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物權包括哪些
兩種分類:
1、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地役權及其他他項權利(採光,通風,通行)。
2、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⑵ 物權法關於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法釋〔2016〕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於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為正確審理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並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並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後,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第四條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五條 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的「債權消滅」。
第六條 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並取得佔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並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第八條 依照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物權,但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物權人,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准;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第十二條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請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共有份額的,應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二)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第十三條 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協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七條 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八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
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法律對不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第十九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第二十條 轉讓人將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一)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認定無效;
(二)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以及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⑶ 物權法 房產
物權法相關熱點解析 不登記,房子不算真正屬於你 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效力。解析:登記始終是與物權的設立和變動聯系在一起的。不動產的登記,就是要把不動產物權設立和變動的事實登記在登記簿上。比如買房,就要到房屋登記機構登記,這就意味著這套房子屬於你了。一旦其他人也要購買這套房屋,一看不動產登記簿就知道這套房子已經有了主人,不能再買賣了。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而開發商又把這套房賣給別人,並且房屋的產權已經登記在別人名下。這時,盡管你與開發商的這份合同是有效的,你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比如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但是你對於那套房子就不能再擁有產權了。 異議登記15天內不起訴,失效 法律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解析:比如,小王與戀人小李決定共同購房,可是後來發現登記時只登記了小李一個人的名字。這時,小王就可以要求登記機關更正。如果小李不同意更正,小王就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但是特別要注意的是,一旦進行異議登記,15天內一定要起訴,否則就失效了。同樣,如果小李覺得小王的異議登記是不對的,給他造成了損失,也可以要求小王賠償。 預告登記,防止「一房二主」 法律規定: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解析:預告登記可以保證登記人的優先購買權,也可以有效抑制房屋買賣中「一女二嫁」的欺詐現象。此前發生不少類似案例,購房者與賣房人簽訂買賣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後,等待產證下達。期間,賣房人又把房子轉賣給了別人,並給別人辦出了產證,結果就造成了兩位購房者搶房,並和房產公司打起了連環官司。今後,購房者在和賣房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後,就可以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在付完房款後,再進行產權登記。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女二嫁」了。要注意的是,從可以辦理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要登記,否則預告登記就失效了。 登記機構出錯造成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解析:生活中,經常發生登記錯誤的情形。這時,登記機關應否承擔責任,是一個極富爭議的問題。這次通過的物權法明確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種情況下登記機關承擔責任的條件,仍然可能會存在爭議。例如,登記錯誤並非由於登記機關的過錯造成,或者說,登記人提供的虛假材料,登記機關盡管非常謹慎也無法查明,這時,登記機關是否仍應承擔責任,可能會有爭議。這是因為,我國民法確立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一般都要求當事人具有過錯。如果不區分任何情況,都要求登記機關對任何錯誤都一概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關的責任就會過重。這樣會造成登記機關加大審查范圍,加重登記成本,也會使登記機關延長審查時間,影響登記的效率。 不動產登記費用按件收取 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額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解析:明確了不動產登記費收取方式是按件收取。 拆遷、征地應當給予足額補償 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解析:拆遷、征地關繫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此次明確規定此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而相應的補償標准也明確,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並且要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並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同時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國家搶險救災可以徵用房屋 法律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解析:面對緊急需要,集體和個人都有義務提供便利。但同時也明確,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如果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 法律規定:住宅建築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解析: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如何處理是許多住宅所有權人的一塊心病。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後如何處理並不明確。此次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後自動續期。這就從根本上解決了住宅所有權人的擔憂。 財產被毀損,可要求恢復原狀 法律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解析:物權請求權是專門針對物權的法律救濟措施,是對物權的特殊保護辦法。比如公交車沖到路邊民宅內,撞壞了民宅,那就可以要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可以要求賠償。 鄰居欲墜砸車,車主可砍枯枝 法律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解析:這針對的是某種「危險狀態」。比如一棵大樹的枯枝伸到鄰居的院子上面,搖搖欲墜,下面正好停放著鄰居的車,鄰居就擔心枯枝掉下來砸壞愛車,這時就可以要求消除危險,讓大樹的主人把枯枝砍掉,或者自己僱人把枯枝砍掉,由樹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擔費用。 物權保護還可以用仲裁解決 法律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解析:增加了仲裁這一解決途徑。 買受人善意取得財產可不歸還 法律規定: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就可以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解析:這次物權法特別值得引起重視的是,明確了不動產也同樣適用善意取得。實踐中,不少人都會把房屋、股權等登記在他人名下。在確立善意取得制度後,這種做法風險極大,因為有了善意取得制度,一旦登記的權利人將房屋出售他人,實際權利人就不能要求他人返還房屋了。很多國家都是規定動產才可以適用善意取得,我國物權法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我國房地產交易活躍,登記制度不完善,登記權利人和實際權利人不一致,很容易使交易對方發生判斷失誤。如果沒有善意取得制度,極易導致房屋買受人喪失權利。比如,夫妻共同買房,但是產證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瞞著妻子把房子賣給了別人。別人如果確實不知道這是夫妻共同財產,且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就可認為是善意取得。那就可以不必歸還該套房屋。至於他們夫妻之間的財產爭議,只能由他們自行解決了。 拾到財物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 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解析:草案此前規定,拾得遺失物起20日內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但可能考慮到實際情況,覺得過於嚴格,把時間限期去除了。 