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安置如何繳納契稅
答:吉地稅發[2008]38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實施房屋拆遷過程中,以貨幣形式支付被拆版遷人拆遷補償款和安權置補償費的,其契稅計稅依據為實際支付的拆遷補償款和安置補償費;以房屋形態安置的,根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被拆遷房屋地段每平方米應支付的拆遷補償標准及安置費用核定其契稅計稅依據。 提示:此文件明確指出,拆遷過程中佔用被拆遷人房產取得土地使用權,無論給予的是貨幣補償還是實物補償都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Ⅱ 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契稅計入「開發成本」,開發成本下設什麼科目呢
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契稅計入「開發成本」,開發成本下設什麼科目呢?
房地產企業其專開發的項目應設置屬開發成本科目,一般下設以下二級科目核算: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其中:下設三級明細科目是:土地出讓金。交易服務費,契稅;拆遷補償費等;
2.前期工程費;
3.基礎設施費;
4.建築工程安裝費
5.配套設施費
用來核算間接費用設置:
開發間接費科目:
開發間接費用包含職工薪酬(工資、福利費、其他)、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車輛費用、會務費、通訊費、折舊費、租賃費、維修費、保險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資產攤銷、水電費、物管費、其他費用等。
Ⅲ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的大額契稅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借: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貸:銀行存款
Ⅳ 財務答疑:拆遷還建雙方如何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擁有房屋或土地產權的一方以其擁有的房屋或土地產權換取另一房方的房屋或土地產權的情況下,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而對房地產開發公司以開發的商品房換取被拆遷方的房屋,從表面上看,似乎屬於以房換房,但應當透過現象看本質。在具體實踐中,對原有的舊房整體拆除進行商品房開發,一般來說,是由政府依法收回原有房產及土地產權並由政府依法拆除,將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商品房開發,只不過對拆遷過程中所發生的拆遷費用由房地產開發公司負擔。所以,房地產開發公司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並非是直接從被拆遷戶轉讓取得,房地產開發公司直接與被拆遷人的交易只不過是對其拆遷的一種補償,而補償方式或貨幣形式或實物形式而已,回遷的房屋並非是因為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被拆遷戶房產及土地而付出的代價。對所回遷的房產屬於實物補償的一種形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所以,對房地產開發公司以房屋形式支付被拆遷人的補償費,應當按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公允價值或按拆遷時同類回遷房屋的市場公允價值確認契稅計稅依據。另外,超面積補價的,如果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給予被拆遷人的補價部分應當並入契稅計稅依據;如果是被拆遷人給予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補價部分應當從價款中扣除。
被拆遷人取得房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二條的規定,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
Ⅳ 房地產企業拆一還一如何繳納契稅
房地產開發契稅1.以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遷當時自行建造的同地區、同地段新版建房屋市場價格權為基礎,確定安置房屋的契稅計稅價格。
房地產開發契稅2.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屋的公允價格為基礎,確定安置房屋的契稅計稅價格。
Ⅵ 房地產企業付的拆遷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需要繳納契稅嗎
不需要。來
這些都不在源契稅徵收范圍內。房地產企業付的拆遷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需要繳納契稅。
契稅,是指對契約徵收的稅,屬於財產轉移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稅中所涉及的契約,包括土地使用權轉移,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房屋所有權轉移,應該稱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如房屋買賣、贈送、交換等。除了買賣、贈送、交換外,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方式還有很多種。其中,有兩種常見的房屋權屬轉移,按規定要繳納契稅:因特殊貢獻獲獎,獎品為土地或房屋權屬; 或預購期房、預付款項集資建房,只要擁有房屋所有權,就等同於房屋買賣。契稅是一種重要的地方稅種,在土地、房屋交易的發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權屬轉移,都要依法納稅。目前,契稅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在全國,地方契稅收入呈迅速上升態勢。各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稅定價方法,也各有差異。
Ⅶ 房地產企業配套費需要繳納契稅嗎
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基礎配套設施費
Ⅷ 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契稅的依據是什麼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是否繳納契稅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專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屬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九條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財稅字[1998]096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收費,屬於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
房地產企業支付給本動遷戶的拆遷補償費不屬於房屋買賣價格,不應當繳納契稅。
Ⅸ 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購地稅費為土地契稅、印花稅可以抵扣嗎
在這種模式下,房地抄產襲企業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其土地出讓金可以在增值稅計算中抵扣銷售額,但拆遷補償費、徵收補償款、開發規費不能抵扣。
根據規定,以現行契稅政策,個人購買住房實行差別化稅率。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徵收,即實際稅率為2%;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徵收。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
Ⅹ 房地產開發企業契稅計算包括哪些
地方政府規定不一,繳納房產契稅也不一樣,具體還要查詢地方國土局。
繳納標准:(地方規定如下,只適合廣東地區房產計算)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稅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稅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稅3%。房產性質為別墅或商業用途繳納3%。 小區容積率小於2.0(非普通住宅)或超過西安地區均價需繳納3%。
(西安地方規定如下,只適合西安地區房產計算)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稅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稅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稅3%。房產性質為別墅或商業用途繳納3%。小區容積率小於2.0(非普通住宅)或超過西安地區均價需繳納3%。
房產單價超過地方政府規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繳納的契稅也需要3%,單價界限請詢問地方國土局。最新政策優惠: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原繳納契稅點的一半優惠。
(10)房地產企業動遷費如何征契稅擴展閱讀:
房地產契稅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就當事人所定契約按房價一定比例向新的房屋產權人所徵收的一次性稅費。
它是針對房地產產權變動的專門稅種,也是購房過程中購房所承受的最大稅額的一次稅費,約為房價的1.5%.購買第二套住房時的契稅約為房價的3%。
契稅的減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減征或免徵: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予以減半或免徵;
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契稅項目。
《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 1999〗 210 號)對房地產市場有關稅費做出了新的規定:
1、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徵收契稅。
2、關於空置商品房稅收,為了加快住房資金周轉降低金融資產風險,對積壓空置的商品房銷售時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
2000年底前予以免稅優惠(限於 1998年 6月 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優惠政策:
2002年9月23日下發的《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的決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個人購買普通住宅,在3%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別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築平方米價格超過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價格一倍以上的為高檔住宅,不享受減半徵收契稅的優惠政策。
普通住宅標准:
根據北京市建設委員會2005年5月30日頒布實施的《關於北京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中規定,北京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准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依據上年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確定,每年公布一次。六至十級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按六級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地產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