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侵犯住宅权,很急!
你好,如非在拒绝时强行进入或擅自闯入居住的房屋,应不轻易认定为侵犯住宅。110应可以处理,但应依法。
⑵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界定
认定该复罪的构成要制件。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误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当理由虽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住宅扩展阅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非法侵入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虽有法律根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侵入。
非法侵入可以是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的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进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的等,都是合法进入,不构成犯罪。
⑶ 被侵犯住宅权后怎么办
个人财产受到侵害。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你的财产权利。
⑷ 侵犯民宅罪
所谓"私闯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未经住宅主人许可或有权机关未依法定内程序擅自侵入他容人住宅的行为。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私闯民宅"罪与非罪的关键,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非违背住宅主人意愿强行侵入及主观动机(如:寻衅滋事等)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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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昨天下午,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件。一青年男子因索要赌债,午夜时分进入他人住宅,并与屋主人发生争斗,而被控此罪。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这样的罪名在司法实务上非常罕见,市第一法院 “好多年才能碰到一宗”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放
凌晨上门追赌债引发争斗
今年5月19日午夜0时刚过,艾某、邓某夫妇正准备睡觉。突然,从外面冲进来5个青年男子,领头的人叫肖某东。
肖某东和邓某原本相识,还经常在一起打牌,有时邓某身上钱不够,还向他借钱。案发当晚即5月18日晚上,肖某东给邓某去了电话,称晚上要上门拿钱。之后,他就和4个朋友一起,敲开了邓某的家门,进入了艾某和邓某夫妇的房间。
面对深夜来的不速之客,邓某的丈夫艾某拿起菜刀试图赶他们出去,于是双方发生争斗,艾某被打伤了。艾某和邓某遂向警方报案。19日下午,肖某东即被抓获归案。
为此,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肖某东提起公诉。
庭审时,肖某东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肖某东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他自己辩护说,他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钱才去艾某家的,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也构成犯罪,希望法庭能给自己从轻处理。
由于肖某东认罪,在征得公诉人和肖某东同意后,该案采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审判长表示,根据相应法律,采用这一审判形式,被告人可依法获得一定的从轻判决。
整个庭审用了不到20分钟即结束。审判长宣布,案件将择日宣判。
对话律师
为何这类案子如此少见?
据了解,虽然我国刑法中一直就有“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一罪名,但实际上法院以此罪名判刑的案例却少之又少。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双龙和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崇岳就有关此罪的一些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制定此罪名是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
记者: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都能遇到未经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并引发争执的情况,而法院在这方面的案子特别少。请问“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个什么罪?
何双龙:非法侵入住宅罪,从刑法的条文来看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学理上的解释是指违背住宅使用人的意志,或者无法律依据,进入他人住宅;或者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第144条就规定了本罪:“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则予以延续:“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记者:在你看来,制定这个罪名的意图在哪里?
何双龙:从法理上探讨,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但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显然,我们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因为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干扰住宅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影响住宅内成员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甚至进而威胁其人身安全。
司法机关对该罪的追究有严苛限定
记者:为何这类案子如此少见呢?
吴崇岳:在法律规定上,我们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差别不大。但在司法实务上,我国司法机关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追究存在着太过严苛的自我限定。或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导致以这个罪名提起公诉的案子非常稀少。
西方国家出于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对个人住宅的保护非常严格。一般说来,如果未经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就涉嫌犯罪;如果在主人警告后仍不退出肯定会被控告,甚至主人有权开枪。
但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缺乏“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法治理念。这种传统演化到今天,就是我们司法机关对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为往往不予追究。你进入我的住宅,我赶都赶不出去,也很难得到法律的追究,除非是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或有其他严重后果才追究。
记者:非司法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执行公务为名但又不具有相应的合法手续擅自进入民宅,是否构成此罪?
何双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论是否为司法人员,非经法定程序并持法定凭据,无权进入公民的住宅。如强行进入,或拒绝退出,也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只不过,作为司法人员,如滥用职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要从重处罚,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需从重。
⑹ 如何界定侵犯个人住宅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专,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属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2、他们只在门外敲门而没有进入不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属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寻衅滋事,可以治安处罚。
3、如果闯入并且打人致轻伤,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⑺ 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⑻ 什么叫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住宅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回非法侵入和搜查。法律依据如答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8)侵犯住宅扩展阅读:
侵犯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⑼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如何界定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回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答公民的住宅。”除了有特殊的原因外未经主人允许进入住宅就是非法侵入。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 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2、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⑽ 未经允许,偷偷进入他人住宅,属于什么行为,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没有构成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0)侵犯住宅扩展阅读:
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构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
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