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地產經濟活動的運行過程包括什麼
房地產經濟(學)與城市經濟(學)的交叉重疊,城市土地利用與內部空間結構、城市住房、城市經營中的土地經營等都與房地產經濟(學)有交叉重疊;
(2)與資源經濟學的交叉重疊。資源經濟學主要研究土地開發利用和土地資源合理配置,而這些同樣是房地產經濟學的研究重點;
(3)與生態經濟學的交叉重疊,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理論與生態經濟學的生態平衡理論的一致性;
(4)房地產金融有第二金融之稱,從而把房地產經濟學與金融學緊密聯系起來;
(5)房地產經濟學與理論經濟學的關系,這不僅表現在房地產經濟學要受理論經濟學的指導,同時還表現在土地制度、價值理論、地租理論等同屬理論經濟學和房地產經濟學研究的永恆主題等
房地產經濟學是多學科的交匯,所以涉及的理論不僅多且復雜:大體可分為相互關聯相互依從的三房地產經濟學
房地產經濟學
個層面:
一是核心理論層如地租理論、房價理論、區位理論等;
二是直接支配房地產運行的一般理論或內層理論,如房地產投資、房地產開發建設、房地產市場等理論;
三是間接影響房地產經濟運行的外延交叉理論,如外部性理論、宏觀經濟周期理論、泡沫經濟理論、產業經濟學理論、制度經濟學理論等。這種分類不一定嚴密科學合理,其目的在於凸顯不同理論在支配和影響房地產經濟運行時其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在揭示和反映房地產經濟運行的特點和規律時也會有差異。
B. 房地產經紀 經營范圍
大概包括這些: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活動;物業管理咨詢服務與信息交流;房地產咨詢;經濟貿易咨詢;二手房租賃與銷售代理;商鋪租賃與銷售代理;銷售機械設備、家用電器、日用雜貨;代理、製作、發布廣告;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推廣、技術轉讓;專業承包;施工總承包等等。
一般在企業經營范圍後面都會備注這樣一句話: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區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所以具體得看房地產經紀公司的經營能力,有能力就可以申請更多的經營范圍。
具體的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裡面去查一些房地產經紀公司的經營范圍,參考一下他們的經營范圍都有哪些。
(2)房地產經紀活動有哪些擴展閱讀: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C. 房地產經紀行業信息公示包括哪些
1、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書,資質證書(可選)。
2、房地產經紀人員姓名及其執業登記內信息。
3、主管部門發布的房容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4、行業組織制定的交易指引、標准交易流程。
5、服務項目、內容、標准和辦件流程。
6、收費項目、計費依據和收費標准。
7、信用檔案查詢方式。
D. 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包括哪些科目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經紀概論》《房地產經紀實務》《房地產經紀相關版知識》。房地產經紀人考試是權由國家建設部與人事部共同組織的考試,考試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即兩年內累積通過所有四個科目的考試。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4)房地產經紀活動有哪些擴展閱讀:
房地產經紀人考試注意事項:
第一次參加考試或第一次到新考點考試的考生,最好提前踩點,熟悉乘車路線,看好所在的樓層,這樣考試當天就可節省很多時間。
一定要帶上身份證,准考證等證件。考生進入考場後,首先要將准考證上的'座位號與桌上貼的號進行校對,即對號入座。然後檢查桌面是否平滑,如有刻痕凹槽狀,就用墊板遮蓋住,避免答卷時筆尖戳破試卷,影響卷面清潔度。接著將文具、證件、手錶等擺放在桌上適當位置。
E. 房地產經紀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房地產中介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下:
1、房地產中介及代理;
2、廠房租賃與銷售代理;
3、寫字樓租賃與銷售代理;
4、商鋪租賃與銷售代理;
5、地皮租賃與轉讓代理;
6、商品房或私宅租賃與銷售代理;
7、二手房租賃與銷售代理;
8、房地產銷售策劃服務;
9、物業管理咨詢服務與信息交流;
10、按客戶所需訂建廠房。
1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活動;
12、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活動;
13、地產宣傳促銷活動。
(5)房地產經紀活動有哪些擴展閱讀:
設立條件
(1)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條件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是承辦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主體,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置進行了規范,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②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③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④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程序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
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到該業務發生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並於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3)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義務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①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②遵守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③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④按照規定標准收取費用。
⑤依法繳納稅費。
⑥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房地產中介法律風險防範。
F. 房地產經濟活動中禁止性的行為有哪些
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來的禁止行為自
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房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明知交易物或交易方式屬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范圍,仍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的;
2.通過隱瞞房地產交易價格等方式,獲取傭金以外收益的;
