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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房地產登記具有哪些特點

發布時間:2021-01-12 21:00:21

⑴ 辦理房產證需要帶哪些材料

辦理房產證一般需要:第一房屋購銷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第二商品房銷內售統一發票原件。第三房屋的測容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第四完稅憑證第五已婚的購房人:1、雙方身份證復印件2、婚姻證明復印件;(六)單身的購房人:1、身份證復印件;2、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復印件;3、以及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

⑵ 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的方向

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的方向

房地產登記制度是不動產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對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以及設定房地產他項
權利按照法定程序在專門簿冊上進行記載確認的一種制度。房地產登記制度是房地產行政管理的基礎與核心,
也是建立房地產市場的必要保障條件。本文擬借鑒國外有關立法,在概括我國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的沿革和現
狀的基礎上,就如何健全和完善該制度略陳管見。

當今世界各國的土地登記(或房地產登記)制度主要有三種立法例:(一)契據登記制度。又稱登記公示
主義或法國法模式,為法國、義大利、比利時、西班牙、美國多數州及南美一些國家所採用,我國香港地區也
採用這種制度。該制度的特點在於登記機關對於其所應登記的房地產物權變動沒有實質的審查許可權,即進行形
式審查主義;登記沒有公信力,當登記事項在實體法上不成立或無效時,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登記簿的編
例是以地產權利人為標准按登記先後順序編簿,而不以不動產為標准。(二)權利登記制度。又稱登記要件主
義或德國法模式,為德國、瑞士、荷蘭、奧地利、埃及等國所採用。這種模式與前者相反,在這種被稱為真正
的地權注冊制度下,登記是房地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條件,登記機關對地權變動有實質審查的許可權,登記具有公
信力,登記簿的編成採用物的編成主義,即以房地產為標准按順序排列。(三)登記發證制度。又稱地券交付
主義或托侖斯(Robert·Torrens)模式,該模式是由澳大利亞的托侖斯爵士設計提出的,於1858年1月27 日經
南澳州議會通過並於7月施行。採用這一制度的國家主要有澳大利亞、 紐西蘭、英格蘭、愛爾蘭、加拿大、菲
律賓、馬來西亞以及美國的若干州,我國台灣地區也採用這種制度。該項制度在德國法模式的基礎上增加了記
載權利狀態的地券和證書並交與權利人的規定。〔1 〕上述三種登記制度中,與我國現行的登記制度最為接近
的是托侖斯登記制。
我國的不動產制度,在1949年10月之前實行的基本上是稅收地籍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地產的權利證書(
地契)是土地產權(包括房產)的全權證書,土地產權可隨證書的轉讓而轉移,土地權證的丟失(不論任何原
因)都意味著產權的喪失。所以在解放前,不管業主是地主還是農民,都把地契作為珍貴的財產保管,這是我
國各界人士(包括海外華人)心理上安全感的需求形成的特殊現象。稅收地籍制很適合於土地私有制度和以農
業經濟為主的國家,政府只管征稅而不必更多地負責任。新中國成立後,即頒布了《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法規
,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在50年代初,只有少數大中城市進行房地產全面換證登記,
大多數城鎮則僅在原地政資料上進行產權轉移、變更登記。在隨後相當長的時期,土地房產登記制度廢弛,權
利的變更往往以契代證。
1978年以後我國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得到恢復和發展。在房產登記制度方面,當完成第一次全國城鎮房屋
普查(1985年)之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於1986年2月5日發出《關於開展城鎮房產產權登記、核發產權證
工作的通知》,要求從1987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建國以來第一次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和核發全國統一格
式的房屋所有權證。隨後頒布了相關的規章和政策,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1987年4月21日),
《關於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築處理的原則意見》(1988年2月12日),《關於城鎮駐軍營房產權登
記、 發證工作的通知》(1988年6月24日), 《關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政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
