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基礎設施費指那些 基礎設施費與配套設施費有什麼區別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基礎設施建設費,是指項目紅線范圍內建築物2米之外的各種管線、道路工程的建設費用。
2. 房子的配套設施費都包括什麼
房屋配套設施費主要是指用於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費用版。包括:
1、房屋配套設施有水權泵房及抽水設施、配電房、消防系統及設施;
2、安全保證系統、公共道路及照明系統、園林綠化和物業管理用房及設施等;
3、這些配套設施是與房屋配套,但又獨立於主體工程之外;
4、收費依據和標准在各物業都不相同,具體可咨詢一下物業公司公布的收費標准。
3. 房地產基礎設施費包括什麼
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主要包括大市政、四源工程及小區建設的配套等。其中四源是指:自來水、煤氣、供熱和污水處理等(當然如果在北方的項目,依據國家規定還會涉及採暖設施的費用)。說白了,實際上是完善房屋可達使用(包括安全)狀態,除形成房屋結構實體以外的一些主要是有形的開支項目(大市政配套費及水電煤等的增容費雖無形但除外)。主要包括:
1、大市政配套費:按一定建築總面積,以???元/平方米向政府有關部門交納的費用。
2、上下水(上水指自來水、飲用水系統,下水指雨污水及環衛工程)、電、煤、電話、有線、防雷、智能化系統、園林景觀(綠化購置及種植、建築小品、廣場等)、道路、圍牆(永久性圍牆)、門衛門樓、照明系統等,上述所及水電煤等含增容費及工程費。
具體核算時要考慮和結合以下不同情況,靈活處理:
1)、基礎設施配套工程,若由專業單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單位)配套到小區紅線介面為止,紅線內部鋪設由開發商自選安排的情形。
那麼這部份基礎設施費可分為紅線內和紅線外分別核算:介面處至各單體或門幢的鋪設費用為紅線內基礎設施費;介面處至源頭的引入點的費用為紅線外基礎設施費;
結構單體內的水電上下水等鋪設到各單體外牆或門幢的費用,應當在建安工程成本中歸集。
2)、有的地方一般由專業單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單位)從規劃設計、鋪設施工、驗收開通一桿子做到底,直接接到各單體或各幢的外牆的,決算過程中也一時難分清紅線內外費用的界限,那麼,核算時也不是硬要開發商必須分清楚的。當然開發商能按一定的合理、系統的方式進行分拆歸類和核算,那是更令人滿意的了。
要注意啊,單體建築內的管線鋪設施工,不能去混在基礎設施費里的,它應該是在「建築安裝工程費」內歸集。
4. 新小區房地產開發商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1)住宅基本生來活單元的配套自設施。人口規模為3000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應有居民服務站、小商店、文化室、兒童游樂場等;
(2)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1萬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包括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儲蓄所、郵電所、運動場、糧店、煤店、百貨店、副食品店、菜店、飲食店、理發店、小修理門市部、綜合商店、自行車棚、廢物回收站、居委會、變電所、公共廁所、垃圾站等。
5. 「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套費」包括哪些內容
一、開發成本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土地徵用費、出讓金、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
2、前期工程費:
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
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工程安裝費。
3、基礎設施費:
開發小區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支出。
4、公共配套設施費:
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5、開發間接費用:
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二、期間費用
1)銷售費用:
房產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產品看護費、水電費、採暖費,產品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廣告宣傳費、展覽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的產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工資、福利費、業務費等。
2)管理費用: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總部)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推銷、遞延資產攤銷、業務招待費、壞賬損失等。
房屋配套費的稅費提示:
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大部分購房合同的約定,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均不能作為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 契稅契稅是業主取得產權證時向國家交的稅。 繳納時間:契稅只能在過戶時交納特別提示:除稅務機關,任何單位無權代收。實施:業主入住時不需要向開發商交納契稅,等房屋可以辦理產權證之前自己到稅務局直接辦理。
2. 公共維修基金此項基金不同於物業管理費,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稅率:房屋成交價 的2%。特別提示:任何開發商、物業公司都無權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該基金應該交給小區辦。如果您將大修基金交給開發商,您很可能無法要回。
3、面積測繪費面積測繪費收取原則為「誰委託,誰付費」,購房合同已規定開發商向購房人提供面積測量數據的義務,故此費用應由開發商交納。
4、物業費一年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和水電保證金特別提示:普通小區交一年以下物業費並不違規。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准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
