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檔案管理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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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內化檔案管理
符合國家標准容,可對檔案全宗、類型、屬性實現自定義配置,全面實現各類型檔案集中管理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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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物業管理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有哪些
汗,我們所就是復給物業公司製做法律顧問的,物業公司會涉及到的法律風險還是挺多方面的。比方說開發商的房屋質量問題導致的業主不滿,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不到位達不到物業服務標准構成違約責任,物業管理人員的用工合同糾紛等等。關鍵是要保管好相關材料,程序正當,服務規范。
『叄』 物業管理法律風險及糾風
想要了解法律風險所帶來的糾紛,就要先了解在物業管理方面物業和業主之間是有何矛盾,矛盾發生的原因解決了才能避免進一步的糾紛。
誤區一:我還沒入住,並未享受到物業公司的服務,憑什麼收費?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誤區二:家裡的問題都還沒解決,我為什麼要交費?
1、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權的法源基礎是「共有產權(即除專有產權之外共有部分)」而來的。所以物業公司對共有部分應盡管理義務,如業主要求物業公司為其專有部位提供服務的話則需要支付必要的報償。
誤區三:我又沒請你們也沒跟你們簽物業合同,我為什麼要交費?
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臨時管理規約》作為《購房合同》的附件,業主在簽署《購房合同》時即簽字認可開發商聘請的物業公司。
2、《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是業主大會(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單個業主不得以個人原因不履行共有權益和義務。
誤區四:我家的東西丟了,你們管理不到位,拒絕交費?
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服務的依據是《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范圍,物業公司具有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義務,但物業不具有承擔業主生命及財產的保管和保險義務。
如果物業公司管理上不存過失,物業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付物業費
如果物業公司管理上存在不足,並與物品丟失有因果關系,物業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業主不能以此為由不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例如:公民納稅支付公安機關的費用,但公安機關也不能確保每個人的生命財產不被侵犯。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二十條: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條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改委《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
將服務內容、服務標准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第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收費標准、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六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二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准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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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物業公司法律風險防範主要來源有哪些
物業公司法律風險防範主要來源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並承擔的潛在經濟損失或者其他風險,包括生產經營損失、民事索賠與賠償,行政與刑事處罰或制裁,企業有形與無形資產受損以及其他的損害。依據管理服務的具體義務的內容不同,我們可以將物業管理企業的法律風險具體劃分為治安風險、車輛管理中車輛的損壞滅失風險、消防事故和隱患風險、物業及公共設施設備造成的風險等。
一、治安風險防範
所謂治安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外界第三人的過錯和違法行為,給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造成人身損害、喪失生命和財產損失等風險,導致了物業服務風險。例如建築區劃內發生的入室盜竊、搶奪、搶劫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各類案件,給物業服務工作帶來極大的壓力和風險。在這類案件中,物業企業應否承擔責任,關鍵取決於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防範義務致使建築區劃內發生人身損害結果,則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車輛管理風險防範
車輛管理損毀風險,是指在物業服務企業在進行停車場經營服務過程中,因車輛發生損壞、滅失等給企業帶來的風險。車輛停放服務是由小區物業管理服務附帶產生的附加服務,通常由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建設單位或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委託進行停車場的經營服務,並收取車輛服務費。車輛停放期間車輛外表可能被第三人用器具劃傷,也可能會被其他停放車輛有意或無意碰撞而損壞,也有可能在停放期間被盜竊或搶劫。該類事件和訴訟爭議也是長期以來物業管理單位面臨賠付金額較大的風險。此類事件的責任承擔關鍵在於停車性質的判斷,雙方之間保管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決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的的賠與不賠。
三、公共設施、設備風險防範
物業本身及公共設備和設施的管理不善都可能造成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此項管理服務義務是物業管理單位主要的義務之一,同時因物業、公共設備的多樣性和分布的分散性特點,隨之而來產生了風險的頻繁發生。物業本身主要包括房屋本體及屬於物業管理服務范圍的房屋建築物的附著物、墜落物和懸掛物;公共設施和設備包括供水、供電、安全報警系統、排水和排污系統、配套的娛樂活動設施等。
『伍』 物業管理中的幾個主要法律問題淺析
一、概念:物業管理風險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過程中,由於企業或企業以外的自然、社會因素所導致的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意外損失。
二、分類:物業管理的風險包括早期介入的風險、前期物業管理的風險和日常管理的風險。
(一)早期介入的風險
早期介入的風險主要包括項目接管的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和專業服務咨詢的風險。
1.項目接管的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
有的物業服務企業在還沒有確定取得項目接管權的時候,就投入了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因為種種原因,最終未被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不僅蒙受人、財、物的損失,企業的品牌形象也受到了損害。
2.專業服務咨詢的風險
早期介入涉及面廣、時間長、技術性強、難度高,當物業服務企業不具備足夠的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能力和物業管理操作經驗的人員全過程參與時,難以發現在項目規劃設計和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其提供的專業咨詢意見和建議也可能出現不足和偏差。此外,如果不能與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良好地溝通和配合,早期介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將得不到重視和採納。以上兩個方面都有可能導致物業建成後管理運作中的一定風險。
(二)前期物業管理的風險
前期物業管理的風險有許多方面,但最主要的是合同風險。合同風險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合同期限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因此,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確定性,物業服務企業隨時有可能被業主大會解聘。一旦被提前解約,企業對物業管理項目的長期規劃和各種投入將付諸東流,企業將蒙受損失。但如果企業過多局限於這一因素,致使前期的規劃和投入不到位,可能會帶來操作上的短期行為,也會引發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矛盾和沖突。
2.合同訂立的風險
在訂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物業建設單位居於主導方面。而且物業相關資料的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商業經營用房的移交,空置房管理費繳納等均需要物業建設單位的支持與配合。因此,建設單位在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可能會將本不該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風險轉嫁給物業服務企業。此外,一些物業服務企業為了取得項目管理權,在簽訂合同時盲目壓低管理費用,這將影響到接管項目後正常經營的維持;一些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清晰約定有關責任,或忽視免責條款,甚至作出一些難以實現的承諾,致使在接管後發生不測事件(家中財產被盜、人員傷亡等)時,處於被動局面。在合同內容上的疏忽有可能成為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索賠的理由。
3.合同執行的風險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委託性質的集體合同,由建設單位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雖然這種合同訂立行為是法規規制的結果,但在業主人住和合同執行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相應法規知識或其他原因,可能會發生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訂立方式、合同部分條款和內容不認同、不執行,從而引發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
前期物業服務階段處於各種矛盾交織的特殊時期,工程遺留的質量問題、設施設備調試中未妥善解決等問題,都會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由此引發的對前期合同的爭議和糾紛,若處理不當,將會誘發管理風險。
(三)日常物業管理的風險
日常物業管理的風險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使用物業和接受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二是物業管理日常運作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1.業主使用物業、接受服務中發生的風險
(1)物業違規裝飾裝修帶來的風險。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裝飾裝修,不僅會造成物業共用部位損壞、安全隱患、鄰里糾紛等,增加物業管理的運行、維修、維護成本,還會使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一定的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責任。
(2)物業使用帶來的風險。
在物業日常使用過程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使用出現不當行為和不當使用的情況,如高空拋物、改變物業使用功能、堵塞消防通道、損毀共用設備設施和場地等,是難以確定責任人的;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因物業的「瑕疵或當事人的疏忽」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