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產的概念是什麼
對於房地產的概念,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理解:房地產既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同時也是一項法律權利。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築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築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於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築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法律意義上的房地產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是指寓含於房地產實體中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當權、租賃權等。房地產是指覆蓋土地並永久附著於土地的一類實物,比如建築物。房地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 、建築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人們從已經出台的房地產調控手段不難看出,中央政府對房地產調控採取了步步為營、多招密集連發的策略,說明中央政府對房地產調控的態度是明確且有決心的。
㈡ 房地產的合法權益包括什麼
房地產的來合法權益包括:
(一)源房地產權利及其行使的限制
擁有的房地產權利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租賃權,以及這些權利是否完整、清晰等,價值會有很大的差異。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有可能要遭受某些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地役權的存在會降低供役地的價值。
(二)房地產使用管制
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和地區對房地產利用特別是土地利用,都有或多或少的限制。對房地產估價來說,有意義的使用管制主要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以及城市規劃對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的規定。
(三)相鄰關系的限制
相鄰關系是指房地產的相鄰權利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當地習慣,相互之間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或者接受必要的限制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特別是從義務方面來看,相鄰關系是對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的一種限制,因此相鄰關系的存在對房地產價格有一定的影響。
(四)額外的利益或好處。如,屋頂(也稱為樓頂、屋蓋)或外牆面可出售或出租給廣告公司做廣告獲取經濟收入。
㈢ 拍賣房產權益指的是什麼
等於是拍賣債權只是這債權的典質物是這處房產。最終能不克不及取得這房產來實現這債權就看你的本領了也是你本身承擔的風險所以平日這房產權益都比房產市價低很多。
㈣ 房地產市場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麼
(來1)房地產所有者。這類自市場主體,一般來說向市場提供的交易對象是所有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向市場提供經營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等。在土地國有制或集體所有制條件下,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者成為土地市場供給主體,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土地私有者成為供給主體。
(2)房地產經營使用者。這類市場主體向市場提供的交易對象是土地的使用權。在某些特
定情況下,這類市場主體向房地產市場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權、抵押權等。
㈤ 房屋權益證是什麼
1、房屋權屬證書(即房屋權益證)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權屬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第二條)。
2、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第三條)。
3、各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轄區內的市、縣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機關名稱統一報建設部,由建設部統一編制注冊號(《房屋權屬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第六條)。
(5)房地產什麼是權益擴展閱讀
房屋權益證的相關情況
根據《建設部關於頒布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的公告》第五條,規定如下: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的,房產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1、新建房屋。
2、房產權屬轉移(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析產、劃撥、轉讓、判決等)。
3、房產權利人更改法定名稱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毀使房屋現狀變更。
4、設定他項權利(房地產抵押權、典權等)。
5、房屋或者土地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
㈥ 房地產的基本權利是什麼
房屋產權:泛指所有者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共有產權:指一家房地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即共有人,在實踐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別按自己所擁有的份額的大小,對共有房地產享有一定的利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後者是指兩個以上權利人對全部共有的房地產享受同等的權利,並承擔相等的義務。
房屋抵押: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過戶:即更換房屋承租人姓名。
房屋所有權: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所謂的佔有權就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