(1989年11月1日)。應當指出,1990年12月31日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是目前我
國城市房地產產權管理較為系統的行政規章。該辦法除了重申產權登記制度外,還明確了「城市房屋的產權與
該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經過幾年來的貫徹實施,到1993年底,已登記房產占實有
房屋建築面積的90%,已發證房產佔80%。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
記管理」,以法律的形式首次確立了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並對其主要運作程序作
了規定。
在土地登記制度方面,1986年6月25日通過的《土地管理法》, 標志著我國土地管理事業真正進入了有法
可依的歷史階段。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1989年7月5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了《
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1995年3月11 日修改為《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為
建立土地登記制度,以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1989年11月18
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了《土地登記規則》。該規則指出土地登記是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登記,土地登記包括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1994年7月5日國
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確清產核資中進
行土地清查估價,不但是加快土地登記、估價進度的重要途徑,也是土地管理部門服務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體制的直接措施,是加強土地登記、估價,管理市場、強化土地資產管理的重要手段。為了方便對外服務,
規范土地登記、估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地籍管理機構對外可掛土地登記處(站)牌子,辦理土地登記、估
價事宜。為深化企業改革,優化配置土地資源,規范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中的土地使用權管理,國土局、國家體
改委1995年1 月制定下發《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其中對土地使用權登記作了相應的規定
,要求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必須辦理土地登記,然後才能進行土地資產評估及資產處理,根據處置結果再
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1995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擔保法》對不動產抵押及其登記作了具體規定。為加強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貫徹實施《擔保法》,國土局頒布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就依
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集體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抵押鄉(鎮)村企
業廠房等建築涉及所使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作出詳細的規定。
關於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除了全國性的規范外,有些地方性法規還作出專項規定,使我國的房地產登記
制度更趨完善。如《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1992年12月26日通過,1993年7月1日施行),該登記條
例創立了以土地為權利登記之基礎的房產、地產合一制度以及優先權、代理及確認無主財產、賠償、公開查冊
、撤銷核准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並為政府掌握地籍、房籍提供了法
律管理手段,進一步完善了特區房地產投資的法律環境。1995年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規
定房地產權利的確認在法律上是以登記為表現形式的,並避免了原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分離可能造
成的兩者不一致的矛盾。1996年8月9日頒布的《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明確房地產權證書是房地產權利
人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實行兩證合一。