5. 產權代辦費業主完全有權選擇自行辦理產權證,開發商無權強行向業主收取該筆費用。最詳細的收房注意事項:你可以自己去看下,還有一些其它的問題。
(5)房地產配套設施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房地產企業市政配套費計入的科目:
市政配套費是指政府為建設和維護管理城市道路、橋涵、給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燃氣、園林綠化、垃圾處理、消防設施及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等市政公用設施(含附屬設施)所開征的費用,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
房地產開發企業計入「5001 開發成本」科目。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徵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
房地產企業,將該費用計入開發成本。
二級明細科目設置沒有規定要求,可以根據單位核算需要自行設置。
二、房地產企業市政配套費繳納的契稅:
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其中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的開發用地一般應當為凈地,即政府部門一般會凈地出讓,凈地出讓土地成交總價款包含政府相關部門所有應收的費用,即既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也應包括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
如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和市政建設配套費等都應該作為契稅計稅依據。所以,一般情況下,「招、拍、掛」受讓的土地,契稅計稅依據為成交價。
但在實踐中,個別地方政府部門並非凈地出讓。只是按土地現狀(土地還未平整)進行「招、拍、掛」,此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受土地權屬簽訂合同時成交價中僅包含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市政建設配套費等,這筆費用是在辦理土地證之後,在立項報建環節才發生。
因此,房地產公司受讓土地繳納的市政建設配套費應組成契稅計稅依據依法繳納契稅。
6. 房屋的配套設施包括哪幾項
配套設施包括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即與購房人所買房屋所在小區建設相配套的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電視系統、道路、綠化等設施。而公共配套建築,包括與購房人購買房屋所在小區建設相配套的停車設施、娛樂設施及教育、商業、飲食等各種公共建築。
一般的房屋配套設施包括:
1、給、排水:
給水系統:關注水量、水質、水壓。
排水系統:包括生活污水、雨水等排水系統;要求安裝正確、牢固、不滲不漏、管道運行正常。
2、用電:用電的便利與安全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包括導線、配電箱、電開關、電表各部分的設計、使用狀況等。
(6)房地產配套設施有哪些擴展閱讀:
住宅配套設施是由多系統組成的,按其服務層次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住宅基本生活單元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為3千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應有居民服務站、小商店、文化室、兒童游樂場等;
(2)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1萬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包括托兒所、幼兒 園、小學、中學、儲蓄所、郵電所、運動場、糧店、煤店、百貨店、副食品店、菜店、飲食店、理發店、小修理門市部、綜合商店、自行車棚、廢物回收站、居委會、變電所、公共廁所、垃圾站等;
(3)住宅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4至5萬人左右,其配套設施包括醫院、門診部、銀行、辦事處、郵電支局、電影院、科技文化館、青少年之家、運動場、多種與生活有關的商店、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商業管理機構、房屋管養段等。
7. 房地產企業公共設施配套包括哪些
電梯 消防設備 等
8. 房屋配套設施包括哪些
買房子,除了價格、地段、戶型等之外,配套設施應該也是購房者最關心的問題了。因為這與我們入住之後的生活息息相關。那你知道房屋配套設施包括了哪些嗎?要是發生房屋配套設施糾紛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就來告訴你。
一、房屋配套設施包括哪些?
配套設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表述為房屋的「相關設施」,一般包括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
基礎設施指供暖、供電、供水、小區景觀、小區內道路、停車場等等;公共配套設施包括商品房規劃范圍內的配套和商品房規劃范圍外的配套,如商業、服務業以及醫療、公共交通等公共設施的配套。
配套設施或稱房屋相關設施,從其與房產的財產權屬關繫上可作兩類區分。
第一類是商品房小區范圍內的配套設施,或稱之為區內私有配套
其權屬性質應屬房產小區共有共用的私產,如小區內的電梯、綠化、道路等。
一般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區屬典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業主的區分所有權具有復合性,由專有所有權、公用部分持分權(共有所有權)及成員權三要素構成,區內配套應屬小區業主共有所有權所及於物業范圍。
第二類是商品房小區范圍外的配套設施與條件
如公交線路、商場等,可稱為周邊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產區域安排而統一規劃建設的配套設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區位條件,但權屬上並非歸於房產小區附屬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權屬。
以上區內私有配套和周邊公共配套與房產均有使用功能與房價上的關聯,其在合同里如何約定,決定了相關合同責任的處理。
二、發生房屋配套設施糾紛怎麼辦?
