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下列屬於房地產物權的是
A.
典權具有一定的擔保性,這不可否認。但是就典權的規定可以看出,典權的設置內更為容核心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典物的使用權,通過對典物使用權的行使來獲得利益,如果是擔保物權就不可能在贖典時以原價贖回了,這樣典權人如何來實現自己的利益。典權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房地產典權是典權的一類,屬於物權。
㈡ 房地產產權和房地產物權怎麼區分它們
《物權法》第2條,本法所稱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而我們一般所說的產權即是所有權的概念。所以房地產產權是物權的一種。常見的房地產物權有抵押擔保物權。
㈢ 房產物權是什麼
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近現代由於抵押權的投資,使不動產證券化,因而發現了淡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的趨向。在社會主義國家,永佃權已被廢除,典權也曾失去存在的意義。從中國《民法通則》來看,除永佃權、典權外,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
(3)哪些是房地產物權擴展閱讀
不動產歸屬
物權的確認,是指當事人在物權歸屬發生爭議或者權利狀態不明時,請求有權機關確認物權歸屬、明確權利狀態。在民事審判中,經常會遇到需要確認物權的案件,例如,在「一房兩賣」情況下確認該房屋所有權究竟歸誰;
在買賣合同中確定所有權是否已轉移給買受人;以及在復雜的抵押合同中分辯抵押物的所有人究竟為誰,誰的權利優先等等。物權,這個民事審判中最基本的問題,源於其自身不同於其他權利的特性,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法治社會的確立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對於物權歸屬的判斷,直接關繫到一個法律關系的終結和另一個法律關系的更新,關繫到權利的優先,也關繫到民事判決的傾向。雖然《合同法》的頒布為中國物權法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於物權規定的有限,物權理論混亂不一,司法實踐中處理物權歸屬問題仍然具有很大的困難。在加快物權立法步伐、物權法行將出台的今天,筆者試從民事審判實踐出發,結合案例對如何確認不動產物權歸屬談一談自己的看法,與大家商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不動產物權
㈣ 房地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是發生效力
C登記機構記載於房地產登記薄
㈤ 在房產買賣中,物權大於債權是什麼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的去支配特定的物品而享受其利益,並且還要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物權案例:
甲公司從某銀行貸款1200萬元,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經書面協議,乙公司以其價值200萬元的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甲公司的貸款設定抵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後甲公司屆期無力清償貸款,某銀行欲行使抵押權。法院擬拍賣甲公司的房產。甲公司為了留住房產,與丙公司達成備忘錄,約定:「由丙公司參與競買,價款由甲公司支付,房產產權歸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參加競買,以1000萬元競買成功。甲公司將從子公司籌得的1000萬元交給丙公司,丙公司將這1000萬元交給了法院。法院依據競拍結果製作民事裁定書,甲公司據此將房產過戶給丙公司。
法院裁定書下達次日,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約:「甲公司把房產出賣給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萬元。合同簽訂後10日內,丁公司應先付給甲公司400萬元,尾款待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之後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半年之內不能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則丁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700萬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次日,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丙公司以15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賣給戊公司,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丁公司見狀,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首付款的義務,並請求甲公司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則要求丁公司按約定支付400萬元房產購置首付款。鑒於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後,丙公司索性把房產過戶給戊公司,並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經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簽訂合同後,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不大。
問題:
1.乙公司以其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為甲公司的貸款設立的抵押是否成立?為什麼?
2.某銀行是否必須先實現甲公司的房產的抵押權,後實現乙公司的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權?為什麼?
3.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的備忘錄效力如何?為什麼?
4.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
5.丁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的義務?為什麼?
6.丁公司是否有權請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萬首付款的情況下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為什麼?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產買賣合同?為什麼?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當事人為由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什麼?
9.甲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數額?為什麼?
