成的專門機構。等時機成熟悉後再建立房地產評稅制度,在稅務部門建立房地產的評稅機構,對納稅人應負房地產稅額給予法定的評估。第三,建立房地產管理機構與稅收征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制度。規范的財產登記、房地產估價、咨詢、工程監督、代理交易等內容的房地產服務體系,為稅務部門提供客觀的征稅信息和專業化服務,協作稅務部門搞好房地產稅收的征管工作。
2設計稅收體系,完善微觀稅收制度。
第一,稅收分布結構合理化。重視對房地產保有的征稅,開征統一規范的不動產稅,強化保有課稅,這樣一方面可以防止業主低效率使用財產,推動房產要素的優化配置;一方面政府參與資源再分配,可以增加財政收入來源;再者,可以分擔流通環節的高稅負擔,扼殺不規范的隱形交易,;第二,改變計稅依據,調整稅率,擴大征稅范圍。以市場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基於「誰受益,誰支付」的原則,設置幅度比例稅率如市中心地段的稅率高於郊區,使計稅更合理,更具監督性,收入更有彈性。城建稅應以納稅人的經營收入為其計稅依據以體現稅收平等原則。對於房產稅從租與從價計征也作相應調整,使稅負更公平;稅率做適當調整,如適當調低契稅稅率,適當調高印花稅和耕地佔用稅的稅率,加大調節力度,充分發揮稅收的杠桿調節作用;將農村非農業用房,納入征稅范圍,對城鎮內所有,使用土地和房產的單位和個人都征稅。第三,改革內外有別,統一城鄉稅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合一加快了內外資合一的步伐,實行國民待遇,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以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情況。改革城鄉有別的雙軌稅制,營造寬稅基的稅制環境,增加國家對所有土地的監督和調控。
3協調稅費關系,建設和諧稅費體制。
第一,清理壓縮收費,簡化收費項目。收費的雜亂多帶來的是開發建設成本的過高,最終構成了房價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將部分費改稅,減少重復徵收現象,可借鑒國外將收費項目圈定在:不動產轉移手續費,登記費,公證費,對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收取工程受益費(政府進行一次土地投資向周圍土地所有者徵收的因該投資使其價值提高的費用),差餉(向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四類中,稅費可由稅務機關集中徵收、集中管理、分頭開支,這樣可以簡化辦事程序,加大政策透明度,既可保證財政收入,又可穩定房價,保障房地產業的正常發展。第二,明確租稅費概念,理順三者關系。將本質上屬於地租的土地使用費納入地租體系,並做相應的更名,如土地出讓金可改為土地批租金;理清稅費層次,避免帶給納稅人雙重負擔,如取消城鎮土地使用稅,避免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的重復徵收,同時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范圍和審批許可權的控制;將土地閑置費改為土地閑置稅或空地稅,加強稅收調控職能。
結語
任何一項制度都是在實踐的洪流中不斷完善的,房地產稅費制度亦如此,我們應立足稅收的基本原則,結合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以實現公平與效益的統一為目標,建立稅種科學,稅負合理,分權恰當,收費簡化,為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提供製度基礎的稅費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