一種較為完善的房地產登記制度,必須符合明確產權、簡化手續、節省費用和明確登記的公信力的原則。
從以上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的歷史變遷、現行法律規范及其實踐來看,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在登記的機關、登
記的類型、登記的公信力和現代化管理手段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進一步解決和完善。
(一)關於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
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在不同的國家不盡一致,主要有三種類型:一類是設立專職的登記機關,如澳大利亞
的地權登記局,又如日本的登記所,具體由法務局(全國有8個)擔任,下設地方法務局、 分局和辦事處辦理
登記事務;〔2〕一類是由司法機關充任,如美國的地方法院,我國解放前地方法院一度也承辦不動產登記(後
由地政局接收); 〔3〕一類是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充任。我國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頒布以前,房地產
權屬登記採取分屬兩個機關管理的體制(深圳市除外)。房地分屬兩個部門管理的弊端是很明顯的,這也是完
善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所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深圳經濟特區從1987年開始實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來,借鑒
香港的經驗,採取了房地合一的管理體制,明確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是特區房地產登記機關,
房地產登記以一宗土地為單位進行登記,土地上已有建築物、附著物的,土地及建築物、附著物應同時登記。
〔4 〕這種有別於其他地區將土地和房屋分別登記的規定,是房地產市場化的客觀要求,無論是經濟管理體制
上,還是在我國房地產立法上都是一個突破。實踐證明,自1986年起在我國實行的房地產分別登記制,兩個部
門各自發證,統計口徑不一,重復收費,房地產權人叫苦不迭。兩個主管部門機構重疊,職能交叉,不僅浪費
人力物力,還形成政出多門、政令不暢,其結果是影響了節約土地的基本國策的落實,影響了房地產業的發展
,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基於目前我國房地產管理體制現狀的考慮,《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按照「兩證分
發」的模式,規定了登記發證基本運作程序,這是在房地產分管體制下不得不採取的權宜作法。所幸的是,《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規定「兩證分發」基本運作程序的同時,也肯定了「兩證合一」的經驗,以法律的形式
肯定了這一改革成果,為理順房地產管理體制指明了方向,為解決房地產統一登記制提供了法律依據。新法頒
布後,許多地區依據該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明確了「房地合一,兩證合一」的管理體制。有些地方機構雖
未合一,但對登記作了簡化手續的規定,如廣東省雖然仍由省建委和省土地管理局兩家分別負責房地產和土地
方面的工作,但頒布的《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明確規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城鎮房地產登記工
作。近年來實行房地合一的城市越來越多,如廣州、上海、汕頭、開封、北京、廈門等地,可以說房地合一是
大勢所趨。然而,由於我國地權可以分,房權不可分,房地融一體的錯綜復雜關系,也產生了相關的一系列問
題。例如,我國目前尚未對多層、高層〔5〕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登記問題作出專門規定。 在這方面澳大利亞托
侖斯登記制值得借鑒,托侖斯登記制是以土地權利為登記標的,對於分屬數人的多層房屋,則採用土地的空間
概念為其所有范圍,實際上是以其佔有的房屋范圍來確定。日本現行《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等之法律》明確規
定,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與基地利用權的登記應為一體性。我國台灣地區基本上是仿效日本
不動產登記法,現行《土地登記規則》設有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定,並分為專有部分、共用部
門、地下層及屋頂突出物的登記。當然,由於我國與上述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不完全相同,主要是土地和建物(
指建築物及建築改良物)的所有制與管理體制不同。因此,它們的登記辦法,僅可供借鑒或參考。
(二)關於房地產權屬登記的類型
一個完整的房地產權屬登記類型應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經常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設定登記、變更登
記、注銷登記、更名登記、塗銷登記、更正登記、囑托登記、預告登記、補給登記、異議登記和暫時登記等等
。權屬登記的類型是由登記的目的所決定的,各種登記類型之間在功能上應互相補充,相互依託,各種具體形
式有一定的內在邏輯性,其設置應有規律性可循,從而構成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的整體。從這一目的和實踐需
要來看,目前的房地產登記規則已遠不能適應市場條件下的需要,亟待修訂。我國《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
辦法》和《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房屋產權登記類型,包括初始登記(又稱靜態登記)和房
屋產權變更過程的登記(又稱動態登記)兩大類型,具體形式有新建登記、移轉登記、變更登記、消滅登記、
他項權利登記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延期登記(延期登記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關於土地登記的類型,《土地登
記規則》分初始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兩大類型,後者還包括他項權利移轉登記、土地抵押權登記、注銷土地登
記和更正登記。應當指出,《土地登記規則》以初始登記來代替土地總登記,就難以獲得特定區域土地權屬的
全貌。總登記又稱靜態標示登記或換證登記,是指登證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對其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全部土地的權
屬狀態在審查公告後所進行的登記。總登記一般為土地權屬的第一次登記,在這種情況下,總登記與初始登記
重合,但是,兩者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畢竟不同。總登記雖不是經常性的行為,但卻可以是階段性的行為,即不
是一次性的工作。在這種情形下,總登記即非初始登記,因此,登記法規應設置土地總登記形式。土地總登記
