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开发商销售存在误导和欺骗,能退定金吗
现在许多复黑心人都钻法制律的空子,而法律不可能完善的无懈可击,这就要我们有法律的自我保护意识。就您说的情况看开发商的行为并不属于欺诈和误导消费者,充其量是一种不道德的骗人把戏。因为他的行为与你购买不喜欢的房源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当然如果当时可以把你说的情况落实到书面上和开发商签订一个合约(说明他们的介绍不存在虚假)那现在就可以讨个说法的。证据很重要。另外,定金多少,是否有差别这都是你们自愿的行为,胜诉的机会不大。(仅供参考)
② 开发商隐瞒误导消费者与其签定定金协议,定金怎么退
拿你的订金协议,如果开发商当时开具收据的话收据也带上,还有当时你的取款凭证什么的,可以取银行调取,然后带个录音笔都售楼部以及当地规划局搜集证据,增加胜诉把握,直接打官司吧,按照我说的方法,采集证据
③ 什么叫误导消费求解
用所谓高科技误导消费
除了在面料宣传上打“马虎眼”,一些品牌的冬装在面料上标榜的专“高科技属含量”,也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笔者在天津市多家商场、超市的服装专柜发现,大多数品牌的服装特别是冬季服装,在面料的保暖性、舒适性、功能性等方面的“科技含量”都成为宣传的主打亮点。如某品牌的一套“超薄”保暖内衣,宣称采用了含有“莫代尔”成分的科技面料,轻薄透气、不起球。但据专业人士解释,“莫代尔”也是一种人造纤维,虽然原料不是石油,但也并不属于一些促销员所解释的“新一代棉织物”,而且穿着舒适与否,还要看服装面料中与“莫代尔”混纺的其他纤维的成分比例。还有一些服装采用的高科技“天丝”面料,实际上同样属于粘胶纤维,虽然制造工艺有所不同,但也并非一种“新型的天然真丝”。
④ 通过欺诈误导推销不能兑现的楼房有法律责任吗
“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地产纠纷案中,不乏有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其原因就在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
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望采纳
⑤ 算是误导消费,欺诈行为吗可以维权吗
有些概念是存在在理论中或虚幻中,无法证明概念这个东西。楼主如果觉得商家所描述的商品功能与实际不符,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举报或者有确凿证据证明商家的欺诈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⑥ 误导消费者怎么维权
你:可以要求摄影店退170元给你,如果协商不成功,建议打12315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会帮你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 什么叫做误导,诱惑,欺骗消费者,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误导,诱惑,欺骗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虚假信息来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开发商误导消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⑧ 置业顾问误导消费者如何维权
这个要看你现在处于购房的哪个阶段,是付了定金,还是签了购房合同,还是已专经付款很久现在交房了。如果是前两属个阶段,可以到售楼部去找营销经理要求换房或者退房,一般不会马上同意,这就需要你一定要态度坚决,扬言要找记者来报道这个楼盘欺诈客户什么的,一般只要你不是退房,而是换房的话,都会同意的。注意!买房是一辈子的大事,千万不能马虎和妥协,一定要抗争到底,这是你本来就有的权利!加油!