3.隱瞞重要事實或虛構交易機會、提供不實信息和虛假廣告的;
4.用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促成房地產交易的;
5.與他人串通,惡意損害委託人利益,或脅迫委託人交易的;
6.泄露委託人商業秘密或利用委託人商業秘密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7.出租、出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G. 房地產經紀和房地產經紀服務有什麼區別
一、業務不同
1、房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典當等各種交易,代辦各種交易手續,代為介紹產品,質量鑒定等。
2、房地產中介服務是為房地產投資、開發和交易提供各種媒介活動的總稱,它包括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
二、定義不同
1、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符合執業條件,並依法設立,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等經紀活動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2、房地產中介行業是房地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中介貫穿在房地產業經濟運行的全過程之中,為房地產業的生產、流通和消費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務。
(7)房地產經紀活動有哪些擴展閱讀
房地產中介在運作過程中涉及的知識面比較廣,既有房地產經紀、房地產估價、房地產咨詢等專業知識,又有經濟學、法學、城市規劃學、建築學、統計學、會計學、心理學以及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金融保險、房產測繪和環境等知識。
房地產業是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的綜合性行業,是一項新興的獨立產業,是城市第三產業的一部分。
房地產業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擴大而發展和擴大。在我國,把房地產業作為一個經濟部門,開展各種經營活動,建立房地產市場,是從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之後才開始的。
H. 房地產經紀活動的類型共有哪幾種
1.房地產居間
房地產居間,是指向委託人報告訂閱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內立房地產交易合同容的媒介服務,並收取委託人傭金的行為。
由於房地產業的業務具有內容豐富、手續繁雜、涉及面廣等特點,決定了房地產居間活動對房地產業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成為房地產市場中不可缺少的經營活動。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房地產居間業務量不斷提高。為了適應這種市場的需求,不同內容的房地產居間活動也逐步發展成業專業化操作的相對獨立的工作領域,如房地產買賣居間、房地產租賃居間、房地產抵押居間、房地產投資居間等。
2.房地產代理
房地產代理是指以委託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方進行房地產交易而提供服務,並收取委託人傭金的行為。
其中,商品房銷售代理是中國目前房地產代理活動的主要形式,一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房地產開發商委託,負責商品房的市場推廣和具體銷售工作,在這一代理活動中,常常又衍生出一些其他代理活動。
I. 房產經紀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 行情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2、 使用狀況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的環境、使用年限、是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牆、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是否結清;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 權籍調查
向房地產交易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中介
4、 確定成交意向
中介公司有義務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約定洽談時間、確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 辦理產權過戶
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在我國房地產市場飛速發展的十幾年間,做為房地產服務行業的中介公司也已經十分普及,房地產中介公司通過自身掌握的資源,為買賣雙方搭建交易通道,並在交易過程中為客戶提供必要的服務,由於對業務流程比較熟悉,可有效節約交易雙方的時間,提高工作效率。中介公司通過提供服務收取一定的傭金,同時也達成了自己獲益的目標
J. 房地產經紀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依據《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1]128號,自2001年12月18日起施行),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房地產經紀人員應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經紀活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二、房地產經紀人有權依法發起設立或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擔房地產經紀機構關鍵崗位工作,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進行各種經紀業務,經所在機構授權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等重要業務文書,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並獲得合理傭金。
在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人員有權要求委託人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資料,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並有權拒絕執行委託人發出的違法指令。
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經紀有關事務並獲得合理的報酬。
四、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經注冊後,只能受聘於一個經紀機構,並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五、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或協助處理房地產交易中的細節問題,向委託人披露相關信息,誠實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託業務,並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託人的權益。
六、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