和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共同構成房地產權屬總登記。
應當承認,我國現行法規中關於房地產登記類型的規定還很不健全,有些國家或地區的不動產登記法以及
我國的某些地方性法規值得借鑒和肯定。(1)房地產預告登記。 此種類型是指為保全房地產權利移轉或消滅
的請求權,或房地產權利內容或順序變動的請求權,或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房地產登記機關基於債權人或
受益人的申請,經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所為的登記。例如,A將土地連同房屋出租給B,約定10年以後B將土地連同
新增建築物無償歸還給A,這就是房地產權利未來發生移轉的情形,必須預先辦理登記,此即預告登記。房地產
預告登記是限制登記的一種,是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房地產權利所為的登記。房地產登記機關在登記完畢時
,應通知申請人和登記名義人。〔6 〕欠缺預告登記,將會使某些意圖通過設權行為而欲取得房地產物權的債
權人的目的落空。(2)更名登記。《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45 條規定, 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發生變
化的, 權利人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此即更名登記。更名登記還包括房地產坐落名稱
變更登記和房地產名稱變更登記。我國台灣地區還規定有「籌備人更名法人登記」,主要指法人於其籌備期間
取得的土地所有權,已經以籌備人之代表人的名義登記的,在取得法人資格時,應申請更名登記。 〔7〕(3)
逕為登記。 這是指在一定情形下不需要當事人申請而由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如《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
》第14條規定,土地使用期滿、抵押期屆滿、代管或被人民法院裁定為無主財產、人民法院或有關行政機關作
出查封決定、裁定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均應由登記機關進行逕為登記,並公告登記結果。(4
)房地產租賃登記。澳大利亞登記制度不以物權或債權來區分應否登記,而堅持以動產或不動產來區分登記的
原則,雖然房地產租賃權是一種債權,但仍將其列入登記的范圍。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第一章第一條也將租賃權
列入登記之列。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明確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因
此,將來制定登記法時應把租賃權列為應登記的權利。
由於我國目前法律尚未承認地役權等物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種類較少。但可以預見,隨著《物權法
》的制訂和出台,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適用范圍會越來越廣泛,在房地產權屬總登記以後,房地產上還可設
定土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以及典權等物上權利登記。
(三)關於房地產登記的公信力
在三種房地產登記制立法例中,德國法模式與托侖斯模式均承認登記的公信力。所謂公信力,是指在登記
為房地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法的情況下,即使登記簿的記載與實質的不動產權屬不符,但對信賴該記載表徵的
善意第三人也予以保護。按照托侖斯登記制,權利一經登記即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因欺詐或劃界之錯誤而受
害之人,可對當事人及惡意第三者有恢復其權利的請求權,但對於有償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則不能請求恢復其權
利,而只能對有過失或錯誤的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應賠償人死亡、不在或破產時,得向登記機關請求賠償。〔
8 〕房地產登記到底是權屬變動的對抗要件還是成立要件,學者之間仍有分歧。從側重於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
考慮,應採納後者的觀點。從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法規及其他相關的法律來看,也表明立法上肯定登記為不動產
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9〕這就意味著承認登記的公信力, 只是規定得不夠明確、不具體,有待於進一步完
善。在這方面,《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已經注意到並作出相關的規定,該條例第5 條規定下列三種
情形可撤銷全部或部分已核登記的事項:「(1 )當事人對房地產擁有合法權利的;(2)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
隱瞞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證件、 文件,採取欺騙手段獲准登記的;(3)登記機關審查有疏忽, 核准登記不當
的。」此即所謂撤銷核准登記。同時規定,登記費的收入列作登記機關的業務經費和賠償基金(第54條),如
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不當核准登記,造成權利人損失的,登記機關應負賠償責任,賠償費從賠償基金中列
支(第59條)。這項制度對維護登記的公正與合法,糾正不當行為,強化登記機關的責任,保護社會公眾的合
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為強化登記公示制度,我國應借鑒《日本不動產登記法》,制定一部統一的不動產登
記法,對所有不動產權利的變動進行統一規定,以保護權利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與登記公示制度密切相關的是公開查冊制度,即所有房地產登記的事項應對社會公眾公開。然而我國《城
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和《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均未明確規定,《土地登記規則》則規定
:土地登記文件資料的查閱,按土地管理部門規定辦理。不經允許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第39條)。在
這方面,美國全國房地產協會前執行副總裁、房地產專家威廉·諾思教授曾介紹,在美國地籍登記是一種公開
文件,只要付手續費,任何人均可查詢翻閱。其公開的目的是要使地產在轉讓、出租或買賣中,受讓者或買方
能夠知道關於這塊土地的一切。地籍登記若不公開,就很難保證房地產市場的健康運轉。〔10〕我國深圳市對
此率先作出創新的規定,登記機關應設置房地產登記冊,按宗地編號對房地產登記事項全面、真實、准確地記
載。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內容可供查詢、復印。應當公告的事項,由登記機關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
》或深圳《中外房地產導報》公告(見該條例第9、61條)。應該認為,房地產登記公開查冊制度, 實際上為
房地產市場打開資源之門,此種做法應予以推介。