1. 成立。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乙公司可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抵押,無須以登記為設立要件。
2. 不是。因為甲公司房產抵押與乙公司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沒有明確約定抵押份額,屬於連帶抵押。抵押權人(即銀行)可以選擇就任一財產實現抵押權。
3. 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在法院依據競買結果製作裁決書後,甲公司將房產過戶給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產所有人。當事人對房產權屬作的特別約定,不具有物權效力。但是該備忘錄沒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債權效力,丙公司對甲公司負有合同義務,即依約履行將房產過戶給甲公司的義務。
4. 有效。因為丙公司是房產所有權人,有權對房產進行處分,且就同一房產簽訂多份買賣合同,合同效力既不會僅因為房產沒有過戶而受影響,也不會僅因為是一物多賣而受影響。
5. 有權。因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雖然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丁公司應先交首付,甲公司後辦理房產過戶。但是,房產產權人丙公司在簽約次日就和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該行為已經明確表明,甲公司有無法履行交房義務的可能。作為先交首付款義務的丁方,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
6.無權。因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甲公司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在後。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先給付義務,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辯權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後的義務。
7. 能。因為甲公司在合同訂立半年內沒有履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丁公司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條件已經成就。
8. 不能。因為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該約定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約束力。
9. 可以。因為根據《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數額過分高於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債權案例:
甲廠因急需柴油,與乙廠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問:(1)本案合同所生之債為簡單之債還是選擇之債;(2)本案乙廠的做法是否適當?甲廠要求乙廠換貨或;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債是選擇之債;(2)本案乙廠的做法適當;二、公民王某承包村裡的魚塘,經過精心飼養經營,收;
問:(1)公民李某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1)本案合同所生之債是選擇之債。所謂選擇之債是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得從兩個以上的標的中選擇其一來履行的債。本案中,債務人乙廠可以選擇0號或10號柴油供給甲廠,因此,屬於選擇之債。
(2)本案乙廠的做法適當。甲廠要求乙廠換貨或退貨的理由不成立。因為在選擇之債中,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選擇權的歸屬,沒有約定的,由債務人行使選擇權。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選擇權的歸屬,故乙廠行使選擇權確定履行標的的做法是正確的,且甲廠已經接受了乙廠的履行,故甲廠要求改變履行標的或退貨的請求無理。
㈥ 房地產他物權是甚麼
物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而「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由物權的定義就可以看到,該草案對社會的影響巨大。
在七次審議過程中,各界人士主要圍繞車庫、車位的歸屬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和抵押等問題進行了反復討論。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會委員對「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規定一直有不同意見。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反復研究認為:我國地少人多,應當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農民一戶只有一處宅基地,這一點與城市居民是不同的。農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將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影響社會穩定。
為了維護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關於宅基地的政策,並為今後修改有關法律或者調整有關政策留有餘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現在許多老百姓都買了房,比較關心車庫、車位歸誰所有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反復研究,認為車庫、車位不像電梯、樓梯那樣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業主專有和專用的;而且在買房過程中,通常都是和開發商約定,這些約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目前草案對車庫問題的規定是由當事人約定;對於佔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場地的車位,草案則規定為共有。
㈦ 我國商品房的房地產產權屬於哪種物權
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你獲得的是使用權;
房屋的所有權是你的。
某處房產的版所有權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你當然取得了房屋的排他性、永久性的物權。即使土地使用權到期不給續,收回,他們也無權收你的房子,要給你補償。
這里涉及土地及房屋的物權問題。
㈧ 房產物權糾紛案件
您好,
不動產物權歸屬可提民事訴訟
現實中,圍繞房產歸屬而產生的糾紛非常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已經登記的不動產產生權屬爭議的,應當提起行政訴訟撤銷或者變更登記。這種觀點受眾頗廣,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
對此,《解釋》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並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並審理的除外。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 轉移不動產所有權無效
老百姓買房最怕交付房款之後,房卻拿不到。「一房兩賣」甚至「多賣」的現象並不鮮見。而物權法規定的預告登記制度,是保障尚未獲得物權的買房人等債權人權益的一項制度。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實踐中,對於現實登記權利人針對不動產的何種處分,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發生物權效力,存在模糊認識,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現不當擴大預告登記效力的傾向。
為此,《解釋》第四條明確,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㈨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什麼是「房地一體主義」
「房地一體主義」主義就是抵押、查封和處置的一並性。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層含義:
一、房地一並抵押原則,也即房和地,要抵一起抵。
《擔保法》第36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2條都規定了應「同時抵押」。《物權法》第182條除規定了應「一並抵押」外,還規定若只抵押一個時,另一個「視為一並抵押」。
據此,當地上附有建築物時,房和地應一並抵押,若單獨辦理房產抵押的,物權法強行規定「視為一並抵押」,反之亦然。
二、房地一並查封原則,也即房和地,要封一起封。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6條規定,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屬同一權利主體時,應當「同時查封」。
2014年10月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3條對此進行了彌補,該條規定,除房地權屬分屬不同的主體外,「查封一個及於另一個」。
三、房地一並處置原則,也即房和地,要賣一起賣。
2007年施行的《物權法》第146條、第147條又分別確立了「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原則。
(9)哪些是房地產物權擴展閱讀:
房地一體原則的例外
(一)劃拔土地上及其建築物
根據物權法第182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權一經設定,抵押標的物即自動涵括了設定抵押時的建築物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全部價值。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文的規定,抵押權人只有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對剩餘部分方可享有優先受償權。
從而導致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建築物設定抵押時,抵押權人對相當於出讓金價值的部分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土地租賃中的房地分離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第2項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章之規定及國土資源部《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符合一定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其土地給他人使用,國有土地也可由政府直接出租給他人使用。
承租人在承租的土地上營造建築物必然導致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合法分屬不同民事主體的局面出現。
(三)物權法第142條但書所指的房地分離。
《物權法》第142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該條但書中對有證據證明未登記的地上建築物不屬於已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的,按房地分屬不同的民事主體處理。實踐中,該種情形主要發生於:
一是該地上建築物等不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比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但為逃避稅收等沒有辦理變更手續,地上建築物實際上是由他人受讓土地後建造的。
二是地上建築物等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但基於與他人設立的其他法律關系,如聯建、合資、合作等,按約定建成後的建築物等權屬應部分或全部歸他人所有。
三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已經將建造的建築物等預售給他人。
四是部分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是通過TOT等方式進行的,政府部門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將已經開發建成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經營權授予投資方,但並不轉讓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權屬。
那麼如果投資方另行增設的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將直接導致地上建築物與土地在經營期內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