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什麼時候進行清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版國稅發〔2009〕權91號)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未銷售完畢的;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書面申請、納稅申報表;
(二)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納稅人委託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⑵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⑶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怎麼清算
清算不是這么算的,清算最好找事務所,我們做這個光資料就要整理幾個月。土增是個技術活。
需要計算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
(1)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
①出讓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②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③以轉讓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向原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
(2)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稅費,如①登記、過戶手續費和②契稅。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是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②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④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⑥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①銷售費用、②管理費用、③財務費用
開發費用在從轉讓收入中減除時,不是按實際發生額,而是按標准扣除,標準的選擇取決於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1)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並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
①利息支出據實扣,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②其他開發費用按地價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額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地價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⑷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如何清算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如何清算?房地產企業的土增稅是採取先預交
後清繳的方式進行的:
1.先計算扣除數(包括買地成本、建造成本、稅金、開發費用及利息、加計扣除)
2。計算收入
3。收入減扣除數=增值額
4.增值額/扣除數=增值率
5.按稅率計算稅額
基本步驟是這樣的,詳細內容如下: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納稅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可用下列簡便演算法: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⑸ 怎樣才能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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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哪些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要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國稅發[2006]187號《國版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權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證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⑺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怎麼回事
答: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回問題的通知答》第二條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證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以上條件的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⑻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是什麼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8)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如何清算擴展閱讀:
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以下資料:
1、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書面申請、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2、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納稅人委託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⑼ 土地增值稅如何清算
一、符合下復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