拿回失物,懸賞承諾應當兌現 法律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解析:明確了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可以收取遺失物的保管等必要費用。我們經常能看到有人懸賞尋找遺失物。這種情況下,明確應當按照其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 鄰居維修管道要提供方便 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煤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解析:此前因為修房子、通管道等問題,引發鄰居之間糾紛很多,此次明確規定,如果鄰居必須要通行,或者通管道等,必須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樓下鄰居發現家中管道堵了,問題可能出在樓上,那樓上鄰居就要提供便利,讓樓下居民進行管道的檢查。 採光權、通風權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解析:將陽光權、通風權、採光權等寫入物權法,是將公民權利進一步細化。此前有過很多類似案例。例如,兩幢房子之間間距狹窄,前幢大樓在屋頂樹起大廣告牌,影響到了另一幢房子的陽光照射。這時,居民可到法院訴訟,要求前幢大樓拆除廣告牌等。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建築物確實妨礙了相鄰建築物的這幾項權利,就可以要求合法維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仍未放開 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解析: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物權法堅持了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國家目前的政策。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農民一戶只有一處宅基地,這一點與城市居民是不同的。農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將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影響社會穩定。 三人合夥買車,兩人同意即可轉賣 法律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析: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共同共有沒有明確的份額,多數存在夫妻等家庭關系中,對於共同共有的處分,就要求全體權利人都同意,而此次規定,按份共有的話,如果要處分,只要2/3以上的權利人同意就可以了。如三兄弟合買一輛計程車,每人出資1/3,老三開車出了事故後,哥哥們打算把車子轉租給別人開,但老三不同意。按照以前,這種情況就不能轉租了,但現在只要兩個哥哥都同意,車子就可以轉租。這一規定,可以適用於按份共有的其他財產。 分割共同財產,損失風險可分攤 法律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解析:沒有共有物權收益、處分的表決權制度,很容易造成共有物的處分、修繕都相互扯皮,造成了廢置、浪費的情況。如對一幅畫分割,不可能一撕兩半,只能一方得畫,另一方得錢,或者進行拍賣,拍賣所得的錢按照比例分割。一旦有人分割後拿到的物品是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比如三家企業共同買了一塊地,分割為三塊後,其中一塊地在打算建造房屋時,發現地下有一個廢棄的防空洞,那就要花錢填補這個洞,而這筆費用是可以要求其他兩家企業一起分攤的。 抵押車輛借錢,約定拿車抵債不合法 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解析:約定債務未履行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條款,在法律上叫作流質抵押條款。這種條款是被禁止的。這是因為債務人在急需用錢時往往病急亂投醫,為了應急,什麼條件都不得不答應,實屬飲鴆止渴。流質抵押條款在生活中較為常見,極易導致不公平。所以,法律予以了禁止。比如,有人為了應急需向朋友借錢,朋友提出如果一個月後不還錢就可以把他的車子拿走。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公益學校、醫院等6類財產不得抵押 法律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6類財產不得抵押。解析:此外,不得抵押的還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也不可以抵押。 佔有人有了請求權與訴權 法律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生活中,不時會發生鄰居妨害房屋使用的行為,比如隔壁鄰居裝修時,把房子的牆砸出了洞。如果你只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房屋的主人,這時你能否起訴要求鄰居停止這種侵害行為呢?不少人認為不能,但按照上述規定,你同樣可以起訴。這是因為物權法不僅保護房東,也同樣保護作為房屋佔有人的房客。但要提醒,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佔有制度在民法中極其重要,對於維護社會生活的安寧、和平與秩序,保護民事權利,促進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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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物權法關於房產
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基本內容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七條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4)房地產物權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沒收房屋;
(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1、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
(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
(2) 房屋贈與;
(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2、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⑸ 關於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於發布行業標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5)房地產物權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樓市信息
⑹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什麼是「房地一體主義」
「房地一體主義」主義就是抵押、查封和處置的一並性。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層含義:
一、房地一並抵押原則,也即房和地,要抵一起抵。
《擔保法》第36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2條都規定了應「同時抵押」。《物權法》第182條除規定了應「一並抵押」外,還規定若只抵押一個時,另一個「視為一並抵押」。
據此,當地上附有建築物時,房和地應一並抵押,若單獨辦理房產抵押的,物權法強行規定「視為一並抵押」,反之亦然。
二、房地一並查封原則,也即房和地,要封一起封。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6條規定,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屬同一權利主體時,應當「同時查封」。
2014年10月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3條對此進行了彌補,該條規定,除房地權屬分屬不同的主體外,「查封一個及於另一個」。
三、房地一並處置原則,也即房和地,要賣一起賣。
2007年施行的《物權法》第146條、第147條又分別確立了「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原則。
(6)房地產物權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房地一體原則的例外
(一)劃拔土地上及其建築物
根據物權法第182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權一經設定,抵押標的物即自動涵括了設定抵押時的建築物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全部價值。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文的規定,抵押權人只有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對剩餘部分方可享有優先受償權。
從而導致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建築物設定抵押時,抵押權人對相當於出讓金價值的部分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土地租賃中的房地分離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第2項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章之規定及國土資源部《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符合一定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其土地給他人使用,國有土地也可由政府直接出租給他人使用。
承租人在承租的土地上營造建築物必然導致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合法分屬不同民事主體的局面出現。
(三)物權法第142條但書所指的房地分離。
《物權法》第142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該條但書中對有證據證明未登記的地上建築物不屬於已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的,按房地分屬不同的民事主體處理。實踐中,該種情形主要發生於:
一是該地上建築物等不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比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但為逃避稅收等沒有辦理變更手續,地上建築物實際上是由他人受讓土地後建造的。
二是地上建築物等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但基於與他人設立的其他法律關系,如聯建、合資、合作等,按約定建成後的建築物等權屬應部分或全部歸他人所有。
三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已經將建造的建築物等預售給他人。
四是部分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是通過TOT等方式進行的,政府部門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將已經開發建成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經營權授予投資方,但並不轉讓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權屬。
那麼如果投資方另行增設的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將直接導致地上建築物與土地在經營期內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