⑶ 辦理房產證需要哪些材料流程是什麼

買房子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買完房子得及時辦理房產證,房產證就是房子的戶口本和身份證,重要性自然不用多說。很多人對於如何辦理房產證?辦理房產證需要什麼材料?要准備哪些東西並不了解。本期購房指南就新房辦理房產證需要什麼材料以及新房如何辦理房產證等問題進行了解答,希望對大家在辦理房產證時有所幫助。

一、新房辦理房產證需要什麼材料

(一)房屋購銷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

(二)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原件。

(三)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若房屋測繪報告為舊格式的,則還需出具竣工驗收單及填寫麗水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即可。)

(四)完稅憑證(契稅繳款書)

(五)已婚的購房人:

1、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原則上需校驗原件)。

2、婚姻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3、雙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場辦理,則需提供私章,若委託第三方代辦則需同時提供夫妻雙方私章。

(六)單身的購房人(必須本人到場,不可代辦)

1、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2、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3、單身聲明具結書購房者在本地則到民政局辦理。

二、新房如何辦理房產證

(一)購房者要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是否完備。

(二)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三)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四)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五)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我國對不動產的保護是通過登記進行的確認和保護,房產證就像是公民的身份證一樣,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以及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擁有的使用權、支配權等。

大家一定要謹慎的對待辦房產證這個事情,有了房產證,才真正代表你對房屋擁有使用權和支配權,在出現一些糾紛和問題時,你的合法權益才會真正收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提前了解辦理房產證需要哪些資料和辦理流程,對於我們早日順利的辦理房產證是有好處的,房產證早日拿到才能早放心、安心,不是嗎?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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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房地產權屬登記受理通知單什麼意思

⑸ 房產登記和房產證是否同樣具有法律效益

一、房產證
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產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房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產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房產證包括房產所有權證和房產共有權證,作為證書之一種,它具有以下特點:(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其他機關無權發放房產證;(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產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產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立擔保物權等情況;(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產的所有權人發放;(4)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二、房產登記
房產所有權,我國現在採取登記取得、公示制度,房產所有權人以房產登記為准。因此,房產物權的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產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准,房產證記載的內容須與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相一致才具有證明房產所有權人的作用。例如,在房產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買受人必須在完成過戶登記後才能取得房產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產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產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補發房產證。
三、房產證的兩個主要作用
其一,在交易過程中,證明房產的所有權人是誰,但只能起到證明作用,不能產生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在房產買賣過程中,買方可以根據賣方提供的房產證確定賣方是否為房產所有權人。但是,為了交易安全,買方還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登記簿,以了解賣方是否為真正的房產所有權人及其是否設立抵押等情況。
其二,約束房產登記機關,保證登記機關的秩序和安全。登記簿由登記機關製作並且由其保管,並不在權利人的控制下,如果登記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擅自更改登記簿的內容,權利人的權利就有被損害的危險。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必須向權利人發放房產證。當房產證持有人發現房產證的內容與登記簿的內容不一致的時候,可以以房產證為據要求登記機關恢復登記並承擔責任。
四、房產證的認識的兩個誤區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房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產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實際上,房產證不是房產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它必須與房地產主管機關的登記一致。
其二,混淆證書與不記名證券的性質,以為與不記名證券一樣,持有房產證就表明對房產證記載的房產擁有所有權。實際上,要取得房產所有權必須完成房產登記,當房產證持有人與房產證上記載的所有權人不一致時,不能證明房產證持有人擁有房產所有權。
假房產證之所以能夠用來行騙,根本原因不在於假房產證偽造得像真的一樣,而在於受騙者不懂房產證的性質與作用以及房地產交易的法律規則。因此,在房地產交易時,只要去登記機關查閱一下登記簿,假房產證便無可遁形,根本上避免上當受騙。

⑹ 怎麼能在房產局查出房屋所有權人

如果有對本人或家庭名下房產信息進行查詢的需求,市國土房產局可提供查詢結果證明。

使用居民身份證查詢房屋登記信息,要求在房屋登記時使用的是該居民身份證姓名和證件號(包括二代證和一代證自然升位)。

對於使用非居民身份證(如軍官證、護照等)進行房屋登記或身份證號重號、錯號,同一姓名存在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以外的其他身份證件,查詢結果超過5條,電腦系統無法自動判斷房屋是否已過戶或已拆除等情形,系統將不列印具體查詢結果,提示到查檔窗口查詢。

