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子怎麼進行公證
什麼是房產公證呢?房子屬於不動產,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對相應的房產進行公證處理,證明與房子有關的具有法律性的活動。房產公證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租賃合同、房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等。
房子進行房產公證:
一、買賣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
1、賣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戶口本、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結婚證等;
2、買方需要提供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戶口本等;
3、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委託他人辦理的還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如果交易房產是多人共有的,則賣方應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場。
二、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1、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是否與其本人一致;
2、申請人的行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情形;
3、申請人進行房屋買賣交易以及公證的意思真實是否真實自願;
4、申請人自己對於即將進行的交易以及公證所認識的後果是否與其行為實際產生的後果一致;
5、買賣雙方對於交易的主要條款(如交易標的、交易金額、付款方式等)認識無異議,或者至少已經基本達成一致;
6、交易的房產所有權明確,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
7、如果交易房產存在多個所有權人,則所有的產權人都與買受人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當事人的申請符合公證管轄的規定。
Ⅱ 房子公證是什麼意思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2)什麼是房地產公證擴展閱讀:
《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於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產公證
Ⅲ 房產委託公證是什麼意思
辦理委託書公證,應向委託人住所地或委託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房產委託書公證資料:
自然人委託需提供如下材料:
1.委託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受託人的身份證或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3.列印好的委託書(我處網站有參考版本,如委託書在外地使用,委託人可提供當地委託書版本,並提供列印好的委託書的電子版;委託書內容必須符合「重大事項一事一委託」原則,不能存在名為委託實為擔保的條款);
4.與委託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辦理出售、抵押、互換等涉及房產處分的,房產無抵押的提供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房產有抵押的提供房產證復印件和購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按揭合同,附:提供與受託方的親屬關系證明)或近期房地產權查檔證明;如辦理購房委託公證,提供能夠反映所購房產具體位置的證明材料】;
5.公證員綜合既有材料後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人委託需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
2.受託人的身份證或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應註明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5.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依據公司章程);
6.公司章程;
7.與委託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辦理出售、抵押、互換等涉及房產處分的,房產無抵押的提供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房產有抵押的提供房產證復印件和購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或近期房地產權查檔證明;如辦理購房委託公證,提供能夠反映所購房產具體位置的證明材料】;
8.公司公章及公安機關發的申請發的刻制印章登記卡;
9.列印好的委託書(我處網站有參考版本,如委託書在外地使用,委託人可提供當地委託書版本,並提供列印好的委託書的電子版;委託書內容必須符合「重大事項一事一委託」原則,不能存在名為委託實為擔保的條款);
10.公證員綜合既有材料後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Ⅳ 房產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在買賣二手房過程中,不同的情況都可能涉及"公證",雖不是必要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協議,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的。
所謂"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在以下售房、抵押、線上P2P借款涉及房產反擔保、線下借款涉及房產擔保、第三方為線上或線下借款提供房產抵押擔保的各類公證,涉及房產的公證事項均按下述標准執行
一.產權人至今未婚:
身份類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單身證明(民政局出具原件)
財產類證明材料:產權證(原件)、原始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契稅票(原件或復印件)
二.產權人已婚(均系初婚):夫妻雙方到場
身份類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結婚證(原件)
財產類證明材料:產權證(原件)、原始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契稅票(原件或復印件)
三.產權人已婚(一方或雙方再婚):夫妻雙方到場
身份類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結婚證(原件)、
再婚方之前婚姻的證明(離婚證或判決書、調解書)
財產類證明材料:產權證(原件)、原始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契稅票(原件或復印件)
再婚且房產是在上一次婚姻期間取得,則需提供離婚證明及相關離婚協議、
判決書或調解書,應表明房產歸屬
四.產權人離異未再婚且房產在離婚前取得的(判斷標准為:產權證、原始購房合同、發票、契稅票任一時間點在離婚之前)
1)身份類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原件)、
離異未再婚證明(民政局出具原件)
2)產類證明材料:產權證(原件)、原始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契稅票(原件或復印件)
3)民政局離婚的需出示加蓋備案章的離婚協議且應表明房產歸屬,法院離婚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應表明房產歸屬
4)若上述文件中未標明房屋歸屬,亦可由前配偶到場發表聲明確認。
五.產權人離異未再婚且房產在離婚後取得的(判斷標准為:產權證、原始購房合同、發票、契稅票所有時間點均在離婚之後)
1)身份類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原件)、
離異未再婚證明(民政局出具原件)
2)財產類證明材料:產權證(原件)、原始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契稅票(原件或復印件)
六.產權人喪偶未再婚的且房產在喪偶後取得的(判斷標准為產權證、原始購房合同、發票、契稅票所有時間點均在喪偶之後)
1)身份類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結婚證(原件)、死亡證明(原件)、
喪偶未再婚證明(民政局出具原件)
2)財產類證明材料:1.產權證(原件)、原始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發票(原件或復印
件)、契稅票(原件或復印件)
七.產權人喪偶未再婚的且房產在喪偶前取得的(判斷標准為產權證、原始購房合同、發票、契稅票任一時間點在喪偶之前)
此種情況需先行辦理繼承權公證。
Ⅳ 「房產交易公證」是什麼意思
1.依照我國的相關法抄律章程,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2.為了規范涉及房產的法律行為,預防房產糾紛,減少訴訟,有些法律法規甚至規定涉及房屋產權變更、形態改變等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比如房屋繼承時必須公證。
房產公證的作用是什麼:
1.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2.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極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