涉及配套設施的合同約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區內私有配套設施
它屬合同給付標的(房屋及所在小區)范圍,無疑應屬合同義務,對此房產商負有按約交付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即配套給付不能或遲延的違約責任。
2、周邊公共配套設施
指的是合同給付標的范圍外具有配套意義的公共設施或環境條件,房產商對此不負有作成、交付的義務,客觀上也無能為力。而且一般不負必須告知的義務。
房產區位及周邊環境等概況購房者可自行通過公共信息渠道了解,但是如果房產商售房時予以宣揚甚至在合同文書中明確表述,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合同義務除給付義務之外,還包括附隨義務,即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促進實現給付義務以最大可能滿足債權人給付利益(輔助功能),或維護對方人身、財產利益(保護功能)而附隨合同關系衍生的合同義務。
對於所告知周邊公共配套設施不具備,房產商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或欺詐,應綜合配套不到位的原因、對購房者實際利益的影響、房產商在合同表述及履行上的過錯等情況進行認定,如房產商作了虛假承諾,以至對購房者的訂約初衷和房屋使用有較大影響的,應承擔相應責任(違反告知附隨義務的違約責任)。
然而,小區周邊環境條件不在房產商掌控之內,訂約時房產商所告知已經具備的或者尚在規劃預計之中的公共配套設施以後發生變化,只要房產商告知情況基本可以免責,購房者應自負此預期意外落空的風險。
結語:
商品房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條件,包括小區內道路、綠化、景觀設施、服務場所,以及區位、周邊商業、交通設施等,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標的房屋,具有附屬性、延伸性使用價值,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房屋品質與價值的重要關聯因素。
如果發生糾紛,購房者可根據合同的約定,考量配套設施與房產的效用關系等情況進行處理。
9.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基礎設施費指那些 基礎設施費與配套設施費有什麼區別
基礎設施建設費主要指道路,自來水,污水,電力,電信,綠化等的建設費用。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指在建設用地內建設的為居民提供配套服務的各種非營利性的公用設施(如學校,幼兒園,醫院,派出所等)和各種營利性的配套設施(如糧店,菜市場等商業網點)等所發生的費用。
他同時還包括一些諸如煤氣調壓站,變電室,自行車棚等室外工程。在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中,該項目所佔比例較大,我國一般在20% ~30%左右。
區別是費用范圍不同:
1、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能有償轉讓的大配套設施及不能有償轉讓、不能直接計入開發產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設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2、基礎設施費指是土地、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衛設施以及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
(9)房地產配套設施有哪些擴展閱讀:
成本組成
1、房地產成本土地費用
土地費用包括城鎮土地出讓金,土地徵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方式有三種: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
目前基本以後兩種方式為主。隨著國家對土地宏觀管理政策趨緊,通過拍賣方式獲得開發用地成為大多數開發商獲取開發用地的有效方式。目前在我國城鎮商品房住宅價格構成中,土地費用約佔20%,並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勢。
2、房地產成本前期工程費
前期工程費主要指房屋開發的前期規劃,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地質勘查費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他在整個成本構成中所佔比例相對較低,一般不會超過6%。
3、房地產成本安裝工程費
建築安裝工程費指房屋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建築工程,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用等,又被稱為房屋建築安裝造價。他在整個成本構成中所佔比例相對較大。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約占整個成本的40%左右。
4、房地產成本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主要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它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保險費,職工教育費,養老保險費等。在整個成本構成所佔比例很小,一般不會超過2%。
5、房地產成本貸款利息
房地產因開發周期長,需要投資數額大,因此必須藉助銀行的信貸資金,在開發經營過程中通過借貸籌集資金而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也成為開發成本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它的大小與所開發項目的大小,融資額度的多少有密切關系,所以占成本構成比例相對不穩定。
6、房地產成本稅費
稅費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稅收,與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關的稅收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兩稅一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契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
另一部分是行政性費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費用,項目繁多且不規范。包括諸如征地管理費,商品房交易管理費,大市政配套費,人防費,煤氣水電增容費,開發管理費等。在我國目前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中所佔比例較大,一般在15%~25%左右。
7、房地產成本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指不能列入前七項的所有費用。它主要包括銷售廣告費,各種不可預見費等,在成本構成中一般不會超過10%。
10. 房地產開發中的公共配套具體有哪些
6.公共配套設施費。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二、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對象 開發產品成本核算對象是指在開發產品成本的計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