值得注意的是,嚴禁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查詢他人信息,嚴禁將查詢結果非法傳播或用於不當目的。凡違規查詢的,由違規查詢人承擔一切責任。

⑺ 買房後一定要拿到哪些證件才能證明房子是歸自己所有

要兩證齊全才行,房產兩證:

1、《房屋契證》;房屋契證又稱為是一種完稅憑證。

(7)我國房地產登記具有哪些特點擴展閱讀:

房產證獲取程序: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資料來源:網路:房產證)

⑻ 我國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的定義、理解、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以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為代表的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分析,當事人的債權合同僅起債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債權合同結合交付或登記,方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為,一物數賣情況下的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獨立的,均可引起債權變動,而同時存在的各個債權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標的物可以設立數個債權,其間沒有行使上的先後之分。此時,問題的焦點是一物數賣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歸屬。而在我國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下,先取得標的物的佔有或者先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只得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例如出賣人先與買受人甲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出賣人收受價金後,再賣與乙,並向乙辦理轉移登記。在此情形,買受人甲除擁有債法上的請求權外,並無排斥第三人的權利,原則上僅能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此種情況,對買受人甲不利,為解決這一問題就產生了預告登記制度,即為保全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使其債權請求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一、預告登記的性質。目前在國內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關於其法律性質,究竟是一種物權或僅為一種債權保全手段,甚有爭論。預告登記是介於債權和物權之間,兼具兩者的性質,在現行法上為其定性實有困難,可認為系於房地產登記簿上公示,以保全對不動產物權之請求權為目的,具有若干物權效力的制度。第二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權利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或者可以說是一種准物權。第三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性質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確保將來只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其實質是限制現時登記的權利人處分其權利。從各國法律規定來看,預告登記使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備了物權的排他效力。因此,預告登記是債權被物權化的一種具體體現。經過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債權人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可以對抗第三人。二、經預告登記後的物權變動請求權特徵。第一、該請求權的性質仍為請求權而非支配權,內容為權利人在條件具備時請求現時所有人為本登記以變更物權,權利人對該請求權之標的並不具有任何的支配權。第二、該請求權的效力具有特殊性,能夠對抗第三人,所有權人與第三人所為的妨礙該請求權無效的行為非經權利人權利讓與無效。第三、該請求權具有臨時性,存在於合同生效後至能夠進行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第四、請求權人未來是否可以實際取得物權並不確定。如債權消滅或者所附條件不可能成就,亦或指向的標的物最終無法完成。預告登記使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經過公示後,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備了一定的物權效力。因此,從預告登記的性質上說,預告登記是債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是物權法原理向債權法領域的擴張、滲透。所謂債權物權化是指具備了物權的某些效力。三、預告登記與商品房預售登記的區別。①、適用對象不同。商品房預售登記是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是對請求權的登記。②、兩者的目的也不同。前者進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後者是權利人的請求權。這一差異導致了商品房預售登記並不具有預告登記制度的功能,預告登記的保全權利、保全權利順位及確保交易安全的功能在預售合同備案中無從體現。③、登記申請人不同。預售登記的申請人為商品房預售人,而預告登記的申請人為享有請求權的權利人,義務人為不動產的現時所有人,請求權人應取得義務人的承諾(當然法院的假處分命令應該也可以)。④、適用的依據不同。預售合同登記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公法的強制規范進行,而預告登記適用私法規范。⑤、權利性質也不同。預售合同登記屬於行政管理性質,而預告登記屬於私法的權利保全性質。⑥、效力不同。預告登記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國法律大多規定了預告登記具有保全順位的效力、保全權利的效力與滿足的效力等,也只有賦於預告登記這些效力,才能使預告登記具有實際意義,成為請求權的保全手段。而我國現行預售登記僅有「應當」進行登記的規定,而沒有對登記效力的規定。不僅沒有規定未經登記的預售合同是無效還是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也沒有規定經過登記的預售合同,預購人是否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對抗隨後成立的物權變動或有損於登記債權的行為。⑦、預售登記沒有失效制度。預告登記只是一種請求權的保全,不具有獨立的效力,只有將預告登記推進到本登記時才具有意義。因此,預告登記由於一些特定的事由而消失,不會永遠存續。而我國商品房預售登記不會塗銷,存續時間非常長,這也意味著其目的在於行政管理即預售資格審查手段,而非對購房人的請求權進行保護,與預告登記制度存在著根本上的差異。四、預告登記的條件。預告登記須滿足一定條件,按照《物權法》第二十條和《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條規定,申請人與義務人首先須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其次,申請預告登記是按照約定進行的,為此,要麼在不動產物權買賣協議中,要有預告登記的專門條款,要麼單獨訂立預告登記的協議;第三,法條雖未對預告登記的當事人資格明確規定,但從要求提供的材料中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來看,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的出賣人須是具有商品房預售(銷售)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二手房轉讓預告登記的轉讓人須是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人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五、預告登記的功能和實際運用。由於預告登記限制了債務人對所出售房屋的再次處分,即限制了其權利濫用,無疑對穩定交易秩序,保障相對弱勢的購房者獲得所購房屋的法律預期,保護了不動產交易的安全,能更好地推動房地產業及相關產業如金融業的發展。實踐中除商品房預售可辦理預告登記外,即使是現房或是二手房買賣,凡不能即時履行,出賣人有違約不履行的時空條件者,均可辦理預告登記,對附條件附期限的買賣,為確保條件成就時權利人能取得標的物,更應該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登記的債權請求權保全性質,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和臨時性特點,在融資業務中具有充分的現實意義。首先,相對抵押權而言,預告登記後,權利人的債權請求權是獨立的、排他的,而抵押權在按揭業務中,是與所有權及其居住權共存的,一物之上,權利越多風險就越大,其利益就沒有充分保障,更不說在構建和諧社會,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之居住權情形下,以變賣抵押物獲得債權受償,是有很大現實障礙的,這時優先受償的財產權利,是要讓位於公民居住權(基本人權)的。其次,抵押權融資既要登記又要評估,既有評估費、登記費、還有印花稅,周期長成本高,這對小額融資和短期融資是很不利的。第三、回買融資雖然風險小,但如果沒有預告登記制度支撐,兩次產權交易的稅費成本,足以讓融資者望而卻步。現在金融機構向房地產開發商短期融資,與其讓開發商用在建商品房抵押,不如與其直接簽訂商品房預售協議,經過預告登記後,放貸於開發商,然後既可通過將買受人的合同權利轉讓於購房人收回貸款,也可借鑒按揭合同,由購房人向金融機構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房款支付完畢,金融機構塗銷預告登記讓購房人取得本登記。可以說預告登記制度讓回買融資春風得意,既降低了貸款風險,又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提高了企業融資時效,具有操作性強和靈活性的特點,隨著金融機構的推廣和成熟運用,對企業融資將會有助推作用。六、完善預告登記制度的建議。在商品房預售階段,保障交易安全,防範出賣人背信棄義的法律規范還有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制度,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無權申請進行預售登記,而作為債務人的預售人對進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也沒有什麼利益可言,甚至要支付預售登記費用,即使不履行該義務也無什麼法律後果。要這樣的登記來維護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利益,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多年來根治不了一房二賣甚至數賣,簽訂虛假商品房預售合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即是最好的詮釋。為保障購房人請求權這同一目的,預告登記制度建立後,開發商依據公法須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購房人依據物權法可申請預告登記,而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預告登記依然要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如此進行這兩種登記,顯然既不經濟也無效率。由此,筆者建議將兩種登記制度整合,讓預告登記吸收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中,增加預告登記的專門條款,從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出發,宜賦予預告登記公法上的效力,即凡預售商品房,均須辦理預告登記,且以權利人單方申請為原則,雙方申請為例外(只在預售合同的真實性不能確定情形下),從而讓不倫不類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走出尷尬狀態。不過還是你自己寫一個比較好,這個是告訴你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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